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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丰电子: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更正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2-07

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更正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月28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平台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20)。经事后审查发现,该公告中有关限制性股票禁止授予期间的规定引述有误,现对相关内容进行更正(更正后的内容以加粗表示),具体情况如下:

一、更正前的内容

5、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在本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60日内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将终止实施本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预留部分须在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的12个月内授出。

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内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二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上述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入60日期限之内。

二、更正后的内容

5、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在本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60日内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将终止实施本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预留部分须在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的12个月内授出。

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内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上述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入60日期限之内。

除上述更正内容外,原公告中的其他内容不变。公司将进一步强化信息披露编制和审核工作,由此给广大投资者带来不便,公司深表歉意并敬请谅解。

特此公告。

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2月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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