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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066 证券简称:中国长城 公告编号:2022-015
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募集资金余额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的公告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月28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七十八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募集资金余额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的议案》,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进度的前提下,同意将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存款余额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并签署协定存款有关协议,期限不超过12个月,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公司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关于核准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926号),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878,454,615股新股。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实际发行285,603,151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987,019,987.96元,扣除不含税发行费用11,529,082.67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3,975,490,905.29元。前述募集资金已于2022年1月12日全部到账,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募集资金的到账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2]第ZG10011号)。公司按《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要求对募集资金采取专户存储管理。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和募集资金使用的基本情况
根据公司2020年11月10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2020年11月27日2020年度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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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相关各项议案,并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有关事宜;根据2021年8月20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六十七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项,同意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总额进行调整,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序号 | 项目类别 | 项目名称 | 总投资额 (万元) | 拟投入募集 资金(万元) |
1 | 国产高性能计算机及服务器核心技术研发及产能提升项目 | 关键芯片研发项目 | 30,000 | 30,000 |
自主安全整机设计仿真实验室及特种计算机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 35,547 | 20,000 | ||
国产整机智能化产线建设项目 | 300,740 | 130,000 | ||
2 | 信息及新能源基础设施建设类项目 | 国内重点地区信创云示范工程项目 | 70,000 | 70,000 |
新能源汽车三电控制及充电桩产品研发生产及试验环境建设项目 | 23,000 | 20,000 | ||
特种装备新能源及应用建设项目 | 90,794 | 30,000 | ||
3 | 高新电子创新应用类项目 | 海洋水下信息系统项目 | 14,266 | 10,000 |
三位一体中长波机动通信系统仿真实验室建设、设计、产品开发项目 | 30,000 | 20,000 | ||
4 | 补充流动资金 | 67,549 | 67,549 | |
合计 | 397,549 |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已补充流动资金67,549万元,其他投资项目暂未开始投入使用募集资金。
三、本次将募集资金存款余额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的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存款收益,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进度的前提下,将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存款余额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并签署协定存款有关协议,期限不超过12个月,存款利率按与募集资金开户银行约定的协定存款利率执行,存款期限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支付进度而定,可随时取用。
公司将募集资金余额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不改变存款本身性质,安全性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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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性好,风险可控。公司已建立健全的业务审批和执行程序,确保协定存款事宜的有效开展和规范运行,确保募集资金安全。
四、对公司日常经营的影响
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情况下,公司将募集资金余额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开展,同时可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存款收益,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的意见
(一)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进度的前提下,将募集资金余额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有利于提高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提高资金的收益,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董事会审议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未损害公司股东的利益,同意公司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存款余额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并签署协定存款有关协议。
(二)监事会意见
本监事会经审议后认为:公司本次将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存款余额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并签署协定存款有关协议,有利于公司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不会对公司经营造成不利影响,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开展,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审议和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同意公司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存款余额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并签署协定存款有关协议事项,期限不超过12个月。
(三)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公司本次将募集资金余额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的事项系出于公司日常经营需要、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成本考虑,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情形,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运行,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本次将募集资金余额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的事项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七十八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均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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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明确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同意中国长城本次将募集资金余额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的事项。
六、备查文件
1、相关董事会决议
2、相关独立董事意见
3、相关监事会决议
4、相关保荐机构意见
5、协定存款有关协议
特此公告
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O二二年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