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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开发:关于对新疆塔里木农业综合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方阿拉尔塔河创丰农业服务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2-07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2〕8号───────────────

关于对新疆塔里木农业综合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方阿拉尔塔河创丰农业服务有限

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新疆塔里木农业综合开发股份有限公司,A股证券简称:新农开发,A股证券代码:600359;

阿拉尔塔河创丰农业服务有限公司,新疆塔里木农业综合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方;

白宏本,新疆塔里木农业综合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唐建国,新疆塔里木农业综合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陈争跃,新疆塔里木农业综合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经查明,阿拉尔塔河创丰农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丰农业)系新疆塔里木农业综合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的子公司。2021年9月11日,公司披露关于关联方资金拆借事项问询函的回复公告称,公司控股子公司新疆塔里木河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塔河种业)于2021年3月22日、2021年5月28日分两笔以借款的方式向关联方创丰农业汇出资金总额共计3,500万元;塔河种业于2021年3-4月为创丰农业垫付电费0.81万元。上述事项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相关资金共计3,500.81万元,占公司上一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

7.09%。塔河种业已于2021年8月12日向创丰农业收回上述资金本金3500.81万元及拆借款利息46.25万元。此外,公司未在2021年8月30日披露的2021年半年度报告中完整列示相关资金占用情况。公司于2021年9月11日披露2021年半年度报告更正公告,对上述资金占用事项作出补充更正。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向控股股东关联方提供资金拆借、垫付费用等形式,构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且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不完整。关联方创丰农业直接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侵占上市公司

利益。公司及关联方的行为违反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公司时任董事长白宏本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和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时任总经理唐建国作为日常经营管理事项的主要负责人,时任财务总监陈争跃作为公司财务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的违规行为负有责任。上述人员的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第3.1.5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对于纪律处分事项,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回复无异议。鉴于公司已采取整改措施收回上述占用资金,一定程度上减轻违规的不良影响,已对相关情节予以酌情考虑。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6.2条、第16.3条,《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等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新疆塔里木农业综合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方阿拉尔塔河创丰农业服务有限公司、公司时任董事长白宏本、时任总经理唐建国、时任财务总监陈争跃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告知公司相关重大事项,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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