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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沪高铁:京沪高速铁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2-09

京沪高速铁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资料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会 议 须 知

为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保证大会顺利进行,京沪高速铁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等文件的有关要求,制定本须知。

一、会议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请参会人员自觉维护会议秩序,防止不当行为影响其他股东合法权益。

二、参会股东及股东代表须携带身份证明(股票账户卡、身份证、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等)及授权委托书办理会议登记手续。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请于2022年2月18日(星期五)9:00-17:00将上述登记资料以电邮(crjhgt@vip.163.com)的方式送达本公司,并在会议入场审核时出示上述登记资料的原件。

四、本次会议谢绝个人进行录音、拍照及录像。

五、会议表决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

的一种表决方式,如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现场会议表决采用记名投票表决方式。

六、根据目前疫情防控工作要求,请拟现场参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务必于2022年2月18日17:00前通过电话、邮件方式完成现场参会登记报名。会议当日抵达会场后,请配合落实参会登记、健康信息查询认证、体温检测等防疫要求。会议期间,请全程佩戴口罩,并按照会议安排保持必要的距离。未提前登记报名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届时将因疫情防控工作要求无法进入会议现场。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议程

一、会议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2年2月23日14:30网络投票时间:2022年2月23日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二、现场会议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北蜂窝路5号院1号写字楼301会议室

三、会议主持人

董事长刘洪润先生。

四、会议议程

(一)审议议案

1. 《关于选举京沪高速铁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的议案》;

2. 《关于签订〈京沪高速铁路委托运输管理合同〉〈京沪高速铁路客站商业资产委托经营合同〉的议案》。

(二)股东发言提问;

(三)投票表决,统计表决结果;

(四)宣读投票表决结果;

(五)宣读股东大会决议;

(六)宣布会议结束。

京沪高速铁路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二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材料一

关于选举京沪高速铁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的议案

各股东:

鉴于吴铁鸿董事已于2021年12月辞去公司董事职务,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提名赵军先生作为京沪高速铁路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任期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为止。

董事候选人简历附后。该董事候选人不持有公司股份,亦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请各股东审议。

赵军先生简历

赵军,男,1967年10月出生,中共党员,工商管理硕士。

曾任财政部驻辽宁专员办业务一处副处长(主持工作),财政部驻广东专员办党组成员、专员助理,财政部驻辽宁专员办党组成员、专员助理,财政部驻湖南专员办党组成员、副监察专员,财政部监督检查局副局长,财政部监督评价局副局长,财政部会计资格评价中心党委书记、主任。现任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风险管理部党支部书记、主任。

京沪高速铁路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二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材料二

关于签订《京沪高速铁路委托运输管理合同》

《京沪高速铁路客站商业资产委托经营合

同》的议案

各股东:

京沪高速铁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是京沪高速铁路及沿线车站的投资、建设、运营主体,通过委托运输管理模式,委托京沪高速铁路沿线的中国铁路北京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局集团公司)、中国铁路济南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南局集团公司)和中国铁路上海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局集团公司)对京沪高速铁路进行运输管理。公司于2019年分别与北京、济南、上海局集团公司签署了《京沪高速铁路委托运输管理合同》《京沪高速铁路客站商业资产委托经营合同》,合同有效期3年,即2019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

为保障公司经营,明晰委受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公司与受托单位协商修订了合同文本,就合同文本内容达成了一致意见,本次提请审议签订新一轮《京沪高速铁路委托运输管理合同》《京沪高速铁路客站商业资产委托经营合同》。

一、合同修订情况及原则

公司于2021年8月启动合同修订和洽谈工作,公司遵循原合同内容,结合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铁集团)发布的委托运输管理合同标准(示范)文本,经过多轮修改、协调、磋商,形成了本次合同文本。

1. 参照国铁集团标准(示范)文本对合同进行修订。按照《国铁集团企法部关于印发实施<铁路委托运输管理合同>等四个合同标准(示范)文本的通知》,公司参照示范文本内容,进行查漏补缺,完善原合同相关表述和内容。

2. 结合法律法规及政策变化对合同进行修订。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国铁集团对基础设施检测业务、安全生产费管理、线路巡防的政策变化,对合同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和完善。

3. 尊重合同双方主体地位对合同进行修订。严格保障公司独立性、信息保密的要求,遵循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对等原则,细化完善相关权利义务条款。

4. 从有利于合同执行角度对合同进行修订。考虑“专项管理细则”对各专业受托管理内容具有指导意义,有利于合同执行,本次根据委托管理实际执行情况进行了部分删减和增补。

5. 确保合同期限合理和关联交易公允对合同进行修订。为确保关联交易定价公允,根据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管理规定,

合同期限维持3年不变,同时,为维护公司股东利益,确保关联交易公允,委托运输管理计费方式和测算原则保持不变。

二、《京沪高速铁路委托运输管理合同》的修订

1. 主合同遵照国铁集团标准(示范)文本为蓝本对合同进行了修订,基本采纳标准文本内容,涉及需要修订的内容,主要结合上一轮合同进行完善,较国铁集团标准(示范)文本更强调公司独立性、信息保密等内容;鉴于合同中“专项管理细则”对各专业受托管理内容具有实际指导意义,有利于合同执行,予以继续保留;合同期限维持3年不变。

2. 修订了关于安全责任相关表述。新修订《安全生产法》于2021年9月1日施行,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本次修订中,主合同中“第十一条 安全管理”第一款“双方须严格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关于铁路运输安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及作业标准,认真履行本合同关于安全管理的各项约定,落实安全管理责任”修改为“双方应严格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铁集团关于铁路运输安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及作业标准,认真履行本合同关于安全管理的各项约定,落实各自的安全管理职责,确保铁路运输安全持续稳定。乙方根据不同的专业性质,安排其下属单位具体负责日常运输安全管理工作,乙方有关专业部门负责专业安全管理的指导和协调工作。”;第二款“乙方作为京沪高速铁

路运输安全责任主体,对受托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首要责任。根据不同的专业性质,安排其下属单位具体负责日常运输安全管理工作,乙方有关专业部门负责专业安全管理的指导和协调工作。甲方应当确保安全生产设施和安全防护设施的必要投入,并有权对委托乙方的安全管理业务进行监督检查。甲方资金、备品(备件)投入不及时、不到位造成的安全责任事故,由甲方承担。委托第三方提供服务的,应当明确甲方、乙方及第三方的安全管理责任。”修改为“甲方应当确保运输设施设备、安全生产设施和安全防护设施设备的必要投入,承担因资金、设施设备投入不及时、不到位等造成的安全事故等责任”。其中删除了“乙方作为京沪高速铁路运输安全责任主体,对受托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首要责任”,更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规定。

3. 根据国家最新政策和要求,增加了“卫生防疫管理”条款,以及“网络安全管理”、“消防安全管理”等相关内容。主合同中“第二条 委托运输管理的内容”增加了“(八)卫生防疫管理。包括站车食品安全管理、食品运输污染控制、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和防护、集中式供水卫生监测、传染病防治、运营环境卫生监测、列车病媒生物防制、集便排污卸污、垃圾收集处理和人员医疗救护等”;主合同中“第十一条安全管理”增加了“(九)双方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国铁集团关于网络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保障铁路网络安全。(十)

双方应遵循国家消防法律法规,履行各自消防安全管理职责”的表述。

4. 双方协商了结算单价和调整了增长率。新一轮委托运输管理相关计费方式和测算原则继续与上一轮合同保持一致,委托运输管理费用继续采取“综合单价+复合增长”计费方式,其中:综合单价以2021年度单价为基数,复合增长率按照人工费增长(权重75%)、物价增长(权重25%)测算确定。人工费增长以人社部公布的2019~2021年中央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增幅指导线,三年平均增幅为7.5%,物价增长以2019~2021年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三年平均增幅2.6%,测算复合增长率为:7.5%×75%+2.6%×25%=6.275%。

委托运输管理合同中2022~2024年费用结算单价为:

序号费用项目工作量单位局别2021年结算单价 (基数,万元,不含税)2022年 结算单价2023年 结算单价2024年 结算单价
1动车组列车服务费千辆公里北京局0. 13290. 14120. 15010. 1595
济南局
上海局
2基础设施设备维护与车站旅客服务费营业公里北京局221. 31235. 20249. 96265. 64
济南局176. 38187. 45199. 21211. 71
上海局215. 68229. 21243. 60258. 88

5. 采取能源消耗激励约束机制。上一轮委托运输管理合同中建立的能源消耗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了受托单位在能耗管理上的积极性,实现了能耗可控。本轮合同继续建立激励约束机制,以2018年能耗数作为新的委托运输管理合同中的能耗考核基数,其中北京局集团集团公司年度生产用

水为628738吨,生产用电为12816.78万度;济南局集团集团公司年度生产用水为861478吨,生产用电为4998.61万度;上海局集团集团公司年度生产用水为3732310吨,生产用电为17386.16万度,生产用气为89561吨。

三、《京沪高速铁路客站商业资产委托经营合同》的修订

新一轮合同收益分配机制继续与上一轮合同保持一致,以2021年度实际支付客站商业资产使用费为基数,2022~2024年间的复合增长率与委托运输管理合同综合单价复合增长率6.275%保持一致。合同其他文本内容未做修改。受托方2022~2024年应向公司支付的客站商业使用费见下表:

受托单位2021年 (基数,含税,万元)2022年 (万元)2023年 (万元)2024年 (万元)
北京局集团公司6302. 186697. 647117. 927564. 57
济南局集团公司3384. 963597. 373823. 104063. 00
上海局集团公司13408. 9414250. 3515144. 5616094. 88
合计23096. 0824545. 3626085. 5827722. 45

四、本轮合同签订对公司及关联交易的影响

本轮签订《京沪高速铁路委托运输管理合同》《京沪高速铁路客站商业资产委托经营合同》不会影响公司关联交易定价的公允性,不会导致未来年度关联交易金额大幅增加。总体来看,本轮《京沪高速铁路委托运输管理合同》《京沪高速铁路客站商业资产委托经营合同》系经公司与三个受托铁路局集团公司基于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修改,不会对公司利益造成不利影响。

请各股东审议。

京沪高速铁路股份有限公司

经 济 合 同

合同名称:京沪高速铁路委托运输管理合同(北京局)

合同编号:京沪公司-2022-

二〇二二年

京沪高速铁路委托运输管理合同

甲方:京沪高速铁路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洪润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蜂窝路5号院1号楼乙方:中国铁路北京局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进喜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6号

鉴于:

1. 甲方系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是京沪高速铁路筹资建设、经营管理及债务偿还的责任主体。

2. 乙方系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铁路运输企业,具备与受托业务相适应的运输管理资源,能够独立承担受托的运输业务。

3. 甲方已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决定将京沪高速铁路运输管理相关业务委托给乙方管理。

4. 乙方已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同意接受甲方的委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铁集团”)相关规定,

本着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协商达成本合同。

第一条 委托运输管理的范围

(一)甲方所有京沪高速铁路,正线长度1,318公里。委托运输管理管界为:京沪高速铁路中的北京南站(含)至德州东站(含),含6个车站。开通客运业务的车站为:北京南站、廊坊站、天津西站、天津南站、沧州西站、德州东站。

委托运输管理的各专业系统管界以原铁道部《关于京沪高速铁路专业管界划分的意见》(铁运〔2011〕32号)、《关于公布京沪、郑西、武广高铁调度优化调整方案的通知》(铁运〔2011〕117号)、《关于对京沪郑西武广高铁调度优化整合施工方案的复函》(运调调度函〔2011〕554号)及京沪高速铁路资产范围调整后相关方签订的资产移交协议中确认的边界为准。

(二)委托设备明细详见本合同附件1《京沪高速铁路委托运输管理资产清单》。

第二条 委托运输管理的内容

按照“专业管理、系统负责”的原则,甲方委托乙方开展运输管理工作。委托运输管理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事项。

(一)运输组织管理。包括列车开行方案、运行图编制、列车径路、调度指挥、行车组织、施工计划管理、客运组织、

规定的客运服务(含餐饮、保洁服务)、装卸管理、运输计划、运输统计等。甲方不设调度台,由乙方集中调度统一指挥。

(二)运输基础设施管理。包括但不限于站场设施、轨道、桥涵、隧道、路基、声(风)屏障、限高防护架、防护栅栏、救援疏散通道(含通道口及维修便道)、隧道防灾疏散救援系统、精测网、基础变形监测网、设备检测监测系统(包括健康监测、沉降监测、道岔监测、雨棚检测等)、房建及生产生活设施、消防系统、楼宇自控系统、视频监控系统、客服系统、高速铁路自然灾害及异物侵限监测系统、通信信号(含无线电管理)、牵引供电、电力、给水、机辆安全监测检测设备、车号识别设备、养护工机具、相关安全设施设备等技术设备的使用、维护、管理等工作。相关信息系统及其承载网络、附属设备设施的使用、维护和网络安全管理等。涵盖委托范围内甲方全部资产的保全、使用、维护、管理及技术改造、大修、专项整治等工作(甲方需及时批准落实资金)。其他双方特别约定的事项,按特别约定处理。对双方共同委托第三方维管的牵引供电和电力设施设备的维护维修和安全管理进行监督管理,牵引供电和电力设备的运行、抢修由乙方集中调度指挥。

(三)运输移动设备管理。包括动车组、通信信号车载设备、自轮运转设备等采购、使用、维护、修理、运用管理

等。对进入委托范围运行或作业的其他设施设备上线许可的审查审批、运用监督管理等。

(四)运输安全管理。包括铁路设施设备的安全保障、列车运营安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日常管理、营业线施工安全、防洪防汛、地质灾害防护、治安综合治理、平安建设及外部环境安全隐患整治、线路巡防、受托方人身安全等管理,沿线安全防护设施的养护维修、沿线生产经营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反恐怖、消防及应急处置等工作,以及取得甲方对路由和资产占用的同意,地方涉及京沪高铁工程的设计审查和实施管理。

(五)运输收入管理。乙方应按照国铁集团规定的时间,负责编报并及时向甲方提供运输收入会计报表及相关信息。

(六)铁路用地管理。包括受托范围内铁路用地的守护、巡视等日常管理工作;铁路用地及安全保护区界桩的补设和日常养护维修;以及制止、纠正违法违规用地行为,及时处置危及运输安全的用地活动等。

(七)统计管理。包括铁路客运、客车、行包、物流、运输设备、土地、物资、节能、环境、工业、固定资产投资、劳动、劳动生产率、18点统计、年度和重大检修计划及实施情况、设备设施台账及技术履历、设备秋检秋鉴、问题库、定期检测分析报告、国家有关部门或国铁集团和甲方安排的专项检查与问题排查结果、设备状态定期评价、紧急事件与

设备故障信息和处置情况等统计的原始和基础信息数据采集,统计报表的汇总、审核、分析、上报,运输业调查普查有关业务,统计相关信息系统的规范和统计监督检查等管理工作。

(八)卫生防疫管理。包括站车食品安全管理、食品运输污染控制、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和防护、集中式供水卫生监测、传染病防治、运营环境卫生监测、列车病媒生物防制、集便排污卸污、垃圾收集处理和人员医疗救护等。

本条第(一)至(八)款所述各专业管理的安全责任、工作内容、作业标准以及技术标准等按照铁路行业管理有关规定执行,行业管理有关规定不明确时,按照国铁集团有关规定和要求、甲方企业标准和管理规定、乙方有关规定和细则的优先秩序执行。甲方无明确标准和规定时执行乙方规定。

(九)运输关联业务管理。包括服务旅客、与运输业务相关的站车商业、广告、停车场、多式联运、仓储配送、以及使用受托方通信资源(电路、网络、端口)等业务。经营开发方式、收益分配方式和标准等事项可另行约定。

(十)其他内容。

1. 委托管理范围内的运输设施设备的技术改造、大修、专项整治项目实施委托乙方负责,具体按照本合同附件2《京沪高速铁路委托运输管理专项管理细则》执行。

2. 运营条件管理。

3. 铁路运输清算实施管理。包括铁路运输收入清算原始数据、基础数据收集、确认,清算结果信息的核对与确认。

4. 资产经营开发工作,包括乙方(含下属企业)利用甲方委托管理的设备设施、土地等从事土地综合开发、站车商业经营开发、广告发布等业务,应征得甲方同意,并根据互利原则另行签订专门协议。

(十一)委托管理设备数量以交接设备数量为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设备数量发生变化时由双方进行书面核定。甲方委托乙方实施管理的工器具及备品备件,应由乙方所属站段按国铁集团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使用、补充,其使用、补充等动态调整情况交给甲方备案。

以上委托运输管理各项工作内容的安全责任承担、作业标准、工作模式以及技术组织方案等具体内容详见本合同附件2《京沪高速铁路委托运输管理专项管理细则》。

拟委托管理的其他经营性业务,甲方和乙方协商一致后,另行签订协议,明确界定双方权利、责任。

第三条 委托期限

自2022年1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止。本合同期限届满前六个月,双方应就重新签订委托运输管理合同有关事项进行协商,并在本合同有效期届满前15个工作日内完成新合同签订。

第四条 委托运输管理费用和铁路运输清算

(一)委托运输管理费用,由双方按项目对应工作量和结算单价确定,据此每年对委托运输管理费用结算签认。具体按照本合同附件2《京沪高速铁路委托运输管理专项管理细则》执行。

(二)双方执行行业铁路运输收入清算规则有关规定,按照铁路运输收入清算平台管理办法要求办理清算基础信息的收集、确认工作。

(三)委托运输费用结算采用月度预付,季度(年度)结算方式。甲方按照上季度应付乙方委托运输费用月平均数,每月在25日之前预付委托运输费用,季度(年度)根据双方签认的结算数结算。具体约定请参见本合同附件2《京沪高速铁路委托运输管理专项管理细则》“十、委托运输费用管理与结算”。

第五条 税费

在遵守适用的法律、法规前提下,双方各自承担因本合同而应付或与本合同有关而应付的所有税费。

第六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

(一)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依法享有委托方的合法权益,独立承担相关民事责任。

(二)甲方享有其投资所对应铁路基础设施、移动设备及相关资产所有权。甲方负责办理委托范围内合法运营的所

有手续,并及时办理履行本合同所需的备案报批手续,负责落实保证委托资产正常运行所需资金。

(三)甲方应根据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标准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委托运输管理费用及其他约定费用,并将委托运输管理费用中的工资、安全生产必要支出以及灾害复旧和防治、病害整治等费用作为资金支付的第一顺位。

(四)甲方负责审核乙方提出的受托范围内设备技术改造、大修、专项整治、应急安全补强、灾害复旧和防治、专项检测等建议,并及时予以书面答复,应积极配合乙方所属单位开展的项目验收工作。对验收手续齐备、列账资料齐全的项目,应及时进行资料签收确认,及时足额落实资金,确保运输安全。甲方根据乙方提供的验收报告、组固资料及时办理组固。国铁集团对全路提出统一要求的设备改造、应急安全补强以及运输设备大(中)修规程和标准规定的相关项目,双方应积极响应,甲方保证费用落实到位,乙方负责组织实施。

(五)因工程缺陷在设备运营过程中产生影响运输安全的设备安全隐患,需进行设备技术改造或补强的,所发生的费用由甲方负责。

(六)对危及运输安全需要先行实施的项目(含信息系统应急抢修),乙方可先行实施,并同步告知甲方,以工作

量和支出清单形式报甲方。甲方应对工作量和支出清单予以确认,并支付相关费用。

(七)甲方对委托乙方管理的设备有技术改造变动时,须提前与乙方沟通协调;遇影响设备稳定、设备使用和行车安全的施工作业时,按乙方的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八)在委托运输管理期限内,甲方依法出售、出租、抵押、挪作他用、担保委托设施设备或改造变动委托范围资产,应提前告知乙方,影响本合同执行的,甲方和乙方应提前协商修改相关合同条款或签订补充合同。

(九)应支持并配合乙方共同开展客流调查及制定年度运输计划等工作。

(十)对委托管理的铁路用地,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委托管理铁路用地的土地权属资料。甲方依法享有占有、使用、经营和收益的权利,承担属于土地使用权人的责任和义务,负责土地权属管理和土地资产管理工作,有权对委托管理范围内铁路用地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处理土地权属纠纷和违法用地行为。考虑铁路的发展规划及运输安全,委托管理期限内,如甲方需对委托管理范围的铁路用地进行处置,应提前函告乙方。

(十一)甲方应依据铁路行业有关统计规定,配合乙方完成相关的统计工作,同时甲方应将缴费能源数量及金额及

时按统计周期反馈给乙方。甲方未委托管理的其他专业统计业务,由甲方负责完成统计报表编制工作后,按规定报国铁集团,并接受统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十二)甲方在工商注册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而签订的法律文书,其内容不得与本合同发生冲突,并不得向任何第三方转让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及义务。

(十三)甲方负责与外部电网建立供用电关系,与地方供水单位建立供水关系。甲方所委托乙方的运输管理业务及其相关设施发生的水、电等费用(含牵引供电)由甲方向供应方直接支付。

(十四)甲方有权对乙方受托管理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存在的安全问题应以书面方式及时通知乙方。

(十五)甲方有权对委托乙方管理的与收入、付费、高铁列车快件运费等相关数据进行查询、核实。

(十六)委托运输管理业务原则上不能再次转委托。确需第三方提供专业化维护维修服务的,由甲方与乙方共同商定选择第三方,原则上由乙方与第三方签订转委托协议。如认为必要的,可签署三方转委托协议,明确各自的职责、权利和义务,由乙方负责监管。乙方对运输管理业务转委托后,对转委托的运输管理业务仍然依据本合同的约定承担管理责任、安全责任。

(十七)委托事项涉及的有关合同管理及诉讼事务,双方另行协商。

(十八)甲方与乙方应积极协调推进信息化建设和大数据应用等相关工作,并相互留出接口条件,配合做好相关数据共享和平台建设工作。委托范围内的各类数据信息作为数据资产同时委托乙方管理和维护。

第七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

(一)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全面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对受托业务、设施、设备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安全责任。

(二)在受托范围内,依照国铁集团铁路行车组织、客运组织、调度指挥等有关规定,行使运输组织及调度指挥权。

(三)乙方对甲方提供的设施、设备及必要的交通工具、仪器仪表、备品备件和技术资料等,应建立设备(备品)登记台帐,并与甲方办理交接手续,自接收确认之日起承担受托资产的管理责任。

(四)乙方应根据受托运输管理的需要及设备状态、设备修程及运输生产、安全保障的规定,及时向甲方提出运输设施设备病害整治、大修、技术改造、应急安全补强、灾害复旧和防治、专项检测、专项整治、安全技术设备投入等建议,经甲方批准后组织实施。对危及运输安全的,可先行实施,并同步告知甲方,及时向甲方提供工作量和支出清单,作为双方结算费用依据。

(五)乙方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受托范围内的技术改造、大修、专项整治、安全生产等项目管理。项目竣工后,由乙方计划执行单位将工程竣工决算等相关资料交甲方办理验工计价、组固。

(六)乙方应按照修程修制、安全管理、技术管理等规定对受托资产进行养护维修和技术改造,保持受托设施设备完整、状态良好,并符合相关技术标准,保证运输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甲方负责落实保证委托资产正常运行所需资金。由于管理不善造成损坏时,乙方应积极修复,保持正常的性能和状态。

(七)乙方应应商甲方不断优化列车开行方案、列车运行图编制、运输组织方案,保证提供满足运输需求的足够运力。

(八)乙方依据铁路行业有关统计规定,完成相关的统计工作,管理相关统计数据资料,保证统计数据全面、真实、完整。乙方应定期向甲方提供有关统计报表以及甲方相关经营的原始数据。按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提报统计数据的,应同时报甲方并配合甲方做好相关知情人登记工作以及信息保密工作,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委托统计数据资料。乙方负责配合甲方做好协调国家、国铁集团及地方政府临时性统计相关工作。

(九)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利用甲方资产资源从事与委托运输管理无关的任何活动,但依照法律法规或政府法令从事指令性运输、公益活动以及抢险救灾等活动除外。

(十)乙方负责受托范围内的运输服务质量工作,认真贯彻执行铁路行业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不断提高旅客的满意度。

(十一)乙方向第三方出具涉及甲方资产的技术管理文书时,应当征得甲方同意。

(十二)乙方在运输管理过程中,根据甲方的需要提供准确、完整需报批的相关资料。

(十三)乙方应按照消防、环保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受托范围内的消防、环保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等工作。

(十四)乙方负责按照国铁集团、地方平安建设的要求,做好综合治理工作,与沿线地方政府、综治护路部门沟通联系、协调配合,开展爱路、护路宣传,做好护路联防工作。

(十五)乙方协助甲方做好加入铁路运输收入清算平台相关工作,按照铁路运输收入清算平台管理办法要求办理清算基础信息的收集、整理、提供工作,并协助甲方对清算结果进行确认。

(十六)乙方可以向甲方提出旨在解决委托范围设备设施现场问题的课题研究建议,课题立项后可以独立或与其他单位共同承担课题研究,按照甲方管理办法和课题研究协议

推进。乙方未经甲方许可,不得向第三方出具涉及甲方资产的检测监测、各类统计数据、技术管理文书等,也不得私自安排或许可、配合第三方科研、检测监测机构开展针对委托范围的调研、检测监测和课题研究。

对于甲方主导开展的调研、检测监测和课题研究等活动,乙方应给予支持和积极配合。甲方在双方签订的知识产权保密协议基础上,支持和配合乙方针对委托范围开展的调研、检测监测和课题研究。

第八条 客运价格

(一)委托运输管理范围内的客票价格,乙方会同甲方研究提出方案,并按照价格管理有关规定履行决策程序后执行。

(二)乙方应根据实际情况和市场营销需要,提出委托运输管理范围内客票价格的调整、浮动或优惠建议方案,经甲方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后,委托乙方按有关规定对外发布。

第九条 运输收入

(一)乙方根据国铁集团铁路运输收入管理相关规定,负责受托范围内运输收入的管理。

(二)甲方所属车站所使用的铁路旅客运输票据,由乙方提供并按票据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所供应票据的成本以实际发生额由乙方向甲方清算。

(三)甲方所属车站运输收入进款,按铁路行业的有关规定办理资金结算。

(四)乙方应按照国铁集团规定的时间,负责编报并及时向甲方提供运输收入会计报表及相关信息。

第十条 铁路用地管理

(一)委托铁路用地管理范围原则上与委托运输管理范围一致。

(二)涉及运输安全、运输生产的铁路用地管理纳入委托管理工作范围和内容,其他铁路用地管理由双方协商确定。

(三)双方按照国家和国铁集团制定的铁路用地管理标准、技术规范和管理办法,履行铁路用地管理职责。

(四)对运输安全、运输生产构成直接影响的土地资产处置,乙方会同甲方开展方案审查和安全评估,履行决策程序后依法合规实施。

(五)甲方委托乙方对存在安全隐患或需要整改的用地问题及时进行整治。

第十一条 安全管理

(一)双方应严格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铁集团关于铁路运输安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及作业标准,认真履行本合同关于安全管理的各项约定,落实各自的安全管理职责,确保铁路运输安全持续稳定。乙方根据不同的专业性质,安排其下属单位具体负责日常运输安全管

理工作,乙方有关专业部门负责专业安全管理的指导和协调工作。

(二)甲方应当确保运输设施设备、安全生产设施和安全防护设施设备的必要投入,承担因资金、设施设备投入不及时、不到位等造成的安全事故等责任。

(三)甲方有权对委托乙方的安全管理业务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存在的安全问题应当及时通知乙方并督促整改。

(四)乙方在检修维护过程发现的项目建设期施工(产品)质量等问题应及时向甲方反馈,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组织原施工单位(厂商)进行整改。

(五)甲方委托第三方提供服务的,应与乙方协商,由甲乙双方及第三方签订协议,明确界定各自的安全管理责任。

(六)委托运输管理范围内发生铁路交通事故、生产安全事故及其他突发事件,乙方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先行实施并同步向甲方通报情况,按照国家及铁路行业有关规定进行事故报告,开展应急救援,协助事故调查及善后处理。甲方应当积极配合乙方做好相关工作。

(七)委托运输管理范围内发生铁路交通事故、生产安全事故及其他突发事件,造成人身伤亡的,双方按照调查机关的事故认定结果或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各自相应的责任。涉及第三方的救援救治及善后费用,由甲方承担或由甲方与相关各方协商共同承担。

(八)乙方应按照国家及国铁集团的有关规定,建立受托范围内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培训和演练。

(九)双方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国铁集团关于网络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保障铁路网络安全。

(十)双方应遵循国家消防法律法规,履行各自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十一)双方应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及国铁集团关于铁路反恐怖、线路巡防管理和车站安检服务管理的相关规定,保障铁路公共安全和旅客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第十二条 劳动用工

乙方应根据国家和国铁集团有关规定,配备符合岗位标准要求和完成受托事项需要的人员。

第十三条 知识产权归属

对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所涉及的专利、商标及其他相关知识产权事项,双方另行签订专项协议。

第十四条 保密条款

(一)甲乙双方同意,任何一方为履行本合同而提供给对方的任何商业信息或技术信息,以及一方在履约过程所知悉的对方的商业秘密、缔约条件、谈判内容等,包括本合同的内容,除非提供方书面明确说明为公知信息的以外,均可能构成其“保密信息”。信息获取一方保证应采取合理的保密

措施保护该等保密信息免受公开,不向任何第三方公开该等保密信息,并且除为履行本合同目的外非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使用任何保密信息。前述保密措施应合理并不得低于知悉一方对自己的保密信息所采取的保护效果。因一方泄露或者不正当使用该等保密信息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对方的所有损失。

(二)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对对方的保密信息进行复制或以其他方式保存。并且在对方要求或在双方的业务关系终止时,应立即向对方归还所有保密信息及其副本、以及所有包含该保密信息或其部分的所有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

(三)任何一方对于保密信息的义务应延续至该等信息因合法的原因而成为公开信息。

(四)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公开披露委托运输相关统计数据、清算数据资料。

(五)上述保密规定不应当适用于以下信息:收到信息的一方有书面记录可以证明其在披露方向其披露该等信息之前已经知晓该信息;收到信息的一方没有违反本合同的保密义务即从其他渠道获得的公开信息;或者收到信息的一方从对该等信息不负有保密义务的第三方获得的信息。

第十五条 不可抗力

(一)在合同履行结束之前任何时候,如果发生任何合同签订时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地震、水灾、重大传染性疾病以及战争等不可抗力情形,双方协商一致后可决定暂缓履行或终止履行本合同。

(二)如果上述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影响一方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则在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误期内中止履行不视为违约。

(三)本合同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合同义务时,应当在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15日内通知另一方,并在其后的30日内提供证明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及其持续的充分证据。

(四)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双方应协商,以找到公平的解决办法,并且应尽一切合理努力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后果减小到最低限度,否则,未采取合理努力方应就扩大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违约责任

(一)双方应全面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并信守承诺。造成违约的,违约方应依法赔偿因违约给对方造成的实际损失。

(二)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按期支付委托运输管理费用及其他保证委托运输、安全管理相关费用的,自逾期之日起每

日按照逾期未支付费用总金额千分之0. 5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三)乙方履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或铁路行业规定,对甲方设备、设施造成实际损失的,甲方提供实际损失的证明材料并经乙方书面确认后,乙方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四)乙方提出的有关工作建议,因甲方未及时答复等原因造成的损失及相关责任,由甲方承担。

第十七条 合同变更与解除

(一)本合同如需变更,需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协议。如果该修订或补充构成对本合同的实质性的、重大的修改,则该修订在甲方依据其上市地监管规定(如适用)履行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后方才生效。

(二)本合同未经双方协商一致或因法定事由不得解除。

(三)本合同因任何方式解除或终止的,本合同的附件及其所有补充协议也相应地解除或终止。

(四)委托运输管理合同履行期间发生构成合同终止的情形,或本合同期满且双方未就继续实施委托运输管理达成一致,需要终止本合同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1. 提出终止委托运输管理的一方,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后,向另一方正式发函提出终止委托运输管理,说明理由和有关机构调整、人员安排、债权债务处理等建议方案。

2. 双方按照确保运输安全畅通、人员队伍稳定的原则,共同协商制定机构调整、人员安排、债权债务处理方案,明确过渡期和交接时点,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后签订委托运输管理终止合同。

3. 过渡期内,双方继续执行或延续执行原委托运输管理合同,按照商定方案做好机构和人员调整、资产交接等工作准备,在交接时点完成交接。

(五)本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双方应在解除或终止后三个月内完成业务和财务清算。

第十八条 争议解决方式

(一)所有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将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双方不能协商达成一致的,双方约定采取下述第〔2〕种争议解决方式:

1. 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按照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2. 向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二)仲裁、诉讼或调解进行过程中,双方将继续履行本合同未涉争议的其他部分。

第十九条 其他相关事项

(一)双方均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的确保设备正常运行项目的实施。

(二)双方均服从铁路运输调度集中统一指挥,保障重点运输任务,保持路网结构完整,维护铁路运输秩序和整体效率效益。

(三)双方应贯彻执行铁路统计管理、综合治理、消防管理、客运服务质量管理等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工作联系和信息共享制度,相互及时通报有关重要信息。

(四)乙方接管受托管理的设施设备后,甲方与各设施设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其他设备提供商签署的合同中有关设施设备质量保证约定及各类设备培训的条款应转移至乙方继续履行。

(五)乙方年度内定期或不定期对甲方委托的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盘点,并及时将盘点结果报送甲方。

(六)按照资产有偿使用的原则,乙方利用甲方所属资产以外的其他设施设备从事委托运输业务、提供相关服务的,应当根据资产权属关系和实际支出,由甲方按项目支付相关费用。

(七)乙方利用甲方设备设施从事委托范围外业务,或乙方从事自身运输和其他业务使用或共同使用甲方设备设施的,应当根据资产权属关系,向甲方支付资产使用费,不包括纳入国铁集团清算系统的项目。

(八)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九)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签订书面补充协议,双方签字盖章后成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委托管理过程中任何一方提出的建议意见,另一方应当及时答复。

(十)如发生本合同中未包含的委托事项,甲方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委托乙方。

(十一)未得到对方的书面许可,一方不得以广告或在公共场合使用或摹仿对方的商业名称、商标、图案、服务标志、符号、代码、型号或缩写等。

(十二)本合同的任何内容不应被视为或解释为双方之间具有合资、合伙关系。

(十三)如果甲方需要遵守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境内或境外证券交易所的证券监管规定和上市规则的情况下,本合同的签署、履行等相关事宜需要遵守相关的证券监管规定、上市规则以及甲方届时生效的公司章程及内部治理文件要求。

(十四)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在未经对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合同任何一方不得将本协议下的权利、义务或责任转移给第三方。

第二十条 通知

(一)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通知都应以书面形式送达对方,受送达方应及时签收。如由于受送达方的原因不能送达或受送达方拒绝签收的,送达方可采用挂号信或者邮政特快专递邮寄送达,邮件寄至本合同记载之地址时,即视为送达。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一方变更联系人或通信地址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未书面通知并影响本合同履行或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双方确认以下地址为相关通知、法律文书、诉讼文件等的送达地址:

甲方确认的送达地址:

邮政编码:收件人:手机号码:

乙方确认的送达地址:

邮政编码:收件人:手机号码:

双方上述送达地址适用范围包括本合同履行期间各类通知、合同等文件以及就合同发生纠纷时相关文件、法律文书、诉讼文件的送达,同时包括在争议进入民事诉讼程序的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程序。

第二十一条 合同生效条件及文本数量

(一)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

(二)本合同(含附件)一式七份,双方各执三份,报国铁集团备案一份。各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附件1:《京沪高速铁路委托运输管理资产清单》附件2:《京沪高速铁路委托运输管理专项管理细则》

甲方:京沪高速铁路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乙方:中国铁路北京局集团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本合同于2022年 月 日由双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区签订。)

附件1:

京沪高速铁路委托运输管理资产清单

【另附】

附件2:

京沪高速铁路委托运输管理专项管理细则

目录

一、安全管理 ...... 42

二、客运管理 ...... 45

三、调度指挥 ...... 49

四、工务系统及设备管理 ...... 50

五、信号系统及设备管理 ...... 54

六、通信系统及设备管理 ...... 56

七、供电专业及设备管理 ...... 57

八、信息系统管理 ...... 59

九、房建设备管理 ...... 61

十、委托运输费用管理与结算 ...... 64

十一、技术改造管理(包括安全生产费用项目) ...... 71

十二、大修(专项整治)管理(包括安全生产费用项目) ...... 74

十三、统计管理 ...... 76

十四、能源管理 ...... 77

十五、消防安全管理 ...... 78

十六、铁路用地管理 ...... 79

十七、客站商业资产管理 ...... 81

十八、供电专业监管 ...... 82

京沪高速铁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中国铁路北京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根据甲方与乙方签订的《京沪高速铁路委托运输管理合同》相关条款,就京沪高速铁路(简称“京沪高铁”)委托运输管理中的专项管理事项签订本细则。

一、安全管理

1. 双方必须严格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铁集团关于铁路运输安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及作业标准,落实各自的安全管理职责,确保铁路运输安全持续稳定。

2. 甲方负责的主要工作内容

(1)甲方作为京沪高速铁路资产所有者和经营管理责任主体,应当确保运输设施设备、安全生产设施和安全防护设施的必要投入,对委托业务的安全工作依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国铁集团关于铁路运输安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及作业标准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以安全通知书或函件的形式告知乙方,乙方应在接到安全通知书或函件后10个工作日内回复处理意见。

(2)甲方对乙方提出的安全设施建设项目计划等及时进行审核,依法合规安排资金投入。

(3)委托管理范围内发生铁路交通事故、生产安全事故及其它突发事件,甲方应积极做好配合工作,协助事故调查及善后处理。

3. 乙方负责的主要工作内容

(1)乙方应严格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国铁集团安全管理各项规定、标准、办法和措施,负责受托范围内的运输安全管理,包括铁路设施设备的安全保障、列车运营安全管理、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和外部环境安全的日常管理、防洪防汛和地质灾害安全管理、取得甲方对路由和资产占用的批复意见后,涉及与京沪高铁交叉、邻近、引入工程的设计审查、建设过程安全管理、沿线安全防护设施的养护维修及沿线生产经营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等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组织检查考核评价,对京沪高速铁路运营安全工作全面规划、系统研究,实施全方位、全过程的领导、部署与推进落实,管控安全风险、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2)负责受托范围内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铁路运输安全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培训合格人员持证上岗作业;检查、监督和指导有关人员落实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标准等,及时发现和解决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各类安全问题;对设施设备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劣化、故障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隐患和问题,及时制定整治措施

和方案,并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十二、大修(专项整治)管理(包括安全生产费用项目)”约定的程序进行整治和处理,确保各类设施设备的安全运行。

(3)制定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培训和演练。发生事故应立即启动相应等级的事故应急响应和救援。

(4)委托运输管理范围内发生铁路交通事故、生产安全事故、影响列车正常运行秩序等其它突发事件,乙方应当按照国家、行业及国铁集团有关规定进行事故报告,开展应急救援,并向甲方通报情况,协助事故调查及善后处理,负责相关统计分析报甲方备案。委托范围内发生火灾、爆炸、化学污染等事故,负责配合有关部门组织施救、协助调查处理。

(5)开展京沪高速铁路安全对外宣传、护路联防工作,落实治安防控、安全保卫措施。

(6)乙方每月向甲方通报安全生产情况,甲方根据需要向乙方查询相关安全生产信息。

(7)铁路交通事故、行车设备故障损失赔偿。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铁道部令第30号)、《铁路行车设备故障调查处理方法》(铁办〔2007〕168号)、国铁集团《关于加强铁路交通事故、行车设备故障损失赔偿工作的通知》(铁总安监电〔2013〕99号)等相关规定以及甲方的标准和要求(如有),由乙方负

责办理事故和故障直接经济损失索赔相关手续,赔付款会同甲方共同确认后冲抵委托运输费用。

(8)对危及行车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经济赔偿。按照《关于依法对危及行车安全违法犯罪行为提出经济赔偿的指导意见》(铁总运〔2015〕240号)等相关规定,由乙方办理相关主张经济赔偿的案件。

4. 委托范围内发生的各类事故,其责任认定和损失的赔偿按照法定职权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进行处理。

5. 建立安全风险问题库:甲方与乙方相关部门相互协商,建立京沪高速铁路安全风险问题库并督促整治,动态管理,实现安全风险的有效管控。

6. 建立对接沟通机制。甲方与乙方定期组织沟通对接,研究专业问题的处置;通报安全生产情况,研究重点安全风险的处置,督促安全隐患的整治。

7. 建立联合检查机制:针对京沪高速铁路资产安全、资产寿命,甲方与乙方定期开展联合检查,不定期的开展专项检查;乙方开展针对京沪高速铁路的相关检查时,通知甲方派员参加。

8. 建立沿线安全环境联合巡查机制和“双段长”等长效机制,推进沿线外部环境安全隐患的预防整治工作。

二、客运管理

1. 甲方委托乙方按照《铁路旅客运输规程》、《铁路旅客运输服务质量规范》等有关规定,承担受托范围内旅客运输管理等相关业务。

2. 甲方有权对乙方承担受托范围内旅客运输管理等相关业务实施监督检查;有权依据国铁集团旅客运输规章制度和相关管理办法实施联合检查和竞赛评比活动;有权对乙方承担受托范围内旅客运输管理问题实施通报和考核。

3. 甲方有权对乙方承担受托范围内客运营销方案进行审查;有权要求乙方定期提供客流分析报告、运行图执行情况(包括临客)分析报告以及其他客运营销相关数据资料。

4. 甲方应根据客流变化,及时提出列车开行调整方案建议,报国铁集团同意后乙方组织实施。

5. 乙方负责的主要工作内容:

(1)客运营销策略的制定与实施。

(2)旅客列车开行方案的编制。

(3)站车客运人员的劳动组织和管理。

(4)列车、车站旅客服务(含列车餐饮、保洁服务)和乘降组织。

(5)列车乘务组织管理。

(6)旅客运输安全和服务质量管理。

(7)旅客人身意外伤害和自带行李损失的处理。

(8)站、车客运配套设施设备的维护管理。

(9)列车大面积晚点及突发问题应急处置。

(10)高铁快运业务组织。

6. 乙方应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国铁集团有关旅客运输的规章制度,结合受托范围内旅客运输管理的实际需要,研究制定相关实施细则和管理措施,并报甲方备案。

7. 在充分听取甲方有关列车开行方案意见的基础上,乙方根据国铁集团列车运行图编制的有关规定,拟定受托运输管理范围内的列车运行图建议方案并报国铁集团批准。但凡涉及甲方担当列车开行方案调整(包括车次增加、减少、变更径路、调整停站和编组等),应征得甲方同意后方可上报国铁集团。遇有节假日和特殊时期运输的需要,乙方可选择实施分号列车运行图或调整列车运行方案,乙方应将实施方案文电、调度命令(涉密调度命令除外)抄送甲方。

8. 乙方应根据客流变化,及时商甲方向国铁集团提出列车开行调整方案,经国铁集团同意后组织实施,努力提高开行兑现率。

9. 乙方应将受托范围内客运营销方案(包括列车预分方案)报甲方审查。定期向甲方通报京沪高铁客流情况及有关分析报告,在充分听取甲方意见的基础上,做好客运营销策略的制定和实施工作,以促进京沪高铁客流的增长。

10. 在国铁集团指导协调下双方建立京沪高铁客运营销定期协调机制。乙方应根据京沪高铁客流特点,按照全程单

车效益最大化的原则,制定适应高铁旅客出行需求的日常、周末、节假日、高铁客流淡季、旺季等不同需求时段的客票销售策略、市场化票价调整方案,客票销售策略和列车预分方案应实行动态管理。乙方应将实施方案文电、调度命令(涉密调度命令除外)抄送甲方。

11. 乙方应将列车实际信息(包括运行图变更、临客开行、交路变化、编组调整)定期(月、季、半年、全年)书面通报甲方,并提供客运相关统计报告和数据。

12. 乙方应做好客运设备设施及客服系统维护管理工作,落实主体管理责任,确保安全稳定运行。甲方有权对客运设备设施及客服系统运行和运用维护管理状况实施监管检查,对监管检查发现问题以通知书的形式向乙方反馈相关信息。乙方对有关问题的整改情况书面向甲方反馈。对客运设备设施和客服系统新增投入和升级改造按技术改造和大修规定流程组织申报和实施。

13. 乙方应按照国铁集团高铁客运规范管理要求落实各项服务标准,不断提升站车服务质量。

14. 双方应高度重视京沪高铁服务品牌创建工作,推进京沪高铁客运提质和“复兴号”品牌战略。

15. 遇下列事项,乙方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

(1)客运安全重要事项;

(2)服务质量重大问题;

(3)客票销售策略、政策问题;

(4)客服设备管理和使用中的有关问题;

(5)其它需要告知的问题。

三、调度指挥

1. 甲方委托乙方按照法律法规、《铁路运输调度规则》(高速铁路部分)(铁总运〔2017〕128号)、《中国铁路调度指挥管理办法》(铁调〔2020〕53号)等有关规定,对受托范围内京沪高速铁路列车实行集中统一调度指挥。双方应贯彻执行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确保国家重点、国防运输等重要任务的完成。

2. 乙方负责的主要工作内容

(1)在受托范围内执行《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高速铁路部分)、《铁路运输调度规则》(高速铁路部分)(铁总运〔2017〕128号)等有关规章、规定以及甲方的标准和要求(如有),制定有关工种调度及相关岗位的各项职责并认真执行。

(2)在受托范围内进行集中领导、统一调度指挥工作。负责按列车运行图组织运行列车,组织维护良好的运行秩序。

(3)安排列车运行计划和到发线使用,发布有关调度命令或口头指示,与相邻调度台交换列车运行计划。

(4)负责动车组交路临时调整、出入库及在站折返作业的组织。

(5)按照规章规定负责有关行车安全、设备安全、灾害预报信息的处理;负责非正常情况下的行车应急处置工作。

(6)按照规章规定组织实施接触网停送电计划和天窗施工(维修作业),负责行车设备发生故障时的临时要点抢修作业的安排。

(7)与京沪高速铁路委托范围内的运输生产单位、有关工种调度及相关岗位加强沟通协调,组织按相应的职责进行工作。

(8)协调相关专业部门及时处理调度指挥系统、运输生产组织和设备存在的问题。

(9)根据运输组织和安全保障的需要,及时向甲方提出调度指挥管理有关系统更新升级、安全技术设备和调度培训手段投入等建议,并提供相关依据。

四、工务系统及设备管理

1. 甲方委托乙方按法律法规、国铁集团颁布的高速铁路维修规则及安全规则等现行有效的行业标准、规则、规章、规范等有关规定以及甲方的标准和要求(如有),对其受托范围内的工务系统相关设备设施、交通与检修机具装备、备品备件、检测监测系统、数据资产与管理平台和自然灾害及异物侵限监测设施等资产进行资产保全、使用、检查、检测、监测、维护保养、维修等管理。

2.甲方负责的主要工作内容

(1)审定乙方提出的设备技术改造、大修、专项整治等建议计划,根据审核结果及时安排相应费用,并参与验收。

(2)当京沪高速铁路运输组织发生变化需要新增工务设备时,甲方负责审核乙方提出的技术方案和设备数量,并落实资金安排实施。

(3)有权对乙方承担受托范围内的设备及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4)有权要求乙方提供与委托工作相关的文件和资料。

3. 乙方负责的主要工作内容

(1)负责对受托范围工务相关资产的保全、运用管理、维护保养、日常检修、安全管理等工作,对其安全、有效和完好负责,保证工务设施设备状态良好(与其他专业的工作界面由乙方内部明确,并书面告知甲方,如有变动及时书面通知甲方),并做好与其他专业的相关配合工作。

(2)按照乙方明确的专业工作界面,负责与京沪高速铁路资产交叉(邻近)工程和设施设备等相关监管、监护和周边环境巡视、安全保护区的管理等工作。

(3)根据有关规章制度和本合同的要求,安排工务设备维护维修作业并优化作业方案。当遇有重大事件或紧急情况,及时采取应急措施,迅速恢复设备正常使用。

(4)根据受托管理设备的状态、设备修程和运输生产、安全保障的规定,及时向甲方提出设备技术改造、大修、专

项整治以及安全技术设备投入等建议,并提供相关依据,经甲方履行决策程序后,负责组织实施。同时配合或实施甲方提出的京沪高铁沿线其他相关工作。

(5)发现工务及相关设备、设施等存在安全隐患(包括自然灾害及异物侵限监测设备、周边环境、安保区、交叉、邻近及引入工程与设施等)时,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保证设备安全,并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报告。

(6)按甲方要求及时提供以下与委托工作相关的文件和资料:委托管理工务相关资产技术履历簿、技术管理台账及动态变动情况;设施设备的运用管理、检查检测状态与评估分析情况;年(季、月)病害库动态管理台账;年度设备设施维修计划及年终落实完成情况;交叉、邻近及引入京沪高铁工程或设施建设、安全状态等统计台账和季度、年度动态台账;交叉、邻近及引入京沪高铁施工监测月分析报告;每年设备设施春(秋)检、防洪等季节性检查资料;检修机具装备年度变动台账;检测仪器仪表、特种设备检定鉴定台账;技术改造、大修及专项整治实施进度等统计资料;国铁集团或甲方要求开展的专项排查汇总情况;铁路交通事故、生产安全事故、较大设备故障、重点设备病害及其他突发事件的处理情况和分析报告等。配合甲方做好数据库、大数据、GIS等信息化平台的搭建和专业分析管理软件的开发研究,负责提供样本数据和资料,并做好开发配合和试用小结,在

甲方搭建大数据和信息化平台后负责按要求录入或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保证录入和提供的信息、资料全面、完整、真实、及时,格式规范,并做好数据的更新和日常维护及相关网络安全工作。

4. 除大修、专项整治和双方约定的专项维修项目及国铁集团统一安排的综合检测列车等对线路进行的检测工作外,其余维修工作、检查、检测、监测及养护等均属于日常维修工作,费用包含在日常维修综合单价内,由乙方根据需要做好计划安排(年度计划和大的调整计划报公司核备),费用包干使用,但乙方必须保持工务系统和设备设施等资产安全并状态完好,保证列车以规定速度安全、平稳、舒适和不间断地运行。

5. 甲方与乙方约定工务专业以下项目按专项清算办理(有关费用不包括在清算单价内),由乙方或其他专业单位组织实施。由其他专业单位组织实施时,乙方应做好配合和安全监管。

(1)精测网复测;

(2)基础变形监测(含重点区段沉降观测、维修规则要求的周期不宜超过一年的区域地面沉降地段、软土路基等特殊地段的精测网高程控制网复测等工作);

(3)线路复测;

(4)自然灾害及异物侵限监测系统专业维护与维修;

(5)钢轨及道岔预防性打磨(指周期性的全线钢轨修廓形打磨和钢轨快速打磨、整组道岔打磨。病害修理性打磨属日常维修);

(6)国铁集团统一组织的综合检测、周期性桥梁检定等专项检测监测;

(7)综合巡线;

(8)北斗应用系统等运维;

(9)双方共同确认的其他专项及灾害复旧项目。

6. 质量标准

工务设备状态和运用维护质量符合国家、国家铁路局、国铁集团有关行业、企业标准、规章、规则和规定,没有行业标准和国铁集团明文规定的,符合设计、厂商提供设计文件、维护手册等相关要求及甲方与乙方共同制定或认可的专项细则或管理办法。

五、信号系统及设备管理

1. 甲方委托乙方按照国铁集团颁发的铁路信号维护规则及有关规定,对其受托范围内信号系统及设备进行维护和维修管理。

2. 甲方负责的主要工作内容

(1)审定乙方提出的设备技术改造、大修、专项整治等建议计划,根据审核结果及时安排相应费用,参与工程验收。

(2)负责缴纳GSM-R频率占用费。

(3)当京沪高速铁路运输组织发生变化需要新增信号设备时,甲方负责审核乙方提出的技术方案和设备数量,并落实资金安排实施。

(4)有权对乙方承担受托范围内的设备及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5)有权要求乙方提供与委托工作相关的文件和资料。

3. 乙方负责的主要工作内容

(1)负责受托范围内信号系统及设备的维护维修、运用管理、安全管理工作,对其安全、有效和完好负责,保证设施设备状态良好。

(2)根据有关规章制度和本合同的要求,安排信号设备维护维修作业并优化作业方案。当遇有重大事件或紧急情况,及时采取应急措施,迅速恢复设备正常使用。

(3)根据国铁集团信号技术政策、技术标准、大修周期、设备运用情况等,向甲方提出设备技术改造、大修、专项整治建议计划,经甲方审核后组织实施。配合或实施甲方提出的京沪高铁沿线其他相关工作。

(4)发现信号设备房屋、设施等存在安全隐患(包括机房漏雨、破损、温度、湿度、电源等安全隐患)时,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保证设备安全,并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报告。

4. 质量标准

设备状态和维护质量必须符合国家铁路局及国铁集团有关高速铁路的要求和规定。

维护规则中未纳入的单项设备的维护质量,必须符合设备供应商提供的产品使用维护手册的有关规定。

六、通信系统及设备管理

1. 甲方委托乙方按照国铁集团颁布的铁路通信维护规则及有关规定,对其受托范围内通信系统及设备等进行维护和维修管理。

2. 甲方负责的主要工作内容

(1)审定乙方提出的设备技术改造、大修、专项整治等建议计划,及时安排相应费用,参与工程验收。

(2)甲方有权对乙方承担受托范围内的设备及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3)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与委托工作相关的文件和资料。

3. 乙方负责的主要工作内容

(1)负责受托范围内通信系统及设备的维护维修管理、运用管理和安全管理工作,对其安全、有效和完好负责,保证设施设备状态良好。

(2)根据国铁集团通信技术政策、技术标准、大修周期、设备运用情况等,向甲方提出设备技术改造、大修、专

项整治的建议计划,经甲方审核后组织实施。配合或实施甲方提出的京沪高铁沿线其他相关工作。

(3)发现通信设备房屋、设施等存在安全隐患(包括机房漏雨、破损、温度、湿度、电源等安全隐患)时,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保证设备安全,并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报告。

(4)受托范围内运输组织发生变化时,负责向甲方提出通信配套技术方案和需要新增的通信设备数量及投资估算。

(5)负责受托范围内无线电管理工作。

4.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在甲方所属的地界内(含房屋设施内)、固定设施、光缆、电缆通道内安装或敷设与京沪高速铁路运输业务及安全无关的各种设备及光缆、电缆,不得将相关设施设备等资产挪作它用,更不得以买卖、抵押等方式随意处置。

5. 质量标准

通信设备维修和服务质量符合国家和国铁集团通信维修和质量标准。维护规则中未纳入的单项设备的维护质量,必须符合设备供应商提供的产品使用维护手册的有关规定。

七、供电专业及设备管理

1. 甲方委托乙方按照法律法规、国铁集团颁布的维护规则以及甲方的标准和要求(如有),对其受托范围内牵引供

电、电力、给水设施进行维护、维修和监管管理。对其安全、有效和完好负责,保证设施设备状态良好。

2. 甲方负责的主要工作内容

(1)审核乙方提出的设备技术改造、大修、专项整治等建议计划,并及时安排相应费用,参与工程验收。

(2)审核乙方提出的由于受托范围内运输组织变化需要新增的设备数量计划,做好确认和资金落实工作。

(3)甲方有权对乙方承担受托范围内的设备及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4)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与委托工作相关的文件和资料。

3. 乙方负责的主要工作内容

(1)负责受托范围内牵引供电所,接触网及供电线路;电力变配电所及电力贯通线,供电SCADA系统;给水设施和室外水消防设施及上述设备检测维护所用设备、机具、车辆和维修管理信息系统设备的运行维护维修及相关安全管理工作。对供电、电力设备的调度指挥,按照国铁集团相关规定实行集中调度指挥。

(2)按国铁集团规定认真做好供电、电力、给水设施设备定期检查工作,及时发现隐患并整修,确保供电、供水设备安全可靠运行。

(3)根据国铁集团技术政策、技术标准、大修周期、设备实际运用情况等,向甲方提出设备技术改造、大修、专项整治建议计划,经甲方审定后组织实施。配合或实施甲方提出的京沪高铁沿线其他相关工作。

(4)负责供电、电力设备的定期试验。按规定及时填写技术报表及设备履历簿,及时提报给甲方并上报国铁集团。

(5)对检修养护无法解决的系统安全问题及时向甲方提出,并与甲方共同组织专题研究。

4.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利用甲方设备设施和资源向京沪高铁运营及安全以外的其他方供水和供电(抢险救灾除外),不得在甲方地界内(含房屋设施内)从事与委托运输管理无关的其他活动。乙方不得以买卖、抵押、挪作他用等方式处置受托运输管理的相关资产。

5. 质量标准

设备维护质量必须符合国家、国铁集团有关规定的标准。维护规则中未纳入的单项设备的维护质量,必须符合设备供应商提供的产品使用维护手册的有关规定。

八、信息系统管理

1. 甲方委托乙方按照国铁集团关于印发《中国铁路总公司网络安全管理办法》(铁总科信〔2018〕134号)、《中国铁路总公司信息系统运行维护管理办法》(铁总科信〔2019〕

41号)等有关规定,对其受托范围内信息系统进行维修和维护管理。

2. 甲方负责的主要工作内容

(1)甲方向乙方提供受托范围内的信息系统设备技术台帐及相关的技术材料。

(2)信息系统应用软件优化与更新。属于国铁集团统一管理的应用软件由甲方会同乙方向国铁集团业务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属于路局独立部署的应用软件经双方协商一致,由乙方协调应用软件开发单位完成,所需费用由甲方负责解决。

(3)审核乙方提出的设备技术改造、大修、软件升级等建议计划,并及时安排相应费用。

3. 乙方负责的主要工作内容

(1)负责信息系统的日常管理,实施日常检查和定期巡检;对信息系统发生的故障及时组织抢修和修复;根据国铁集团统一安排负责应用软件版本更新及网络安全风险防范工作;协助通信部门,处理广域网通道故障。

(2)负责信息系统设备(含配套系统软件)的日常维护维修与管理。对信息系统核心主机、网络设备、大型不间断电源、操作系统、配套应用软件和其它关键设备,督促供货方按照签订的合同要求提供保修服务。

(3)按照有关规定向甲方提报设备技术改造、大修、软件升级建议计划,经甲方审定后组织实施。

(4)建立技术履历(包括设备大修维修记录等)和信息系统资产台账(包括信息系统资产数量及状态等),作为技术维护管理档案,每年定期向甲方提供。

(5)积极参与甲方信息化建设工作。在功能需求、数据采集与共享、接口调试、网络安全、环境部署、应用推广、运行维护等方面提供支持与配合,对于建设完成后的智能运维管理系统等信息化平台,负责及时填报、更新数据并做好相关维护、运用、网络安全等工作。

4. 质量安全标准

相关信息系统及客服系统维护和技术支持工作,符合国家和国铁集团规定的质量、技术和安全标准。国家和国铁集团没有规定标准的,应符合设备厂商提供的产品使用维护手册中规定的标准。

九、房建设备管理

1. 甲方委托乙方按照国铁集团颁布的现行的大修维修规则及有关规定,负责站房、雨棚、站台及保养点、四电所亭、警务区和岗亭等受托范围内全部房屋、构筑物及附属设备房建专业有关资产保全、运用、维修保养、日常检修、特种设备检定、消防和安全管理等工作。

2. 甲方负责的主要工作内容

(1)审核乙方提出的设备技术改造、大修、专项整治建议计划,并及时安排相应费用,参加验收。

(2)当京沪高速铁路运输组织发生变化需要新增房建设备时,甲方负责审核乙方提出的技术方案和设备数量,并落实资金安排实施。

(3)有权对乙方承担受托范围内的设备及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4)有权要求乙方提供与委托工作相关的文件和资料。

3. 乙方负责的主要工作内容

(1)负责对受托范围房建及相关资产(包括房屋设备、构筑物及给水、排水、电气照明、供暖、空调通风、电梯、消防、楼宇自控等附属设备)的保全、运用管理、维护保养、日常检修、安全管理等工作,对其安全、有效和完好负责,保证房建设施设备状态良好(与其他专业的工作界面由乙方内部明确,并书面告知甲方,如有变动及时书面通知甲方)。

(2)承办受托范围内的设备检测、环保监测、人员培训、配合甲方做好申报领证等工作。

(3)负责站区给水设备运用维修管理工作,确保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4)根据有关规章制度和本合同的要求,安排房建设备维护维修作业并优化作业方案。当遇有重大事件或紧急情况,及时采取应急措施,迅速恢复设备正常使用。

(5)根据受托管理设备的状态、设备修程和运输生产、安全保障的规定,及时向甲方提出设备技术改造、大修、专项整治以及安全技术设备投入等建议,并提供相关依据,经甲方履行决策程序后,负责组织实施。同时配合或实施甲方提出的京沪高铁沿线其他相关工作。

(6)发现房建及相关设备、设施等存在安全隐患(包括房屋、构筑物、附属设备及周边环境等)时,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保证设备安全,并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报告。

(7)按甲方要求及时提供以下与委托工作相关的文件和资料:委托管理房建相关资产管理台账及动态变动情况;设施设备的运用管理、检查检测状态与评估分析情况;病害库动态管理台账;每年设备设施春检、秋检资料;技术改造、大修、专项整治实施进度等统计资料;铁路交通事故、生产安全事故及其他突发事件的处理情况和分析报告等。

(8)负责对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4. 甲方与乙方约定房建专业以下项目由乙方或其他专业单位组织实施。由其他专业单位组织实施时,乙方应做好配合和安全监管。

(1)乙方因技术原因无法实施的项目(如钢结构、玻璃幕墙结构检测、监测等),经甲方同意,由甲方承担相关

费用,乙方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含路内其他单位)实施,并将实施结果及时报送甲方。

(2)房建设备维修项目中,影响行车安全或旅客出行安全、日常维护难度大、发生频次高、维护费用大的雨棚(候车厅)大面积灯具更换、幕墙玻璃更换、钢结构涂装整体维修、大面积站台侵限和沉降整治等项目,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提报实施方案和费用预算作为技术改造或专项整治项目,经甲方审核批准后,由乙方组织实施,在委托运输管理费之外单独结算。

5. 质量标准

房建设备状态和运用维护质量符合国家、国家铁路局、国铁集团有关行业、企业标准、规章、规则和规定,没有行业标准和国铁集团明文规定的,符合设计、厂商提供设计文件、维护手册等相关要求及甲方与乙方共同制定或认可的专项细则或管理办法。

十、委托运输费用管理与结算

甲乙双方应共同遵守国铁集团《国铁集团运输成本费用管理核算规则》(铁财〔2020〕25号)(以下简称《成本费用核算规程》)、《中国铁路委托运输管理清算办法》(铁财〔2020〕84号)和《铁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铁财〔2020〕209号)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管理、核算、使用、结算委托运输费用,确保安全生产必须支出。

(一)委托运输费用项目和内容

1. 委托运输费用项目

委托运输费用项目,主要包括动车组列车服务费、基础设施设备维护与车站旅客服务费、设施设备大修和专项整治费用以及其他费用。

2. 委托运输费用项目内容

(1)动车组列车服务费是指乙方为收入归属甲方的动车组列车提供乘务等服务,甲方支付乙方用于补偿列车服务人工支出(包括动车组司乘人员、保洁人员、其他人员和间接与管理人员工资及工资附加费支出),列车服务发生的备品、消耗品支出,保洁、吸污等其他直接支出,以及间接生产和管理费支出的款项。

(2)基础设施设备维护与车站旅客服务费是指乙方为甲方路网基础设施设备养护维修、车站旅客服务,甲方支付乙方用于补偿人工支出(车站、工务、通信、信号、供电、电力、随车列检、供水、房建、调度、线路巡防等单位直接生产人员和间接与管理人员工资及工资附加费支出),车站、工务、通信、信号、供电、电力、供水、房建等设施设备养护维修和车站旅客服务等直接支出,以及间接生产和管理费支出的款项。

(3)设备设施大修和专项整治费是指乙方按照设备修程规定对委托运输管理的固定资产进行大修理或按照安排的设备设施重点整治所发生的相关支出。

(4)其他费用是指上述(1)—(3)项费用以外的费用。包括事故损失、灾害损失复旧性费用、一等座与商务座旅客特殊服务费用、委托管理考核费用、经济纠纷发生的费用,以及其他专项一次性费用。

上述委托运输费用项目包含的范围按照《成本费用核算规则》规定的范围确定。纳入安全生产费用项目的,由甲方与乙方按照《铁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铁财〔2020〕209号)另行单项清算,不纳入委托运输管理费清算。其中,动车组列车服务费、基础设施设备维护与车站旅客服务费中包含的安全生产费用项目支出,按照实际单项清算金额从委托运输管理费中扣除。

(二)委托运输费用标准

1. 经甲方、乙方协商确认委托运输费用项目、工作量名称和结算单价如下(不含税):

序号费用项目工作量单位结算单价(不含税)
1动车组列车服务费千辆公里0. 1329万元/千辆公里
2基础设施设备维护与车站旅客服务费营业公里221. 31万元/营业公里

委托运输费用项目、工作量名称本合同期内不再变更。结算单价自2022年度起每年在上表的结算单价(不含税)的基础上按照6. 275%增长执行。

2. 设备设施大修和专项整治费用,按照大修(专项整治)管理约定,实行分项目预算管理,分项目决算(计价)结算。

3. 其他费用确认:

(1)受托范围内发生各类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和产生的救援费用,根据第三方有权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由责任方承担。

(2)对涉及安全的灾害抢险等项目,由乙方先行应急处理、实施,发生的费用向甲方列明清单,据实办理结算。

(3)处理旅客运输业务所涉合同纠纷(包括旅客意外伤害等情形)及诉讼所发生的费用(包括先期救治、处理费用)先由乙方垫付,后按责任(包括法院判决、调解确定的责任)划分,由责任方承担。责任不明或无法确定责任划分、无法追回垫付费用的,需由甲方承担。

(4)灾害复旧,按照单项预算管理,完工验收后,分项决算或计价单独办理结算。

(5)一等座与商务座旅客特殊服务费用、委托管理相关考核费用等按国铁集团规定或甲方、乙方认可的考核文件确认。

(6)如甲方不再提供必要的交通工具,另行增加汽车折旧费用,具体数额双方另行核定。前述费用按单项费用另行据实清算。

4. 乙方从事受托业务所需的零小工器具、备品备件由乙方购买;乙方转委托业务发生的费用包括在委托运输费用标准内,甲方不另外支付。

5. 因生产经营需要,乙方占用甲方资产用于委托运输管理范围以外用途,由双方签订协议,按照成本补偿原则,向甲方支付资产使用费。

6.为了加强用水、用电能源消耗管理,建立委托范围内生产用水、用电基数包干机制,基数内由乙方包干使用,实际使用较基数节约部分按照相应的平均单价计算对应的费用由甲方增加乙方委托运输费用结算。实际使用较基数超出部分按照相应的平均单价计算对应的费用由甲方减少乙方委托运输费用。

鉴于目前水电表不能一一对应使用站段,无法对使用单位用量进行考核,甲方同意,为达成上述加强用水、用电能源消耗管理的目的,甲方将根据实际管理需求出资加装水电表。

本协议期内每年生产用水、用电基数以2018年实际发生数为基准,分别为628738吨、12817万度,基数见下表。

甲方建立生产用水、用电明细统计台账,每年年底由乙方确认,作为结算依据。

用电
序号配电所名称电费项目2018年(万度)
1北京南站房总电量(17090KVA)5185.83
2北京南站冷冻站总电量(8560KVA)1466.87
3廊坊总电量591.28
4天津南总电量(3500KVA)403.04
5天津西总电量3276.98
6静海总电量(变压器容量1360)215.30
7沧州西总电量(运行容量3880)549.63
8东光总电量(1360KVA)108.47
9德州东总电量1019.39
北京局集团公司管段电量合计(万度)12816.78
用水
序号用水地点水费项目2018年(吨)
1北京枢纽总水量(吨)628738.00
北京局集团公司管段水量合计(吨)628738.00

7. 对未约定标准据实结算的费用,可由双方共同组织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费用进行真实性审计,依据审计结果确定费用结算标准。

(三)双方权利义务

1. 乙方根据有关规定确定各专业作业技术标准、维修标准、修程修制并严格执行,应当充分利用专业优势和规模优势,降低费用支出。

2. 乙方按照相关文件规定的科目对实际发生的委托运输项目中费用性支出,分委托单位、分成本项目设置明细科目进行单独核算。资本性支出按企业会计准则和乙方相关制度办法规定,分委托项目、委托单位、支出内容等进行单独核算。

3. 乙方占用甲方资产用于委托运输管理范围以外用途的,由双方协商一致后另行签订协议,确定资产使用费;乙方使用甲方所属资产以外的设施设备从事委托运输业务、提供相关服务的,根据资产权属关系和实际支出向甲方收取费用,具体项目和费用双方另行约定。

4. 甲方委托乙方开展设施设备技术改造、大修、灾害预防、灾害复旧、病害整治、人员培训、运营管理等专项服务的,由乙方履行规范程序后提出书面建议,甲方经内部决策程序审批同意后委托乙方实施。双方按相互签认的工作量和标准计算费用,属于资本性支出的应单独核算,统一清算。

5. 确因委托运输管理需要,发生委托运输管理费用协议以外的费用支出时,乙方应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并签订补充协议后方可执行。但发生抢险救灾、避免危及运输安全的

费用支出事项,可在确保运输安全的情况下,先行实施并同步告知甲方,并向甲方提供工作量和支出清单,作为双方结算费用依据,及时签订补充协议进行规范。涉及第三方责任的,由甲方会同乙方向第三方追偿。

6. 双方与第三方签订三方协议的,按协议约定支付费用。三方协议中明确由甲方直接向第三方支付费用的,乙方不再向甲方收取相关配合费。

7. 双方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对约定结算标准的,乙方应定期向甲方提供相关工作量等信息;对据实结算的,乙方应定期向甲方提供相关工作量、定额标准和费用等信息。甲方应按协议约定及时支付委托运输管理费用。

(四)委托运输费用结算

委托运输费用结算采用月度预付,季度(年度)结算方式。甲方按照上季度支付乙方的委托运输费用总额的月平均数,每月25日之前预付委托运输费用,季度(年度)根据双方签认的结算数结算。

十一、技术改造管理(包括安全生产费用项目)

乙方负责委托范围内(包括电气化维管项目)设施设备技术改造管理工作。

1. 乙方于当年9月底前向甲方函报下一年度技术改造建议计划(包括电气化维管项目),建议计划应明确项目建

设的必要性、主要内容、规模、标准及投资估算等,建议安全生产费用项目。

2. 甲方组织调研后,函复批准乙方立项,乙方根据公司立项批复,组织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3. 乙方3个月内组织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工作后,应以正式文件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审核意见(包括电气化维管项目)报送甲方。

在建议计划提报之后,国铁集团或者甲方如有新的文件规定或者实际情况需要安排的项目,乙方则按照其规定直接组织编制新增技术改造项目的可研文件,经初审后函送甲方。

4. 甲方对可研及概算审查后,函复实施意见,下达实施计划,并按计划投资额度的60%拨付预付款。乙方应于每个季度终了前向甲方提交项目实施进度及投资完成统计资料,作为甲乙双方暂估投资完成额度依据,甲方对乙方提交统计资料审查后,按照实际进度占实施计划比例抵扣预付款后拨付项目进度款,预付款不够抵扣的于委托运输付费资金中抵扣。项目累计进度款不超过计划投资额度的90%。

涉及电气化维管设施设备的技术改造项目,甲方同时向乙方和电气化维管公司下达实施计划,甲方向电气化维管公司拨付预付款。

5. 乙方及电化维管公司按照内部技术改造管理程序依法合规组织实施。包括组织施工图设计及审查、技术改造项目招标、实施、验工计价。

实施过程中,发生批准可研投资10%以上或技术方案的重大变更,乙方需重新编制可研并报甲方批准。

电气化维管公司负责实施的项目,乙方专业部门负责项目技术方案审查、安全和质量的监督检查。

6. 项目竣工后,乙方组织验收,并书面通知甲方参加,验收合格后形成验收报告。

乙方在技术改造项目竣工后,应按规定及时组织验收,验收通过后15日内将验收报告报送甲方;乙方应在项目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完成固定资产移交手续,执行《铁路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和资产交付办法》的规定,编制《竣工项目资产初验记录表》。

电气化维管项目的竣工验收,由电气化维管公司组织,甲方和乙方参加验收,验收合格后形成验收报告。

7. 结算及余款拨付

验收合格后,办理结算及剩余余款拨付。乙方提供的资料包括:中标通知书、合同、末次验工计价、验收报告、发票、财固5表、应归档竣工文件(含电子文件)。纳入安全生产费用项目的,由甲方与乙方按照《铁路运输企业安全生

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铁财〔2020〕209号)单项清算。

电气化维管项目的结算,甲方直接向电气化维管公司结算。

8. 甲方根据需要,可以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对项目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报告,作为办理项目验工计价及竣工结算的依据。

9. 发生自然灾害需立即采取措施复旧以及对于危及行车安全需要立即实施的技术改造项目,乙方可先行实施,并同步告知甲方,后续完善相关程序。

10. 计划调整

对已下达实施计划但当年不能完成的项目,乙方报甲方同意后可以进行计划调整,已计价部分列本年度完成,剩余未计价部分调整计划至下一年度。

十二、大修(专项整治)管理(包括安全生产费用项目)

乙方根据运输设备大修周期及设施设备质量状态,按照国铁集团各专业大修规程、修理规则等明确的大修范围,管理受托范围内固定资产的大修或专项整治。

1. 乙方于当年9月底前向甲方函报下一年度大修或专项整治建议计划(包括电气化维管项目),建议计划应明确项目大修(整治)主要内容、规模、标准、方案及投资估算(或预算)等,建议安全生产费用项目。

2. 甲方组织调研后,对大修或整治建议计划进行函复。

3. 乙方对批准的项目(包括电气化维管项目)组织可研报告编制,经初审后报甲方批复。

4. 甲方对大修或专项整治方案及概算审查后,函复审查意见,纳入当年大修(专项整治)实施计划。

涉及电气化维管项目的,甲方向乙方函复审查意见,同时抄送电气化维管公司,纳入当年大修(专项整治)实施计划。

5. 乙方及电气化维管公司按其管理流程组织项目实施,包括组织施工图设计及审查、项目招标、实施、验工计价等。

6. 实施过程中,如概(预)算有变更和技术方案有重大变化的,均需报甲方批准。

电气化维管公司负责实施的项目,乙方专业部门负责项目技术方案审查、安全和质量的监督检查。

7. 项目竣工后,乙方组织验收,并书面通知甲方参加,验收合格后形成验收报告,其中机械动力设备大修项目由乙方自行组织验收。

电气化维管项目的竣工验收,由电气化维管公司组织,甲方和乙方参加验收,验收合格后形成验收报告。

8. 结算及资金拨付

甲方依据末次验工计价、验收报告、乙方(或第三方)的审查意见、应归档的竣工文件(含电子文件)办理结算,

不属于安全生产费用项目的大修(专项整治)费用纳入委托运输管理费,单项清算。属于安全生产费用项目的,由甲方与乙方按照《铁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铁财〔2020〕209号)单项清算,不纳入委托运输管理费。

涉及电气化维管项目的结算,甲方直接向电气化维管公司结算。

9. 甲方根据需要,可以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对项目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报告,作为办理项目验工计价及竣工结算的依据。

十三、统计管理

1. 乙方按照国铁集团以及甲方统计报表制度管理受托范围内各统计专业的原始数据采集、处理及统计报表、统计分析、统计数据管理和信息化等工作,包括铁路客运、客车、行包、物流、运输设备、土地、物资、设备、节能、环境、工业、固定资产投资、劳动、劳动生产率、18点统计、年度和重大检修计划及实施情况、设备设施台账及技术履历、设备秋检秋鉴、问题库、定期检测分析报告、国家有关部门或国铁集团和甲方安排的专项检查与问题排查结果、设备状态定期评价、紧急事件与设备故障信息和处置情况等统计的原始和基础信息数据采集。

2. 乙方对委托管理的统计信息进行审核、校验、汇总后上报,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完整,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统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3. 双方建立信息沟通渠道和通报机制,乙方应按甲方要求提供受托范围内的有关统计指标数据,所提供的数据应与报国铁集团的口径一致。包括但不限于京沪高铁公司车站商务座候车人数统计、京沪高铁公司动车组列车分车次分席别列车服务人数统计、京沪高铁公司列车走行千辆公里和总重吨公里统计、京沪高铁公司周转量和发送量统计等。

4. 乙方向国铁集团上报18点统计信息时,同时报甲方。

十四、能源管理

1. 甲方委托乙方按照国铁集团能源管理的政策、规定以及甲方的标准和要求(如有),对受托范围内的水、电、气等能源实行节能管理。

2. 甲方负责的主要工作内容

(1)按照国铁集团相关规定,负责缴纳应由甲方支付的能源费用。

(2)根据乙方节能管理的需要,提供所掌握的能耗数据。

(3)为满足节能降耗的需要,组织研究相关技术改造项目,负责相应费用。

(4)甲方鼓励和支持乙方通过合同能源等方式实现节能减排工作,按谁投资谁受益原则进行清算,实施方案应征得甲方同意。

3. 乙方负责的主要工作内容

(1)对能耗使用情况进行分类统计,分析异常情况,提出解决方案,并报甲方备案。

(2)协助甲方进行枢纽内供电(水)费用清算,负责抄表等核算工作,定期提报费用分摊表,为甲方费用清算提供依据。

(3)做好商业、广告等用电管理,及时回收电费,并将收费清单在每月底报甲方核备。

(4)根据设备运行状况,向甲方提出节能降耗合理化建议。

十五、消防安全管理

1. 甲方委托乙方负责委托范围内消防安全,并承担受托范围内设施设备的防火减灾工作。

2. 甲方负责监督、检查并保证防火安全所必要的设备设施投入。

3. 乙方负责的主要工作内容

(1)负责受托范围内消防安全日常管理,建立健全防火安全管理机制和制度,严格落实消防安全岗位责任和逐级负责制,明确防火组织和责任人员。负责制定火灾应急预案。

(2)负责消防宣传、职工(包括客车值乘、重点工种、重点部位等人员)岗位消防培训、火灾应急预案演练,提高防火、初起火灾自救能力。

(3)加强消防设备设施的维护,保证设备设施的完好,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间距符合技术标准。

(4)负责对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十六、铁路用地管理

1.甲方委托乙方负责受托范围内铁路用地的管理。

2.甲方负责的主要工作内容

(1)负责铁路用地权属管理工作。负责土地权属调查、登记和变更工作,维护土地资产合法权益。

(2)负责铁路用地资产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和国铁集团以及省级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负责用地资产处置方案的拟定和报批工作。

(3)按照国铁集团铁路用地管理相关规定,建立铁路用地管理台帐,并向乙方提供委托管理铁路用地的土地权属资料。

(4)负责对委托管理范围内铁路用地管护效果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有关问题反馈乙方督促整改。

(5)接待和处理涉及铁路用地的来信来访,受理用地违法行为的检举、控告和申诉。

(6)对委托管理范围内的土地资源进行开发利用时,应通知乙方。

3. 乙方负责的主要工作内容

(1)按照国铁集团制定的铁路用地管理标准、技术规范和管理办法,负责委托管理范围内铁路用地的守护、巡视工作;制止、纠正违规违法用地行为。

(2)负责铁路用地界桩的补设及日常养护维修工作;负责委托管理范围内违章建筑物、构筑物的清理工作。

(3)负责做好铁路用地管理业务与其他铁路运输生产业务的衔接工作。

(4)按照甲方提供土地权属资料,建立铁路用地管理工作台账并协助甲方建立土地资产台账;如铁路用地地界参照系发生变化,应及时通报甲方修改竣工用地图和土地资产台账。按年与甲方共同做好管理工作台账和土地资产台账的对账工作。

(5)对危及行车安全的违法用地行为和土地权属纠纷案件,在坚决制止事态蔓延的同时,须及时报告甲方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并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6)定期向甲方报告委托管理范围内的铁路用地管理工作。对甲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按照国家和国铁集团的规定,及时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告甲方。

(7)对需占用甲方土地资产的交叉、邻近、引入工程项目,应督促占用方与甲方办理土地资产占用手续,根据甲方的路由批复组织技术方案审查,负责工程项目实施的监管等工作。

4. 乙方依据本合同确定的工作范围和管理项目,依据甲方提供的铁路用地权属资料及图纸,按照国铁集团制定的铁路用地管理标准、技术规范和管理办法及甲方土地管理办法,履行铁路用地管理职责。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委托范围内的铁路用地挪作它用,更不得以买卖、抵押等方式随意处置。

5. 乙方利用甲方委托管理的设施设备、土地资源等资产从事经营开发等业务,应征得甲方同意,并根据依法规范、互利共赢的原则另行签订协议。

6. 乙方应积极支持配合甲方对委托管理范围内的土地资源开发利用。

十七、客站商业资产管理

甲方与乙方按照《京沪高速铁路客站商业资产委托经营合同(北京局)》的约定对客站商业资产进行管理,享有相关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十八、供电专业监管

甲方与乙方按照《京沪高速铁路牵引供电、电力设施北京局管段委托运行维修管理合同》的约定对供电专业及相关事项进行监管,享有相关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京沪高速铁路股份有限公司

经 济 合 同

合同名称:京沪高速铁路委托运输管理合同(济南局)

合同编号:京沪公司-2022-

二零二二年

京沪高速铁路委托运输管理合同

甲方:京沪高速铁路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洪润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蜂窝路5号院1号楼乙方:中国铁路济南局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新春地址:济南市站前路2号

鉴于:

1. 甲方系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是京沪高速铁路筹资建设、经营管理及债务偿还的责任主体。

2. 乙方系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铁路运输企业,具备与受托业务相适应的运输管理资源,能够独立承担受托的运输业务。

3. 甲方已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决定将京沪高速铁路运输管理相关业务委托给乙方管理。

4. 乙方已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同意接受甲方的委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铁集团”)相关规定,

本着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协商达成本合同。

第一条 委托运输管理的范围

(一)甲方所有京沪高速铁路,正线长度1,318公里。委托运输管理管界为:京沪高速铁路中的京沪高速铁路德州东站(不含)至徐州东站(不含),含5个车站。开通客运业务的车站为:济南西站、泰安站、曲阜东站、滕州东站、枣庄站。

委托运输管理的各专业系统管界以原铁道部《关于京沪高速铁路专业管界划分的意见》(铁运〔2011〕32号)、《关于公布京沪、郑西、武广高铁调度优化调整方案的通知》(铁运〔2011〕117号)、《关于对京沪郑西武广高铁调度优化整合施工方案的复函》(运调调度函〔2011〕554号)及京沪高速铁路资产范围调整后相关方签订的资产移交协议中确认的边界为准。

(二)委托设备明细详见本合同附件1《京沪高速铁路委托运输管理资产清单》。

第二条 委托运输管理的内容

按照“专业管理、系统负责”的原则,甲方委托乙方开展运输管理工作。委托运输管理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事项。

(一)运输组织管理。包括列车开行方案、运行图编制、列车径路、调度指挥、行车组织、施工计划管理、客运组织、

规定的客运服务(含餐饮、保洁服务)、装卸管理、运输计划、运输统计等。甲方不设调度台,由乙方集中调度统一指挥。

(二)运输基础设施管理。包括但不限于站场设施、轨道、桥涵、隧道、路基、声(风)屏障、限高防护架、防护栅栏、救援疏散通道(含通道口及维修便道)、隧道防灾疏散救援系统、精测网、基础变形监测网、设备检测监测系统(包括健康监测、沉降监测、道岔监测、雨棚检测等)、房建及生产生活设施、消防系统、楼宇自控系统、视频监控系统、客服系统、高速铁路自然灾害及异物侵限监测系统、通信信号(含无线电管理)、牵引供电、电力、给水、机辆安全监测检测设备、车号识别设备、养护工机具、相关安全设施设备等技术设备的使用、维护、管理等工作。相关信息系统及其承载网络、附属设备设施的使用、维护和网络安全管理等。涵盖委托范围内甲方全部资产的保全、使用、维护、管理及技术改造、大修、专项整治等工作(甲方需及时批准落实资金)。其他双方特别约定的事项,按特别约定处理。对双方共同委托第三方维管的牵引供电和电力设施设备的维护维修和安全管理进行监督管理,牵引供电和电力设备的运行、抢修由乙方集中调度指挥。

(三)运输移动设备管理。包括动车组、通信信号车载设备、自轮运转设备等采购、使用、维护、修理、运用管理

等。对进入委托范围运行或作业的其他设施设备上线许可的审查审批、运用监督管理等。

(四)运输安全管理。包括铁路设施设备的安全保障、列车运营安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日常管理、营业线施工安全、防洪防汛、地质灾害防护、治安综合治理、平安建设及外部环境安全隐患整治、线路巡防、受托方人身安全等管理,沿线安全防护设施的养护维修、沿线生产经营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反恐怖、消防及应急处置等工作,以及取得甲方对路由和资产占用的同意,地方涉及京沪高铁工程的设计审查和实施管理。

(五)运输收入管理。乙方应按照国铁集团规定的时间,负责编报并及时向甲方提供运输收入会计报表及相关信息。

(六)铁路用地管理。包括受托范围内铁路用地的守护、巡视等日常管理工作;铁路用地及安全保护区界桩的补设和日常养护维修;以及制止、纠正违法违规用地行为,及时处置危及运输安全的用地活动等。

(七)统计管理。包括铁路客运、客车、行包、物流、运输设备、土地、物资、节能、环境、工业、固定资产投资、劳动、劳动生产率、18点统计、年度和重大检修计划及实施情况、设备设施台账及技术履历、设备秋检秋鉴、问题库、定期检测分析报告、国家有关部门或国铁集团和甲方安排的专项检查与问题排查结果、设备状态定期评价、紧急事件与

设备故障信息和处置情况等统计的原始和基础信息数据采集,统计报表的汇总、审核、分析、上报,运输业调查普查有关业务,统计相关信息系统的规范和统计监督检查等管理工作。

(八)卫生防疫管理。包括站车食品安全管理、食品运输污染控制、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和防护、集中式供水卫生监测、传染病防治、运营环境卫生监测、列车病媒生物防制、集便排污卸污、垃圾收集处理和人员医疗救护等。

本条第(一)至(八)款所述各专业管理的安全责任、工作内容、作业标准以及技术标准等按照铁路行业管理有关规定执行,行业管理有关规定不明确时,按照国铁集团有关规定和要求、甲方企业标准和管理规定、乙方有关规定和细则的优先秩序执行。甲方无明确标准和规定时执行乙方规定。

(九)运输关联业务管理。包括服务旅客、与运输业务相关的站车商业、广告、停车场、多式联运、仓储配送、以及使用受托方通信资源(电路、网络、端口)等业务。经营开发方式、收益分配方式和标准等事项可另行约定。

(十)其他内容。

1. 委托管理范围内的运输设施设备的技术改造、大修、专项整治项目实施委托乙方负责,具体按照本合同附件2《京沪高速铁路委托运输管理专项管理细则》执行。

2. 运营条件管理。

3. 铁路运输清算实施管理。包括铁路运输收入清算原始数据、基础数据收集、确认,清算结果信息的核对与确认。

4. 资产经营开发工作,包括乙方(含下属企业)利用甲方委托管理的设备设施、土地等从事土地综合开发、站车商业经营开发、广告发布等业务,应征得甲方同意,并根据互利原则另行签订专门协议。

(十一)委托管理设备数量以交接设备数量为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设备数量发生变化时由双方进行书面核定。甲方委托乙方实施管理的工器具及备品备件,应由乙方所属站段按国铁集团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使用、补充,其使用、补充等动态调整情况交给甲方备案。

以上委托运输管理各项工作内容的安全责任承担、作业标准、工作模式以及技术组织方案等具体内容详见本合同附件2《京沪高速铁路委托运输管理专项管理细则》。

拟委托管理的其他经营性业务,甲方和乙方协商一致后,另行签订协议,明确界定双方权利、责任。

第三条 委托期限

自2022年1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止。本合同期限届满前六个月,双方应就重新签订委托运输管理合同有关事项进行协商,并在本合同有效期届满前15个工作日内完成新合同签订。

第四条 委托运输管理费用和铁路运输清算

(一)委托运输管理费用,由双方按项目对应工作量和结算单价确定,据此每年对委托运输管理费用结算签认。具体按照本合同附件2《京沪高速铁路委托运输管理专项管理细则》执行。

(二)双方执行行业铁路运输收入清算规则有关规定,按照铁路运输收入清算平台管理办法要求办理清算基础信息的收集、确认工作。

(三)委托运输费用结算采用月度预付,季度(年度)结算方式。甲方按照上季度应付乙方委托运输费用月平均数,每月在25日之前预付委托运输费用,季度(年度)根据双方签认的结算数结算。具体约定请参见本合同附件2《京沪高速铁路委托运输管理专项管理细则》“十、委托运输费用管理与结算”。

第五条 税费

在遵守适用的法律、法规前提下,双方各自承担因本合同而应付或与本合同有关而应付的所有税费。

第六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

(一)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依法享有委托方的合法权益,独立承担相关民事责任。

(二)甲方享有其投资所对应铁路基础设施、移动设备及相关资产所有权。甲方负责办理委托范围内合法运营的所

有手续,并及时办理履行本合同所需的备案报批手续,负责落实保证委托资产正常运行所需资金。

(三)甲方应根据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标准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委托运输管理费用及其他约定费用,并将委托运输管理费用中的工资、安全生产必要支出以及灾害复旧和防治、病害整治等费用作为资金支付的第一顺位。

(四)甲方负责审核乙方提出的受托范围内设备技术改造、大修、专项整治、应急安全补强、灾害复旧和防治、专项检测等建议,并及时予以书面答复,应积极配合乙方所属单位开展的项目验收工作。对验收手续齐备、列账资料齐全的项目,应及时进行资料签收确认,及时足额落实资金,确保运输安全。甲方根据乙方提供的验收报告、组固资料及时办理组固。国铁集团对全路提出统一要求的设备改造、应急安全补强以及运输设备大(中)修规程和标准规定的相关项目,双方应积极响应,甲方保证费用落实到位,乙方负责组织实施。

(五)因工程缺陷在设备运营过程中产生影响运输安全的设备安全隐患,需进行设备技术改造或补强的,所发生的费用由甲方负责。

(六)对危及运输安全需要先行实施的项目(含信息系统应急抢修),乙方可先行实施,并同步告知甲方,以工作

量和支出清单形式报甲方。甲方应对工作量和支出清单予以确认,并支付相关费用。

(七)甲方对委托乙方管理的设备有技术改造变动时,须提前与乙方沟通协调;遇影响设备稳定、设备使用和行车安全的施工作业时,按乙方的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八)在委托运输管理期限内,甲方依法出售、出租、抵押、挪作他用、担保委托设施设备或改造变动委托范围资产,应提前告知乙方,影响本合同执行的,甲方和乙方应提前协商修改相关合同条款或签订补充合同。

(九)应支持并配合乙方共同开展客流调查及制定年度运输计划等工作。

(十)对委托管理的铁路用地,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委托管理铁路用地的土地权属资料。甲方依法享有占有、使用、经营和收益的权利,承担属于土地使用权人的责任和义务,负责土地权属管理和土地资产管理工作,有权对委托管理范围内铁路用地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处理土地权属纠纷和违法用地行为。考虑铁路的发展规划及运输安全,委托管理期限内,如甲方需对委托管理范围的铁路用地进行处置,应提前函告乙方。

(十一)甲方应依据铁路行业有关统计规定,配合乙方完成相关的统计工作,同时甲方应将缴费能源数量及金额及

时按统计周期反馈给乙方。甲方未委托管理的其他专业统计业务,由甲方负责完成统计报表编制工作后,按规定报国铁集团,并接受统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十二)甲方在工商注册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而签订的法律文书,其内容不得与本合同发生冲突,并不得向任何第三方转让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及义务。

(十三)甲方负责与外部电网建立供用电关系,与地方供水单位建立供水关系。甲方所委托乙方的运输管理业务及其相关设施发生的水、电等费用(含牵引供电)由甲方向供应方直接支付。

(十四)甲方有权对乙方受托管理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存在的安全问题应以书面方式及时通知乙方。

(十五)甲方有权对委托乙方管理的与收入、付费、高铁列车快件运费等相关数据进行查询、核实。

(十六)委托运输管理业务原则上不能再次转委托。确需第三方提供专业化维护维修服务的,由甲方与乙方共同商定选择第三方,原则上由乙方与第三方签订转委托协议。如认为必要的,可签署三方转委托协议,明确各自的职责、权利和义务,由乙方负责监管。乙方对运输管理业务转委托后,对转委托的运输管理业务仍然依据本合同的约定承担管理责任、安全责任。

(十七)委托事项涉及的有关合同管理及诉讼事务,双方另行协商。

(十八)甲方与乙方应积极协调推进信息化建设和大数据应用等相关工作,并相互留出接口条件,配合做好相关数据共享和平台建设工作。委托范围内的各类数据信息作为数据资产同时委托乙方管理和维护。

第七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

(一)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全面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对受托业务、设施、设备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安全责任。

(二)在受托范围内,依照国铁集团铁路行车组织、客运组织、调度指挥等有关规定,行使运输组织及调度指挥权。

(三)乙方对甲方提供的设施、设备及必要的交通工具、仪器仪表、备品备件和技术资料等,应建立设备(备品)登记台帐,并与甲方办理交接手续,自接收确认之日起承担受托资产的管理责任。

(四)乙方应根据受托运输管理的需要及设备状态、设备修程及运输生产、安全保障的规定,及时向甲方提出运输设施设备病害整治、大修、技术改造、应急安全补强、灾害复旧和防治、专项检测、专项整治、安全技术设备投入等建议,经甲方批准后组织实施。对危及运输安全的,可先行实施,并同步告知甲方,及时向甲方提供工作量和支出清单,作为双方结算费用依据。

(五)乙方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受托范围内的技术改造、大修、专项整治、安全生产等项目管理。项目竣工后,由乙方计划执行单位将工程竣工决算等相关资料交甲方办理验工计价、组固。

(六)乙方应按照修程修制、安全管理、技术管理等规定对受托资产进行养护维修和技术改造,保持受托设施设备完整、状态良好,并符合相关技术标准,保证运输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甲方负责落实保证委托资产正常运行所需资金。由于管理不善造成损坏时,乙方应积极修复,保持正常的性能和状态。

(七)乙方应应商甲方不断优化列车开行方案、列车运行图编制、运输组织方案,保证提供满足运输需求的足够运力。

(八)乙方依据铁路行业有关统计规定,完成相关的统计工作,管理相关统计数据资料,保证统计数据全面、真实、完整。乙方应定期向甲方提供有关统计报表以及甲方相关经营的原始数据。按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提报统计数据的,应同时报甲方并配合甲方做好相关知情人登记工作以及信息保密工作,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委托统计数据资料。乙方负责配合甲方做好协调国家、国铁集团及地方政府临时性统计相关工作。

(九)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利用甲方资产资源从事与委托运输管理无关的任何活动,但依照法律法规或政府法令从事指令性运输、公益活动以及抢险救灾等活动除外。

(十)乙方负责受托范围内的运输服务质量工作,认真贯彻执行铁路行业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不断提高旅客的满意度。

(十一)乙方向第三方出具涉及甲方资产的技术管理文书时,应当征得甲方同意。

(十二)乙方在运输管理过程中,根据甲方的需要提供准确、完整需报批的相关资料。

(十三)乙方应按照消防、环保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受托范围内的消防、环保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等工作。

(十四)乙方负责按照国铁集团、地方平安建设的要求,做好综合治理工作,与沿线地方政府、综治护路部门沟通联系、协调配合,开展爱路、护路宣传,做好护路联防工作。

(十五)乙方协助甲方做好加入铁路运输收入清算平台相关工作,按照铁路运输收入清算平台管理办法要求办理清算基础信息的收集、整理、提供工作,并协助甲方对清算结果进行确认。

(十六)乙方可以向甲方提出旨在解决委托范围设备设施现场问题的课题研究建议,课题立项后可以独立或与其他单位共同承担课题研究,按照甲方管理办法和课题研究协议

推进。乙方未经甲方许可,不得向第三方出具涉及甲方资产的检测监测、各类统计数据、技术管理文书等,也不得私自安排或许可、配合第三方科研、检测监测机构开展针对委托范围的调研、检测监测和课题研究。

对于甲方主导开展的调研、检测监测和课题研究等活动,乙方应给予支持和积极配合。甲方在双方签订的知识产权保密协议基础上,支持和配合乙方针对委托范围开展的调研、检测监测和课题研究。

第八条 客运价格

(一)委托运输管理范围内的客票价格,乙方会同甲方研究提出方案,并按照价格管理有关规定履行决策程序后执行。

(二)乙方应根据实际情况和市场营销需要,提出委托运输管理范围内客票价格的调整、浮动或优惠建议方案,经甲方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后,委托乙方按有关规定对外发布。

第九条 运输收入

(一)乙方根据国铁集团铁路运输收入管理相关规定,负责受托范围内运输收入的管理。

(二)甲方所属车站所使用的铁路旅客运输票据,由乙方提供并按票据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所供应票据的成本以实际发生额由乙方向甲方清算。

(三)甲方所属车站运输收入进款,按铁路行业的有关规定办理资金结算。

(四)乙方应按照国铁集团规定的时间,负责编报并及时向甲方提供运输收入会计报表及相关信息。

第十条 铁路用地管理

(一)委托铁路用地管理范围原则上与委托运输管理范围一致。

(二)涉及运输安全、运输生产的铁路用地管理纳入委托管理工作范围和内容,其他铁路用地管理由双方协商确定。

(三)双方按照国家和国铁集团制定的铁路用地管理标准、技术规范和管理办法,履行铁路用地管理职责。

(四)对运输安全、运输生产构成直接影响的土地资产处置,乙方会同甲方开展方案审查和安全评估,履行决策程序后依法合规实施。

(五)甲方委托乙方对存在安全隐患或需要整改的用地问题及时进行整治。

第十一条 安全管理

(一)双方应严格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铁集团关于铁路运输安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及作业标准,认真履行本合同关于安全管理的各项约定,落实各自的安全管理职责,确保铁路运输安全持续稳定。乙方根据不同的专业性质,安排其下属单位具体负责日常运输安全管

理工作,乙方有关专业部门负责专业安全管理的指导和协调工作。

(二)甲方应当确保运输设施设备、安全生产设施和安全防护设施设备的必要投入,承担因资金、设施设备投入不及时、不到位等造成的安全事故等责任。

(三)甲方有权对委托乙方的安全管理业务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存在的安全问题应当及时通知乙方并督促整改。

(四)乙方在检修维护过程发现的项目建设期施工(产品)质量等问题应及时向甲方反馈,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组织原施工单位(厂商)进行整改。

(五)甲方委托第三方提供服务的,应与乙方协商,由甲乙双方及第三方签订协议,明确界定各自的安全管理责任。

(六)委托运输管理范围内发生铁路交通事故、生产安全事故及其他突发事件,乙方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先行实施并同步向甲方通报情况,按照国家及铁路行业有关规定进行事故报告,开展应急救援,协助事故调查及善后处理。甲方应当积极配合乙方做好相关工作。

(七)委托运输管理范围内发生铁路交通事故、生产安全事故及其他突发事件,造成人身伤亡的,双方按照调查机关的事故认定结果或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各自相应的责任。涉及第三方的救援救治及善后费用,由甲方承担或由甲方与相关各方协商共同承担。

(八)乙方应按照国家及国铁集团的有关规定,建立受托范围内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培训和演练。

(九)双方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国铁集团关于网络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保障铁路网络安全。

(十)双方应遵循国家消防法律法规,履行各自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十一)双方应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及国铁集团关于铁路反恐怖、线路巡防管理和车站安检服务管理的相关规定,保障铁路公共安全和旅客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第十二条 劳动用工

乙方应根据国家和国铁集团有关规定,配备符合岗位标准要求和完成受托事项需要的人员。

第十三条 知识产权归属

对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所涉及的专利、商标及其他相关知识产权事项,双方另行签订专项协议。

第十四条 保密条款

(一)甲乙双方同意,任何一方为履行本合同而提供给对方的任何商业信息或技术信息,以及一方在履约过程所知悉的对方的商业秘密、缔约条件、谈判内容等,包括本合同的内容,除非提供方书面明确说明为公知信息的以外,均可能构成其“保密信息”。信息获取一方保证应采取合理的保密

措施保护该等保密信息免受公开,不向任何第三方公开该等保密信息,并且除为履行本合同目的外非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使用任何保密信息。前述保密措施应合理并不得低于知悉一方对自己的保密信息所采取的保护效果。因一方泄露或者不正当使用该等保密信息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对方的所有损失。

(二)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对对方的保密信息进行复制或以其他方式保存。并且在对方要求或在双方的业务关系终止时,应立即向对方归还所有保密信息及其副本、以及所有包含该保密信息或其部分的所有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

(三)任何一方对于保密信息的义务应延续至该等信息因合法的原因而成为公开信息。

(四)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公开披露委托运输相关统计数据、清算数据资料。

(五)上述保密规定不应当适用于以下信息:收到信息的一方有书面记录可以证明其在披露方向其披露该等信息之前已经知晓该信息;收到信息的一方没有违反本合同的保密义务即从其他渠道获得的公开信息;或者收到信息的一方从对该等信息不负有保密义务的第三方获得的信息。

第十五条 不可抗力

(一)在合同履行结束之前任何时候,如果发生任何合同签订时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地震、水灾、重大传染性疾病以及战争等不可抗力情形,双方协商一致后可决定暂缓履行或终止履行本合同。

(二)如果上述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影响一方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则在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误期内中止履行不视为违约。

(三)本合同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合同义务时,应当在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15日内通知另一方,并在其后的30日内提供证明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及其持续的充分证据。

(四)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双方应协商,以找到公平的解决办法,并且应尽一切合理努力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后果减小到最低限度,否则,未采取合理努力方应就扩大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违约责任

(一)双方应全面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并信守承诺。造成违约的,违约方应依法赔偿因违约给对方造成的实际损失。

(二)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按期支付委托运输管理费用及其他保证委托运输、安全管理相关费用的,自逾期之日起每

日按照逾期未支付费用总金额千分之0. 5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三)乙方履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或铁路行业规定,对甲方设备、设施造成实际损失的,甲方提供实际损失的证明材料并经乙方书面确认后,乙方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四)乙方提出的有关工作建议,因甲方未及时答复等原因造成的损失及相关责任,由甲方承担。

第十七条合同变更与解除

(一)本合同如需变更,需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协议。如果该修订或补充构成对本合同的实质性的、重大的修改,则该修订在甲方依据其上市地监管规定(如适用)履行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后方才生效。

(二)本合同未经双方协商一致或因法定事由不得解除。

(三)本合同因任何方式解除或终止的,本合同的附件及其所有补充协议也相应地解除或终止。

(四)委托运输管理合同履行期间发生构成合同终止的情形,或本合同期满且双方未就继续实施委托运输管理达成一致,需要终止本合同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1. 提出终止委托运输管理的一方,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后,向另一方正式发函提出终止委托运输管理,说明理由和有关机构调整、人员安排、债权债务处理等建议方案。

2. 双方按照确保运输安全畅通、人员队伍稳定的原则,共同协商制定机构调整、人员安排、债权债务处理方案,明确过渡期和交接时点,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后签订委托运输管理终止合同。

3. 过渡期内,双方继续执行或延续执行原委托运输管理合同,按照商定方案做好机构和人员调整、资产交接等工作准备,在交接时点完成交接。

(五)本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双方应在解除或终止后三个月内完成业务和财务清算。

第十八条争议解决方式

(一)所有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将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双方不能协商达成一致的,双方约定采取下述第〔2〕种争议解决方式:

1. 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按照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2. 向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二)仲裁、诉讼或调解进行过程中,双方将继续履行本合同未涉争议的其他部分。

第十九条其他相关事项

(一)双方均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的确保设备正常运行项目的实施。

(二)双方均服从铁路运输调度集中统一指挥,保障重点运输任务,保持路网结构完整,维护铁路运输秩序和整体效率效益。

(三)双方应贯彻执行铁路统计管理、综合治理、消防管理、客运服务质量管理等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工作联系和信息共享制度,相互及时通报有关重要信息。

(四)乙方接管受托管理的设施设备后,甲方与各设施设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其他设备提供商签署的合同中有关设施设备质量保证约定及各类设备培训的条款应转移至乙方继续履行。

(五)乙方年度内定期或不定期对甲方委托的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盘点,并及时将盘点结果报送甲方。

(六)按照资产有偿使用的原则,乙方利用甲方所属资产以外的其他设施设备从事委托运输业务、提供相关服务的,应当根据资产权属关系和实际支出,由甲方按项目支付相关费用。

(七)乙方利用甲方设备设施从事委托范围外业务,或乙方从事自身运输和其他业务使用或共同使用甲方设备设施的,应当根据资产权属关系,向甲方支付资产使用费,不包括纳入国铁集团清算系统的项目。

(八)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九)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签订书面补充协议,双方签字盖章后成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委托管理过程中任何一方提出的建议意见,另一方应当及时答复。

(十)如发生本合同中未包含的委托事项,甲方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委托乙方。

(十一)未得到对方的书面许可,一方不得以广告或在公共场合使用或摹仿对方的商业名称、商标、图案、服务标志、符号、代码、型号或缩写等。

(十二)本合同的任何内容不应被视为或解释为双方之间具有合资、合伙关系。

(十三)如果甲方需要遵守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境内或境外证券交易所的证券监管规定和上市规则的情况下,本合同的签署、履行等相关事宜需要遵守相关的证券监管规定、上市规则以及甲方届时生效的公司章程及内部治理文件要求。

(十四)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在未经对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合同任何一方不得将本协议下的权利、义务或责任转移给第三方。

第二十条 通知

(一)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通知都应以书面形式送达对方,受送达方应及时签收。如由于受送达方的原因不能送达或受送达方拒绝签收的,送达方可采用挂号信或者邮政特快专递邮寄送达,邮件寄至本合同记载之地址时,即视为送达。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一方变更联系人或通信地址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未书面通知并影响本合同履行或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双方确认以下地址为相关通知、法律文书、诉讼文件等的送达地址:

甲方确认的送达地址:

邮政编码:收件人:手机号码:

乙方确认的送达地址:

邮政编码:收件人:手机号码:

双方上述送达地址适用范围包括本合同履行期间各类通知、合同等文件以及就合同发生纠纷时相关文件、法律文书、诉讼文件的送达,同时包括在争议进入民事诉讼程序的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程序。

第二十一条 合同生效条件及文本数量

(一)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

(二)本合同(含附件)一式七份,双方各执三份,报国铁集团备案一份。各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附件1:《京沪高速铁路委托运输管理资产清单》附件2:《京沪高速铁路委托运输管理专项管理细则》

甲方:京沪高速铁路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乙方:中国铁路济南局集团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本合同于2022年 月 日由双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区签订。)

附件1:

京沪高速铁路委托运输管理资产清单

【另附】

附件2:

京沪高速铁路委托运输管理专项管理细则

目录一、安全管理 ...... 42

二、客运管理 ...... 45

三、调度指挥 ...... 49

四、工务系统及设备管理 ...... 50

五、信号系统及设备管理 ...... 54

六、通信系统及设备管理 ...... 56

七、供电专业及设备管理 ...... 57

八、信息系统管理 ...... 59

九、房建设备管理 ...... 61

十、委托运输费用管理与结算 ...... 64

十一、技术改造管理(包括安全生产费用项目) ...... 71

十二、大修(专项整治)管理(包括安全生产费用项目) ...... 74

十三、统计管理 ...... 76

十四、能源管理 ...... 77

十五、消防安全管理 ...... 78

十六、铁路用地管理 ...... 79

十七、客站商业资产管理 ...... 81

十八、供电专业监管 ...... 82

京沪高速铁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中国铁路济南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根据甲方与乙方签订的《京沪高速铁路委托运输管理合同》相关条款,就京沪高速铁路(简称“京沪高铁”)委托运输管理中的专项管理事项签订本细则。

一、安全管理

1. 双方必须严格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铁集团关于铁路运输安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及作业标准,落实各自的安全管理职责,确保铁路运输安全持续稳定。

2. 甲方负责的主要工作内容

(1)甲方作为京沪高速铁路资产所有者和经营管理责任主体,应当确保运输设施设备、安全生产设施和安全防护设施的必要投入,对委托业务的安全工作依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国铁集团关于铁路运输安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及作业标准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以安全通知书或函件的形式告知乙方,乙方应在接到安全通知书或函件后10个工作日内回复处理意见。

(2)甲方对乙方提出的安全设施建设项目计划等及时进行审核,依法合规安排资金投入。

(3)委托管理范围内发生铁路交通事故、生产安全事故及其它突发事件,甲方应积极做好配合工作,协助事故调查及善后处理。

3. 乙方负责的主要工作内容

(1)乙方应严格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国铁集团安全管理各项规定、标准、办法和措施,负责受托范围内的运输安全管理,包括铁路设施设备的安全保障、列车运营安全管理、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和外部环境安全的日常管理、防洪防汛和地质灾害安全管理、取得甲方对路由和资产占用的批复意见后,涉及与京沪高铁交叉、邻近、引入工程的设计审查、建设过程安全管理、沿线安全防护设施的养护维修及沿线生产经营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等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组织检查考核评价,对京沪高速铁路运营安全工作全面规划、系统研究,实施全方位、全过程的领导、部署与推进落实,管控安全风险、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2)负责受托范围内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铁路运输安全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培训合格人员持证上岗作业;检查、监督和指导有关人员落实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标准等,及时发现和解决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各类安全问题;对设施设备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劣化、故障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隐患和问题,及时制定整治措施

和方案,并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十二、大修(专项整治)管理(包括安全生产费用项目)”约定的程序进行整治和处理,确保各类设施设备的安全运行。

(3)制定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培训和演练。发生事故应立即启动相应等级的事故应急响应和救援。

(4)委托运输管理范围内发生铁路交通事故、生产安全事故、影响列车正常运行秩序等其它突发事件,乙方应当按照国家、行业及国铁集团有关规定进行事故报告,开展应急救援,并向甲方通报情况,协助事故调查及善后处理,负责相关统计分析报甲方备案。委托范围内发生火灾、爆炸、化学污染等事故,负责配合有关部门组织施救、协助调查处理。

(5)开展京沪高速铁路安全对外宣传、护路联防工作,落实治安防控、安全保卫措施。

(6)乙方每月向甲方通报安全生产情况,甲方根据需要向乙方查询相关安全生产信息。

(7)铁路交通事故、行车设备故障损失赔偿。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铁道部令第30号)、《铁路行车设备故障调查处理方法》(铁办〔2007〕168号)、国铁集团《关于加强铁路交通事故、行车设备故障损失赔偿工作的通知》(铁总安监电〔2013〕99号)等相关规定以及甲方的标准和要求(如有),由乙方负

责办理事故和故障直接经济损失索赔相关手续,赔付款会同甲方共同确认后冲抵委托运输费用。

(8)对危及行车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经济赔偿。按照《关于依法对危及行车安全违法犯罪行为提出经济赔偿的指导意见》(铁总运〔2015〕240号)等相关规定,由乙方办理相关主张经济赔偿的案件。

4. 委托范围内发生的各类事故,其责任认定和损失的赔偿按照法定职权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进行处理。

5. 建立安全风险问题库:甲方与乙方相关部门相互协商,建立京沪高速铁路安全风险问题库并督促整治,动态管理,实现安全风险的有效管控。

6. 建立对接沟通机制。甲方与乙方定期组织沟通对接,研究专业问题的处置;通报安全生产情况,研究重点安全风险的处置,督促安全隐患的整治。

7. 建立联合检查机制:针对京沪高速铁路资产安全、资产寿命,甲方与乙方定期开展联合检查,不定期的开展专项检查;乙方开展针对京沪高速铁路的相关检查时,通知甲方派员参加。

8. 建立沿线安全环境联合巡查机制和“双段长”等长效机制,推进沿线外部环境安全隐患的预防整治工作。

二、客运管理

1. 甲方委托乙方按照《铁路旅客运输规程》、《铁路旅客运输服务质量规范》等有关规定,承担受托范围内旅客运输管理等相关业务。

2. 甲方有权对乙方承担受托范围内旅客运输管理等相关业务实施监督检查;有权依据国铁集团旅客运输规章制度和相关管理办法实施联合检查和竞赛评比活动;有权对乙方承担受托范围内旅客运输管理问题实施通报和考核。

3. 甲方有权对乙方承担受托范围内客运营销方案进行审查;有权要求乙方定期提供客流分析报告、运行图执行情况(包括临客)分析报告以及其他客运营销相关数据资料。

4. 甲方应根据客流变化,及时提出列车开行调整方案建议,报国铁集团同意后乙方组织实施。

5. 乙方负责的主要工作内容:

(1)客运营销策略的制定与实施。

(2)旅客列车开行方案的编制。

(3)站车客运人员的劳动组织和管理。

(4)列车、车站旅客服务(含列车餐饮、保洁服务)和乘降组织。

(5)列车乘务组织管理。

(6)旅客运输安全和服务质量管理。

(7)旅客人身意外伤害和自带行李损失的处理。

(8)站、车客运配套设施设备的维护管理。

(9)列车大面积晚点及突发问题应急处置。

(10)高铁快运业务组织。

6. 乙方应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国铁集团有关旅客运输的规章制度,结合受托范围内旅客运输管理的实际需要,研究制定相关实施细则和管理措施,并报甲方备案。

7. 在充分听取甲方有关列车开行方案意见的基础上,乙方根据国铁集团列车运行图编制的有关规定,拟定受托运输管理范围内的列车运行图建议方案并报国铁集团批准。但凡涉及甲方担当列车开行方案调整(包括车次增加、减少、变更径路、调整停站和编组等),应征得甲方同意后方可上报国铁集团。遇有节假日和特殊时期运输的需要,乙方可选择实施分号列车运行图或调整列车运行方案,乙方应将实施方案文电、调度命令(涉密调度命令除外)抄送甲方。

8. 乙方应根据客流变化,及时商甲方向国铁集团提出列车开行调整方案,经国铁集团同意后组织实施,努力提高开行兑现率。

9. 乙方应将受托范围内客运营销方案(包括列车预分方案)报甲方审查。定期向甲方通报京沪高铁客流情况及有关分析报告,在充分听取甲方意见的基础上,做好客运营销策略的制定和实施工作,以促进京沪高铁客流的增长。

10. 在国铁集团指导协调下双方建立京沪高铁客运营销定期协调机制。乙方应根据京沪高铁客流特点,按照全程单

车效益最大化的原则,制定适应高铁旅客出行需求的日常、周末、节假日、高铁客流淡季、旺季等不同需求时段的客票销售策略、市场化票价调整方案,客票销售策略和列车预分方案应实行动态管理。乙方应将实施方案文电、调度命令(涉密调度命令除外)抄送甲方。

11. 乙方应将列车实际信息(包括运行图变更、临客开行、交路变化、编组调整)定期(月、季、半年、全年)书面通报甲方,并提供客运相关统计报告和数据。

12. 乙方应做好客运设备设施及客服系统维护管理工作,落实主体管理责任,确保安全稳定运行。甲方有权对客运设备设施及客服系统运行和运用维护管理状况实施监管检查,对监管检查发现问题以通知书的形式向乙方反馈相关信息。乙方对有关问题的整改情况书面向甲方反馈。对客运设备设施和客服系统新增投入和升级改造按技术改造和大修规定流程组织申报和实施。

13. 乙方应按照国铁集团高铁客运规范管理要求落实各项服务标准,不断提升站车服务质量。

14. 双方应高度重视京沪高铁服务品牌创建工作,推进京沪高铁客运提质和“复兴号”品牌战略。

15.遇下列事项,乙方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

(1)客运安全重要事项;

(2)服务质量重大问题;

(3)客票销售策略、政策问题;

(4)客服设备管理和使用中的有关问题;

(5)其它需要告知的问题。

三、调度指挥

1. 甲方委托乙方按照法律法规、《铁路运输调度规则》(高速铁路部分)(铁总运〔2017〕128号)、《中国铁路调度指挥管理办法》(铁调〔2020〕53号)等有关规定,对受托范围内京沪高速铁路列车实行集中统一调度指挥。双方应贯彻执行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确保国家重点、国防运输等重要任务的完成。

2. 乙方负责的主要工作内容

(1)在受托范围内执行《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高速铁路部分)、《铁路运输调度规则》(高速铁路部分)(铁总运〔2017〕128号)等有关规章、规定以及甲方的标准和要求(如有),制定有关工种调度及相关岗位的各项职责并认真执行。

(2)在受托范围内进行集中领导、统一调度指挥工作。负责按列车运行图组织运行列车,组织维护良好的运行秩序。

(3)安排列车运行计划和到发线使用,发布有关调度命令或口头指示,与相邻调度台交换列车运行计划。

(4)负责动车组交路临时调整、出入库及在站折返作业的组织。

(5)按照规章规定负责有关行车安全、设备安全、灾害预报信息的处理;负责非正常情况下的行车应急处置工作。

(6)按照规章规定组织实施接触网停送电计划和天窗施工(维修作业),负责行车设备发生故障时的临时要点抢修作业的安排。

(7)与京沪高速铁路委托范围内的运输生产单位、有关工种调度及相关岗位加强沟通协调,组织按相应的职责进行工作。

(8)协调相关专业部门及时处理调度指挥系统、运输生产组织和设备存在的问题。

(9)根据运输组织和安全保障的需要,及时向甲方提出调度指挥管理有关系统更新升级、安全技术设备和调度培训手段投入等建议,并提供相关依据。

四、工务系统及设备管理

1. 甲方委托乙方按法律法规、国铁集团颁布的高速铁路维修规则及安全规则等现行有效的行业标准、规则、规章、规范等有关规定以及甲方的标准和要求(如有),对其受托范围内的工务系统相关设备设施、交通与检修机具装备、备品备件、检测监测系统、数据资产与管理平台和自然灾害及异物侵限监测设施等资产进行资产保全、使用、检查、检测、监测、维护保养、维修等管理。

2. 甲方负责的主要工作内容

(1)审定乙方提出的设备技术改造、大修、专项整治等建议计划,根据审核结果及时安排相应费用,并参与验收。

(2)当京沪高速铁路运输组织发生变化需要新增工务设备时,甲方负责审核乙方提出的技术方案和设备数量,并落实资金安排实施。

(3)有权对乙方承担受托范围内的设备及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4)有权要求乙方提供与委托工作相关的文件和资料。

3. 乙方负责的主要工作内容

(1)负责对受托范围工务相关资产的保全、运用管理、维护保养、日常检修、安全管理等工作,对其安全、有效和完好负责,保证工务设施设备状态良好(与其他专业的工作界面由乙方内部明确,并书面告知甲方,如有变动及时书面通知甲方),并做好与其他专业的相关配合工作。

(2)按照乙方明确的专业工作界面,负责与京沪高速铁路资产交叉(邻近)工程和设施设备等相关监管、监护和周边环境巡视、安全保护区的管理等工作。

(3)根据有关规章制度和本合同的要求,安排工务设备维护维修作业并优化作业方案。当遇有重大事件或紧急情况,及时采取应急措施,迅速恢复设备正常使用。

(4)根据受托管理设备的状态、设备修程和运输生产、安全保障的规定,及时向甲方提出设备技术改造、大修、专

项整治以及安全技术设备投入等建议,并提供相关依据,经甲方履行决策程序后,负责组织实施。同时配合或实施甲方提出的京沪高铁沿线其他相关工作。

(5)发现工务及相关设备、设施等存在安全隐患(包括自然灾害及异物侵限监测设备、周边环境、安保区、交叉、邻近及引入工程与设施等)时,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保证设备安全,并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报告。

(6)按甲方要求及时提供以下与委托工作相关的文件和资料:委托管理工务相关资产技术履历簿、技术管理台账及动态变动情况;设施设备的运用管理、检查检测状态与评估分析情况;年(季、月)病害库动态管理台账;年度设备设施维修计划及年终落实完成情况;交叉、邻近及引入京沪高铁工程或设施建设、安全状态等统计台账和季度、年度动态台账;交叉、邻近及引入京沪高铁施工监测月分析报告;每年设备设施春(秋)检、防洪等季节性检查资料;检修机具装备年度变动台账;检测仪器仪表、特种设备检定鉴定台账;技术改造、大修及专项整治实施进度等统计资料;国铁集团或甲方要求开展的专项排查汇总情况;铁路交通事故、生产安全事故、较大设备故障、重点设备病害及其他突发事件的处理情况和分析报告等。配合甲方做好数据库、大数据、GIS等信息化平台的搭建和专业分析管理软件的开发研究,负责提供样本数据和资料,并做好开发配合和试用小结,在

甲方搭建大数据和信息化平台后负责按要求录入或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保证录入和提供的信息、资料全面、完整、真实、及时,格式规范,并做好数据的更新和日常维护及相关网络安全工作。

4. 除大修、专项整治和双方约定的专项维修项目及国铁集团统一安排的综合检测列车等对线路进行的检测工作外,其余维修工作、检查、检测、监测及养护等均属于日常维修工作,费用包含在日常维修综合单价内,由乙方根据需要做好计划安排(年度计划和大的调整计划报公司核备),费用包干使用,但乙方必须保持工务系统和设备设施等资产安全并状态完好,保证列车以规定速度安全、平稳、舒适和不间断地运行。

5. 甲方与乙方约定工务专业以下项目按专项清算办理(有关费用不包括在清算单价内),由乙方或其他专业单位组织实施。由其他专业单位组织实施时,乙方应做好配合和安全监管。

(1)精测网复测;

(2)基础变形监测(含重点区段沉降观测、维修规则要求的周期不宜超过一年的区域地面沉降地段、软土路基等特殊地段的精测网高程控制网复测等工作);

(3)线路复测;

(4)自然灾害及异物侵限监测系统专业维护与维修;

(5)钢轨及道岔预防性打磨(指周期性的全线钢轨修廓形打磨和钢轨快速打磨、整组道岔打磨。病害修理性打磨属日常维修);

(6)国铁集团统一组织的综合检测、周期性桥梁检定等专项检测监测;

(7)综合巡线;

(8)北斗应用系统等运维;

(9)双方共同确认的其他专项及灾害复旧项目。

6. 质量标准

工务设备状态和运用维护质量符合国家、国家铁路局、国铁集团有关行业、企业标准、规章、规则和规定,没有行业标准和国铁集团明文规定的,符合设计、厂商提供设计文件、维护手册等相关要求及甲方与乙方共同制定或认可的专项细则或管理办法。

五、信号系统及设备管理

1. 甲方委托乙方按照国铁集团颁发的铁路信号维护规则及有关规定,对其受托范围内信号系统及设备进行维护和维修管理。

2. 甲方负责的主要工作内容

(1)审定乙方提出的设备技术改造、大修、专项整治等建议计划,根据审核结果及时安排相应费用,参与工程验收。

(2)负责缴纳GSM-R频率占用费。

(3)当京沪高速铁路运输组织发生变化需要新增信号设备时,甲方负责审核乙方提出的技术方案和设备数量,并落实资金安排实施。

(4)有权对乙方承担受托范围内的设备及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5)有权要求乙方提供与委托工作相关的文件和资料。

3. 乙方负责的主要工作内容

(1)负责受托范围内信号系统及设备的维护维修、运用管理、安全管理工作,对其安全、有效和完好负责,保证设施设备状态良好。

(2)根据有关规章制度和本合同的要求,安排信号设备维护维修作业并优化作业方案。当遇有重大事件或紧急情况,及时采取应急措施,迅速恢复设备正常使用。

(3)根据国铁集团信号技术政策、技术标准、大修周期、设备运用情况等,向甲方提出设备技术改造、大修、专项整治建议计划,经甲方审核后组织实施。配合或实施甲方提出的京沪高铁沿线其他相关工作。

(4)发现信号设备房屋、设施等存在安全隐患(包括机房漏雨、破损、温度、湿度、电源等安全隐患)时,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保证设备安全,并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报告。

4. 质量标准

设备状态和维护质量必须符合国家铁路局及国铁集团有关高速铁路的要求和规定。

维护规则中未纳入的单项设备的维护质量,必须符合设备供应商提供的产品使用维护手册的有关规定。

六、通信系统及设备管理

1. 甲方委托乙方按照国铁集团颁布的铁路通信维护规则及有关规定,对其受托范围内通信系统及设备等进行维护和维修管理。

2. 甲方负责的主要工作内容

(1)审定乙方提出的设备技术改造、大修、专项整治等建议计划,及时安排相应费用,参与工程验收。

(2)甲方有权对乙方承担受托范围内的设备及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3)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与委托工作相关的文件和资料。

3. 乙方负责的主要工作内容

(1)负责受托范围内通信系统及设备的维护维修管理、运用管理和安全管理工作,对其安全、有效和完好负责,保证设施设备状态良好。

(2)根据国铁集团通信技术政策、技术标准、大修周期、设备运用情况等,向甲方提出设备技术改造、大修、专

项整治的建议计划,经甲方审核后组织实施。配合或实施甲方提出的京沪高铁沿线其他相关工作。

(3)发现通信设备房屋、设施等存在安全隐患(包括机房漏雨、破损、温度、湿度、电源等安全隐患)时,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保证设备安全,并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报告。

(4)受托范围内运输组织发生变化时,负责向甲方提出通信配套技术方案和需要新增的通信设备数量及投资估算。

(5)负责受托范围内无线电管理工作。

4.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在甲方所属的地界内(含房屋设施内)、固定设施、光缆、电缆通道内安装或敷设与京沪高速铁路运输业务及安全无关的各种设备及光缆、电缆,不得将相关设施设备等资产挪作它用,更不得以买卖、抵押等方式随意处置。

5. 质量标准

通信设备维修和服务质量符合国家和国铁集团通信维修和质量标准。维护规则中未纳入的单项设备的维护质量,必须符合设备供应商提供的产品使用维护手册的有关规定。

七、供电专业及设备管理

1. 甲方委托乙方按照法律法规、国铁集团颁布的维护规则以及甲方的标准和要求(如有),对其受托范围内牵引供

电、电力、给水设施进行维护、维修和监管管理。对其安全、有效和完好负责,保证设施设备状态良好。

2. 甲方负责的主要工作内容

(1)审核乙方提出的设备技术改造、大修、专项整治等建议计划,并及时安排相应费用,参与工程验收。

(2)审核乙方提出的由于受托范围内运输组织变化需要新增的设备数量计划,做好确认和资金落实工作。

(3)甲方有权对乙方承担受托范围内的设备及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4)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与委托工作相关的文件和资料。

3. 乙方负责的主要工作内容

(1)负责受托范围内牵引供电所,接触网及供电线路;电力变配电所及电力贯通线,供电SCADA系统;给水设施和室外水消防设施及上述设备检测维护所用设备、机具、车辆和维修管理信息系统设备的运行维护维修及相关安全管理工作。对供电、电力设备的调度指挥,按照国铁集团相关规定实行集中调度指挥。

(2)按国铁集团规定认真做好供电、电力、给水设施设备定期检查工作,及时发现隐患并整修,确保供电、供水设备安全可靠运行。

(3)根据国铁集团技术政策、技术标准、大修周期、设备实际运用情况等,向甲方提出设备技术改造、大修、专项整治建议计划,经甲方审定后组织实施。配合或实施甲方提出的京沪高铁沿线其他相关工作。

(4)负责供电、电力设备的定期试验。按规定及时填写技术报表及设备履历簿,及时提报给甲方并上报国铁集团。

(5)对检修养护无法解决的系统安全问题及时向甲方提出,并与甲方共同组织专题研究。

4.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利用甲方设备设施和资源向京沪高铁运营及安全以外的其他方供水和供电(抢险救灾除外),不得在甲方地界内(含房屋设施内)从事与委托运输管理无关的其他活动。乙方不得以买卖、抵押、挪作他用等方式处置受托运输管理的相关资产。

5. 质量标准

设备维护质量必须符合国家、国铁集团有关规定的标准。维护规则中未纳入的单项设备的维护质量,必须符合设备供应商提供的产品使用维护手册的有关规定。

八、信息系统管理

1. 甲方委托乙方按照国铁集团关于印发《中国铁路总公司网络安全管理办法》(铁总科信〔2018〕134号)、《中国铁路总公司信息系统运行维护管理办法》(铁总科信〔2019〕

41号)等有关规定,对其受托范围内信息系统进行维修和维护管理。

2. 甲方负责的主要工作内容

(1)甲方向乙方提供受托范围内的信息系统设备技术台帐及相关的技术材料。

(2)信息系统应用软件优化与更新。属于国铁集团统一管理的应用软件由甲方会同乙方向国铁集团业务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属于路局独立部署的应用软件经双方协商一致,由乙方协调应用软件开发单位完成,所需费用由甲方负责解决。

(3)审核乙方提出的设备技术改造、大修、软件升级等建议计划,并及时安排相应费用。

3. 乙方负责的主要工作内容

(1)负责信息系统的日常管理,实施日常检查和定期巡检;对信息系统发生的故障及时组织抢修和修复;根据国铁集团统一安排负责应用软件版本更新及网络安全风险防范工作;协助通信部门,处理广域网通道故障。

(2)负责信息系统设备(含配套系统软件)的日常维护维修与管理。对信息系统核心主机、网络设备、大型不间断电源、操作系统、配套应用软件和其它关键设备,督促供货方按照签订的合同要求提供保修服务。

(3)按照有关规定向甲方提报设备技术改造、大修、软件升级建议计划,经甲方审定后组织实施。

(4)建立技术履历(包括设备大修维修记录等)和信息系统资产台账(包括信息系统资产数量及状态等),作为技术维护管理档案,每年定期向甲方提供。

(5)积极参与甲方信息化建设工作。在功能需求、数据采集与共享、接口调试、网络安全、环境部署、应用推广、运行维护等方面提供支持与配合,对于建设完成后的智能运维管理系统等信息化平台,负责及时填报、更新数据并做好相关维护、运用、网络安全等工作。

4. 质量安全标准

相关信息系统及客服系统维护和技术支持工作,符合国家和国铁集团规定的质量、技术和安全标准。国家和国铁集团没有规定标准的,应符合设备厂商提供的产品使用维护手册中规定的标准。

九、房建设备管理

1. 甲方委托乙方按照国铁集团颁布的现行的大修维修规则及有关规定,负责站房、雨棚、站台及保养点、四电所亭、警务区和岗亭等受托范围内全部房屋、构筑物及附属设备房建专业有关资产保全、运用、维修保养、日常检修、特种设备检定、消防和安全管理等工作。

2. 甲方负责的主要工作内容

(1)审核乙方提出的设备技术改造、大修、专项整治建议计划,并及时安排相应费用,参加验收。

(2)当京沪高速铁路运输组织发生变化需要新增房建设备时,甲方负责审核乙方提出的技术方案和设备数量,并落实资金安排实施。

(3)有权对乙方承担受托范围内的设备及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4)有权要求乙方提供与委托工作相关的文件和资料。

3. 乙方负责的主要工作内容

(1)负责对受托范围房建及相关资产(包括房屋设备、构筑物及给水、排水、电气照明、供暖、空调通风、电梯、消防、楼宇自控等附属设备)的保全、运用管理、维护保养、日常检修、安全管理等工作,对其安全、有效和完好负责,保证房建设施设备状态良好(与其他专业的工作界面由乙方内部明确,并书面告知甲方,如有变动及时书面通知甲方)。

(2)承办受托范围内的设备检测、环保监测、人员培训、配合甲方做好申报领证等工作。

(3)负责站区给水设备运用维修管理工作,确保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4)根据有关规章制度和本合同的要求,安排房建设备维护维修作业并优化作业方案。当遇有重大事件或紧急情况,及时采取应急措施,迅速恢复设备正常使用。

(5)根据受托管理设备的状态、设备修程和运输生产、安全保障的规定,及时向甲方提出设备技术改造、大修、专项整治以及安全技术设备投入等建议,并提供相关依据,经甲方履行决策程序后,负责组织实施。同时配合或实施甲方提出的京沪高铁沿线其他相关工作。

(6)发现房建及相关设备、设施等存在安全隐患(包括房屋、构筑物、附属设备及周边环境等)时,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保证设备安全,并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报告。

(7)按甲方要求及时提供以下与委托工作相关的文件和资料:委托管理房建相关资产管理台账及动态变动情况;设施设备的运用管理、检查检测状态与评估分析情况;病害库动态管理台账;每年设备设施春检、秋检资料;技术改造、大修、专项整治实施进度等统计资料;铁路交通事故、生产安全事故及其他突发事件的处理情况和分析报告等。

(8)负责对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4. 甲方与乙方约定房建专业以下项目由乙方或其他专业单位组织实施。由其他专业单位组织实施时,乙方应做好配合和安全监管。

(1)乙方因技术原因无法实施的项目(如钢结构、玻璃幕墙结构检测、监测等),经甲方同意,由甲方承担相关

费用,乙方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含路内其他单位)实施,并将实施结果及时报送甲方。

(2)房建设备维修项目中,影响行车安全或旅客出行安全、日常维护难度大、发生频次高、维护费用大的雨棚(候车厅)大面积灯具更换、幕墙玻璃更换、钢结构涂装整体维修、大面积站台侵限和沉降整治等项目,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提报实施方案和费用预算作为技术改造或专项整治项目,经甲方审核批准后,由乙方组织实施,在委托运输管理费之外单独结算。

5. 质量标准

房建设备状态和运用维护质量符合国家、国家铁路局、国铁集团有关行业、企业标准、规章、规则和规定,没有行业标准和国铁集团明文规定的,符合设计、厂商提供设计文件、维护手册等相关要求及甲方与乙方共同制定或认可的专项细则或管理办法。

十、委托运输费用管理与结算

甲乙双方应共同遵守国铁集团《国铁集团运输成本费用管理核算规则》(铁财〔2020〕25号)(以下简称《成本费用核算规程》)、《中国铁路委托运输管理清算办法》(铁财〔2020〕84号)和《铁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铁财〔2020〕209号)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管理、核算、使用、结算委托运输费用,确保安全生产必须支出。

(一)委托运输费用项目和内容

1. 委托运输费用项目

委托运输费用项目,主要包括动车组列车服务费、基础设施设备维护与车站旅客服务费、设施设备大修和专项整治费用以及其他费用。

2. 委托运输费用项目内容

(1)动车组列车服务费是指乙方为收入归属甲方的动车组列车提供乘务等服务,甲方支付乙方用于补偿列车服务人工支出(包括动车组司乘人员、保洁人员、其他人员和间接与管理人员工资及工资附加费支出),列车服务发生的备品、消耗品支出,保洁、吸污等其他直接支出,以及间接生产和管理费支出的款项。

(2)基础设施设备维护与车站旅客服务费是指乙方为甲方路网基础设施设备养护维修、车站旅客服务,甲方支付乙方用于补偿人工支出(车站、工务、通信、信号、供电、电力、随车列检、供水、房建、调度、线路巡防等单位直接生产人员和间接与管理人员工资及工资附加费支出),车站、工务、通信、信号、供电、电力、供水、房建等设施设备养护维修和车站旅客服务等直接支出,以及间接生产和管理费支出的款项。

(3)设备设施大修和专项整治费是指乙方按照设备修程规定对委托运输管理的固定资产进行大修理或按照安排的设备设施重点整治所发生的相关支出。

(4)其他费用是指上述(1)—(3)项费用以外的费用。包括事故损失、灾害损失复旧性费用、一等座与商务座旅客特殊服务费用、委托管理考核费用、经济纠纷发生的费用,以及其他专项一次性费用。

上述委托运输费用项目包含的范围按照《成本费用核算规则》规定的范围确定。纳入安全生产费用项目的,由甲方与乙方按照《铁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铁财〔2020〕209号)另行单项清算,不纳入委托运输管理费清算。其中,动车组列车服务费、基础设施设备维护与车站旅客服务费中包含的安全生产费用项目支出,按照实际单项清算金额从委托运输管理费中扣除。

(二)委托运输费用标准

1. 经甲方、乙方协商确认委托运输费用项目、工作量名称和结算单价如下(不含税):

序号费用项目工作量单位结算单价(不含税)
1动车组列车服务费千辆公里0. 1329万元/千辆公里
2基础设施设备维护与车站旅客服务费营业公里176. 38万元/营业公里

委托运输费用项目、工作量名称本合同期内不再变更。结算单价自2022年度起每年在上表的结算单价(不含税)的基础上按照6. 275%增长执行。

2. 设备设施大修和专项整治费用,按照大修(专项整治)管理约定,实行分项目预算管理,分项目决算(计价)结算。

3. 其他费用确认:

(1)受托范围内发生各类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和产生的救援费用,根据第三方有权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由责任方承担。

(2)对涉及安全的灾害抢险等项目,由乙方先行应急处理、实施,发生的费用向甲方列明清单,据实办理结算。

(3)处理旅客运输业务所涉合同纠纷(包括旅客意外伤害等情形)及诉讼所发生的费用(包括先期救治、处理费用)先由乙方垫付,后按责任(包括法院判决、调解确定的责任)划分,由责任方承担。责任不明或无法确定责任划分、无法追回垫付费用的,需由甲方承担。

(4)灾害复旧,按照单项预算管理,完工验收后,分项决算或计价单独办理结算。

(5)一等座与商务座旅客特殊服务费用、委托管理相关考核费用等按国铁集团规定或甲方、乙方认可的考核文件确认。

(6)如甲方不再提供必要的交通工具,另行增加汽车折旧费用,具体数额双方另行核定。前述费用按单项费用另行据实清算。

4. 乙方从事受托业务所需的零小工器具、备品备件由乙方购买;乙方转委托业务发生的费用包括在委托运输费用标准内,甲方不另外支付。

5. 因生产经营需要,乙方占用甲方资产用于委托运输管理范围以外用途,由双方签订协议,按照成本补偿原则,向甲方支付资产使用费。

6. 为了加强用水、用电能源消耗管理,建立委托范围内生产用水、用电基数包干机制,基数内由乙方包干使用,实际使用较基数节约部分按照相应的平均单价计算对应的费用由甲方增加乙方委托运输费用结算。实际使用较基数超出部分按照相应的平均单价计算对应的费用由甲方减少乙方委托运输费用。

鉴于目前水电表不能一一对应使用站段,无法对使用单位用量进行考核,甲方同意,为达成上述加强用水、用电能源消耗管理的目的,甲方将根据实际管理需求出资加装水电表。

本协议期内每年生产用水、用电基数以2018年实际发生数为基准,分别为861478吨、4999万度,基数见下表。甲方建立生产用水、用电明细统计台账,每年年底由乙方确认,作为结算依据。

用电
序号配电所名称电费项目2018年(万度)
1DK376(禹城)总电量361. 45
2济南西总电量2551. 81
3泰山西站总电量603. 46
4曲阜东站总电量606. 65
5滕州东站(一电源)总电量164. 53
6滕州东站(二电源)总电量208. 78
7枣庄西站总电量501. 92
济南局集团公司管段电量合计(万度)4998. 61
用水
序号用水地点水费项目2018年(吨)
1济南西站(含动车所)总水量(吨)601500. 00
2泰安西站(含保养点)总水量(吨)127817. 00
3曲阜东站(含保养点)总水量(吨)64504. 00
4滕州东站总水量(吨)17716. 00
5枣庄西站(含保养点)总水量(吨)49941. 00
济南局集团公司管段水量合计(吨)861478. 00

7. 对未约定标准据实结算的费用,可由双方共同组织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费用进行真实性审计,依据审计结果确定费用结算标准。

(三)双方权利义务

1. 乙方根据有关规定确定各专业作业技术标准、维修标准、修程修制并严格执行,应当充分利用专业优势和规模优势,降低费用支出。

2. 乙方按照相关文件规定的科目对实际发生的委托运输项目中费用性支出,分委托单位、分成本项目设置明细科目进行单独核算。资本性支出按企业会计准则和乙方相关制度办法规定,分委托项目、委托单位、支出内容等进行单独核算。

3. 乙方占用甲方资产用于委托运输管理范围以外用途的,由双方协商一致后另行签订协议,确定资产使用费;乙方使用甲方所属资产以外的设施设备从事委托运输业务、提供相关服务的,根据资产权属关系和实际支出向甲方收取费用,具体项目和费用双方另行约定。

4. 甲方委托乙方开展设施设备技术改造、大修、灾害预防、灾害复旧、病害整治、人员培训、运营管理等专项服务的,由乙方履行规范程序后提出书面建议,甲方经内部决策程序审批同意后委托乙方实施。双方按相互签认的工作量和标准计算费用,属于资本性支出的应单独核算,统一清算。

5. 确因委托运输管理需要,发生委托运输管理费用协议以外的费用支出时,乙方应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并签订补充协议后方可执行。但发生抢险救灾、避免危及运输安全的

费用支出事项,可在确保运输安全的情况下,先行实施并同步告知甲方,并向甲方提供工作量和支出清单,作为双方结算费用依据,及时签订补充协议进行规范。涉及第三方责任的,由甲方会同乙方向第三方追偿。

6. 双方与第三方签订三方协议的,按协议约定支付费用。三方协议中明确由甲方直接向第三方支付费用的,乙方不再向甲方收取相关配合费。

7. 双方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对约定结算标准的,乙方应定期向甲方提供相关工作量等信息;对据实结算的,乙方应定期向甲方提供相关工作量、定额标准和费用等信息。甲方应按协议约定及时支付委托运输管理费用。

(四)委托运输费用结算

委托运输费用结算采用月度预付,季度(年度)结算方式。甲方按照上季度支付乙方的委托运输费用总额的月平均数,每月25日之前预付委托运输费用,季度(年度)根据双方签认的结算数结算。

十一、技术改造管理(包括安全生产费用项目)

乙方负责委托范围内(包括电气化维管项目)设施设备技术改造管理工作。

1. 乙方于当年9月底前向甲方函报下一年度技术改造建议计划(包括电气化维管项目),建议计划应明确项目建

设的必要性、主要内容、规模、标准及投资估算等,建议安全生产费用项目。

2. 甲方组织调研后,函复批准乙方立项,乙方根据公司立项批复,组织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3. 乙方3个月内组织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工作后,应以正式文件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审核意见(包括电气化维管项目)报送甲方。

在建议计划提报之后,国铁集团或者甲方如有新的文件规定或者实际情况需要安排的项目,乙方则按照其规定直接组织编制新增技术改造项目的可研文件,经初审后函送甲方。

4. 甲方对可研及概算审查后,函复实施意见,下达实施计划,并按计划投资额度的60%拨付预付款。乙方应于每个季度终了前向甲方提交项目实施进度及投资完成统计资料,作为甲乙双方暂估投资完成额度依据,甲方对乙方提交统计资料审查后,按照实际进度占实施计划比例抵扣预付款后拨付项目进度款,预付款不够抵扣的于委托运输付费资金中抵扣。项目累计进度款不超过计划投资额度的90%。

涉及电气化维管设施设备的技术改造项目,甲方同时向乙方和电气化维管公司下达实施计划,甲方向电气化维管公司拨付预付款。

5. 乙方及电化维管公司按照内部技术改造管理程序依法合规组织实施。包括组织施工图设计及审查、技术改造项目招标、实施、验工计价。

实施过程中,发生批准可研投资10%以上或技术方案的重大变更,乙方需重新编制可研并报甲方批准。

电气化维管公司负责实施的项目,乙方专业部门负责项目技术方案审查、安全和质量的监督检查。

6. 项目竣工后,乙方组织验收,并书面通知甲方参加,验收合格后形成验收报告。

乙方在技术改造项目竣工后,应按规定及时组织验收,验收通过后15日内将验收报告报送甲方;乙方应在项目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完成固定资产移交手续,执行《铁路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和资产交付办法》的规定,编制《竣工项目资产初验记录表》。

电气化维管项目的竣工验收,由电气化维管公司组织,甲方和乙方参加验收,验收合格后形成验收报告。

7. 结算及余款拨付

验收合格后,办理结算及剩余余款拨付。乙方提供的资料包括:中标通知书、合同、末次验工计价、验收报告、发票、财固5表、应归档竣工文件(含电子文件)。纳入安全生产费用项目的,由甲方与乙方按照《铁路运输企业安全生

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铁财〔2020〕209号)单项清算。

电气化维管项目的结算,甲方直接向电气化维管公司结算。

8. 甲方根据需要,可以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对项目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报告,作为办理项目验工计价及竣工结算的依据。

9. 发生自然灾害需立即采取措施复旧以及对于危及行车安全需要立即实施的技术改造项目,乙方可先行实施,并同步告知甲方,后续完善相关程序。

10. 计划调整

对已下达实施计划但当年不能完成的项目,乙方报甲方同意后可以进行计划调整,已计价部分列本年度完成,剩余未计价部分调整计划至下一年度。

十二、大修(专项整治)管理(包括安全生产费用项目)

乙方根据运输设备大修周期及设施设备质量状态,按照国铁集团各专业大修规程、修理规则等明确的大修范围,管理受托范围内固定资产的大修或专项整治。

1. 乙方于当年9月底前向甲方函报下一年度大修或专项整治建议计划(包括电气化维管项目),建议计划应明确项目大修(整治)主要内容、规模、标准、方案及投资估算(或预算)等,建议安全生产费用项目。

2. 甲方组织调研后,对大修或整治建议计划进行函复。

3. 乙方对批准的项目(包括电气化维管项目)组织可研报告编制,经初审后报甲方批复。

4. 甲方对大修或专项整治方案及概算审查后,函复审查意见,纳入当年大修(专项整治)实施计划。

涉及电气化维管项目的,甲方向乙方函复审查意见,同时抄送电气化维管公司,纳入当年大修(专项整治)实施计划。

5. 乙方及电气化维管公司按其管理流程组织项目实施,包括组织施工图设计及审查、项目招标、实施、验工计价等。

6. 实施过程中,如概(预)算有变更和技术方案有重大变化的,均需报甲方批准。

电气化维管公司负责实施的项目,乙方专业部门负责项目技术方案审查、安全和质量的监督检查。

7. 项目竣工后,乙方组织验收,并书面通知甲方参加,验收合格后形成验收报告,其中机械动力设备大修项目由乙方自行组织验收。

电气化维管项目的竣工验收,由电气化维管公司组织,甲方和乙方参加验收,验收合格后形成验收报告。

8. 结算及资金拨付

甲方依据末次验工计价、验收报告、乙方(或第三方)的审查意见、应归档的竣工文件(含电子文件)办理结算,

不属于安全生产费用项目的大修(专项整治)费用纳入委托运输管理费,单项清算。属于安全生产费用项目的,由甲方与乙方按照《铁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铁财〔2020〕209号)单项清算,不纳入委托运输管理费。

涉及电气化维管项目的结算,甲方直接向电气化维管公司结算。

9. 甲方根据需要,可以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对项目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报告,作为办理项目验工计价及竣工结算的依据。

十三、统计管理

1. 乙方按照国铁集团以及甲方统计报表制度管理受托范围内各统计专业的原始数据采集、处理及统计报表、统计分析、统计数据管理和信息化等工作,包括铁路客运、客车、行包、物流、运输设备、土地、物资、设备、节能、环境、工业、固定资产投资、劳动、劳动生产率、18点统计、年度和重大检修计划及实施情况、设备设施台账及技术履历、设备秋检秋鉴、问题库、定期检测分析报告、国家有关部门或国铁集团和甲方安排的专项检查与问题排查结果、设备状态定期评价、紧急事件与设备故障信息和处置情况等统计的原始和基础信息数据采集。

2. 乙方对委托管理的统计信息进行审核、校验、汇总后上报,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完整,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统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3. 双方建立信息沟通渠道和通报机制,乙方应按甲方要求提供受托范围内的有关统计指标数据,所提供的数据应与报国铁集团的口径一致。包括但不限于京沪高铁公司车站商务座候车人数统计、京沪高铁公司动车组列车分车次分席别列车服务人数统计、京沪高铁公司列车走行千辆公里和总重吨公里统计、京沪高铁公司周转量和发送量统计等。

4. 乙方向国铁集团上报18点统计信息时,同时报甲方。

十四、能源管理

1. 甲方委托乙方按照国铁集团能源管理的政策、规定以及甲方的标准和要求(如有),对受托范围内的水、电、气等能源实行节能管理。

2. 甲方负责的主要工作内容

(1)按照国铁集团相关规定,负责缴纳应由甲方支付的能源费用。

(2)根据乙方节能管理的需要,提供所掌握的能耗数据。

(3)为满足节能降耗的需要,组织研究相关技术改造项目,负责相应费用。

(4)甲方鼓励和支持乙方通过合同能源等方式实现节能减排工作,按谁投资谁受益原则进行清算,实施方案应征得甲方同意。

3. 乙方负责的主要工作内容

(1)对能耗使用情况进行分类统计,分析异常情况,提出解决方案,并报甲方备案。

(2)协助甲方进行枢纽内供电(水)费用清算,负责抄表等核算工作,定期提报费用分摊表,为甲方费用清算提供依据。

(3)做好商业、广告等用电管理,及时回收电费,并将收费清单在每月底报甲方核备。

(4)根据设备运行状况,向甲方提出节能降耗合理化建议。

十五、消防安全管理

1. 甲方委托乙方负责委托范围内消防安全,并承担受托范围内设施设备的防火减灾工作。

2. 甲方负责监督、检查并保证防火安全所必要的设备设施投入。

3. 乙方负责的主要工作内容

(1)负责受托范围内消防安全日常管理,建立健全防火安全管理机制和制度,严格落实消防安全岗位责任和逐级负责制,明确防火组织和责任人员。负责制定火灾应急预案。

(2)负责消防宣传、职工(包括客车值乘、重点工种、重点部位等人员)岗位消防培训、火灾应急预案演练,提高防火、初起火灾自救能力。

(3)加强消防设备设施的维护,保证设备设施的完好,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间距符合技术标准。

(4)负责对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十六、铁路用地管理

1. 甲方委托乙方负责受托范围内铁路用地的管理。

2. 甲方负责的主要工作内容

(1)负责铁路用地权属管理工作。负责土地权属调查、登记和变更工作,维护土地资产合法权益。

(2)负责铁路用地资产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和国铁集团以及省级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负责用地资产处置方案的拟定和报批工作。

(3)按照国铁集团铁路用地管理相关规定,建立铁路用地管理台帐,并向乙方提供委托管理铁路用地的土地权属资料。

(4)负责对委托管理范围内铁路用地管护效果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有关问题反馈乙方督促整改。

(5)接待和处理涉及铁路用地的来信来访,受理用地违法行为的检举、控告和申诉。

(6)对委托管理范围内的土地资源进行开发利用时,应通知乙方。

3. 乙方负责的主要工作内容

(1)按照国铁集团制定的铁路用地管理标准、技术规范和管理办法,负责委托管理范围内铁路用地的守护、巡视工作;制止、纠正违规违法用地行为。

(2)负责铁路用地界桩的补设及日常养护维修工作;负责委托管理范围内违章建筑物、构筑物的清理工作。

(3)负责做好铁路用地管理业务与其他铁路运输生产业务的衔接工作。

(4)按照甲方提供土地权属资料,建立铁路用地管理工作台账并协助甲方建立土地资产台账;如铁路用地地界参照系发生变化,应及时通报甲方修改竣工用地图和土地资产台账。按年与甲方共同做好管理工作台账和土地资产台账的对账工作。

(5)对危及行车安全的违法用地行为和土地权属纠纷案件,在坚决制止事态蔓延的同时,须及时报告甲方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并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6)定期向甲方报告委托管理范围内的铁路用地管理工作。对甲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按照国家和国铁集团的规定,及时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告甲方。

(7)对需占用甲方土地资产的交叉、邻近、引入工程项目,应督促占用方与甲方办理土地资产占用手续,根据甲方的路由批复组织技术方案审查,负责工程项目实施的监管等工作。

4. 乙方依据本合同确定的工作范围和管理项目,依据甲方提供的铁路用地权属资料及图纸,按照国铁集团制定的铁路用地管理标准、技术规范和管理办法及甲方土地管理办法,履行铁路用地管理职责。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委托范围内的铁路用地挪作它用,更不得以买卖、抵押等方式随意处置。

5. 乙方利用甲方委托管理的设施设备、土地资源等资产从事经营开发等业务,应征得甲方同意,并根据依法规范、互利共赢的原则另行签订协议。

6. 乙方应积极支持配合甲方对委托管理范围内的土地资源开发利用。

十七、客站商业资产管理

甲方与乙方按照《京沪高速铁路客站商业资产委托经营合同(济南局)》的约定对客站商业资产进行管理,享有相关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十八、供电专业监管

甲方与乙方按照《京沪高速铁路牵引供电、电力设施济南局管段委托运行维修管理合同》的约定对供电专业及相关事项进行监管,享有相关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京沪高速铁路股份有限公司

经 济 合 同

合同名称:京沪高速铁路委托运输管理合同(上海局)

合同编号:京沪公司-2022-

二零二二年

京沪高速铁路委托运输管理合同

甲方:京沪高速铁路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洪润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蜂窝路5号院1号楼乙方:中国铁路上海局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侯文玉地址:上海市条目东路80号

鉴于:

1. 甲方系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是京沪高速铁路筹资建设、经营管理及债务偿还的责任主体。

2. 乙方系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铁路运输企业,具备与受托业务相适应的运输管理资源,能够独立承担受托的运输业务。

3. 甲方已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决定将京沪高速铁路运输管理相关业务委托给乙方管理。

4. 乙方已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同意接受甲方的委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铁集团”)相关规定,

本着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协商达成本合同。

第一条 委托运输管理的范围

(一)甲方所有京沪高速铁路,正线长度1,318公里。委托运输管理管界为:京沪高速铁路中的上海虹桥(含)至徐州东站(含),共涉及13个车站。开通客运业务的车站为:徐州东站、宿州东站、蚌埠南站、定远站、滁州站、南京南站、镇江南站、丹阳北站、常州北站、无锡东站、苏州北站、昆山南站和上海虹桥站。

委托运输管理的各专业系统管界以原铁道部《关于京沪高速铁路专业管界划分的意见》(铁运〔2011〕32号)、《关于公布京沪、郑西、武广高铁调度优化调整方案的通知》(铁运〔2011〕117号)、《关于对京沪郑西武广高铁调度优化整合施工方案的复函》(运调调度函〔2011〕554号)及京沪高速铁路资产范围调整后相关方签订的资产移交协议中确认的边界为准。

(二)委托设备明细详见本合同附件1《京沪高速铁路委托运输管理资产清单》。

第二条 委托运输管理的内容

按照“专业管理、系统负责”的原则,甲方委托乙方开展运输管理工作。委托运输管理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事项。

(一)运输组织管理。包括列车开行方案、运行图编制、列车径路、调度指挥、行车组织、施工计划管理、客运组织、规定的客运服务(含餐饮、保洁服务)、装卸管理、运输计划、运输统计等。甲方不设调度台,由乙方集中调度统一指挥。

(二)运输基础设施管理。包括但不限于站场设施、轨道、桥涵、隧道、路基、声(风)屏障、限高防护架、防护栅栏、救援疏散通道(含通道口及维修便道)、隧道防灾疏散救援系统、精测网、基础变形监测网、设备检测监测系统(包括健康监测、沉降监测、道岔监测、雨棚检测等)、房建及生产生活设施、消防系统、楼宇自控系统、视频监控系统、客服系统、高速铁路自然灾害及异物侵限监测系统、通信信号(含无线电管理)、牵引供电、电力、给水、机辆安全监测检测设备、车号识别设备、养护工机具、相关安全设施设备等技术设备的使用、维护、管理等工作。相关信息系统及其承载网络、附属设备设施的使用、维护和网络安全管理等。涵盖委托范围内甲方全部资产的保全、使用、维护、管理及技术改造、大修、专项整治等工作(甲方需及时批准落实资金)。其他双方特别约定的事项,按特别约定处理。对双方共同委托第三方维管的牵引供电和电力设施设备的维护维修和安全管理进行监督管理,牵引供电和电力设备的运行、抢修由乙方集中调度指挥。

(三)运输移动设备管理。包括动车组、通信信号车载设备、自轮运转设备等采购、使用、维护、修理、运用管理等。对进入委托范围运行或作业的其他设施设备上线许可的审查审批、运用监督管理等。

(四)运输安全管理。包括铁路设施设备的安全保障、列车运营安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日常管理、营业线施工安全、防洪防汛、地质灾害防护、治安综合治理、平安建设及外部环境安全隐患整治、线路巡防、受托方人身安全等管理,沿线安全防护设施的养护维修、沿线生产经营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反恐怖、消防及应急处置等工作,以及取得甲方对路由和资产占用的同意,地方涉及京沪高铁工程的设计审查和实施管理。

(五)运输收入管理。乙方应按照国铁集团规定的时间,负责编报并及时向甲方提供运输收入会计报表及相关信息。

(六)铁路用地管理。包括受托范围内铁路用地的守护、巡视等日常管理工作;铁路用地及安全保护区界桩的补设和日常养护维修;以及制止、纠正违法违规用地行为,及时处置危及运输安全的用地活动等。

(七)统计管理。包括铁路客运、客车、行包、物流、运输设备、土地、物资、节能、环境、工业、固定资产投资、劳动、劳动生产率、18点统计、年度和重大检修计划及实施情况、设备设施台账及技术履历、设备秋检秋鉴、问题库、

定期检测分析报告、国家有关部门或国铁集团和甲方安排的专项检查与问题排查结果、设备状态定期评价、紧急事件与设备故障信息和处置情况等统计的原始和基础信息数据采集,统计报表的汇总、审核、分析、上报,运输业调查普查有关业务,统计相关信息系统的规范和统计监督检查等管理工作。

(八)卫生防疫管理。包括站车食品安全管理、食品运输污染控制、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和防护、集中式供水卫生监测、传染病防治、运营环境卫生监测、列车病媒生物防制、集便排污卸污、垃圾收集处理和人员医疗救护等。

本条第(一)至(八)款所述各专业管理的安全责任、工作内容、作业标准以及技术标准等按照铁路行业管理有关规定执行,行业管理有关规定不明确时,按照国铁集团有关规定和要求、甲方企业标准和管理规定、乙方有关规定和细则的优先秩序执行。甲方无明确标准和规定时执行乙方规定。

(九)运输关联业务管理。包括服务旅客、与运输业务相关的站车商业、广告、停车场、多式联运、仓储配送、以及使用受托方通信资源(电路、网络、端口)等业务。经营开发方式、收益分配方式和标准等事项可另行约定。

(十)其他内容。

1. 委托管理范围内的运输设施设备的技术改造、大修、专项整治项目实施委托乙方负责,具体按照本合同附件2《京沪高速铁路委托运输管理专项管理细则》执行。

2. 运营条件管理。

3. 铁路运输清算实施管理。包括铁路运输收入清算原始数据、基础数据收集、确认,清算结果信息的核对与确认。

4. 资产经营开发工作,包括乙方(含下属企业)利用甲方委托管理的设备设施、土地等从事土地综合开发、站车商业经营开发、广告发布等业务,应征得甲方同意,并根据互利原则另行签订专门协议。

(十一)委托管理设备数量以交接设备数量为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设备数量发生变化时由双方进行书面核定。甲方委托乙方实施管理的工器具及备品备件,应由乙方所属站段按国铁集团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使用、补充,其使用、补充等动态调整情况交给甲方备案。

以上委托运输管理各项工作内容的安全责任承担、作业标准、工作模式以及技术组织方案等具体内容详见本合同附件2《京沪高速铁路委托运输管理专项管理细则》。

拟委托管理的其他经营性业务,甲方和乙方协商一致后,另行签订协议,明确界定双方权利、责任。

第三条 委托期限

自2022年1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止。本合同期限届满前六个月,双方应就重新签订委托运输管理合同有关事项进行协商,并在本合同有效期届满前15个工作日内完成新合同签订。

第四条 委托运输管理费用和铁路运输清算

(一)委托运输管理费用,由双方按项目对应工作量和结算单价确定,据此每年对委托运输管理费用结算签认。具体按照本合同附件2《京沪高速铁路委托运输管理专项管理细则》执行。

(二)双方执行行业铁路运输收入清算规则有关规定,按照铁路运输收入清算平台管理办法要求办理清算基础信息的收集、确认工作。

(三)委托运输费用结算采用月度预付,季度(年度)结算方式。甲方按照上季度应付乙方委托运输费用月平均数,每月在25日之前预付委托运输费用,季度(年度)根据双方签认的结算数结算。具体约定请参见本合同附件2《京沪高速铁路委托运输管理专项管理细则》“十、委托运输费用管理与结算”。

第五条 税费

在遵守适用的法律、法规前提下,双方各自承担因本合同而应付或与本合同有关而应付的所有税费。

第六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

(一)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依法享有委托方的合法权益,独立承担相关民事责任。

(二)甲方享有其投资所对应铁路基础设施、移动设备及相关资产所有权。甲方负责办理委托范围内合法运营的所有手续,并及时办理履行本合同所需的备案报批手续,负责落实保证委托资产正常运行所需资金。

(三)甲方应根据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标准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委托运输管理费用及其他约定费用,并将委托运输管理费用中的工资、安全生产必要支出以及灾害复旧和防治、病害整治等费用作为资金支付的第一顺位。

(四)甲方负责审核乙方提出的受托范围内设备技术改造、大修、专项整治、应急安全补强、灾害复旧和防治、专项检测等建议,并及时予以书面答复,应积极配合乙方所属单位开展的项目验收工作。对验收手续齐备、列账资料齐全的项目,应及时进行资料签收确认,及时足额落实资金,确保运输安全。甲方根据乙方提供的验收报告、组固资料及时办理组固。国铁集团对全路提出统一要求的设备改造、应急安全补强以及运输设备大(中)修规程和标准规定的相关项目,双方应积极响应,甲方保证费用落实到位,乙方负责组织实施。

(五)因工程缺陷在设备运营过程中产生影响运输安全的设备安全隐患,需进行设备技术改造或补强的,所发生的费用由甲方负责。

(六)对危及运输安全需要先行实施的项目(含信息系统应急抢修),乙方可先行实施,并同步告知甲方,以工作量和支出清单形式报甲方。甲方应对工作量和支出清单予以确认,并支付相关费用。

(七)甲方对委托乙方管理的设备有技术改造变动时,须提前与乙方沟通协调;遇影响设备稳定、设备使用和行车安全的施工作业时,按乙方的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八)在委托运输管理期限内,甲方依法出售、出租、抵押、挪作他用、担保委托设施设备或改造变动委托范围资产,应提前告知乙方,影响本合同执行的,甲方和乙方应提前协商修改相关合同条款或签订补充合同。

(九)应支持并配合乙方共同开展客流调查及制定年度运输计划等工作。

(十)对委托管理的铁路用地,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委托管理铁路用地的土地权属资料。甲方依法享有占有、使用、经营和收益的权利,承担属于土地使用权人的责任和义务,负责土地权属管理和土地资产管理工作,有权对委托管理范围内铁路用地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处理土地权属纠纷和违法

用地行为。考虑铁路的发展规划及运输安全,委托管理期限内,如甲方需对委托管理范围的铁路用地进行处置,应提前函告乙方。

(十一)甲方应依据铁路行业有关统计规定,配合乙方完成相关的统计工作,同时甲方应将缴费能源数量及金额及时按统计周期反馈给乙方。甲方未委托管理的其他专业统计业务,由甲方负责完成统计报表编制工作后,按规定报国铁集团,并接受统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十二)甲方在工商注册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而签订的法律文书,其内容不得与本合同发生冲突,并不得向任何第三方转让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及义务。

(十三)甲方负责与外部电网建立供用电关系,与地方供水单位建立供水关系。甲方所委托乙方的运输管理业务及其相关设施发生的水、电等费用(含牵引供电)由甲方向供应方直接支付。

(十四)甲方有权对乙方受托管理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存在的安全问题应以书面方式及时通知乙方。

(十五)甲方有权对委托乙方管理的与收入、付费、高铁列车快件运费等相关数据进行查询、核实。

(十六)委托运输管理业务原则上不能再次转委托。确需第三方提供专业化维护维修服务的,由甲方与乙方共同商定选择第三方,原则上由乙方与第三方签订转委托协议。如

认为必要的,可签署三方转委托协议,明确各自的职责、权利和义务,由乙方负责监管。乙方对运输管理业务转委托后,对转委托的运输管理业务仍然依据本合同的约定承担管理责任、安全责任。

(十七)委托事项涉及的有关合同管理及诉讼事务,双方另行协商。

(十八)甲方与乙方应积极协调推进信息化建设和大数据应用等相关工作,并相互留出接口条件,配合做好相关数据共享和平台建设工作。委托范围内的各类数据信息作为数据资产同时委托乙方管理和维护。

第七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

(一)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全面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对受托业务、设施、设备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安全责任。

(二)在受托范围内,依照国铁集团铁路行车组织、客运组织、调度指挥等有关规定,行使运输组织及调度指挥权。

(三)乙方对甲方提供的设施、设备及必要的交通工具、仪器仪表、备品备件和技术资料等,应建立设备(备品)登记台帐,并与甲方办理交接手续,自接收确认之日起承担受托资产的管理责任。

(四)乙方应根据受托运输管理的需要及设备状态、设备修程及运输生产、安全保障的规定,及时向甲方提出运输设施设备病害整治、大修、技术改造、应急安全补强、灾害

复旧和防治、专项检测、专项整治、安全技术设备投入等建议,经甲方批准后组织实施。对危及运输安全的,可先行实施,并同步告知甲方,及时向甲方提供工作量和支出清单,作为双方结算费用依据。

(五)乙方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受托范围内的技术改造、大修、专项整治、安全生产等项目管理。项目竣工后,由乙方计划执行单位将工程竣工决算等相关资料交甲方办理验工计价、组固。

(六)乙方应按照修程修制、安全管理、技术管理等规定对受托资产进行养护维修和技术改造,保持受托设施设备完整、状态良好,并符合相关技术标准,保证运输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甲方负责落实保证委托资产正常运行所需资金。由于管理不善造成损坏时,乙方应积极修复,保持正常的性能和状态。

(七)乙方应应商甲方不断优化列车开行方案、列车运行图编制、运输组织方案,保证提供满足运输需求的足够运力。

(八)乙方依据铁路行业有关统计规定,完成相关的统计工作,管理相关统计数据资料,保证统计数据全面、真实、完整。乙方应定期向甲方提供有关统计报表以及甲方相关经营的原始数据。按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提报统计数据的,应同时报甲方并配合甲方做好相关知情人登记工作以及信息

保密工作,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委托统计数据资料。乙方负责配合甲方做好协调国家、国铁集团及地方政府临时性统计相关工作。

(九)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利用甲方资产资源从事与委托运输管理无关的任何活动,但依照法律法规或政府法令从事指令性运输、公益活动以及抢险救灾等活动除外。

(十)乙方负责受托范围内的运输服务质量工作,认真贯彻执行铁路行业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不断提高旅客的满意度。

(十一)乙方向第三方出具涉及甲方资产的技术管理文书时,应当征得甲方同意。

(十二)乙方在运输管理过程中,根据甲方的需要提供准确、完整需报批的相关资料。

(十三)乙方应按照消防、环保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受托范围内的消防、环保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等工作。

(十四)乙方负责按照国铁集团、地方平安建设的要求,做好综合治理工作,与沿线地方政府、综治护路部门沟通联系、协调配合,开展爱路、护路宣传,做好护路联防工作。

(十五)乙方协助甲方做好加入铁路运输收入清算平台相关工作,按照铁路运输收入清算平台管理办法要求办理清算基础信息的收集、整理、提供工作,并协助甲方对清算结果进行确认。

(十六)乙方可以向甲方提出旨在解决委托范围设备设施现场问题的课题研究建议,课题立项后可以独立或与其他单位共同承担课题研究,按照甲方管理办法和课题研究协议推进。乙方未经甲方许可,不得向第三方出具涉及甲方资产的检测监测、各类统计数据、技术管理文书等,也不得私自安排或许可、配合第三方科研、检测监测机构开展针对委托范围的调研、检测监测和课题研究。

对于甲方主导开展的调研、检测监测和课题研究等活动,乙方应给予支持和积极配合。甲方在双方签订的知识产权保密协议基础上,支持和配合乙方针对委托范围开展的调研、检测监测和课题研究。

第八条 客运价格

(一)委托运输管理范围内的客票价格,乙方会同甲方研究提出方案,并按照价格管理有关规定履行决策程序后执行。

(二)乙方应根据实际情况和市场营销需要,提出委托运输管理范围内客票价格的调整、浮动或优惠建议方案,经甲方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后,委托乙方按有关规定对外发布。

第九条 运输收入

(一)乙方根据国铁集团铁路运输收入管理相关规定,负责受托范围内运输收入的管理。

(二)甲方所属车站所使用的铁路旅客运输票据,由乙方提供并按票据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所供应票据的成本以实际发生额由乙方向甲方清算。

(三)甲方所属车站运输收入进款,按铁路行业的有关规定办理资金结算。

(四)乙方应按照国铁集团规定的时间,负责编报并及时向甲方提供运输收入会计报表及相关信息。

第十条 铁路用地管理

(一)委托铁路用地管理范围原则上与委托运输管理范围一致。

(二)涉及运输安全、运输生产的铁路用地管理纳入委托管理工作范围和内容,其他铁路用地管理由双方协商确定。

(三)双方按照国家和国铁集团制定的铁路用地管理标准、技术规范和管理办法,履行铁路用地管理职责。

(四)对运输安全、运输生产构成直接影响的土地资产处置,乙方会同甲方开展方案审查和安全评估,履行决策程序后依法合规实施。

(五)甲方委托乙方对存在安全隐患或需要整改的用地问题及时进行整治。

第十一条 安全管理

(一)双方应严格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铁集团关于铁路运输安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及作

业标准,认真履行本合同关于安全管理的各项约定,落实各自的安全管理职责,确保铁路运输安全持续稳定。乙方根据不同的专业性质,安排其下属单位具体负责日常运输安全管理工作,乙方有关专业部门负责专业安全管理的指导和协调工作。

(二)甲方应当确保运输设施设备、安全生产设施和安全防护设施设备的必要投入,承担因资金、设施设备投入不及时、不到位等造成的安全事故等责任。

(三)甲方有权对委托乙方的安全管理业务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存在的安全问题应当及时通知乙方并督促整改。

(四)乙方在检修维护过程发现的项目建设期施工(产品)质量等问题应及时向甲方反馈,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组织原施工单位(厂商)进行整改。

(五)甲方委托第三方提供服务的,应与乙方协商,由甲乙双方及第三方签订协议,明确界定各自的安全管理责任。

(六)委托运输管理范围内发生铁路交通事故、生产安全事故及其他突发事件,乙方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先行实施并同步向甲方通报情况,按照国家及铁路行业有关规定进行事故报告,开展应急救援,协助事故调查及善后处理。甲方应当积极配合乙方做好相关工作。

(七)委托运输管理范围内发生铁路交通事故、生产安全事故及其他突发事件,造成人身伤亡的,双方按照调查机

关的事故认定结果或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各自相应的责任。涉及第三方的救援救治及善后费用,由甲方承担或由甲方与相关各方协商共同承担。

(八)乙方应按照国家及国铁集团的有关规定,建立受托范围内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培训和演练。

(九)双方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国铁集团关于网络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保障铁路网络安全。

(十)双方应遵循国家消防法律法规,履行各自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十一)双方应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及国铁集团关于铁路反恐怖、线路巡防管理和车站安检服务管理的相关规定,保障铁路公共安全和旅客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第十二条 劳动用工

乙方应根据国家和国铁集团有关规定,配备符合岗位标准要求和完成受托事项需要的人员。

第十三条 知识产权归属

对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所涉及的专利、商标及其他相关知识产权事项,双方另行签订专项协议。

第十四条 保密条款

(一)甲乙双方同意,任何一方为履行本合同而提供给对方的任何商业信息或技术信息,以及一方在履约过程所知

悉的对方的商业秘密、缔约条件、谈判内容等,包括本合同的内容,除非提供方书面明确说明为公知信息的以外,均可能构成其“保密信息”。信息获取一方保证应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保护该等保密信息免受公开,不向任何第三方公开该等保密信息,并且除为履行本合同目的外非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使用任何保密信息。前述保密措施应合理并不得低于知悉一方对自己的保密信息所采取的保护效果。因一方泄露或者不正当使用该等保密信息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对方的所有损失。

(二)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对对方的保密信息进行复制或以其他方式保存。并且在对方要求或在双方的业务关系终止时,应立即向对方归还所有保密信息及其副本、以及所有包含该保密信息或其部分的所有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

(三)任何一方对于保密信息的义务应延续至该等信息因合法的原因而成为公开信息。

(四)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公开披露委托运输相关统计数据、清算数据资料。

(五)上述保密规定不应当适用于以下信息:收到信息的一方有书面记录可以证明其在披露方向其披露该等信息之前已经知晓该信息;收到信息的一方没有违反本合同的保

密义务即从其他渠道获得的公开信息;或者收到信息的一方从对该等信息不负有保密义务的第三方获得的信息。

第十五条 不可抗力

(一)在合同履行结束之前任何时候,如果发生任何合同签订时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地震、水灾、重大传染性疾病以及战争等不可抗力情形,双方协商一致后可决定暂缓履行或终止履行本合同。

(二)如果上述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影响一方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则在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误期内中止履行不视为违约。

(三)本合同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合同义务时,应当在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15日内通知另一方,并在其后的30日内提供证明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及其持续的充分证据。

(四)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双方应协商,以找到公平的解决办法,并且应尽一切合理努力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后果减小到最低限度,否则,未采取合理努力方应就扩大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违约责任

(一)双方应全面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并信守承诺。造成违约的,违约方应依法赔偿因违约给对方造成的实际损失。

(二)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按期支付委托运输管理费用及其他保证委托运输、安全管理相关费用的,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照逾期未支付费用总金额千分之0. 5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三)乙方履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或铁路行业规定,对甲方设备、设施造成实际损失的,甲方提供实际损失的证明材料并经乙方书面确认后,乙方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四)乙方提出的有关工作建议,因甲方未及时答复等原因造成的损失及相关责任,由甲方承担。

第十七条 合同变更与解除

(一)本合同如需变更,需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协议。如果该修订或补充构成对本合同的实质性的、重大的修改,则该修订在甲方依据其上市地监管规定(如适用)履行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后方才生效。

(二)本合同未经双方协商一致或因法定事由不得解除。

(三)本合同因任何方式解除或终止的,本合同的附件及其所有补充协议也相应地解除或终止。

(四)委托运输管理合同履行期间发生构成合同终止的情形,或本合同期满且双方未就继续实施委托运输管理达成一致,需要终止本合同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1. 提出终止委托运输管理的一方,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后,向另一方正式发函提出终止委托运输管理,说明理由和有关机构调整、人员安排、债权债务处理等建议方案。

2. 双方按照确保运输安全畅通、人员队伍稳定的原则,共同协商制定机构调整、人员安排、债权债务处理方案,明确过渡期和交接时点,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后签订委托运输管理终止合同。

3. 过渡期内,双方继续执行或延续执行原委托运输管理合同,按照商定方案做好机构和人员调整、资产交接等工作准备,在交接时点完成交接。

(五)本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双方应在解除或终止后三个月内完成业务和财务清算。

第十八条 争议解决方式

(一)所有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将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双方不能协商达成一致的,双方约定采取下述第〔2〕种争议解决方式:

1. 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按照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2. 向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二)仲裁、诉讼或调解进行过程中,双方将继续履行本合同未涉争议的其他部分。

第十九条 其他相关事项

(一)双方均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的确保设备正常运行项目的实施。

(二)双方均服从铁路运输调度集中统一指挥,保障重点运输任务,保持路网结构完整,维护铁路运输秩序和整体效率效益。

(三)双方应贯彻执行铁路统计管理、综合治理、消防管理、客运服务质量管理等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工作联系和信息共享制度,相互及时通报有关重要信息。

(四)乙方接管受托管理的设施设备后,甲方与各设施设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其他设备提供商签署的合同中有关设施设备质量保证约定及各类设备培训的条款应转移至乙方继续履行。

(五)乙方年度内定期或不定期对甲方委托的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盘点,并及时将盘点结果报送甲方。

(六)按照资产有偿使用的原则,乙方利用甲方所属资产以外的其他设施设备从事委托运输业务、提供相关服务的,应当根据资产权属关系和实际支出,由甲方按项目支付相关费用。

(七)乙方利用甲方设备设施从事委托范围外业务,或乙方从事自身运输和其他业务使用或共同使用甲方设备设

施的,应当根据资产权属关系,向甲方支付资产使用费,不包括纳入国铁集团清算系统的项目。

(八)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九)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签订书面补充协议,双方签字盖章后成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委托管理过程中任何一方提出的建议意见,另一方应当及时答复。

(十)如发生本合同中未包含的委托事项,甲方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委托乙方。

(十一)未得到对方的书面许可,一方不得以广告或在公共场合使用或摹仿对方的商业名称、商标、图案、服务标志、符号、代码、型号或缩写等。

(十二)本合同的任何内容不应被视为或解释为双方之间具有合资、合伙关系。

(十三)如果甲方需要遵守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境内或境外证券交易所的证券监管规定和上市规则的情况下,本合同的签署、履行等相关事宜需要遵守相关的证券监管规定、上市规则以及甲方届时生效的公司章程及内部治理文件要求。

(十四)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在未经对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合同任何一方不得将本协议下的权利、义务或责任转移给第三方。

第二十条 通知

(一)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通知都应以书面形式送达对方,受送达方应及时签收。如由于受送达方的原因不能送达或受送达方拒绝签收的,送达方可采用挂号信或者邮政特快专递邮寄送达,邮件寄至本合同记载之地址时,即视为送达。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一方变更联系人或通信地址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未书面通知并影响本合同履行或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双方确认以下地址为相关通知、法律文书、诉讼文件等的送达地址:

甲方确认的送达地址:

邮政编码:收件人:手机号码:

乙方确认的送达地址:

邮政编码:收件人:手机号码:

双方上述送达地址适用范围包括本合同履行期间各类通知、合同等文件以及就合同发生纠纷时相关文件、法律文书、诉讼文件的送达,同时包括在争议进入民事诉讼程序的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程序。

第二十一条 合同生效条件及文本数量

(一)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

(二)本合同(含附件)一式七份,双方各执三份,国铁集团备案一份。各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附件1:《京沪高速铁路委托运输管理资产清单》

附件2:《京沪高速铁路委托运输管理专项管理细则》

甲方:京沪高速铁路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乙方:中国铁路上海局集团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本合同于2022年 月 日由双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区签订。)

附件1:

京沪高速铁路委托运输管理资产清单

【另附】

附件2:

京沪高速铁路委托运输管理专项管理细则

目录一、安全管理 ...... 42

二、客运管理 ...... 45

三、调度指挥 ...... 49

四、工务系统及设备管理 ...... 50

五、信号系统及设备管理 ...... 54

六、通信系统及设备管理 ...... 56

七、供电专业及设备管理 ...... 57

八、信息系统管理 ...... 59

九、房建设备管理 ...... 61

十、委托运输费用管理与结算 ...... 64

十一、技术改造管理(包括安全生产费用项目) ...... 71

十二、大修(专项整治)管理(包括安全生产费用项目) ...... 74

十三、统计管理 ...... 76

十四、能源管理 ...... 77

十五、消防安全管理 ...... 78

十六、铁路用地管理 ...... 79

十七、客站商业资产管理 ...... 81

十八、供电专业监管 ...... 82

京沪高速铁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中国铁路上海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根据甲方与乙方签订的《京沪高速铁路委托运输管理合同》相关条款,就京沪高速铁路(简称“京沪高铁”)委托运输管理中的专项管理事项签订本细则。

一、安全管理

1. 双方必须严格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铁集团关于铁路运输安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及作业标准,落实各自的安全管理职责,确保铁路运输安全持续稳定。

2. 甲方负责的主要工作内容

(1)甲方作为京沪高速铁路资产所有者和经营管理责任主体,应当确保运输设施设备、安全生产设施和安全防护设施的必要投入,对委托业务的安全工作依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国铁集团关于铁路运输安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及作业标准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以安全通知书或函件的形式告知乙方,乙方应在接到安全通知书或函件后10个工作日内回复处理意见。

(2)甲方对乙方提出的安全设施建设项目计划等及时进行审核,依法合规安排资金投入。

(3)委托管理范围内发生铁路交通事故、生产安全事故及其它突发事件,甲方应积极做好配合工作,协助事故调查及善后处理。

3. 乙方负责的主要工作内容

(1)乙方应严格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国铁集团安全管理各项规定、标准、办法和措施,负责受托范围内的运输安全管理,包括铁路设施设备的安全保障、列车运营安全管理、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和外部环境安全的日常管理、防洪防汛和地质灾害安全管理、取得甲方对路由和资产占用的批复意见后,涉及与京沪高铁交叉、邻近、引入工程的设计审查、建设过程安全管理、沿线安全防护设施的养护维修及沿线生产经营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等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组织检查考核评价,对京沪高速铁路运营安全工作全面规划、系统研究,实施全方位、全过程的领导、部署与推进落实,管控安全风险、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2)负责受托范围内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铁路运输安全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培训合格人员持证上岗作业;检查、监督和指导有关人员落实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标准等,及时发现和解决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各类安全问题;对设施设备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劣化、故障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隐患和问题,及时制定整治措施

和方案,并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十二、大修(专项整治)管理(包括安全生产费用项目)”约定的程序进行整治和处理,确保各类设施设备的安全运行。

(3)制定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培训和演练。发生事故应立即启动相应等级的事故应急响应和救援。

(4)委托运输管理范围内发生铁路交通事故、生产安全事故、影响列车正常运行秩序等其它突发事件,乙方应当按照国家、行业及国铁集团有关规定进行事故报告,开展应急救援,并向甲方通报情况,协助事故调查及善后处理,负责相关统计分析报甲方备案。委托范围内发生火灾、爆炸、化学污染等事故,负责配合有关部门组织施救、协助调查处理。

(5)开展京沪高速铁路安全对外宣传、护路联防工作,落实治安防控、安全保卫措施。

(6)乙方每月向甲方通报安全生产情况,甲方根据需要向乙方查询相关安全生产信息。

(7)铁路交通事故、行车设备故障损失赔偿。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铁道部令第30号)、《铁路行车设备故障调查处理方法》(铁办〔2007〕168号)、国铁集团《关于加强铁路交通事故、行车设备故障损失赔偿工作的通知》(铁总安监电〔2013〕99号)等相关规定以及甲方的标准和要求(如有),由乙方负

责办理事故和故障直接经济损失索赔相关手续,赔付款会同甲方共同确认后冲抵委托运输费用。

(8)对危及行车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经济赔偿。按照《关于依法对危及行车安全违法犯罪行为提出经济赔偿的指导意见》(铁总运〔2015〕240号)等相关规定,由乙方办理相关主张经济赔偿的案件。

4. 委托范围内发生的各类事故,其责任认定和损失的赔偿按照法定职权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进行处理。

5. 建立安全风险问题库:甲方与乙方相关部门相互协商,建立京沪高速铁路安全风险问题库并督促整治,动态管理,实现安全风险的有效管控。

6. 建立对接沟通机制。甲方与乙方定期组织沟通对接,研究专业问题的处置;通报安全生产情况,研究重点安全风险的处置,督促安全隐患的整治。

7. 建立联合检查机制:针对京沪高速铁路资产安全、资产寿命,甲方与乙方定期开展联合检查,不定期的开展专项检查;乙方开展针对京沪高速铁路的相关检查时,通知甲方派员参加。

8. 建立沿线安全环境联合巡查机制和“双段长”等长效机制,推进沿线外部环境安全隐患的预防整治工作。

二、客运管理

1. 甲方委托乙方按照《铁路旅客运输规程》、《铁路旅客运输服务质量规范》等有关规定,承担受托范围内旅客运输管理等相关业务。

2. 甲方有权对乙方承担受托范围内旅客运输管理等相关业务实施监督检查;有权依据国铁集团旅客运输规章制度和相关管理办法实施联合检查和竞赛评比活动;有权对乙方承担受托范围内旅客运输管理问题实施通报和考核。

3. 甲方有权对乙方承担受托范围内客运营销方案进行审查;有权要求乙方定期提供客流分析报告、运行图执行情况(包括临客)分析报告以及其他客运营销相关数据资料。

4. 甲方应根据客流变化,及时提出列车开行调整方案建议,报国铁集团同意后乙方组织实施。

5. 乙方负责的主要工作内容:

(1)客运营销策略的制定与实施。

(2)旅客列车开行方案的编制。

(3)站车客运人员的劳动组织和管理。

(4)列车、车站旅客服务(含列车餐饮、保洁服务)和乘降组织。

(5)列车乘务组织管理。

(6)旅客运输安全和服务质量管理。

(7)旅客人身意外伤害和自带行李损失的处理。

(8)站、车客运配套设施设备的维护管理。

(9)列车大面积晚点及突发问题应急处置。

(10)高铁快运业务组织。

6. 乙方应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国铁集团有关旅客运输的规章制度,结合受托范围内旅客运输管理的实际需要,研究制定相关实施细则和管理措施,并报甲方备案。

7. 在充分听取甲方有关列车开行方案意见的基础上,乙方根据国铁集团列车运行图编制的有关规定,拟定受托运输管理范围内的列车运行图建议方案并报国铁集团批准。但凡涉及甲方担当列车开行方案调整(包括车次增加、减少、变更径路、调整停站和编组等),应征得甲方同意后方可上报国铁集团。遇有节假日和特殊时期运输的需要,乙方可选择实施分号列车运行图或调整列车运行方案,乙方应将实施方案文电、调度命令(涉密调度命令除外)抄送甲方。

8. 乙方应根据客流变化,及时商甲方向国铁集团提出列车开行调整方案,经国铁集团同意后组织实施,努力提高开行兑现率。

9. 乙方应将受托范围内客运营销方案(包括列车预分方案)报甲方审查。定期向甲方通报京沪高铁客流情况及有关分析报告,在充分听取甲方意见的基础上,做好客运营销策略的制定和实施工作,以促进京沪高铁客流的增长。

10. 在国铁集团指导协调下双方建立京沪高铁客运营销定期协调机制。乙方应根据京沪高铁客流特点,按照全程单

车效益最大化的原则,制定适应高铁旅客出行需求的日常、周末、节假日、高铁客流淡季、旺季等不同需求时段的客票销售策略、市场化票价调整方案,客票销售策略和列车预分方案应实行动态管理。乙方应将实施方案文电、调度命令(涉密调度命令除外)抄送甲方。

11. 乙方应将列车实际信息(包括运行图变更、临客开行、交路变化、编组调整)定期(月、季、半年、全年)书面通报甲方,并提供客运相关统计报告和数据。

12. 乙方应做好客运设备设施及客服系统维护管理工作,落实主体管理责任,确保安全稳定运行。甲方有权对客运设备设施及客服系统运行和运用维护管理状况实施监管检查,对监管检查发现问题以通知书的形式向乙方反馈相关信息。乙方对有关问题的整改情况书面向甲方反馈。对客运设备设施和客服系统新增投入和升级改造按技术改造和大修规定流程组织申报和实施。

13. 乙方应按照国铁集团高铁客运规范管理要求落实各项服务标准,不断提升站车服务质量。

14. 双方应高度重视京沪高铁服务品牌创建工作,推进京沪高铁客运提质和“复兴号”品牌战略。

15.遇下列事项,乙方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

(1)客运安全重要事项;

(2)服务质量重大问题;

(3)客票销售策略、政策问题;

(4)客服设备管理和使用中的有关问题;

(5)其它需要告知的问题。

三、调度指挥

1. 甲方委托乙方按照法律法规、《铁路运输调度规则》(高速铁路部分)(铁总运〔2017〕128号)《中国铁路调度指挥管理办法》(铁调〔2020〕53号)等有关规定,对受托范围内京沪高速铁路列车实行集中统一调度指挥。双方应贯彻执行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确保国家重点、国防运输等重要任务的完成。

2. 乙方负责的主要工作内容

(1)在受托范围内执行《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高速铁路部分)、《铁路运输调度规则》(高速铁路部分)(铁总运〔2017〕128号)等有关规章、规定以及甲方的标准和要求(如有),制定有关工种调度及相关岗位的各项职责并认真执行。

(2)在受托范围内进行集中领导、统一调度指挥工作。负责按列车运行图组织运行列车,组织维护良好的运行秩序。

(3)安排列车运行计划和到发线使用,发布有关调度命令或口头指示,与相邻调度台交换列车运行计划。

(4)负责动车组交路临时调整、出入库及在站折返作业的组织。

(5)按照规章规定负责有关行车安全、设备安全、灾害预报信息的处理;负责非正常情况下的行车应急处置工作。

(6)按照规章规定组织实施接触网停送电计划和天窗施工(维修作业),负责行车设备发生故障时的临时要点抢修作业的安排。

(7)与京沪高速铁路委托范围内的运输生产单位、有关工种调度及相关岗位加强沟通协调,组织按相应的职责进行工作。

(8)协调相关专业部门及时处理调度指挥系统、运输生产组织和设备存在的问题。

(9)根据运输组织和安全保障的需要,及时向甲方提出调度指挥管理有关系统更新升级、安全技术设备和调度培训手段投入等建议,并提供相关依据。

四、工务系统及设备管理

1. 甲方委托乙方按法律法规、国铁集团颁布的高速铁路维修规则及安全规则等现行有效的行业标准、规则、规章、规范等有关规定以及甲方的标准和要求(如有),对其受托范围内的工务系统相关设备设施、交通与检修机具装备、备品备件、检测监测系统、数据资产与管理平台和自然灾害及异物侵限监测设施等资产进行资产保全、使用、检查、检测、监测、维护保养、维修等管理。

2. 甲方负责的主要工作内容

(1)审定乙方提出的设备技术改造、大修、专项整治等建议计划,根据审核结果及时安排相应费用,并参与验收。

(2)当京沪高速铁路运输组织发生变化需要新增工务设备时,甲方负责审核乙方提出的技术方案和设备数量,并落实资金安排实施。

(3)有权对乙方承担受托范围内的设备及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4)有权要求乙方提供与委托工作相关的文件和资料。

3. 乙方负责的主要工作内容

(1)负责对受托范围工务相关资产的保全、运用管理、维护保养、日常检修、安全管理等工作,对其安全、有效和完好负责,保证工务设施设备状态良好(与其他专业的工作界面由乙方内部明确,并书面告知甲方,如有变动及时书面通知甲方),并做好与其他专业的相关配合工作。

(2)按照乙方明确的专业工作界面,负责与京沪高速铁路资产交叉(邻近)工程和设施设备等相关监管、监护和周边环境巡视、安全保护区的管理等工作。

(3)根据有关规章制度和本合同的要求,安排工务设备维护维修作业并优化作业方案。当遇有重大事件或紧急情况,及时采取应急措施,迅速恢复设备正常使用。

(4)根据受托管理设备的状态、设备修程和运输生产、安全保障的规定,及时向甲方提出设备技术改造、大修、专

项整治以及安全技术设备投入等建议,并提供相关依据,经甲方履行决策程序后,负责组织实施。同时配合或实施甲方提出的京沪高铁沿线其他相关工作。

(5)发现工务及相关设备、设施等存在安全隐患(包括自然灾害及异物侵限监测设备、周边环境、安保区、交叉、邻近及引入工程与设施等)时,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保证设备安全,并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报告。

(6)按甲方要求及时提供以下与委托工作相关的文件和资料:委托管理工务相关资产技术履历簿、技术管理台账及动态变动情况;设施设备的运用管理、检查检测状态与评估分析情况;年(季、月)病害库动态管理台账;年度设备设施维修计划及年终落实完成情况;交叉、邻近及引入京沪高铁工程或设施建设、安全状态等统计台账和季度、年度动态台账;交叉、邻近及引入京沪高铁施工监测月分析报告;每年设备设施春(秋)检、防洪等季节性检查资料;检修机具装备年度变动台账;检测仪器仪表、特种设备检定鉴定台账;技术改造、大修及专项整治实施进度等统计资料;国铁集团或甲方要求开展的专项排查汇总情况;铁路交通事故、生产安全事故、较大设备故障、重点设备病害及其他突发事件的处理情况和分析报告等。配合甲方做好数据库、大数据、GIS等信息化平台的搭建和专业分析管理软件的开发研究,负责提供样本数据和资料,并做好开发配合和试用小结,在

甲方搭建大数据和信息化平台后负责按要求录入或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保证录入和提供的信息、资料全面、完整、真实、及时,格式规范,并做好数据的更新和日常维护及相关网络安全工作。

4. 除大修、专项整治和双方约定的专项维修项目及国铁集团统一安排的综合检测列车等对线路进行的检测工作外,其余维修工作、检查、检测、监测及养护等均属于日常维修工作,费用包含在日常维修综合单价内,由乙方根据需要做好计划安排(年度计划和大的调整计划报公司核备),费用包干使用,但乙方必须保持工务系统和设备设施等资产安全并状态完好,保证列车以规定速度安全、平稳、舒适和不间断地运行。

5. 甲方与乙方约定工务专业以下项目按专项清算办理(有关费用不包括在清算单价内),由乙方或其他专业单位组织实施。由其他专业单位组织实施时,乙方应做好配合和安全监管。

(1)精测网复测;

(2)基础变形监测(含重点区段沉降观测、维修规则要求的周期不宜超过一年的区域地面沉降地段、软土路基等特殊地段的精测网高程控制网复测等工作);

(3)线路复测;

(4)自然灾害及异物侵限监测系统专业维护与维修;

(5)钢轨及道岔预防性打磨(指周期性的全线钢轨修廓形打磨和钢轨快速打磨、整组道岔打磨。病害修理性打磨属日常维修);

(6)国铁集团统一组织的综合检测、周期性桥梁检定等专项检测监测;

(7)综合巡线;

(8)北斗应用系统等运维;

(9)双方共同确认的其他专项及灾害复旧项目。

6. 质量标准

工务设备状态和运用维护质量符合国家、国家铁路局、国铁集团有关行业、企业标准、规章、规则和规定,没有行业标准和国铁集团明文规定的,符合设计、厂商提供设计文件、维护手册等相关要求及甲方与乙方共同制定或认可的专项细则或管理办法。

五、信号系统及设备管理

1. 甲方委托乙方按照国铁集团颁发的铁路信号维护规则及有关规定,对其受托范围内信号系统及设备进行维护和维修管理。

2. 甲方负责的主要工作内容

(1)审定乙方提出的设备技术改造、大修、专项整治等建议计划,根据审核结果及时安排相应费用,参与工程验收。

(2)负责缴纳GSM-R频率占用费。

(3)当京沪高速铁路运输组织发生变化需要新增信号设备时,甲方负责审核乙方提出的技术方案和设备数量,并落实资金安排实施。

(4)有权对乙方承担受托范围内的设备及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5)有权要求乙方提供与委托工作相关的文件和资料。

3. 乙方负责的主要工作内容

(1)负责受托范围内信号系统及设备的维护维修、运用管理、安全管理工作,对其安全、有效和完好负责,保证设施设备状态良好。

(2)根据有关规章制度和本合同的要求,安排信号设备维护维修作业并优化作业方案。当遇有重大事件或紧急情况,及时采取应急措施,迅速恢复设备正常使用。

(3)根据国铁集团信号技术政策、技术标准、大修周期、设备运用情况等,向甲方提出设备技术改造、大修、专项整治建议计划,经甲方审核后组织实施。配合或实施甲方提出的京沪高铁沿线其他相关工作。

(4)发现信号设备房屋、设施等存在安全隐患(包括机房漏雨、破损、温度、湿度、电源等安全隐患)时,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保证设备安全,并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报告。

4. 质量标准

设备状态和维护质量必须符合国家铁路局及国铁集团有关高速铁路的要求和规定。

维护规则中未纳入的单项设备的维护质量,必须符合设备供应商提供的产品使用维护手册的有关规定。

六、通信系统及设备管理

1. 甲方委托乙方按照国铁集团颁布的铁路通信维护规则及有关规定,对其受托范围内通信系统及设备等进行维护和维修管理。

2. 甲方负责的主要工作内容

(1)审定乙方提出的设备技术改造、大修、专项整治等建议计划,及时安排相应费用,参与工程验收。

(2)甲方有权对乙方承担受托范围内的设备及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3)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与委托工作相关的文件和资料。

3. 乙方负责的主要工作内容

(1)负责受托范围内通信系统及设备的维护维修管理、运用管理和安全管理工作,对其安全、有效和完好负责,保证设施设备状态良好。

(2)根据国铁集团通信技术政策、技术标准、大修周期、设备运用情况等,向甲方提出设备技术改造、大修、专

项整治的建议计划,经甲方审核后组织实施。配合或实施甲方提出的京沪高铁沿线其他相关工作。

(3)发现通信设备房屋、设施等存在安全隐患(包括机房漏雨、破损、温度、湿度、电源等安全隐患)时,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保证设备安全,并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报告。

(4)受托范围内运输组织发生变化时,负责向甲方提出通信配套技术方案和需要新增的通信设备数量及投资估算。

(5)负责受托范围内无线电管理工作。

4.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在甲方所属的地界内(含房屋设施内)、固定设施、光缆、电缆通道内安装或敷设与京沪高速铁路运输业务及安全无关的各种设备及光缆、电缆,不得将相关设施设备等资产挪作它用,更不得以买卖、抵押等方式随意处置。

5. 质量标准

通信设备维修和服务质量符合国家和国铁集团通信维修和质量标准。维护规则中未纳入的单项设备的维护质量,必须符合设备供应商提供的产品使用维护手册的有关规定。

七、供电专业及设备管理

1. 甲方委托乙方按照法律法规、国铁集团颁布的维护规则以及甲方的标准和要求(如有),对其受托范围内牵引供

电、电力、给水设施进行维护、维修和监管管理。对其安全、有效和完好负责,保证设施设备状态良好。

2. 甲方负责的主要工作内容

(1)审核乙方提出的设备技术改造、大修、专项整治等建议计划,并及时安排相应费用,参与工程验收。

(2)审核乙方提出的由于受托范围内运输组织变化需要新增的设备数量计划,做好确认和资金落实工作。

(3)甲方有权对乙方承担受托范围内的设备及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4)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与委托工作相关的文件和资料。

3. 乙方负责的主要工作内容

(1)负责受托范围内牵引供电所,接触网及供电线路;电力变配电所及电力贯通线,供电SCADA系统;给水设施和室外水消防设施及上述设备检测维护所用设备、机具、车辆和维修管理信息系统设备的运行维护维修及相关安全管理工作。对供电、电力设备的调度指挥,按照国铁集团相关规定实行集中调度指挥。

(2)按国铁集团规定认真做好供电、电力、给水设施设备定期检查工作,及时发现隐患并整修,确保供电、供水设备安全可靠运行。

(3)根据国铁集团技术政策、技术标准、大修周期、设备实际运用情况等,向甲方提出设备技术改造、大修、专项整治建议计划,经甲方审定后组织实施。配合或实施甲方提出的京沪高铁沿线其他相关工作。

(4)负责供电、电力设备的定期试验。按规定及时填写技术报表及设备履历簿,及时提报给甲方并上报国铁集团。

(5)对检修养护无法解决的系统安全问题及时向甲方提出,并与甲方共同组织专题研究。

4.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利用甲方设备设施和资源向京沪高铁运营及安全以外的其他方供水和供电(抢险救灾除外),不得在甲方地界内(含房屋设施内)从事与委托运输管理无关的其他活动。乙方不得以买卖、抵押、挪作他用等方式处置受托运输管理的相关资产。

5. 质量标准

设备维护质量必须符合国家、国铁集团有关规定的标准。维护规则中未纳入的单项设备的维护质量,必须符合设备供应商提供的产品使用维护手册的有关规定。

八、信息系统管理

1. 甲方委托乙方按照国铁集团关于印发《中国铁路总公司网络安全管理办法》(铁总科信〔2018〕134号)、《中国铁路总公司信息系统运行维护管理办法》(铁总科信〔2019〕

41号)等有关规定,对其受托范围内信息系统进行维修和维护管理。

2. 甲方负责的主要工作内容

(1)甲方向乙方提供受托范围内的信息系统设备技术台帐及相关的技术材料。

(2)信息系统应用软件优化与更新。属于国铁集团统一管理的应用软件由甲方会同乙方向国铁集团业务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属于路局独立部署的应用软件经双方协商一致,由乙方协调应用软件开发单位完成,所需费用由甲方负责解决。

(3)审核乙方提出的设备技术改造、大修、软件升级等建议计划,并及时安排相应费用。

3. 乙方负责的主要工作内容

(1)负责信息系统的日常管理,实施日常检查和定期巡检;对信息系统发生的故障及时组织抢修和修复;根据国铁集团统一安排负责应用软件版本更新及网络安全风险防范工作;协助通信部门,处理广域网通道故障。

(2)负责信息系统设备(含配套系统软件)的日常维护维修与管理。对信息系统核心主机、网络设备、大型不间断电源、操作系统、配套应用软件和其它关键设备,督促供货方按照签订的合同要求提供保修服务。

(3)按照有关规定向甲方提报设备技术改造、大修、软件升级建议计划,经甲方审定后组织实施。

(4)建立技术履历(包括设备大修维修记录等)和信息系统资产台账(包括信息系统资产数量及状态等),作为技术维护管理档案,每年定期向甲方提供。

(5)积极参与甲方信息化建设工作。在功能需求、数据采集与共享、接口调试、网络安全、环境部署、应用推广、运行维护等方面提供支持与配合,对于建设完成后的智能运维管理系统等信息化平台,负责及时填报、更新数据并做好相关维护、运用、网络安全等工作。

4. 质量安全标准

相关信息系统及客服系统维护和技术支持工作,符合国家和国铁集团规定的质量、技术和安全标准。国家和国铁集团没有规定标准的,应符合设备厂商提供的产品使用维护手册中规定的标准。

九、房建设备管理

1. 甲方委托乙方按照国铁集团颁布的现行的大修维修规则及有关规定,负责站房、雨棚、站台及保养点、四电所亭、警务区和岗亭等受托范围内全部房屋、构筑物及附属设备房建专业有关资产保全、运用、维修保养、日常检修、特种设备检定、消防和安全管理等工作。

2. 甲方负责的主要工作内容

(1)审核乙方提出的设备技术改造、大修、专项整治建议计划,并及时安排相应费用,参加验收。

(2)当京沪高速铁路运输组织发生变化需要新增房建设备时,甲方负责审核乙方提出的技术方案和设备数量,并落实资金安排实施。

(3)有权对乙方承担受托范围内的设备及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4)有权要求乙方提供与委托工作相关的文件和资料。

3. 乙方负责的主要工作内容

(1)负责对受托范围房建及相关资产(包括房屋设备、构筑物及给水、排水、电气照明、供暖、空调通风、电梯、消防、楼宇自控等附属设备)的保全、运用管理、维护保养、日常检修、安全管理等工作,对其安全、有效和完好负责,保证房建设施设备状态良好(与其他专业的工作界面由乙方内部明确,并书面告知甲方,如有变动及时书面通知甲方)。

(2)承办受托范围内的设备检测、环保监测、人员培训、配合甲方做好申报领证等工作。

(3)负责站区给水设备运用维修管理工作,确保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4)根据有关规章制度和本合同的要求,安排房建设备维护维修作业并优化作业方案。当遇有重大事件或紧急情况,及时采取应急措施,迅速恢复设备正常使用。

(5)根据受托管理设备的状态、设备修程和运输生产、安全保障的规定,及时向甲方提出设备技术改造、大修、专项整治以及安全技术设备投入等建议,并提供相关依据,经甲方履行决策程序后,负责组织实施。同时配合或实施甲方提出的京沪高铁沿线其他相关工作。

(6)发现房建及相关设备、设施等存在安全隐患(包括房屋、构筑物、附属设备及周边环境等)时,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保证设备安全,并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报告。

(7)按甲方要求及时提供以下与委托工作相关的文件和资料:委托管理房建相关资产管理台账及动态变动情况;设施设备的运用管理、检查检测状态与评估分析情况;病害库动态管理台账;每年设备设施春检、秋检资料;技术改造、大修、专项整治实施进度等统计资料;铁路交通事故、生产安全事故及其他突发事件的处理情况和分析报告等。

(8)负责对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4. 甲方与乙方约定房建专业以下项目由乙方或其他专业单位组织实施。由其他专业单位组织实施时,乙方应做好配合和安全监管。

(1)乙方因技术原因无法实施的项目(如钢结构、玻璃幕墙结构检测、监测等),经甲方同意,由甲方承担相关

费用,乙方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含路内其他单位)实施,并将实施结果及时报送甲方。

(2)房建设备维修项目中,影响行车安全或旅客出行安全、日常维护难度大、发生频次高、维护费用大的雨棚(候车厅)大面积灯具更换、幕墙玻璃更换、钢结构涂装整体维修、大面积站台侵限和沉降整治等项目,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提报实施方案和费用预算作为技术改造或专项整治项目,经甲方审核批准后,由乙方组织实施,在委托运输管理费之外单独结算。

5. 质量标准

房建设备状态和运用维护质量符合国家、国家铁路局、国铁集团有关行业、企业标准、规章、规则和规定,没有行业标准和国铁集团明文规定的,符合设计、厂商提供设计文件、维护手册等相关要求及甲方与乙方共同制定或认可的专项细则或管理办法。

十、委托运输费用管理与结算

甲乙双方应共同遵守国铁集团《国铁集团运输成本费用管理核算规则》(铁财〔2020〕25号)(以下简称《成本费用核算规程》)、《中国铁路委托运输管理清算办法》(铁财〔2020〕84号)和《铁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铁财〔2020〕209号)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管理、核算、使用、结算委托运输费用,确保安全生产必须支出。

(一)委托运输费用项目和内容

1. 委托运输费用项目

委托运输费用项目,主要包括动车组列车服务费、基础设施设备维护与车站旅客服务费、设施设备大修和专项整治费用以及其他费用。

2. 委托运输费用项目内容

(1)动车组列车服务费是指乙方为收入归属甲方的动车组列车提供乘务等服务,甲方支付乙方用于补偿列车服务人工支出(包括动车组司乘人员、保洁人员、其他人员和间接与管理人员工资及工资附加费支出),列车服务发生的备品、消耗品支出,保洁、吸污等其他直接支出,以及间接生产和管理费支出的款项。

(2)基础设施设备维护与车站旅客服务费是指乙方为甲方路网基础设施设备养护维修、车站旅客服务,甲方支付乙方用于补偿人工支出(车站、工务、通信、信号、供电、电力、随车列检、供水、房建、调度、线路巡防等单位直接生产人员和间接与管理人员工资及工资附加费支出),车站、工务、通信、信号、供电、电力、供水、房建等设施设备养护维修和车站旅客服务等直接支出,以及间接生产和管理费支出的款项。

(3)设备设施大修和专项整治费是指乙方按照设备修程规定对委托运输管理的固定资产进行大修理或按照安排的设备设施重点整治所发生的相关支出。

(4)其他费用是指上述(1)—(3)项费用以外的费用。包括事故损失、灾害损失复旧性费用、一等座与商务座旅客特殊服务费用、委托管理考核费用、经济纠纷发生的费用,以及其他专项一次性费用。

上述委托运输费用项目包含的范围按照《成本费用核算规则》规定的范围确定。纳入安全生产费用项目的,由甲方与乙方按照《铁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铁财〔2020〕209号)另行单项清算,不纳入委托运输管理费清算。其中,动车组列车服务费、基础设施设备维护与车站旅客服务费中包含的安全生产费用项目支出,按照实际单项清算金额从委托运输管理费中扣除。

(二)委托运输费用标准

1. 经甲方、乙方协商确认委托运输费用项目、工作量名称和结算单价如下(不含税):

序号费用项目工作量单位结算单价(不含税)
1动车组列车服务费千辆公里0. 1329万元/千辆公里
2基础设施设备维护与车站旅客服务费营业公里215. 68万元/营业公里

委托运输费用项目、工作量名称本合同期内不再变更。结算单价自2022年度起每年在上表的结算单价(不含税)的基础上按照6. 275%增长执行。

2. 设备设施大修和专项整治费用,按照大修(专项整治)管理约定,实行分项目预算管理,分项目决算(计价)结算。

3. 其他费用确认:

(1)受托范围内发生各类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和产生的救援费用,根据第三方有权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由责任方承担。

(2)对涉及安全的灾害抢险等项目,由乙方先行应急处理、实施,发生的费用向甲方列明清单,据实办理结算。

(3)处理旅客运输业务所涉合同纠纷(包括旅客意外伤害等情形)及诉讼所发生的费用(包括先期救治、处理费用)先由乙方垫付,后按责任(包括法院判决、调解确定的责任)划分,由责任方承担。责任不明或无法确定责任划分、无法追回垫付费用的,需由甲方承担。

(4)灾害复旧,按照单项预算管理,完工验收后,分项决算或计价单独办理结算。

(5)一等座与商务座旅客特殊服务费用、委托管理相关考核费用等按国铁集团规定或甲方、乙方认可的考核文件确认。

(6)如甲方不再提供必要的交通工具,另行增加汽车折旧费用,具体数额双方另行核定。前述费用按单项费用另行据实清算。

4. 乙方从事受托业务所需的零小工器具、备品备件由乙方购买;乙方转委托业务发生的费用包括在委托运输费用标准内,甲方不另外支付。

5. 因生产经营需要,乙方占用甲方资产用于委托运输管理范围以外用途,由双方签订协议,按照成本补偿原则,向甲方支付资产使用费。

6. 为了加强用水、用电(不含牵引用电)、用气能源消耗管理,建立委托范围内生产用水、用电基数包干机制,基数内由乙方包干使用,实际使用较基数节约部分按照相应的平均单价计算对应的费用由甲方增加乙方委托运输费用结算。实际使用较基数超出部分按照相应的平均单价计算对应的费用由甲方减少乙方委托运输费用。

为加强用水、用电能源消耗管理,甲方将根据实际需求支持加装水电表。

本协议期内每年生产用水、用电(不含牵引用电)、用气基数以2018年实际发生数为基准,分别为3732310吨、17386万度、89561吨,基数见下表。甲方建立生产用水、用电、用气明细统计台账,每年年底由乙方确认,作为结算依据。

用电
序号配电所名称电费项目2018年(万度)
1徐州东总电量(5985KVA)1035. 62
2DK799(栏杆)总电量(1230KVA)72. 06
3固镇总电量98. 82
4宿州东总电量(3275KVA)342. 18
5蚌埠南总电量609. 44
6定远总电量254. 28
7滁州南总电量373. 55
8紫金山东站变电所总电量7. 67
9大胜关长江大桥11KV变电所总电量28. 07
10南京南总电量4480. 08
11镇江西总电量(3745,3745KVA)318. 01
12丹阳北总电量(2830,2830KVA)220. 60
13常州北总电量(5405,5405KVA)529. 50
14无锡东总电量(5405,5405KVA)561. 82
15苏州北总电量(4095,4095KVA)539. 76
16昆山南总电量(4095,4095KVA)617. 10
17虹桥电力费用总电量7297. 62
上海局集团公司管段电量合计(万度)17386. 16
用水
序号用水地点水费项目2018年(吨)
1徐州东站总水量(吨)159100. 00
2宿州东站总水量(吨)102262. 00
3蚌埠南站(含保养点)总水量(吨)156760. 00
4定远站总水量(吨)79291. 00
5南京南站总水量(吨)1087793. 00
6常州保养点总水量(吨)10147. 00
7苏州北站(含保养点)总水量(吨)75884. 00
8虹桥枢纽总水量(吨)2061073. 00
上海局集团公司管段水量合计(吨)3732310. 00
用气(热力)
序号用气地点用气项目2018年(吨)
1南京南站热力用量(吨)89561
上海局集团公司管段用气合计(吨)89561

7. 对未约定标准据实结算的费用,可由双方共同组织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费用进行真实性审计,依据审计结果确定费用结算标准。

(三)双方权利义务

1. 乙方根据有关规定确定各专业作业技术标准、维修标准、修程修制并严格执行,应当充分利用专业优势和规模优势,降低费用支出。

2. 乙方按照相关文件规定的科目对实际发生的委托运输项目中费用性支出,分委托单位、分成本项目设置明细科目进行单独核算。资本性支出按企业会计准则和乙方相关制度办法规定,分委托项目、委托单位、支出内容等进行单独核算。

3. 乙方占用甲方资产用于委托运输管理范围以外用途的,由双方协商一致后另行签订协议,确定资产使用费;乙方使用甲方所属资产以外的设施设备从事委托运输业务、提供相关服务的,根据资产权属关系和实际支出向甲方收取费用,具体项目和费用双方另行约定。

4. 甲方委托乙方开展设施设备技术改造、大修、灾害预防、灾害复旧、病害整治、人员培训、运营管理等专项服务的,由乙方履行规范程序后提出书面建议,甲方经内部决策程序审批同意后委托乙方实施。双方按相互签认的工作量和标准计算费用,属于资本性支出的应单独核算,统一清算。

5. 确因委托运输管理需要,发生委托运输管理费用协议以外的费用支出时,乙方应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并签订补充协议后方可执行。但发生抢险救灾、避免危及运输安全的费用支出事项,可在确保运输安全的情况下,先行实施并同

步告知甲方,并向甲方提供工作量和支出清单,作为双方结算费用依据,及时签订补充协议进行规范。涉及第三方责任的,由甲方会同乙方向第三方追偿。

6. 双方与第三方签订三方协议的,按协议约定支付费用。三方协议中明确由甲方直接向第三方支付费用的,乙方不再向甲方收取相关配合费。

7. 双方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对约定结算标准的,乙方应定期向甲方提供相关工作量等信息;对据实结算的,乙方应定期向甲方提供相关工作量、定额标准和费用等信息。甲方应按协议约定及时支付委托运输管理费用。

(四)委托运输费用结算

委托运输费用结算采用月度预付,季度(年度)结算方式。甲方按照上季度支付乙方的委托运输费用总额的月平均数,每月25日之前预付委托运输费用,季度(年度)根据双方签认的结算数结算。

十一、技术改造管理(包括安全生产费用项目)

乙方负责委托范围内(包括电气化维管项目)设施设备技术改造管理工作。

1. 乙方于当年9月底前向甲方函报下一年度技术改造建议计划(包括电气化维管项目),建议计划应明确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主要内容、规模、标准及投资估算等,建议安全生产费用项目。

2. 甲方组织调研后,函复批准乙方立项,乙方根据公司立项批复,组织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3. 乙方3个月内组织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工作后,应以正式文件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审核意见(包括电气化维管项目)报送甲方。

在建议计划提报之后,国铁集团或者甲方如有新的文件规定或者实际情况需要安排的项目,乙方则按照其规定直接组织编制新增技术改造项目的可研文件,经初审后函送甲方。

4. 甲方对可研及概算审查后,函复实施意见,下达实施计划,并按计划投资额度的60%拨付预付款。乙方应于每个季度终了前向甲方提交项目实施进度及投资完成统计资料,作为甲乙双方暂估投资完成额度依据,甲方对乙方提交统计资料审查后,按照实际进度占实施计划比例抵扣预付款后拨付项目进度款,预付款不够抵扣的于委托运输付费资金中抵扣。项目累计进度款不超过计划投资额度的90%。

涉及电气化维管设施设备的技术改造项目,甲方同时向乙方和电气化维管公司下达实施计划,甲方向电气化维管公司拨付预付款。

5. 乙方及电化维管公司按照内部技术改造管理程序依法合规组织实施。包括组织施工图设计及审查、技术改造项目招标、实施、验工计价。

实施过程中,发生批准可研投资10%以上或技术方案的重大变更,乙方需重新编制可研并报甲方批准。

电气化维管公司负责实施的项目,乙方专业部门负责项目技术方案审查、安全和质量的监督检查。

6. 项目竣工后,乙方组织验收,并书面通知甲方参加,验收合格后形成验收报告。

乙方在技术改造项目竣工后,应按规定及时组织验收,验收通过后15日内将验收报告报送甲方;乙方应在项目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完成固定资产移交手续,执行《铁路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和资产交付办法》的规定,编制《竣工项目资产初验记录表》。

电气化维管项目的竣工验收,由电气化维管公司组织,甲方和乙方参加验收,验收合格后形成验收报告。

7. 结算及余款拨付

验收合格后,办理结算及剩余余款拨付。乙方提供的资料包括:中标通知书、合同、末次验工计价、验收报告、发票、财固5表、应归档竣工文件(含电子文件)。纳入安全生产费用项目的,由甲方与乙方按照《铁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铁财〔2020〕209号)单项清算。

电气化维管项目的结算,甲方直接向电气化维管公司结算。

8. 甲方根据需要,可以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对项目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报告,作为办理项目验工计价及竣工结算的依据。

9. 发生自然灾害需立即采取措施复旧以及对于危及行车安全需要立即实施的技术改造项目,乙方可先行实施,并同步告知甲方,后续完善相关程序。

10. 计划调整

对已下达实施计划但当年不能完成的项目,乙方报甲方同意后可以进行计划调整,已计价部分列本年度完成,剩余未计价部分调整计划至下一年度。

十二、大修(专项整治)管理(包括安全生产费用项目)

乙方根据运输设备大修周期及设施设备质量状态,按照国铁集团各专业大修规程、修理规则等明确的大修范围,管理受托范围内固定资产的大修或专项整治。

1. 乙方于当年9月底前向甲方函报下一年度大修或专项整治建议计划(包括电气化维管项目),建议计划应明确项目大修(整治)主要内容、规模、标准、方案及投资估算(或预算)等,建议安全生产费用项目。

2. 甲方组织调研后,对大修或整治建议计划进行函复。

3. 乙方对批准的项目(包括电气化维管项目)组织可研报告编制,经初审后报甲方批复。

4. 甲方对大修或专项整治方案及概算审查后,函复审查意见,纳入当年大修(专项整治)实施计划。

涉及电气化维管项目的,甲方向乙方函复审查意见,同时抄送电气化维管公司,纳入当年大修(专项整治)实施计划。

5. 乙方及电气化维管公司按其管理流程组织项目实施,包括组织施工图设计及审查、项目招标、实施、验工计价等。

6. 实施过程中,如概(预)算有变更和技术方案有重大变化的,均需报甲方批准。

电气化维管公司负责实施的项目,乙方专业部门负责项目技术方案审查、安全和质量的监督检查。

7. 项目竣工后,乙方组织验收,并书面通知甲方参加,验收合格后形成验收报告,其中机械动力设备大修项目由乙方自行组织验收。

电气化维管项目的竣工验收,由电气化维管公司组织,甲方和乙方参加验收,验收合格后形成验收报告。

8. 结算及资金拨付

甲方依据末次验工计价、验收报告、乙方(或第三方)的审查意见、应归档的竣工文件(含电子文件)办理结算,不属于安全生产费用项目的大修(专项整治)费用纳入委托运输管理费,单项清算。属于安全生产费用项目的,由甲方与乙方按照《铁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

法》(铁财〔2020〕209号)单项清算,不纳入委托运输管理费。

涉及电气化维管项目的结算,甲方直接向电气化维管公司结算。

9. 甲方根据需要,可以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对项目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报告,作为办理项目验工计价及竣工结算的依据。

十三、统计管理

1. 乙方按照国铁集团以及甲方统计报表制度管理受托范围内各统计专业的原始数据采集、处理及统计报表、统计分析、统计数据管理和信息化等工作,包括铁路客运、客车、行包、物流、运输设备、土地、物资、设备、节能、环境、工业、固定资产投资、劳动、劳动生产率、18点统计、年度和重大检修计划及实施情况、设备设施台账及技术履历、设备秋检秋鉴、问题库、定期检测分析报告、国家有关部门或国铁集团和甲方安排的专项检查与问题排查结果、设备状态定期评价、紧急事件与设备故障信息和处置情况等统计的原始和基础信息数据采集。

2. 乙方对委托管理的统计信息进行审核、校验、汇总后上报,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完整,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统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3. 双方建立信息沟通渠道和通报机制,乙方应按甲方要求提供受托范围内的有关统计指标数据,所提供的数据应与报国铁集团的口径一致。包括但不限于京沪高铁公司车站商务座候车人数统计、京沪高铁公司动车组列车分车次分席别列车服务人数统计、京沪高铁公司列车走行千辆公里和总重吨公里统计、京沪高铁公司周转量和发送量统计等。

4. 乙方向国铁集团上报18点统计信息时,同时报甲方。

十四、能源管理

1. 甲方委托乙方按照国铁集团能源管理的政策、规定以及甲方的标准和要求(如有),对受托范围内的水、电、气等能源实行节能管理。

2. 甲方负责的主要工作内容

(1)按照国铁集团相关规定,负责缴纳应由甲方支付的能源费用。

(2)根据乙方节能管理的需要,提供所掌握的能耗数据。

(3)为满足节能降耗的需要,组织研究相关技术改造项目,负责相应费用。

(4)甲方鼓励和支持乙方通过合同能源等方式实现节能减排工作,按谁投资谁受益原则进行清算,实施方案应征得甲方同意。

3. 乙方负责的主要工作内容

(1)对能耗使用情况进行分类统计,分析异常情况,提出解决方案,并报甲方备案。

(2)协助甲方进行枢纽内供电(水)费用清算,负责抄表等核算工作,定期提报费用分摊表,为甲方费用清算提供依据。

(3)做好商业、广告等用电管理,及时回收电费,并将收费清单在每月底报甲方核备。

(4)根据设备运行状况,向甲方提出节能降耗合理化建议。

十五、消防安全管理

1. 甲方委托乙方负责委托范围内消防安全,并承担受托范围内设施设备的防火减灾工作。

2. 甲方负责监督、检查并保证防火安全所必要的设备设施投入。

3. 乙方负责的主要工作内容

(1)负责受托范围内消防安全日常管理,建立健全防火安全管理机制和制度,严格落实消防安全岗位责任和逐级负责制,明确防火组织和责任人员。负责制定火灾应急预案。

(2)负责消防宣传、职工(包括客车值乘、重点工种、重点部位等人员)岗位消防培训、火灾应急预案演练,提高防火、初起火灾自救能力。

(3)加强消防设备设施的维护,保证设备设施的完好,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间距符合技术标准。

(4)负责对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十六、铁路用地管理

1.甲方委托乙方负责受托范围内铁路用地的管理。

2.甲方负责的主要工作内容

(1)负责铁路用地权属管理工作。负责土地权属调查、登记和变更工作,维护土地资产合法权益。

(2)负责铁路用地资产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和国铁集团以及省级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负责用地资产处置方案的拟定和报批工作。

(3)按照国铁集团铁路用地管理相关规定,建立铁路用地管理台帐,并向乙方提供委托管理铁路用地的土地权属资料。

(4)负责对委托管理范围内铁路用地管护效果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有关问题反馈乙方督促整改。

(5)接待和处理涉及铁路用地的来信来访,受理用地违法行为的检举、控告和申诉。

(6)对委托管理范围内的土地资源进行开发利用时,应通知乙方。

3. 乙方负责的主要工作内容

(1)按照国铁集团制定的铁路用地管理标准、技术规范和管理办法,负责委托管理范围内铁路用地的守护、巡视工作;制止、纠正违规违法用地行为。

(2)负责铁路用地界桩的补设及日常养护维修工作;负责委托管理范围内违章建筑物、构筑物的清理工作。

(3)负责做好铁路用地管理业务与其他铁路运输生产业务的衔接工作。

(4)按照甲方提供土地权属资料,建立铁路用地管理工作台账并协助甲方建立土地资产台账;如铁路用地地界参照系发生变化,应及时通报甲方修改竣工用地图和土地资产台账。按年与甲方共同做好管理工作台账和土地资产台账的对账工作。

(5)对危及行车安全的违法用地行为和土地权属纠纷案件,在坚决制止事态蔓延的同时,须及时报告甲方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并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6)定期向甲方报告委托管理范围内的铁路用地管理工作。对甲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按照国家和国铁集团的规定,及时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告甲方。

(7)对需占用甲方土地资产的交叉、邻近、引入工程项目,应督促占用方与甲方办理土地资产占用手续,根据甲

方的路由批复组织技术方案审查,负责工程项目实施的监管等工作。

4. 乙方依据本合同确定的工作范围和管理项目,依据甲方提供的铁路用地权属资料及图纸,按照国铁集团制定的铁路用地管理标准、技术规范和管理办法及甲方土地管理办法,履行铁路用地管理职责。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委托范围内的铁路用地挪作它用,更不得以买卖、抵押等方式随意处置。

5. 乙方利用甲方委托管理的设施设备、土地资源等资产从事经营开发等业务,应征得甲方同意,并根据依法规范、互利共赢的原则另行签订协议。

6. 乙方应积极支持配合甲方对委托管理范围内的土地资源开发利用。

十七、客站商业资产管理

甲方与乙方按照《京沪高速铁路客站商业资产委托经营合同(上海局)》的约定对客站商业资产进行管理,享有相关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十八、供电专业监管

甲方与乙方按照《京沪高速铁路牵引供电、电力设施上海局管段委托运行维修管理合同》的约定对供电专业及相关事项进行监管,享有相关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京沪高速铁路股份有限公司

经 济 合 同

合同名称:

京沪高速铁路客站商业资产委托经营合同(北京局)

合同编号: 京沪公司-2022-

二〇二二年

甲方:京沪高速铁路股份有限公司乙方:中国铁路北京局集团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京沪高速铁路委托运输管理合同》,甲方将京沪高铁客站商业资产委托给乙方经营。双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按照自愿、平等原则,达成以下合同。

第一章

基本原则

第一条 执行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铁集团”)客站安全管理有关规定,落实安全管理、服务质量、食品卫生、疫情防控、应急处置等责任,维护京沪高铁品牌,确保京沪高铁客站商业资产和经营的安全性、完整性和功能性。

第二条 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国铁集团有关规定,确保依法规范运作。

第三条 尊重甲、乙双方合法权益,促进互利共赢、和谐发展。

第四条 遵循“共同招标、共赢合作、共担风险、共享收益”的原则,提高客站资产营运效益,做强做大客站商业服务业。

第二章 委托经营范围与期限

第五条 甲方自愿将北京南、廊坊、天津西、天津南、沧州西、德州东等客站商业资产(面积、墙体、空间及设施等)委托给乙方经营。

第六条 委托经营期限为三 年,即2022年1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止。

第七条 委托经营期限届满,应重新签订委托经营合同。

第三章

甲方权利与义务

第八条 甲方享有京沪高铁客站商业资产法人财产权和收益权,确保京沪高铁客站商业资产和经营的安全性。

第九条 甲方负责审查商业经营总体规划、商业设施设备改扩建和商业资产新增、变更方案等事项。

第十条 甲方参与商业经营招商工作,对招商程序及项目提出意见。对闲置的商业资产,向乙方提出改进经营策略的要求。

第十一条 甲方对所委托资产的使用情况和商业经营状况享有知情权,可采取抽查、稽核和委托第三方审计等方式核实乙方受托经营收入(客站商业经营收入分为商贸经营收入和广告经营收入两部分)。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上述知情权的行使及受托经营收入的核实。

第四章

乙方权利与义务

第十二条 乙方负责委托范围内客站商业经营安全管理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国铁集团安全管理有关规定,加强安全培训,加大安全投入,履行消防安全法律法规,建立安全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十三条 乙方负责提供受托范围内客站商业经营管理服务,可指定其控股企业开展商业经营。

第十四条 乙方负责对确须建设或改造商业设施的,提出改扩建方案。

第十五条 乙方负责制定客站商业经营总体规划、业态布局、新增和变更商业资产方案并报甲方审查。

第十六条 乙方负责编制招商(招标)计划,发布招商(招标)公告,邀请甲方参与公开招商(招标),并及时将与商户签订的合同提报甲方。

第十七条 乙方应积极维护京沪高铁品牌形象,在确保充足的旅客候乘空间、通道畅通的前提下,统一设计规划商业区,建设专业化经营管理团队,为提升客站商业经营质量和效益提供保证。

第十八条 乙方负责受托客站商业资产的日常维护与协调,保证受托资产及其附属设施状态完好,且不得任意拆除、更改客站主体结构。

第十九条 乙方对受托范围内商业经营的服务质量、食品卫生、环境保护、疫情防控、综合治理工作负主体责任,承担合同商户管理职责,加强对其设备设施安全、环境卫生、

用水用电管理的监督检查,确保经营安全;负责处理客站商业经营引发的旅客投诉。

第五章

收益分配

第二十条 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客站商业资产使用费。收益分配金额按上一年乙方向甲方实际支付的客站商业资产使用费为基数,按每年6.275%增幅比例确定(即2022年以2021年乙方向甲方支付的6302.18万元为基数,乙方支付6697.64万元;2023年乙方向甲方支付7117.92万元;2024年乙方向甲方支付7564.57万元)。

第二十一条 乙方按季度向甲方支付客站商业资产使用费,乙方应在每个季度第一个月第十个工作日之前,向甲方支付上个季度的客站商业资产使用费。资金结算按季度与双方签订的《京沪高速铁路委托运输管理合同》中的委托运输管理费实行轧差结算。

第六章

保障机制

第二十二条 建立定期联系制度。乙方与甲方共同成立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联合办公小组,定期组织召开联席会议,对客站商业招商情况、经营状况、收益分配、服务质量等进行沟通协调,并针对重大问题现场分析、现场办公,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共同推进客站商业健康发展。

第二十三条 规范经营行为,防范经营风险。乙方要依法加强对客站商业经营企业的管理,督促企业主动接受和服从铁路运输统一管理,坚持旅客自愿原则,规范服务内容,明码标价,依法经营;做好合作企业尽职调查,有效规避经营风险。

第二十四条 甲方对乙方受托经营商业涉及的经营信息以及其他未公开披露的信息承担保密义务。甲方承诺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的前提下对乙方商业秘密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

第七章

合同变更与解除

第二十五条 委托经营期限内,提出解除合同的一方,应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对方。对方应在收到书面通知十四日内书面回复,经双方同意后执行。双方未就合同变更或解除达成一致时,应继续履行本合同。

第二十六条 凡对本合同进行修改、补充或变更,须以书面形式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后生效,并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同原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如果该修订、补充和变更构成对本合同的实质性的、重大的修改,则该修订在甲方依据其上市地监管规定(如适用)履行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后方才生效。

第二十七条 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时,本合同终止履行,不能履行义务一方应在合理期限内书面通知另一方,并互不承担责任。

第八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八条 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或擅自变更、解除本合同的,守约方如果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义务,违约方必须按合同约定继续履行,且并不免除违约方赔偿守约方因此所受到的直接和间接损失的责任。

乙方擅自新增商业资产造成的任何经济损失和负面影响,由乙方全部承担。

第二十九条 甲方无正当理由解除本合同的,应支付乙方本合同解除之日前三年甲方实际取得的总收入的10 %违约金。

第三十条 委托经营期限内,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中途擅自解除委托经营合同的,应支付甲方本合同解除之日前三年甲方实际取得的总收入的10%违约金。

第三十一条 对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首先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按照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署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三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生效,至双方合同义务履行完毕终止。本合同正本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副本六份,双方各执三份,正副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京沪高速铁路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乙方:中国铁路北京局集团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订日期与地点: 年 月 日 于北京

京沪高速铁路股份有限公司

经 济 合 同

合同名称:

京沪高速铁路客站商业资产委托经营合同(济南局)

合同编号: 京沪公司-2022-

二〇二二年

甲方:京沪高速铁路股份有限公司乙方:中国铁路济南局集团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京沪高速铁路委托运输管理合同》,甲方将京沪高铁客站商业资产委托给乙方经营。双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按照自愿、平等原则,达成以下合同。

第一章

基本原则

第一条 执行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铁集团”)客站安全管理有关规定,落实安全管理、服务质量、食品卫生、疫情防控、应急处置等责任,维护京沪高铁品牌,确保京沪高铁客站商业资产和经营的安全性、完整性和功能性。

第二条 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国铁集团有关规定,确保依法规范运作。

第三条 尊重甲、乙双方合法权益,促进互利共赢、和谐发展。

第四条 遵循“共同招标、共赢合作、共担风险、共享收益”的原则,提高客站资产营运效益,做强做大客站商业服务业。

第三章 委托经营范围与期限

第五条 甲方自愿将济南西、泰安、曲阜东、滕州东、枣庄等客站商业资产(面积、墙体、空间及设施等)委托给乙方经营。

第六条 委托经营期限为三 年,即2022年1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止。

第七条 委托经营期限届满,应重新签订委托经营合同。

第三章

甲方权利与义务

第八条 甲方享有京沪高铁客站商业资产法人财产权和收益权,确保京沪高铁客站商业资产和经营的安全性。

第九条 甲方负责审查商业经营总体规划、商业设施设备改扩建和商业资产新增、变更方案等事项。

第十条 甲方参与商业经营招商工作,对招商程序及项目提出意见。对闲置的商业资产,向乙方提出改进经营策略的要求。

第十一条 甲方对所委托资产的使用情况和商业经营状况享有知情权,可采取抽查、稽核和委托第三方审计等方式核实乙方受托经营收入(客站商业经营收入分为商贸经营收入和广告经营收入两部分)。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上述知情权的行使及受托经营收入的核实。

第四章

乙方权利与义务

第十二条 乙方负责委托范围内客站商业经营安全管理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国铁集团安全管理有关规定,加强安全培训,加大安全投入,履行消防安全法律法规,建立安全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十三条 乙方负责提供受托范围内客站商业经营管理服务,可指定其控股企业开展商业经营。

第十四条 乙方负责对确须建设或改造商业设施的,提出改扩建方案。

第十五条 乙方负责制定客站商业经营总体规划、业态布局、新增和变更商业资产方案并报甲方审查。

第十六条 乙方负责编制招商(招标)计划,发布招商(招标)公告,邀请甲方参与公开招商(招标),并及时将与商户签订的合同提报甲方。

第十七条 乙方应积极维护京沪高铁品牌形象,在确保充足的旅客候乘空间、通道畅通的前提下,统一设计规划商业区,建设专业化经营管理团队,为提升客站商业经营质量和效益提供保证。

第十八条 乙方负责受托客站商业资产的日常维护与协调,保证受托资产及其附属设施状态完好,且不得任意拆除、更改客站主体结构。

第十九条 乙方对受托范围内商业经营的服务质量、食品卫生、环境保护、疫情防控、综合治理工作负主体责任,承担合同商户管理职责,加强对其设备设施安全、环境卫生、

用水用电管理的监督检查,确保经营安全;负责处理客站商业经营引发的旅客投诉。

第五章

收益分配

第二十条 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客站商业资产使用费。收益分配金额按上一年乙方向甲方实际支付的客站商业资产使用费为基数,按每年6.275%增幅比例确定(即2022年以2021年乙方向甲方支付的3384.96万元为基数,乙方支付3597.37万元;2023年乙方向甲方支付3823.10万元;2024年乙方向甲方支付4063.00万元)。

第二十一条 乙方按季度向甲方支付客站商业资产使用费,乙方应在每个季度第一个月第十个工作日之前,向甲方支付上个季度的客站商业资产使用费。资金结算按季度与双方签订的《京沪高速铁路委托运输管理合同》中的委托运输管理费实行轧差结算。

第六章

保障机制

第二十二条 建立定期联系制度。乙方与甲方共同成立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联合办公小组,定期组织召开联席会议,对客站商业招商情况、经营状况、收益分配、服务质量等进行沟通协调,并针对重大问题现场分析、现场办公,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共同推进客站商业健康发展。

第二十三条 规范经营行为,防范经营风险。乙方要依法加强对客站商业经营企业的管理,督促企业主动接受和服从铁路运输统一管理,坚持旅客自愿原则,规范服务内容,明码标价,依法经营;做好合作企业尽职调查,有效规避经营风险。

第二十四条 甲方对乙方受托经营商业涉及的经营信息以及其他未公开披露的信息承担保密义务。甲方承诺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的前提下对乙方商业秘密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

第七章

合同变更与解除

第二十五条 委托经营期限内,提出解除合同的一方,应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对方。对方应在收到书面通知十四日内书面回复,经双方同意后执行。双方未就合同变更或解除达成一致时,应继续履行本合同。

第二十六条 凡对本合同进行修改、补充或变更,须以书面形式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后生效,并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同原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如果该修订、补充和变更构成对本合同的实质性的、重大的修改,则该修订在甲方依据其上市地监管规定(如适用)履行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后方才生效。

第二十七条 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时,本合同终止履行,不能履行义务一方应在合理期限内书面通知另一方,并互不承担责任。

第八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八条 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或擅自变更、解除本合同的,守约方如果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义务,违约方必须按合同约定继续履行,且并不免除违约方赔偿守约方因此所受到的直接和间接损失的责任。

乙方擅自新增商业资产造成的任何经济损失和负面影响,由乙方全部承担。

第二十九条 甲方无正当理由解除本合同的,应支付乙方本合同解除之日前三年甲方实际取得的总收入的10 %违约金。

第三十条 委托经营期限内,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中途擅自解除委托经营合同的,应支付甲方本合同解除之日前三年甲方实际取得的总收入的10%违约金。

第三十一条 对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首先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按照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署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三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生效,至双方合同义务履行完毕终止。本合同正本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副本六份,双方各执三份,正副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京沪高速铁路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乙方:中国铁路济南局集团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

签订日期与地点: 年 月 日 于北京

京沪高速铁路股份有限公司

经 济 合 同

合同名称:

京沪高速铁路客站商业资产委托经营合同(上海局)

合同编号: 京沪公司-2022-

二〇二二年

甲方:京沪高速铁路股份有限公司乙方:中国铁路上海局集团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京沪高速铁路委托运输管理合同》,甲方将京沪高铁客站商业资产委托给乙方经营。双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按照自愿、平等原则,达成以下合同。

第一章

基本原则

第一条 执行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铁集团”)客站安全管理有关规定,落实安全管理、服务质量、食品卫生、疫情防控、应急处置等责任,维护京沪高铁品牌,确保京沪高铁客站商业资产和经营的安全性、完整性和功能性。

第二条 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国铁集团有关规定,确保依法规范运作。

第三条 尊重甲、乙双方合法权益,促进互利共赢、和谐发展。

第四条 遵循“共同招标、共赢合作、共担风险、共享收益”的原则,提高客站资产营运效益,做强做大客站商业服务业。

第四章 委托经营范围与期限

第五条 甲方自愿将徐州东、宿州东、蚌埠南、定远、滁州、南京南、镇江南、丹阳北、常州北、无锡东、苏州北、昆山南、上海虹桥等客站商业资产(面积、墙体、空间及设施等)委托给乙方经营。

第六条 委托经营期限为三 年,即2022年1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止。

第七条 委托经营期限届满,应重新签订委托经营合同。

第三章

甲方权利与义务

第八条 甲方享有京沪高铁客站商业资产法人财产权和收益权,确保京沪高铁客站商业资产和经营的安全性。

第九条 甲方负责审查商业经营总体规划、商业设施设备改扩建和商业资产新增、变更方案等事项。

第十条 甲方参与商业经营招商工作,对招商程序及项目提出意见。对闲置的商业资产,向乙方提出改进经营策略的要求。

第十一条 甲方对所委托资产的使用情况和商业经营状况享有知情权,可采取抽查、稽核和委托第三方审计等方式核实乙方受托经营收入(客站商业经营收入分为商贸经营收入和广告经营收入两部分)。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上述知情权的行使及受托经营收入的核实。

第四章

乙方权利与义务

第十二条 乙方负责委托范围内客站商业经营安全管理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国铁集团安全管理有关规定,加强安全培训,加大安全投入,履行消防安全法律法规,建立安全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十三条 乙方负责提供受托范围内客站商业经营管理服务,可指定其控股企业开展商业经营。

第十四条 乙方负责对确须建设或改造商业设施的,提出改扩建方案。

第十五条 乙方负责制定客站商业经营总体规划、业态布局、新增和变更商业资产方案并报甲方审查。

第十六条 乙方负责编制招商(招标)计划,发布招商(招标)公告,邀请甲方参与公开招商(招标),并及时将与商户签订的合同提报甲方。

第十七条 乙方应积极维护京沪高铁品牌形象,在确保充足的旅客候乘空间、通道畅通的前提下,统一设计规划商业区,建设专业化经营管理团队,为提升客站商业经营质量和效益提供保证。

第十八条 乙方负责受托客站商业资产的日常维护与协调,保证受托资产及其附属设施状态完好,且不得任意拆除、更改客站主体结构。

第十九条 乙方对受托范围内商业经营的服务质量、食品卫生、环境保护、疫情防控、综合治理工作负主体责任,承担合同商户管理职责,加强对其设备设施安全、环境卫生、

用水用电管理的监督检查,确保经营安全;负责处理客站商业经营引发的旅客投诉。

第五章

收益分配

第二十条 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客站商业资产使用费。收益分配金额按上一年乙方向甲方实际支付的客站商业资产使用费为基数,按每年6.275%增幅比例确定(即2022年以2021年乙方向甲方支付的13408.94万元为基数,乙方支付14250.35万元;2023年乙方向甲方支付15144.56万元;2024年乙方向甲方支付16094.88万元)。

第二十一条 乙方按季度向甲方支付客站商业资产使用费,乙方应在每个季度第一个月第十个工作日之前,向甲方支付上个季度的客站商业资产使用费。资金结算按季度与双方签订的《京沪高速铁路委托运输管理合同》中的委托运输管理费实行轧差结算。

第六章

保障机制

第二十二条 建立定期联系制度。乙方与甲方共同成立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联合办公小组,定期组织召开联席会议,对客站商业招商情况、经营状况、收益分配、服务质量等进行沟通协调,并针对重大问题现场分析、现场办公,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共同推进客站商业健康发展。

第二十三条 规范经营行为,防范经营风险。乙方要依法加强对客站商业经营企业的管理,督促企业主动接受和服从铁路运输统一管理,坚持旅客自愿原则,规范服务内容,明码标价,依法经营;做好合作企业尽职调查,有效规避经营风险。

第二十四条 甲方对乙方受托经营商业涉及的经营信息以及其他未公开披露的信息承担保密义务。甲方承诺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的前提下对乙方商业秘密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

第七章

合同变更与解除

第二十五条 委托经营期限内,提出解除合同的一方,应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对方。对方应在收到书面通知十四日内书面回复,经双方同意后执行。双方未就合同变更或解除达成一致时,应继续履行本合同。

第二十六条 凡对本合同进行修改、补充或变更,须以书面形式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后生效,并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同原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如果该修订、补充和变更构成对本合同的实质性的、重大的修改,则该修订在甲方依据其上市地监管规定(如适用)履行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后方才生效。

第二十七条 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时,本合同终止履行,不能履行义务一方应在合理期限内书面通知另一方,并互不承担责任。

第八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八条 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或擅自变更、解除本合同的,守约方如果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义务,违约方必须按合同约定继续履行,且并不免除违约方赔偿守约方因此所受到的直接和间接损失的责任。

乙方擅自新增商业资产造成的任何经济损失和负面影响,由乙方全部承担。

第二十九条 甲方无正当理由解除本合同的,应支付乙方本合同解除之日前三年甲方实际取得的总收入的10 %违约金。

第三十条 委托经营期限内,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中途擅自解除委托经营合同的,应支付甲方本合同解除之日前三年甲方实际取得的总收入的10%违约金。

第三十一条 对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首先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按照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署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三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生效,至双方合同义务履行完毕终止。本合同正本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副本六份,双方各执三份,正副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京沪高速铁路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乙方:中国铁路上海局集团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订日期与地点: 年 月 日 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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