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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城: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停牌暨调整交易方式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2-08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停牌暨调整交易方式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22年2月7日,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阳光城”)收到东方金诚国际信用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金诚”)出具的《东方金诚国际信用评估有限公司关于下调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主体及相关债项信用等级的公告》(东方金诚公告[2022]0029号),东方金诚将公司主体信用等级由AA下调至BBB,评级展望为负面,同时将“20阳城01”、“20阳城02”、“20阳城03”和“21阳城01”信用等级由AA下调至BBB。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调整债券上市期间交易方式有关事项的通知》(深证上〔2019〕166号)的规定,经公司申请,“20阳城01”、“20阳城02”、“20阳城03”、“20阳城04”、“21阳城01”、“21阳城02”于2022年2月8日开市起停牌1个交易日,于2022年2月9日开市起复牌,复牌之日起上述债券交易方式调整为仅采取协议大宗交易方式,维持原有净价计价方式。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债券基本信息及评级发生变化的基本情况

(一)债券基本信息

公司于2020年4月23日-24日发行了2020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品种一)(债券简称“20阳城01”,债券代码“149103”)以及

2020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品种二)(债券简称“20阳城02”,债券代码“149104”);于2020年8月21日-24日发行了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债券简称“20阳城03”,债券代码“149208”);于2020年10月13日-14日发行了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住房租赁专项公司债券(债券简称“20阳城04”,债券代码“149256”);于2021年1月21日-22日发行了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债券简称“21阳城01”,债券代码“149363”);于2021年7月9日-12日发行了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债券简称“21阳城02”,债券代码“149545”)。具体情况如下:

债券简称债券代码发行规模(亿元)票面利率(当期)发行期限(年)起息日

20阳城01

20阳城01149103126.95%2+22020年4月24日

20阳城02

20阳城0214910487.30%3+22020年4月24日

20阳城03

20阳城03149208107.00%2+22020年8月24日

20阳城04

20阳城0414925686.67%2+2+12020年10月14日

21阳城01

21阳城01149363106.90%2+2+12021年1月22日

21阳城02

21阳城02149545107.30%2+22021年7月12日

(二)进行评级调整的评级机构名称:东方金诚国际信用评估有限公司

(三)评级调整的时间:2022年2月6日

(四)前次评级结论:

根据东方金诚2022年1月26日出具的《东方金诚国际信用评估有限公司关于下调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主体及相关债项信用等级的公告》(东方金诚公告[2022]0023号),东方金诚信用评级委员会决定将阳光城主体信用等级由AA+下调至AA,评级展望为负面,同时将“20阳城01”、“20阳城02”、“20阳城03”、“21阳城01”信用等级由AA+下调至AA。

(五)调整后的具体信用级别:公司主体信用等级由AA下调至BBB,评级展望为负面, “20阳城01”、“20阳城02”、“20阳城03”和“21阳城01”信用等

级由AA下调至BBB。

(六)评级机构进行评级调整的主要原因

鉴于阳光城预计2021年净利润大幅亏损、阳光城发布未按期支付“21阳光城MTN001”利息的公告,东方金诚根据信用评级相关制度实施了不定期跟踪评级,对评级进行了调整(具体内容详见东方金诚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东方金诚国际信用评估有限公司关于下调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主体及相关债项信用等级的公告》)。

二、停复牌及交易方式调整的相关安排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调整债券上市期间交易方式有关事项的通知》(深证上〔2019〕166 号)的规定,经公司申请,“20阳城01”、“20阳城02”、“20阳城03”、“20阳城04”、“21阳城01”、“21阳城02”于2022年2月8日开市起停牌1个交易日,于2022年2月9日开市起复牌,复牌之日起上述债券交易方式调整为仅采取协议大宗交易方式,维持原有净价计价方式

上述债券交易方式调整后,仅限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等规定的专业投资者中的机构投资者买入,持有债券的其他投资者可以选择卖出或者继续持有。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其他事项

经核查,上述公司债券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三章规定的应披露未披露重大事项,也不存在第五章规定的需要继续停牌的情形。

特此公告。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2月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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