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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华超净: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2-09

苏州天华超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事前认可意见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要求,作为苏州天华超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我们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和独立判断的原则,对拟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的事前审查,并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符合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事前认可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我们认为,公司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创业板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阅《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等相关材料,我们认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方案中关于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发行方式及发行时间,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及定价方式,发行数量,募集资金用途,限售期,本次发行的上市地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前的滚存利润安排,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决议的有效期限,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合理,发行方案切实可行,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有利于进一步加强公司竞争力,保障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阅《关于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等相关材料,我们认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阅《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等相关材料,我们认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阶段、融资规划、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等情况,充分论证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具备必要性与可行性,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适当,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合理,发行方式可行,发行方案公平、合理,即期回报摊薄填补的具体措施切实可行,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方案的实施将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公司的经营业绩,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阅《关于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等相关材料,我们认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以及未来公司整体发展方向,符合公司所处行业发展趋势,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和经济效益,通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六、关于最近五年内公司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情况说明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阅《关于最近五年内公司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情况说明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形。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七、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阅《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关于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的相关规定,已披露的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违规的情形。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八、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采取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阅《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采取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我们认为,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及公司采取的措施、相关主体作出的承诺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

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将该议

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九、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阅《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我们认为,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苏州天华超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署页)

全体独立董事:

沈同仙 龚菊明

2022年2月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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