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润欣科技: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关于对上海润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的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2-08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关于对上海润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的核查意见

(地址:深圳市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国信证券大厦 16-26 层)

二〇二二年二月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海润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欣科技”、“上市公司”、“公司”)于2022年1月27日收到贵所下发的《关于对上海润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创业板问询函〔2021〕第 114 号)。上市公司及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人”)对有关问题进行了认真分析及核查,具体如下:

问题:2020年11月11日,你公司披露《2020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2022年1月26日,你公司披露《2020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我部关注到以下事项,请你公司及保荐人(如有)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根据2020年年报,你公司主要经营活动包括互联网数据服务。

请你公司补充说明:(1)互联网数据服务业务的收入规模和客户类型,是否直接面向个人用户;如是,请说明用户规模、业务模式等具体情况;(2)是否为客户提供个人数据存储及运营的相关服务,是否存在收集、存储个人数据,对相关数据挖掘及提供增值服务等情况;如是,请说明是否取得相应资质及提供服务的具体情况及其用途,相关数据的所有权归属,是否存在本地化情况;(3)是否提供、参与或与客户共同运营网站、APP等互联网平台业务,是否属于《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以下简称《反垄断指南》)中规定的“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公司行业竞争状况是否公平有序、合法合规,是否存在垄断协议、限制竞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不正当竞争情形,并对照国家反垄断相关规定,说明公司是否存在达到申报标准的经营者集中情形以及履行申报义务;(4)本次募投项目是否存在上述情况。

【回复说明】

(1)互联网数据服务业务的收入规模和客户类型,是否直接面向个人用户;如是,请说明用户规模、业务模式等具体情况

公司2020年年报里披露“本集团主要经营活动为:电子产品、通信设备、软件及器件(音像制品除外)的研发、生产、销售、进出口及相关领域内的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第一类和第二类医疗器械的销售,互联网

数据服务”。上述披露的主要经营活动系原文引用自公司营业执照中的经营范围。公司是国内领先的IC产品和IC解决方案提供商,主要通过向客户提供包含IC定制设计、IC应用方案设计、IC分销在内的技术服务,形成IC产品的销售。在公司实际经营活动中未涉及互联网数据服务业务,也不存在为客户提供互联网数据服务的情形。

(2)是否为客户提供个人数据存储及运营的相关服务,是否存在收集、存储个人数据,对相关数据挖掘及提供增值服务等情况;如是,请说明是否取得相应资质及提供服务的具体情况及其用途,相关数据的所有权归属,是否存在本地化情况公司主要通过向客户提供包含IC定制设计、IC应用方案设计、IC分销在内的技术服务,形成IC产品的销售,不涉及向客户提供个人数据存储及运营的相关服务,也不存在收集、存储个人数据,或对相关数据挖掘及提供增值服务等情况。

(3)是否提供、参与或与客户共同运营网站、APP等互联网平台业务,是否属于《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以下简称《反垄断指南》)中规定的“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公司行业竞争状况是否公平有序、合法合规,是否存在垄断协议、限制竞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不正当竞争情形,并对照国家反垄断相关规定,说明公司是否存在达到申报标准的经营者集中情形以及履行申报义务

公司主要通过向客户提供包含IC定制设计、IC应用方案设计、IC分销在内的技术服务,形成IC产品的销售,不提供、参与或与客户共同运营网站、APP等互联网平台业务,也不属于《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中规定的“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

公司所处行业竞争状况公平有序、合法合规,不存在签署垄断协议、限制竞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不正当竞争情形。

公司设立以来,不存在与其他企业进行合并、取得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的情形,因此不存在达到申报标准的经营者集中

情形,不需要履行申报义务。

(4)本次募投项目是否存在上述情况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的投向如下:

单位:万人民币元

序号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项目投资总额拟使用募集资金
1无线信标、微能量收集芯片及IC系统方案14,600.167,900.00
2高清LED驱动、控制芯片与IC系统方案14,070.536,100.00
合计28,670.6914,000.00

上述募投项目在公司现有业务的基础上向IC产业链上游延伸。其中募投项目一“无线信标、微能量收集芯片及IC系统方案”系向上游IC设计领域延伸,募投项目二“高清 LED 驱动、控制芯片与 IC 系统方案”系向上游晶圆测试领域拓展。

上述募投项目不涉及上述(1)、(2)、(3)中的相关情形。

【保荐人核查意见】

(一)核查过程

针对润欣科技的问询函所列事项,保荐人执行了以下核查手段:

1、与润欣科技的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了解报告期内润欣科技主营业务的开展情况,以及是否涉及问询函中所列的事项;

2、获取润欣科技的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对润欣科技的收入构成、客户类别等进行分析,了解是否存在问询函中所列的事项;

3、查询润欣科技的定期报告、各类公告以及相关的行业研究报告,了解润欣科技的经营动态、行业竞争情况;同时获取润欣科技的合同台账,了解润欣科技是否参与签署垄断协议等;

4、查看润欣科技关于本次募投项目相关的可行性分析、项目投资明细、效益测算过程等,并与润欣科技的高级管理人员访谈,了解润欣科技募投项目是否涉及问询函所列事项。

(二)核查意见

经上述核查,保荐人认为:

1、润欣科技主要通过向客户提供包含IC定制设计、IC应用方案设计、IC分销在内的技术服务,形成IC产品的销售,未涉及互联网数据服务业务,不存在为客户提供互联网数据服务的情形;润欣科技2020年年报里披露的“公司主要经营活动包括互联网数据服务”指的是润欣科技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里包含了“互联网数据服务”,但是润欣科技实际经营活动中未涉及互联网数据服务业务,也不存在为客户提供互联网数据服务的情形。

2、润欣科技不涉及向客户提供个人数据存储及运营的相关服务,也不存在收集、存储个人数据,或对相关数据挖掘及提供增值服务等情况;

3、润欣科技不提供、参与或与客户共同运营网站、APP等互联网平台业务,不属于《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中规定的“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润欣科技所处行业竞争状况公平有序、合法合规,不存在签署垄断协议、限制竞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不正当竞争情形;公司设立以来,不存在与其他企业进行合并、取得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的情形,因此不存在达到申报标准的经营者集中情形,不需要履行申报义务。

4、润欣科技简易程序再融资的募投项目系在现有业务的基础上向IC产业链上游延伸,不涉及上述1、2、3中的相关情形。

(本页无正文,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关于对上海润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2月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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