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议程
特别决议案:
1、审议及批准公司《2021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2、审议及批准公司2021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业绩考核办法;
3、审议及批准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4、审议及批准公司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文件之一
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
声 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特别提示
1. 本计划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国资考分〔2020〕178号,以下简称《指引》)和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订。
2. 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指引》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3. 本计划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指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4. 本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不超过7700万股,约占本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770068.12万股的1%。其中,首次授予不超过7615万股,占授予总量的98.90%,约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99%;预留85万股,占授予总量的1.10%,约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01%。
本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所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未超过本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
5. 限制性股票的来源于定向发行的公司A股普通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
2.29元/股。
6. 在本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或授予数量将予以相应的调整。
7.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涉及的激励对象不超过262人,具体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公司直管人员、核心技术技能人员等。所有激励对象必须与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具有劳动关系或者在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担任职务。
8. 本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之日止,最长不超过72个月。
9. 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包括授予后的24个月限售期和36个月解除限售期。在限售期
内,限制性股票予以锁定,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不得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若达到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限制性股票将在未来36个月内分三批解除限售,解除限售的比例分别为33%、33%、34%。
10. 本计划授予的权益解除限售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 业绩考核条件 |
第一个 解除限售期 | 2022年净资产现金回报率不低于22%,且不低于对标企业75分位值;2022年利润总额(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复合增长率(定比基准年度)不低于7%,且不低于对标企业75分位值;2022年完成公司董事会制定的年度EVA考核目标,同时,EVA改善值(较2020年)不低于2.5亿。 |
第二个 解除限售期 | 2023年净资产现金回报率不低于24%,且不低于对标企业75分位值;2023年利润总额(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复合增长率(定比基准年度)不低于7%,且不低于对标企业75分位值;2023年完成公司董事会制定的年度EVA考核目标,同时,EVA改善值(较2020年)不低于3.5亿。 |
第三个 解除限售期 | 2024年净资产现金回报率不低于28%,且不低于对标企业75分位值;2024年利润总额(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复合增长率(定比基准年度)不低于10%,且不低于对标企业75分位值;2024年完成公司董事会制定的年度EVA考核目标,同时,EVA改善值(较2020年)不低于6亿。 |
注:1、基准年度为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归属年度的上一财务年度;2、净资产现金回报率=年度EBITDA值/年度平均净资产,EBITDA=利润总额+财务费用+当期计提的折旧与摊销;3、除上述业绩考核指标外,董事会可根据相关内部考核指标完成情况,调整相应业绩考核年度解除限售比例。
11. 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贷款担保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
12. 公司承诺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未参与本计划。
13. 本计划须经国务院国资委批准、马钢股份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股东大会在对本计划进行投票表决时,须在提供现场投票方式的同时,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独立董事就本计划将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14.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且授予条件成就之日起60日内,公司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程序。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
作的,终止实施本计划。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不得授予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上述的60日内。
15. 本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第一章 释 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马钢股份、公司 | 指 | 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
本计划 | 指 | 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
限制性股票 | 指 | 上市公司按照预先确定的条件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公司股票,激励对象只有在公司业绩目标和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符合股权激励计划规定条件的,才可出售限制性股票 |
激励对象 | 指 | 有资格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的核心员工 |
授予日 | 指 |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
授予价格 | 指 |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
有效期 | 指 |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之日止,最长不超过72个月 |
限售期 | 指 | 限制性股票被禁止转让、用于担保、偿还债务的期间 |
解除限售期 | 指 | 限制性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 |
解除限售日 | 指 | 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之日 |
解除限售条件 | 指 | 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必需满足的条件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国务院国资委 | 指 |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证券交易所 | 指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管理办法》 | 指 |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
《指引》 | 指 | 《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 |
《证券上市规则》 | 指 |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
《标准守则》 | 指 | 《证券上市规则》附录十《上市发行人董事进行证券交易的标准守则》 |
《公司章程》 | 指 | 《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元 | 指 | 人民币元 |
第二章 实施本计划的目的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核心骨干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26号)及《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国资考分〔2020〕17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目前绩效考核管理制度,制定本计划。
第三章 本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计划的实施、变更和终止。股东大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计划相关的部分事宜授权董事会办理。
二、董事会是本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本计划的实施。董事会下设提名委员会、薪酬委员会,负责拟订和修订本计划并报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对激励计划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可以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
三、监事会及独立董事是本计划的监督机构,应当就本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监事会对本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进行监督,并且负责审核激励对象的名单。独立董事将就本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指引》及《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实施本计划时在任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公司直管人员、核心技术技能人员等。本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监事、独立董事。
3、激励对象确定的考核依据
参与本计划的员工在本计划公告前一年度的绩效考核结果为B及以上。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计划首次授予涉及的激励对象不超过262人,具体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公司直管人员、核心技术技能人员等。所有激励对象必须与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具有劳动关系或者在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担任职务。
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自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且不得重复授予本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若预留部分涉及关联人士,届时公司将遵守一切适用的《证券上市规则》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或股东批准等规定(如需要)。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所有参与本计划的激励对象不能同时参加其他任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已经参与其他任何上市公司激励计划的,应在退出其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后(或与原任职上市公司签署回购协议后)方可参与本计划。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1、本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期不少于10天。
2、由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知悉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票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不属于内幕交易的情形除外。泄露内幕信息而导致内幕交易发生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3、监事会应当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股东大会审议本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第五章 本计划所涉及标的股票数量和来源
一、标的股票来源
本计划采用限制性股票作为激励工具,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定向发行的马钢股份A股普通股。
二、标的股票数量
本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不超过7700万股,约占本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770068.12万股的1%。其中,首次授予不超过7615万股,占授予总量的98.90%,约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99%;预留85万股,占授予总量的1.10%,约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01%。
本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所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未超过本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之前公司股本总额的1%。依据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及公司其他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累计涉及的公司标的股票总量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以下百分比计算结果四舍五入)
姓名 | 职务 | 授予数量 (万股) | 占授予总量比例 | 占股本总额比例 |
丁毅 | 董事长 | 85 | 1.10% | 0.01% |
毛展宏 | 副总经理 | 60 | 0.78% | 0.01% |
任天宝 | 副总经理 | 60 | 0.78% | 0.01% |
伏明 | 副总经理 | 60 | 0.78% | 0.01% |
章茂晗 | 副总经理 | 60 | 0.78% | 0.01% |
何红云 | 董事会秘书 | 33 | 0.43% | 0.004% |
其他核心管理、技术、技能人员(256人) | 7257 | 94.25% | 0.94% | |
首次授予合计(262人) | 7615 | 98.90% | 0.99% | |
预留 | 85 | 1.10% | 0.01% | |
合计 | 7700 | 100.00% | 1.00% |
注:(1)本计划激励对象未参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中没有持有公司5%以上股权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2)在本计划有效期内,高级管理人员个人股权激励预期收益水平,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执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水平应参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部门的原则规定,依据公司绩效考核与薪酬管理办法确定。
第六章 本计划的时间安排
一、本计划的有效期
本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处理之日止,最长不超过72个月。
二、本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日由公司董事会在本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以及A股、H股类别股东会议审议通过后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大会以及A股、H股类别股东会议审议通过后且授予条件成就之日起60日(不包括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上市规则规定的不得授予的日期)内,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登记、公告。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将终止实施本计划。
公司在下列期间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年度业绩公告前六十日内、半年度业绩/季度业绩公告前三十日内,或有关财政年度、半年度/季度期间结束之日起至业绩公告之日止期间(以较短者为准)。因特殊原因推迟业绩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年度业绩公告日前六十日、半年度业绩/季度业绩公告前三十日,或有关财政年度、半年度/季度期间结束之日起至业绩公告之日止期间(以较短者为准)起算;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二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时间。
上述公司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入60日期限之内。授予日将遵守《证券上市规则》(包括《标准守则》)。
三、本计划的限售期
自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24个月内为限售期。在限售期内,限制性股票予以限售,不得转让、不得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激励对象因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等股份同时按本计划进行锁定。解除限售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处理。
四、本计划的解除限售期
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 解除限售时间 | 可解除限售数量占获授权益数量比例 |
第一个 解除限售期 | 自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33% |
第二个 解除限售期 | 自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33% |
第三个 解除限售期 | 自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48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6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34% |
五、本计划禁售期
本计划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在本计划最后一批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时,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职务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总量的20%(及就该等股票分配的股票股利),限售至任职(或任期)期满后,根据其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任期考核或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确定是否解除限售。如果任期考核不合格或者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经营业绩不实、国有资产流失、经营管理失职以及存在重大违法违纪的行为,公司有权对相关责任人任期内已经行权的权益(或由此获得的股权激励收益)予以追回。
3.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4.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证券上市规则》(包括《标准守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证券上市规则》(包括《标准守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第七章 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及其确定方法
一、授予价格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2.29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
2.29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二、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定价基准日为本计划草案公布日。授予价格不得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得低于下列价格较高值的60%:
1.本计划草案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
2.本计划草案公告前20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
第八章 激励对象的权益获授及解除限售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未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
(2)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监事会或者审计部门对上市公司业绩或者年度财务报告提出重大异议;
(3)发生重大违规行为,受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罚;
(4)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或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5)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7)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经济责任审计等结果表明未有效履职或者严重失职、渎职的;
(2)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
(3)在任职期间,有受贿索贿、贪污盗窃、泄露上市公司商业和技术秘密、实施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声誉和对上市公司形象有重大负面影响等违法违纪行为,并受到处分的;
(4)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给上市公司造成较大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
(5)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6)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7)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8)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9)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10)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公司满足下列条件,方可对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解除限售。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未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
(2)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监事会或者审计部门对上市公司业绩或者年度财务报告提出重大异议;
(3)发生重大违规行为,受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罚;
(4)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或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5)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7)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任一情形,本计划终止实施,所有全部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由公司回购处理,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与股票市价的较低值。市价为董事会审议回购事项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经济责任审计等结果表明未有效履职或者严重失职、渎职的;
(2)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
(3)在任职期间,有受贿索贿、贪污盗窃、泄露上市公司商业和技术秘密、实施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声誉和对上市公司形象有重大负面影响等违法违纪行为,并受到处分的;
(4)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给上市公司造成较大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
(5)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6)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7)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8)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9)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10)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出现上述(1)-(4)情形的,上市公司回购其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与股票市价的较低值)、追回其因解除限售获得的股权激励收益,并依据法律及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应责任。激励对象发生上述其他情形的,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其持有的限制性股票。市价为董事会审议回购事项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1)本计划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目标如下:
解除限售期 | 业绩考核条件 |
第一个 解除限售期 | 2022年净资产现金回报率不低于22%,且不低于对标企业75分位值;2022年利润总额(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复合增长率(定比基准年度)不低于7%,且不低于对标企业75分位值;2022年完成公司董事会制定的年度EVA考核目标,同时,EVA改善值(较2020年)不低于2.5亿。 |
第二个 解除限售期 | 2023年净资产现金回报率不低于24%,且不低于对标企业75分位值;2023年利润总额(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复合增长率(定比基准年度)不低于7%,且不低于对标企业75分位值;2023年完成公司董事会制定的年度EVA考核目标,同时,EVA改善值(较2020年)不低于3.5亿。 |
第三个 解除限售期 | 2024年净资产现金回报率不低于28%,且不低于对标企业75分位值;2024年利润总额(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复合增长率(定比基准年度)不低于10%,且不低于对标企业75分位值;2024年完成公司董事会制定的年度EVA考核目标,同时,EVA改善值(较2020年)不低于6亿。 |
注:1、基准年度为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归属年度的上一财务年度;2、净资产现金回报率=年度EBITDA值/年度平均净资产,EBITDA=利润总额+财务费用+当期计提的折旧与摊销;3、除上述业绩考核指标外,董事会可根据相关内部考核指标完成情况,调整相应业绩考核年度解除限售比例。
(2)授予、解除限售考核对标企业的选取
根据申万行业分类标准,公司属于“SW-钢铁-普钢”行业,选取同样归属此行业的上市公司共21家(不包括“马钢股份”)作为对标企业,具体如下:
证券代码 | 证券简称 | 证券代码 | 证券简称 |
603878.SH | 武进不锈 | 000717.SZ | 韶钢松山 |
600581.SH | 八一钢铁 | 000761.SZ | 本钢板材 |
600010.SH | 包钢股份 | 600307.SH | 酒钢宏兴 |
600231.SH | 凌钢股份 | 601003.SH | 柳钢股份 |
601005.SH | 重庆钢铁 | 000709.SZ | 河钢股份 |
600569.SH | 安阳钢铁 | 600282.SH | 南钢股份 |
600022.SH | 山东钢铁 | 600782.SH | 新钢股份 |
600126.SH | 杭钢股份 | 002110.SZ | 三钢闽光 |
000932.SZ | 华菱钢铁 | 000778.SZ | 新兴铸管 |
000898.SZ | 鞍钢股份 | 000959.SZ | 首钢股份 |
600019.SH | 宝钢股份 |
解除限售业绩考核过程中,上述对标样本业绩波动幅度过大(非生产性因素等影响),出现统计学异常值,即数值明显偏离对标样本的绝大部分数值,致使对标的考核意义减弱,公司董事会可剔除、更换或者增加相关样本,以体现对标考核的真实性。
(3)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目标未达成的处理
本计划任一考核年度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目标未达成,公司按授予价格与市价较低值回购对应业绩考核年度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市价为董事会审议回购事项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4、激励对象个人层面考核
根据公司制定的《2021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业绩考核办法》,激励对象只有在相应考核年度绩效考核满足条件的前提下,才能部分或全额解除限售当期限制性股票,个人绩效考核系数与解除限售比例根据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对应的会计年度个人的绩效考核结果确定,具体以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约定为准。个人年度绩效考核结果与解除限售比例的关系具体见下表:
考核结果 | AAA | AA | A | B | C |
个人绩效考核系数 | 1.0 | 0.8 | 0 |
考核年度考核合格后激励对象才具备当期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资格,个人当期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绩效考核系数×个人当期可解除限售额度(按董事会审定的相应业绩考核年度解除限售比例确定)。当期未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按照授予价格与股票市价的孰低值回购。市价为董事会审议回购事项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三、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根据国务院国资委相关规定,业绩指标应当包含反映股东回报和公司价值创造的综合性指标、反映企业持续成长能力的指标及反映企业运行质量的指标。基于上述规定,公司激励计划结合了国有企业市场实践以及公司行业特点,选择符合公司实际的业绩指标作为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包括净资产现金回报率、利润总额(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复合增长率及EVA,该指标体系是公司较为核心的财务指标,反映了公司的股东回报、生产效率、成长能力和公司价值创造的能力,经过合理规划并兼顾本计划的激励作用,公司为本计划设定了合理的考核目标。
除公司层面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有效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进行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
综上,本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实现本计划的考核目的。
第九章 限制性股票的调整方法、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
×(1+n)
其中:Q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二)配股
Q=Q
×P
×(1+n)/(P
+P
×n)其中:Q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
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三)缩股
Q=Q
×n其中:Q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二、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
÷(1+n)
其中:P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配股
P=P
×(P
+P
×n)/[P
×(1+n)]
其中:P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
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三)缩股
P=P
÷n其中:P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四)派息
P=P
-V其中:P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五)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上述已列明的原因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或授予价格的权利。因其他原因需要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授予价格或其他条款的,应经董事会审议后,重新报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聘请律师应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中国证监会或相关监管部门有关文件规定、公司章程和本计划的规定向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
第十章 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一、限制性股票会计处理方法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1.授予日的会计处理:根据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的情况确认股本和资本公积。
2.限售期内的会计处理: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将取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计入成本费用,同时确认所有者权益或负债。
3.解除限售日的会计处理:如果达到解除限售条件,可以解除限售;如果全部或部分股票未被解除限售而回购,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处理。
二、限制性股票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
限制性股票根据授予日市价、激励对象的认购价格因素确定其公允价值。
三、股份支付费用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假设2022年3月授予,公司首次授予的7615万股限制性股票应确认的总费用为11273.59万元,该费用由公司在相应年度内按解除限售比例分期确认,同时增加资本公积。详见下表:
2022年 (万元) | 2023年 (万元) | 2024年 (万元) | 2025年 (万元) | 2026年 (万元) |
3043.87 | 4058.49 | 2663.39 | 1268.28 | 239.56 |
上述数据为预估费用,实际以授予日审计师确认的数据为准。限制性股票授予后,公司将在年度报告中公告经审计的限制性股票激励成本和各年度确认的成本费用金额。预留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参照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由本次股权激励产生的总费用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公司以目前情况估计,在不考虑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本计划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考虑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委托代理成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第十一章 公司授予权益、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生效程序
公司董事会应当依法对本计划决议。董事会审议本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应当在审议通过本计划并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本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和回购工作。
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就本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公司聘请的财务顾问对本计划的可行性、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公司利益以及对股东利益的影响发表专业意见。
本计划经国务院国资委审核批准,公司股东大会(包括A股、H股类别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期不少于10天)。监事会应当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本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
的说明。公司股东大会在对本计划进行投票表决时,独立董事应当就本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股东大会应当对《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股权激励计划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本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达到本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时,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经股东大会授权后,董事会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和回购。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本计划在获得国务院国资委审批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应当就本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同时提供现场投票方式和网络投票方式。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办理具体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事宜。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本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公司监事会应当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
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60日内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后应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若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本计划终止实施,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且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
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三、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程序
在解除限售日前,公司应确认激励对象是否满足解除限售条件。董事会应当就本计划设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对于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办理解除限售事宜,对于未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回购其持
有的该次解除限售对应的限制性股票。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激励对象可对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转让,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解除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限售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第十二章 公司及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公司具有对本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并按本计划规定对激励对象进行绩效考核,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计划所确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公司将按本计划规定的原则,向激励对象回购其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若激励对象违反《公司法》、《公司章程》、《指引》等法规或政策所规定的忠实义务,或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漏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情节严重的,公司董事会有权追回其已解除限售获得的全部或部分收益。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公司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申报、信息披露等义务。
公司应当根据本计划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解除限售。但若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按自身意愿解除限售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激励对象应当遵守本计划关于限制性股票的相关限售规定。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享有进行转让或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等处置权。
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登记结算公司登记过户后便享有其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除投票权外的其他如分红权、配股权等。但限售期内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
取得的红股、资本公积转增股份、配股股份中向原股东配售的股份同时锁定,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限售期的截止日期与限制性股票相同。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激励对象因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交纳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本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与每一位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明确约定各自在本计划项下的权利义务及其他相关事项。
法律、法规及本计划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第十三章 异动处理
一、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计划终止实施,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与股票市价的较低值回购。市价为董事会审议回购事项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1.未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
2.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监事会或者审计部门对上市公司业绩或者年度财务报告提出重大异议;
3.发生重大违规行为,受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罚;
4.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或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5.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7.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按本计划的规定继续执行: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等情形。
三、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或解除限售安排的,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统一回购处理。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的,所有激励对象应当返还股权激励收益。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可按照本计划相关安排,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董事会应当按照上述规定和本计划相关安排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
四、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1.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公司内或在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任职的,由公司决定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按以下方式之一处理:
(1)完全按照职务变更前的规定程序进行考核及解除限售;
(2)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
2.激励对象因死亡、退休、不受个人控制的岗位调动与公司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原定解除限售的时间和条件不变,解除限售比例按激励对象在对应业绩年份的任职时限确定。剩余尚未达到可解除限售时间限制和业绩考核条件的限制性股票不再解除限售,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
3.激励对象辞职、因个人原因被解除劳动关系的,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与市价孰低值进行回购。市价为董事会审议回购事项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4.激励对象成为独立董事或监事等不能持有公司限制性股票的人员时,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
5.激励对象出现以下情形的,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其因股权激励带来的收益,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回购价格为回购时市价与授予价格的孰低值。市价为董事会审议回购事项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1)经济责任审计等结果表明未有效履职或者严重失职、渎职的;
(2)在任职期间,有受贿索贿、贪污盗窃、泄露上市公司商业和技术秘密、实施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声誉和对上市公司形象有重大负面影响等违法违纪行为,并受到处分的;
(3)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给上市公司造成较大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
(4)出现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职业道德、失职或渎职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
或声誉,给公司造成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
(5)因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违反公司员工奖惩管理等相关规定,或严重违纪,被予以辞退;
(6)因犯罪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不当损害。
6.其他未说明的情况由董事会参照《指引》确定处理方式。
五、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的解决
公司与激励对象发生争议,按照本计划和《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的规定解决;规定不明的,双方应按照国家法律和公平合理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提交公司住所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十四章 本计划的变更、终止
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本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本计划终止时,公司应当回购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并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处理。公司回购限制性股票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第十五章 限制性股票回购原则
一、回购数量的调整方法
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
×(1+n)
其中:Q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
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配股
Q=Q
×P
×(1+n)÷(P
+P
×n)其中:Q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缩股
Q=Q
×n其中:Q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4.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数量不做调整。
二、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
公司按本计划规定回购限制性股票的,除本计划相关条款有特别明确约定外,回购价格均为授予价格,但需对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的除外。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
÷(1+n)
其中: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
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n为每股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股票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2.配股
P=P
×(P
+P
×n)÷[P
×(1+n)]其中:P
为股权登记日当天收盘价;P
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3.缩股
P=P
÷n其中: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
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缩股比例(即1股股票缩为n股股票)。
4.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不做调整。
三、回购的程序
公司董事会应在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内及时审议与上述规定相关的回购方案,涉及事项需股东大会批准的,应及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按照本计划的规定实施回购时,应向证券交易所申请解除限售该等限制性股票,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第十六章 其他重要事项
本计划中的有关条款,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相冲突,则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政性规章制度执行。本计划中未明确规定的,则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执行。
若激励对象违反本计划、《公司章程》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出售按照本计划所获得的股票,其收益归公司所有,由公司董事会负责执行。
本计划经国务院国资委审核批准,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本计划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一、公司基本情况
(一)公司简介
公司名称 | 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 丁毅 |
股票代码
股票代码 | 600808.SH |
股票简称
股票简称 | 马钢股份 |
注册资本
注册资本 | 77.01亿元 |
股票上市地
股票上市地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上市日期
上市日期 | 1994年1月6日 |
注册地址
注册地址 | 中国安徽省马鞍山市九华西路8号 |
办公地址
办公地址 | 中国安徽省马鞍山市九华西路8号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000610400837Y |
经营范围
经营范围 | 黑色金属冶炼及其压延加工、焦炭及煤焦化产品、耐火材料、动力、气体生产及销售;码头、仓储、运输、贸易等钢铁等相关的业务;钢铁产品的延伸加工、金属制品生产及销售;钢结构、设备制造及安装,汽车修理及废汽车回收拆解(仅限于本公司废汽车回收);房屋和土木工程建筑,建筑安装,建筑装饰(凭资质证书开展经营活动);技术、咨询及劳务服务。 |
(二)公司历史业绩情况: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主要财务数据 | 2020年 | 2019年 | 2018年 |
营业收入 | 8,161,415.12 | 7,826,284.60 | 8,195,181.35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 198,263.88 | 112,814.90 | 594,328.66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277,051.46 | 786,595.71 | 1,387,043.01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 | 2,838,612.50 | 2,693,316.21 | 2,817,362.33 |
总资产 | 8,071,114.18 | 8,632,204.35 | 7,687,199.93 |
主要财务指标 | 2020年 | 2019年 | 2018年 |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 0.26 | 0.15 | 0.77 |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 0.26 | 0.15 | 0.77 |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 | 7.17 | 4.09 | 22.68 |
(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构成情况: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1 | 丁毅 | 董事长 执行董事 |
2 | 任天宝 | 执行董事 副总经理 |
3 | 张春霞 | 独立非执行董事 |
4 | 朱少芳 | 独立非执行董事 |
5 | 王先柱 | 独立非执行董事 |
6 | 张晓峰 | 监事会主席 职工监事 |
7 | 张乾春 | 监事 |
8 | 耿景艳 | 职工监事 |
9 | 秦同洲 | 独立监事 |
10 | 杨亚达 | 独立监事 |
11 | 毛展宏 | 副总经理 |
12 | 伏明 | 副总经理 |
13 | 章茂晗 | 副总经理 |
14 | 何红云 | 董事会秘书 |
二、实施激励计划的目的
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核心骨干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
三、股权激励方式及标的股票来源
股权激励方式为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 A 股普通股股票。
四、限制性股票计划拟授予的权益数量
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不超过7700万股,约占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770068.12万股的1%。其中,首次授予不超过7615万股,占授予总量的98.90%,约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99%;预留85万股,占授予总量的1.10%,约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01%。
五、激励对象的范围及各自所获授的权益数量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指引》及《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实施激励计划时在任的公司董事、中高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技能人员。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监事、独立董事。
3、激励对象确定的考核依据
参与激励计划的员工在激励计划公告前一年度的绩效考核结果为B及以上。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涉及的激励对象不超过262人,具体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公司直管人员、核心技术技能人员等。所有激励对象必须与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具有劳动关系或者在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担任职务。
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自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且不得重复授予本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若预留部分涉及关联人士,届时公司将遵守一切适用的《证券上市规则》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或股东批准等规定(如需要)。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所有参与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能同时参加其他任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已经参与其他任何上市公司激励计划的,应在退出其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后(或与原任职上市公司签署回购协议后)方可参与激励计划。
(三)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以下百分比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
姓名 | 职务 | 授予数量 (万股) | 占授予总量比例 | 占股本总额比例 |
丁毅 | 董事长 | 85 | 1.10% | 0.01% |
毛展宏 | 副总经理 | 60 | 0.78% | 0.01% |
任天宝 | 副总经理 | 60 | 0.78% | 0.01% |
伏明 | 副总经理 | 60 | 0.78% | 0.01% |
章茂晗 | 副总经理 | 60 | 0.78% | 0.01% |
何红云 | 董事会秘书 | 33 | 0.43% | 0.004% |
其他核心管理、技术、技能人员(256人) | 7257 | 94.25% | 0.94% | |
首次授予合计(262人) | 7615 | 98.90% | 0.99% | |
预留 | 85 | 1.10% | 0.01% | |
合计 | 7700 | 100.00% | 1.00% |
注:(1)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未参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中没有持有公司5%以上股权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2)在激励计划有效期内,高级管理人员个人股权激励预期收益水平,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执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总水平应参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部门的原则规定,依据公司绩效考核与薪酬管理办法确定。
六、授予价格及确定方法
(一)授予价格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2.29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
2.29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二)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定价基准日为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授予价格不得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得低于下列价格较高值的60%:
1.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
2.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20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
七、本激励计划的时间安排
(一)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之日止,最长不超过72个月。
(二)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日由公司董事会在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以及A股、H股类别股东会议审议通过后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大会以及A股、H股类别股东会议审议通过后且授予条件成就之日起60日(不包括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上市规则规定的不得授予的日期)内,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登记、公告。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将终止实施激励计划。
公司在下列期间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年度业绩公告前六十日内、半年度业绩/季度业绩公告前三十日内,或有关财政年度、半年度/季度期间结束之日起至业绩公告之日止期间(以较短者为准)。因特殊原因推迟业绩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年度业绩公告日前六十日、半年度业绩/季度业绩公告前三十日,或有关财政年度、半年度/季度期间结束之日起至业绩公告之日止期间(以较短者
为准)起算;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二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时间。
上述公司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入60日期限之内。授予日将遵守《证券上市规则》(包括《标准守则》)。
(三)激励计划的限售期
自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24个月内为限售期。在限售期内,限制性股票予以限售,不得转让、不得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激励对象因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等股份同时按激励计划进行锁定。解除限售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处理。
(四)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期
限制性股票(含预留)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 解除限售时间 | 可解除限售数量占获授权益数量比例 |
第一个 解除限售期 | 自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33% |
第二个 解除限售期 | 自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33% |
第三个 解除限售期 | 自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48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6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34% |
(五)激励计划禁售期
激励计划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在激励计划最后一批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时,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职务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总量的20%(及就该等股票分配的股票股利),限售至任职(或任期)
期满后,根据其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任期考核或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确定是否解除限售。如果任期考核不合格或者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经营业绩不实、国有资产流失、经营管理失职以及存在重大违法违纪的行为,公司有权对相关责任人任期内已经行权的权益(或由此获得的股权激励收益)予以追回。
3.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4.在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证券上市规则》(包括《标准守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证券上市规则》(包括《标准守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八、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条件及解除限售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未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
(2)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监事会或者审计部门对上市公司业绩或者年度财务报告提出重大异议;
(3)发生重大违规行为,受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罚;
(4)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或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5)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7)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经济责任审计等结果表明未有效履职或者严重失职、渎职的;
(2)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
(3)在任职期间,有受贿索贿、贪污盗窃、泄露上市公司商业和技术秘密、实施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声誉和对上市公司形象有重大负面影响等违法违纪行为,并受到处分的;
(4)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给上市公司造成较大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
(5)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6)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7)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8)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9)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10)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公司满足下列条件,方可对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解除限售。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未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
(2)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监事会或者审计部门对上市公司业绩或者年度财务报告提出重大异议;
(3)发生重大违规行为,受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罚;
(4)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或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5)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7)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任一情形,激励计划终止实施,所有全部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由公司回购处理,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与股票市价的较低值。市价为董事会审议回购事项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经济责任审计等结果表明未有效履职或者严重失职、渎职的;
(2)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
(3)在任职期间,有受贿索贿、贪污盗窃、泄露上市公司商业和技术秘密、实施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声誉和对上市公司形象有重大负面影响等违法违纪行为,并受到处分的;
(4)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给上市公司造成较大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
(5)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6)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7)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8)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9)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10)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出现上述(1)-(4)情形的,上市公司回购其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与股票市价的较低值)、追回其因解除限售获得的股权激励收益,并依据法律及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应责任。激励对象发生上述其他情形的,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其持有的限制性股票。市价为董事会审议回购事项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1)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目标如下:
解除限售期 | 业绩考核条件 |
第一个 解除限售期 | 2022年净资产现金回报率不低于22%,且不低于对标企业75分位值;2022年利润总额(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复合增长率(定比基准年度)不低于7%,且不低于对标企业75分位值;2022年完成公司董事会制定的年度EVA考核目标,同时,EVA改善值(较2020年)不低于2.5亿。 |
第二个 解除限售期 | 2023年净资产现金回报率不低于24%,且不低于对标企业75分位值;2023年利润总额(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复合增长率(定比基准年度)不低于7%,且不低于对标企业75分位值;2023年完成公司董事会制定的年度EVA考核目标,同时,EVA改善值(较2020年)不低于3.5亿。 |
第三个 解除限售期 | 2024年净资产现金回报率不低于28%,且不低于对标企业75分位值;2024年利润总额(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复合增长率(定比基准年度)不低于10%,且不低于对标企业75分位值;2024年完成公司董事会制定的年度EVA考核目标,同时,EVA改善值(较2020年)不低于6亿。 |
注:1、基准年度为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归属年度的上一财务年度;2、净资产现金回报率=年度EBITDA值/年度平均净资产,EBITDA=利润总额+财务费用+当期计提的折旧与摊销;3、除上述业绩考核指标外,董事会可根据相关内部考核指标完成情况,调整相应业绩考核年度解除限售比例。
(2)授予、解除限售考核对标企业的选取
根据申万行业分类标准,公司属于“SW-钢铁-普钢”行业,选取同样归属此行业的上市公司共21家(不包括“马钢股份”)作为对标企业,具体如下:
证券代码 | 证券简称 | 证券代码 | 证券简称 |
603878.SH | 武进不锈 | 000717.SZ | 韶钢松山 |
600581.SH | 八一钢铁 | 000761.SZ | 本钢板材 |
600010.SH | 包钢股份 | 600307.SH | 酒钢宏兴 |
600231.SH | 凌钢股份 | 601003.SH | 柳钢股份 |
601005.SH | 重庆钢铁 | 000709.SZ | 河钢股份 |
600569.SH | 安阳钢铁 | 600282.SH | 南钢股份 |
600022.SH | 山东钢铁 | 600782.SH | 新钢股份 |
600126.SH | 杭钢股份 | 002110.SZ | 三钢闽光 |
000932.SZ | 华菱钢铁 | 000778.SZ | 新兴铸管 |
000898.SZ | 鞍钢股份 | 000959.SZ | 首钢股份 |
600019.SH | 宝钢股份 |
解除限售业绩考核过程中,上述对标样本业绩波动幅度过大(非生产性因素等影响),出现统计学异常值,即数值明显偏离对标样本的绝大部分数值,致使对标的考核意义减弱,公司董事会可剔除、更换或者增加相关样本,以体现对标考核的真实性。
(3)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目标未达成的处理
激励计划任一考核年度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目标未达成,公司按授予价格与市价较低值回购对应业绩考核年度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市价为董事会审议回购事项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4、激励对象个人层面考核
根据公司制定的《2021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业绩考核办法》,激励对象只有在相应考核年度绩效考核满足条件的前提下,才能部分或全额解除限售当期限制性股票,个人绩效考核系数与解除限售比例根据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对应的会计年度个人的绩效考核结果确定,具体以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约定为准。个人年度绩效考核结果与解除限售比例的关系具体见下表:
考核结果 | AAA | AA | A | B | C |
个人绩效考核系数 | 1.0 | 0.8 | 0 |
考核年度考核合格后激励对象才具备当期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资格,个人当期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绩效考核系数×个人当期可解除限售额度(按董事会审定的相应业绩考核年度解除限售比例确定)。当期未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按照授予价格与股票市价的孰低值回购。市价为董事会审议回购事项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九、限制性股票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
×(1+n)
其中:Q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配股
Q=Q
×P
×(1+n)÷(P
+P
×n)其中:Q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
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缩股
Q=Q
×n其中:Q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4、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数量不做调整。
(二)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
÷(1+n)
其中:P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配股
P=P
×(P
+P
×n)÷[P
×(1+n)]其中:P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
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3、缩股
P=P
÷n其中:P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4、派息
P=P
-V其中:P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5、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上述已列明的原因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或授予价格的权利。因其他原因需要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授予价格或其他条款的,应经董事会审议后,重新报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聘请律师应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中国证监会或相关监管部门有关文件规定、公司章程和激励计划的规定向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
十、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权益、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生效程序
公司董事会应当依法对激励计划决议。董事会审议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应当在审议通过激励计划并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和回购工作。
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就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公司将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对激励计划的可行性、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公司利益以及对股东利益的影响发表专业意见。
激励计划经国务院国资委审核批准,公司股东大会(包括A股、H股类别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期不少于10天)。监事会应当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公司股东大会在对激励计划进行投票表决时,独立董事应当就激励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股东大会应当对《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达到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时,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经股东大会授权后,董事会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和回购。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激励计划在获得国务院国资委审批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应当就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同时提供现场投票方式和网络投票方式。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激励计划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办理具体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事宜。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公司监事会应当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
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60日内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并完成
公告、登记。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后应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若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激励计划终止实施,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且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
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三)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程序
在解除限售日前,公司应确认激励对象是否满足解除限售条件。董事会应当就激励计划设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对于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办理解除限售事宜,对于未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该次解除限售对应的限制性股票。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激励对象可对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转让,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公司解除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限售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十一、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公司具有对激励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并按激励计划规定对激励对象进行绩效考核,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激励计划所确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公司将按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向激励对象回购其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若激励对象违反《公司法》、《公司章程》、《指引》等法规或政策所规定的忠实义务,或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漏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情节严重的,公司董事会有权追回其已解除限售获得的全部或部分收益。
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公司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申报、信息披露等义务。
公司应当根据激励计划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解除限售。但若因中国证监
会、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按自身意愿解除限售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激励对象应当遵守激励计划关于限制性股票的相关限售规定。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享有进行转让或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等处置权。
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登记结算公司登记过户后便享有其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除投票权外的其他如分红权、配股权等。但限售期内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红股、资本公积转增股份、配股股份中向原股东配售的股份同时锁定,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限售期的截止日期与限制性股票相同。
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
激励对象因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交纳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
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与每一位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明确约定各自在激励计划项下的权利义务及其他相关事项。
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十二、公司及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1.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激励计划终止实施,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与股票市价的较低值回购。市价为董事会审议回购事项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1)未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
(2)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监事会或者审计部门对上市公司业绩或者年度财务报告提出重大异议;
(3)发生重大违规行为,受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罚;
(4)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或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5)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7)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按激励计划的规定继续执行: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等情形。
3、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或解除限售安排的,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统一回购处理。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的,所有激励对象应当返还股权激励收益。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可按照激励计划相关安排,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
董事会应当按照上述规定和激励计划相关安排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1.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公司内或在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任职的,由公司决定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按以下方式之一处理:
(1)完全按照职务变更前的规定程序进行考核及解除限售;
(2)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
2.激励对象因死亡、退休、不受个人控制的岗位调动与公司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原定解除限售的时间和条件不变,解除限售比例按激励对象在对应业绩年份的任职时限确定。剩余尚未达到可解除限售时间限制和业绩考核条件的限制性股票不再解除限售,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
3.激励对象辞职、因个人原因被解除劳动关系的,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与市价孰低值进行回购。市价为董事会审议回购事项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4.激励对象成为独立董事或监事等不能持有公司限制性股票的人员时,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
5.激励对象出现以下情形的,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其因股权激励带来的收益,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回购价格为回购时市价与授予价格的孰低值。市价为董事会审议回购事项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1)经济责任审计等结果表明未有效履职或者严重失职、渎职的;
(2)在任职期间,有受贿索贿、贪污盗窃、泄露上市公司商业和技术秘密、实施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声誉和对上市公司形象有重大负面影响等违法违纪行为,并受到处分的;
(3)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给上市公司造成较大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
(4)出现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职业道德、失职或渎职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给公司造成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
(5)因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违反公司员工奖惩管理等相关规定,或严重违纪,被予以辞退;
(6)因犯罪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不当损害。
6.其他未说明的情况由董事会参照《指引》确定处理方式。
十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
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激励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激励计划终止时,公司应当回购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并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处理。公司回购限制性股票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十四、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一)限制性股票会计处理方法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1.授予日的会计处理:根据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的情况确认股本和资本公积。
2.限售期内的会计处理: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将取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计入成本费用,同时确认所有者权益或负债。
3.解除限售日的会计处理:如果达到解除限售条件,可以解除限售;如果全部或部分股票未被解除限售而回购,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处理。
(二)限制性股票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
限制性股票根据授予日市价、激励对象的认购价格因素确定其公允价值。
(三)股份支付费用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假设2022年3月授予,公司首次授予的7615万股限制性股票应确认的总费用为11273.59万元,该费用由公司在相应年度内按解除限售比例分期确认,同时增加资本公积。详见下表:
2022年 (万元) | 2023年 (万元) | 2024年 (万元) | 2025年 (万元) | 2026年 (万元) |
3043.87 | 4058.49 | 2663.39 | 1268.28 | 239.56 |
上述数据为预估费用,实际以授予日审计师确认的数据为准。限制性股票授予后,公司将在年度报告中公告经审计的限制性股票激励成本和各年度确认的成本费用金额。预留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参照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文件之二
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业绩考核办法
为保证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确保授予与解除限售切合公司的实际管理需要,形成良好均衡的价值分配体系,同时保障激励计划的公平性、有效性,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司实际,特制定本业绩考核办法。
一、考核原则
1、考核制度及方法公开化,考核过程程序化、规范化。
2、考核指标尽可能量化,并需要明确界定该项指标的定义及衡量方法,对于难以量化的行为指标,要求通过结果描述、关键事件记录方式进行客观评价。
3、考核指标及考核结果必须与被考核人沟通确认,被考核人对考核结果存在异议时,可向本单位或上一级主管单位绩效考核组织部门反馈。
4、股权激励的考核坚持公司利益与个人激励相结合、个人工作绩效与素质能力相结合的原则。
二、考核范围
本办法的考核范围为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包括:
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领导班子成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以及由公司控股公司以外的人员担任的外部董事);
2、公司直管人员;
3、公司核心技术技能人员。
三、考核机构
公司董事会薪酬委员会负责领导和组织考核工作。
四、考核制度
各类激励对象的绩效评价工作根据公司相应考核办法具体规定执行。
五、考核体系
(一)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1、解除限售业绩考核条件
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 业绩考核条件 |
第一个 解除限售期 | 2022年净资产现金回报率不低于22%,且不低于对标企业75分位值;2022年利润总额(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复合增长率(定比基准年度)不低于7%,且不低于对标企业75分位值;2022年完成公司董事会制定的年度EVA考核目标,同时,EVA改善值(较2020年)不低于2.5亿。 |
第二个 解除限售期 | 2023年净资产现金回报率不低于24%,且不低于对标企业75分位值;2023年利润总额(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复合增长率(定比基准年度)不低于7%,且不低于对标企业75分位值;2023年完成公司董事会制定的年度EVA考核目标,同时,EVA改善值(较2020年)不低于3.5亿。 |
第三个 解除限售期 | 2024年净资产现金回报率不低于28%,且不低于对标企业75分位值;2024年利润总额(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复合增长率(定比基准年度)不低于10%,且不低于对标企业75分位值;2024年完成公司董事会制定的年度EVA考核目标,同时,EVA改善值(较2020年)不低于6亿。 |
注:1、基准年度为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归属年度的上一财务年度;2、净资产现金回报率=年度EBITDA值/年度平均净资产,EBITDA=利润总额+财务费用+当期计提的折旧与摊销;3、除上述业绩考核指标外,董事会可根据相关内部考核指标完成情况,调整相应业绩考核年度解除限售比例。
2、对标企业选取
根据申万行业分类标准,公司属于“SW-钢铁-普钢”行业,选取同样归属此行业的上市公司共21家(不包括“马钢股份”)作为对标企业,具体如下:
证券代码 | 证券简称 | 证券代码 | 证券简称 |
603878.SH | 武进不锈 | 000717.SZ | 韶钢松山 |
600581.SH | 八一钢铁 | 000761.SZ | 本钢板材 |
600010.SH | 包钢股份 | 600307.SH | 酒钢宏兴 |
600231.SH | 凌钢股份 | 601003.SH | 柳钢股份 |
601005.SH | 重庆钢铁 | 000709.SZ | 河钢股份 |
600569.SH | 安阳钢铁 | 600282.SH | 南钢股份 |
600022.SH | 山东钢铁 | 600782.SH | 新钢股份 |
600126.SH | 杭钢股份 | 002110.SZ | 三钢闽光 |
000932.SZ | 华菱钢铁 | 000778.SZ | 新兴铸管 |
证券代码 | 证券简称 | 证券代码 | 证券简称 |
000898.SZ | 鞍钢股份 | 000959.SZ | 首钢股份 |
600019.SH | 宝钢股份 |
解除限售业绩考核过程中,上述对标样本业绩业绩波动幅度过大(非生产性因素等影响),出现统计学异常值,即数值明显偏离对标样本的绝大部分数值,致使对标的考核意义减弱,公司董事会可剔除、更换或者增加相关样本,以体现对标考核的真实性。
3、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目标未达成的处理
激励计划任一考核年度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目标未达成,公司按授予价格与市价较低者回购对应业绩考核年度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市价为董事会审议回购事项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二)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
1、公司根据激励对象个人的年度绩效评价结果确定当年度的解除限售实际比例,个人当期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绩效考核系数×个人当期可解除限售额度(按董事会审定的相应业绩考核年度解除限售比例确定)。绩效评价中的特殊情况由公司董事会裁定。绩效评价结果与考核系数对应关系如下:
2、因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不达标或个人层面绩效考核导致当期解除限售的条件未成就的,对应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与股票市价的较低值回购处理。市价为董事会审议回购事项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六、考核结果的反馈及应用
1、被考核者有权了解自己的考核结果,公司应当在考核结束后及时向被考核者通知考核结果。
2、如被考核者对考核结果有异议,可在接到考核通知的五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提出申诉,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其考核结果进行复核,并根据复核结果对考核结果进行修正。
3、考核结果作为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依据。
七、考核流程
1、公司及下属各单位按照管理权限,根据年度经营目标分解,分别确定各单位、各被考核对象的年度绩效目标,各单位、各被考核对象以此作为年度绩效考核的依据。
2、各年度末或下一年度初期,公司组织相关部门对激励对象进行考核。
3、人力资源部负责对考核数据统一汇总、核查、分析,并形成考核报告。
考核结果 | AAA、AA、A | B | C |
个人绩效考核系数 | 1.0 | 0.8 | 0 |
八、附则
1、具体考核指标根据激励对象适用的绩效评价和管理制度制订。
2、本办法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自激励计划生效后实施,由董事会负责制订、解释及修订。
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文件之三
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及《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国资考分〔2020〕178号,以下简称《指引》)相关规定,明确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及其职责权限、实施流程、特殊情形处理、信息披露、财务会计与税收处理、监督管理等各项内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管理机构及其职责权限
公司董事会薪酬委员会负责拟订激励计划草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该草案,监事会核实激励对象名单,并取得国务院国资委审核无异议、公司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后,董事会具体负责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考核与实施工作,薪酬考核部门负责在董事会指导下进行相关薪酬及绩效的考核。
二、实施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1、董事会薪酬委员会负责拟定激励计划草案。
2、董事会审议通过激励计划草案,独立董事、监事会就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监事会核查激励对象是否符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3、董事会审议通过激励计划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及全文、独立董事意见、监事会核查意见、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激励计划业绩考核办法。公司聘请的律师对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
4、激励计划报中国宝武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及国务院国资委审批。
5、公司发出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同时公告相关文件。
6、独立董事就激励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7、股东大会审议激励计划草案,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在股东大会审议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股东大会表决方式包括现场投票、网络投
票,委托独立董事投票。
8、股东大会批准激励计划后,激励计划付诸实施。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办理具体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事宜,根据激励计划分别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协议书》。
9、公司在授予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激励计划设定权益授予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权益授予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10、董事会确认授予日。由董事会确认授予条件成就后予以公告,该公告日即为授予日,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激励计划后60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有关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授权、登记、锁定及公告等相关程序。监事会对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
11、激励对象购买限制性股票的资金全部以自筹方式解决。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通过激励计划购买标的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程序
在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由公司办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
1、董事会就激励计划解除限售的条件是否成就以及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对激励计划解除限售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书。
2、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解除限售申请,经上海证券交易所确认后,向有关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3、激励对象解除限售后,涉及注册资本变更的,由公司向工商登记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三、特殊情形处理
(一)公司异动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激励计划终止实施,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与股票市价的较低值回购。市价为董事会审议回购事项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1)未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
(2)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监事会或者审计部门对上市公司业绩或者年度财务报告
提出重大异议;
(3)发生重大违规行为,受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罚;
(4)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或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5)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7)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异动
1.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公司内或在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任职的,由公司决定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按以下方式之一处理:
(1)完全按照职务变更前的规定程序进行考核及解除限售;
(2)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
2.激励对象因死亡、退休、不受个人控制的岗位调动与公司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原定解除限售的时间和条件不变,解除限售比例按激励对象在对应业绩年份的任职时限确定。剩余尚未达到可解除限售时间限制和业绩考核条件的限制性股票不再解除限售,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
3.激励对象辞职、因个人原因被解除劳动关系的,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与市价孰低值进行回购。市价为董事会审议回购事项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4.激励对象成为独立董事或监事等不能持有公司限制性股票的人员时,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
5.激励对象出现以下情形的,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其因股权激励带来的收益,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回购价格为回购时市价与授予价格的孰低值。市价为董事会审议回购事项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1)经济责任审计等结果表明未有效履职或者严重失职、渎职的;
(2)在任职期间,有受贿索贿、贪污盗窃、泄露上市公司商业和技术秘密、实施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声誉和对上市公司形象有重大负面影响等违法违纪行为,并受到处分的;
(3)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给上市公司造成较大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
果的;
(4)出现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职业道德、失职或渎职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给公司造成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
(5)因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违反公司员工奖惩管理等相关规定,或严重违纪,被予以辞退;
(6)因犯罪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不当损害。
6.其他未说明的情况由董事会参照《指引》确定处理方式。
(三)业绩考核未达成
激励计划任一考核年度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目标未达成,公司按授予价格与市价较低值回购对应业绩考核年度的全部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相应考核年度考核合格后才具备当期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资格,个人当期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绩效考核系数×个人当期计划解除限售额度。当期未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按照授予价格与股票市价的较低值回购。市价为董事会审议回购事项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四、信息披露
公司将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证券上市规则》及国务院国资委《指引》相关要求,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及时披露激励计划草案、董事会决议、《法律意见书》、独立董事意见、股东大会决议、权益具体授予情况、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股权激励计划业绩考核办法及每年度报告中披露具体实施情况和业绩考核情况等内容。
五、财务会计税收处理
(一)股权激励计划会计处理方法
1、授予日
根据公司向激励对象发行股份的情况确认股本和资本公积。
2、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前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在全部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前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按照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的最佳估计数将取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计入成本费用和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不确认授予日后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变动。
3、解除限售日
在解除限售日,如果达到解除限售条件,可以解除限售。如果全部或部分股票未到达解除限售考核条件,则由公司按照激励计划规定进行回购,并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处理。
(二)激励计划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7615万股,授予价格2.29元/股计算,假设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平市场价格为授予价格定价基准日收盘价3.77元/股,公司应确认的管理费用预计为7615×(3.77-2.29)=11273.59万元。该管理费用于授予日至全部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完成日内计入损益,即上述11273.59万元将在相关受益区间内进行摊销。该应确认的管理费用没有实际的现金流出,但会影响公司损益表现。
(三)税务处理
激励对象因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之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公司根据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
六、监督管理
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激励计划草案后,应按照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及时予以公告,接受社会各方监督,相关实施程序和信息披露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
七、其他
本办法与不时颁发或修订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的,以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本办法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本办法的修订及解释由公司董事会负责。
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文件之四
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相关事宜的议案
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负责具体实施激励计划的以下事宜:
1、授权董事会发行不超过7,700万股A股作为激励计划项下的限制性股票。
2、授权董事会确定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3、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时,按照《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及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4、授权董事会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5、授权董事会对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和解除限售条件进行审查确认,决定激励对象是否可以解除限售,并办理激励对象解除限售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6、授权董事会办理激励计划的变更与终止,包括但不限于取消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对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及相关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等事宜。
7、授权董事会按照《激励计划》管理和调整激励计划,包括但不限于调整激励计划涉及的对标企业样本。但法律、法规或有权机构要求该等制定或修改需获股东大会或/和有权机构批准的除外。
8、授权董事会决议或办理实施激励计划所需的包括但不限于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等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法律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且不得转授,如适用)的权利除外。
二、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就激励计划向有关政府、机构办理审批、登记、备案、核准等手续,签署、执行、修改、完成向有关政府、机构、组织、个人提交的文件,以及做出其认为与激励计划有关的必须、恰当或合适的所有行为。
三、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同意,股东大会向董事会授权的期限与激励计划有效期一致。
上述授权事项,除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激励计划》或公司章程等明确规定需由董事会决议通过的事项外,其他事项可由董事长或其授权的适当人士代表董事会直接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