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证公监函〔2021〕0169号
关于对新疆塔里木农业综合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吴天昊予以监管警示
的决定
当事人:
吴天昊,新疆塔里木农业综合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阿拉尔塔河创丰农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丰农业)系新疆塔里木农业综合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农开发或公司)控股股东的子公司。2021年9月11日,公司披露关于关联方资金拆借事项问询函的回复公告称,公司控股子公司新疆塔里木河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塔河种业)于2021年3月22日、2021年5月28日分两笔以借款的方式向关联方创丰农业汇出资金总额共计3,500万元;此外,塔河种业于2021年3月至4月为创丰农业垫付电费0.81万元。上述事项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相关资金共计3,500.81万元,占公司上一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
7.09%。塔河种业已于2021年8月12日向创丰农业收回上述资金及拆借款利息46.25万元。此外,公司未在2021年8月30日披露的
2021年半年度报告中完整列示相关资金占用情况。公司于2021年9月11日披露2021年半年度报告更正公告,对上述资金占用事项作出补充更正。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向控股股东关联方提供资金拆借、垫付费用等形式,构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且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不完整。上述行为违反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条等有关规定。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形,上海证券交易所已对公司及主要责任人作出纪律处分决定。
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吴天昊作为信息披露事务具体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第3.2.2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另经查明,鉴于本次资金占用系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时任董事会秘书吴天昊主要分管公司日常信息披露事务,在及时提醒、制止违规等方面确有一定履职困难,且采取了一定积极履职手段,可以酌情予以考虑。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6.1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新疆塔里木农业综合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吴天昊予以监管警示。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引以为戒,履行忠实勤勉
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