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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谊众:上海谊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开立募集资金专户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2-09

证券代码:688091 证券简称:上海谊众 公告编号:2022-004

上海谊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开立募集资金专户账户并签署募

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1年8月3日发布的《关于同意上海谊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595号)同意,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645.00万股,每股面值1元,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38.1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00,774.5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7,171.45万元,募集资金净额为93,603.05万元。

截至2021年9月3日,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93,603.05万元已全部到位,并由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容诚验字[2021]201Z0041号《验资报告》,公司依照规定对上述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管理,并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9月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上海谊众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二、本次募集资金专户的设立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公司于2022年2月7日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根据项目建设的实际进展及需要,为全资子公司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联峥科技已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于2022年2月8日与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奉贤支行、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监管,该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本次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开户主体开户银行账号
上海联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招商银行上海分行奉贤支行121945290510909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上海谊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上海联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前述“甲方一”和“甲方二”合称为“甲方”)乙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奉贤支行(以下简称“乙方”)丙方: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甲、乙、丙各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21945290510909 ,截至 2022 年 2 月 8 日,专户余额为 0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 年产500万支注射用紫杉醇聚合物胶束及配套设施建设 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情况下,甲方可通过网银渠道支付募集资金。甲方每日可通过网银渠道累计支付用于各项目的募集资金款项不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含),并于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提供该募投项目的用款申请单(原件或加盖公章的原件扫描件);经董事会或有权机构审批同意,甲方

通过网银渠道购买理财产品或进行其他现金管理,无用款金额限制,但需在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提供用款申请单并附董事会或有权机构同意文件。一旦丙方、乙方任一方发现甲方使用资金不符合募集资金用途,有权要求甲方退回同等金额的资金并暂停使用网银。若甲方及时整改并消除相关影响后,并出具整改方案,经丙、乙双方同意后方可继续使用网银,若丙方、乙方任一方不同意均有权关闭网银。网银相关的U盾等设备须存放在公司财务处。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 ∕ 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 ∕ 年∕ 月 ∕ 日,期限 ∕ 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约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朱玉华、都晨辉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

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1次或者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一、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各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上海谊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2月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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