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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融信: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2-0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天融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作为天融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现就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暂缓登记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根据公司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等规定的可解除限售条件,公司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暂缓登记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可解除限售所需满足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条件、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条件均已达成,且公司及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暂缓登记的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李雪莹女士和孔继阳先生均未发生公司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本次解除限售符合公司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中的有关规定,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符合解除限售的资格条件,其作为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上述议案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程序合法、决议有效,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为激励对象李雪莹女士和孔继阳先生办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1,536,000股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手续。

独立董事:冯海涛、吴建华、佘江炫

二○二二年二月八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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