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005 证券简称:ST星源 公告编号:2022-004
深圳世纪星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深交所关注函的回复公告
2022年1月18日,本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深圳世纪星源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22]第16号),现对相关问题回复如下:
问题1、“我部近日收到出借人之一深圳市此安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此安贸易”)投诉称,你公司前期提供的《免责协议书》中,此安贸易的公司盖章为虚假盖章,目前相关法院已委托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我部对相关事项高度关注,请你公司就此安贸易反映的情况做出书面说明:1、请你公司核查上述事项是否属实,明确说明《免责协议书》中此安贸易盖章是否真实,相关免责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民间借贷诉讼的进展及你公司需要承担的责任。请律师对上述事项核查并发表法律意见。”
公司回复:
(一) 此安贸易投诉的情况不属实,说明如下:
此安贸易民间借贷诉讼案((2021)粤0391民初2702、2703号案,见编号2021-034公司公告),目前相关案件属于法庭审理的双方质证阶段,作为案件的交换证据之一,本司向法院正式提交了包括此安贸易出具的对上市公司的《免责协议书》作为证据。对方质证时声称《免责协议书》上加盖的此安贸易公章与其目前持有印章不一致而要求法院进行公章真伪鉴定,而本司则补充提供了工商登记内档文件中使用过的此安贸易印章作为证据,并将该证据作为公章真伪鉴定的检材提供给法院。截至2022年1月24日,该案件仍在一审阶段。 如法院最终查明《免责协议书》中所加盖此安贸易公章是伪造的、虚假的,则因为此安贸易未加盖公章,该《免责协议书》对此安贸易不具备法律效力和约束力,但仅除此安贸易以外的其他全部签约主体之间该《免责协议书》仍然具备
法律效力,免责担保人合众公司仍应按《免责协议书》向本司承担责任, 因此,此安贸易的投诉不会实质影响本司根据《免责协议书》可主张的免责。 问题2、“请你公司核查除此安贸易外,其他免责协议书中出借人签章、担保人签章及免责担保人签章的真实性,相关免责协议的真实性,免责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你公司相关违规担保责任是否已解除,若未解除,你公司前述信息披露是否存在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并以列表形式说明你公司截至目前违规担保余额、被担保方、发生时间、相关解决措施及预计解决时间。请律师对上述事项核查并发表明确法律意见。”公司回复:
相关违规担保的《免责协议书》涉及案件的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其中案件1、2的保全财产的价值能够覆盖案件标的,案件3的债务本息已结清,其余案件仍在一审中,免责担保人已同意承担因诉讼不确定性对上市公司风险的免责全额代偿义务。
序号 | 民间借贷人 | 诉讼案号 | 免责担保人 | 借款合同期限 | 违规担保期间 | 民间借贷金额 | 违规担保责任余额 | 民间借贷诉讼进展 | 免责担保义务的履行 | 备注 |
1 | 许少珍 | (2020)粤0391民初5410号、(2021)粤03民终18594号 | 合众公司 | 2018/4/24至2018/10/23 | 2018/04/23至2019/4/23 | 30,000,000.00 | 0.00 | 一审判决(未生效):1、本司不承担担保责任;2、本司及其他担保人应承担担保无效的责任,即对债务人丁芃债务(即本金15122746.41元及合法利息)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承担清偿责任。 | 1、其他担保人已提供财产保全; 2、由免责担保人与出借人协商免责代偿债务的安排。 | 由免责担保人承担代偿义务,本司担保风险已解除。 |
2 | 赵庆洲 | (2020)粤0391民初9582号 | 合众公司 | 2019/03/06至2019/05/05 | 2019/05/05至2021/5/4 | 10,500,000.00 | 0.00 | 二审未开庭 | 免责担保人已提供置换保全资金12553000元,全额解除本司违规担保义务。 | 由免责担保人承担代偿义务,本司担保风险已解除。 |
3 | 周娜 | (2020)粤0391民初3012号、(2021)粤03民终10284号 | 合众公司 | 2019/03/06至2019/05/05 | 2019/05/05至2021/5/4 | 9,500,000.00 | 0.00 | 债务结清 | 免责担保人已向周娜全额代偿全案债务,该民间借贷的本金、利息已结清。 | 由免责担保人承担代偿义务,本司担保风险已解除。 |
4 | 深圳市此安贸易有限公司 | (2020)粤0391民初2702号 | 合众公司 | 2019/1/31至2019/06/30 | 2019/06/30至2021/06/29 | 35,000,000.00 | 0.00 | 一审中 | 免责担保人已同意承担因诉讼不确定性对上市公司风险的免责全额代偿义务。 | 由免责担保人承担代偿义务,本司担保风险已解除。 |
5 | 深圳市此安贸易有限公司 | (2020)粤0391民初2703号 | 合众公司 | 2019/4/30至2019/10/29 | 2019/10/29至2021/10/28 | 10,000,000.00 | 0.00 | 一审中 | 免责担保人已同意承担因诉讼不确定性对上市公司风险的免责全额代偿义务。 | 由免责担保人承担代偿义务,本司担保风险已解除。 |
6 | 王迺玉 | (2021)粤0391民初6334号 | 合众公司 | 2018/4/19至2018/10/19 | 2018/04/19至2019/4/19 | 30,000,000.00 | 0.00 | 一审未开庭 | 免责担保人已同意承担因诉讼不确定性对上市公司风险的免责全额代偿义务。 | 由免责担保人承担代偿义务,本司担保风险已解除。 |
7 | 俞青(王迺玉代理人) | (2021)粤0391民初6323号 | 合众公司 | 2019/5/22至2019/7/21 | 2019/5/22至2020/1/20 | 20,000,000.00 | 0.00 | 一审中 | 免责担保人已同意承担因诉讼不确定性对上市公司风险的免责全额代偿义务。 | 由免责担保人承担代偿义务,本司担保风险已解除。 |
广东淘法律师事务所对以上事项核查后发表的明确意见如下:
1、免责协议书具备法律效力。
2、如最终深圳前海合作区法院通过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公章真伪鉴定,查明免责协议书中所加盖此安贸易公司公章是真实的,则免责协议书当然是合法有效的,具备法律效力,且法律效力及于包括此安贸易在内的全部协议签约主体。世纪星源公司无需再就《借款合同》向此安贸易承担任何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义务、赔偿义务等)。
根据免责协议书第1条约定,此安贸易承诺免除世纪星源在《借款合同》及相关担保文件中的担保义务,放弃对上市公司任何法律追索。据此,世纪星源公司无需再就《借款合同》向此安贸易承担任何义务和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义务、赔偿义务等)。
3、如最终深圳前海合作区法院查明免责协议书中所加盖此安贸易公司公章是伪造的、虚假的,此时免责协议书仍然具备法律效力,但仅在除此安贸易公司以外的全部签约主体之间具备法律效力。因为此安贸易公司未加盖公章,因此免责协议对此安贸易不具备法律效力和约束力。根据免责协议书第5条约定,免责担保人合众公司对《借款协议》中的“世纪星源义务和责任”的免责承诺是自愿的,是合法有效的,即使此安贸易不受免责协议书的法律约束,向世纪星源主张担保责任(或赔偿责任),但免责协议书对免责担保人合众建筑仍然有法律效力,最终世纪星源公司仍然有权要求合众建筑全部承担该义务和责任。
问题3、“根据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请相关签字律师说明作出上述结论前是否对相关协议签署的真实性进行核查,作出的结论依据是否充分,是否存在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
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对此说明如下:
1、本所律师的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
2、本所律师根据法律规定及相关文件得出上述结论。
本所律师主要核查了债权人与世纪星源等方签署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相关约定、各方在诉讼中提交的诉状、证据文件和陈述意见及相关法律规定。基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即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二款、最高院关于民法典担保制度的司法解释第九条第二款,最高院关于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和第二条规
定, 得出“世纪星源不应承担担保责任,不存在被追究担保责任的法律风险”结论。
特此公告。
深圳世纪星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