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独立意见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以及《盈康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盈康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向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经审核,我们认为:
1、根据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2年2月8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符合《管理办法》等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均已成就。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5、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核心管理团队和骨干员工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2年2月8日,并同意以7.27元/股的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31名激励对象授予418.90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盈康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卢军 刘霄仑 唐功远
2022 年2月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