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部关注函〔2022〕第120号
雪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月29日,你公司披露《2021年度业绩预告》(以下简称“业绩预告”)显示,2021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预计亏损4.54亿元至6.78亿元,业绩亏损主要原因为公司持有的投资性房地产拟确认大额公允价值变动损失及公司文旅业务经营情况未达预期。
同日,你公司披露《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显示,你公司原审计机构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兴华所”)认定你公司于2020年新增供应链业务属于《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之4.2“营业收入扣除相关事项”的范围内,要求你公司就供应链业务收入应当予以扣除,你公司对此存在不同意见。我部对此表示关注,请你公司就下列问题进行说明:
1、根据你公司2021年半年度报告,2021年上半年你公司营业收入9.59亿元,其中供应链业务收入7.85亿元,为你公司2020年度新增业务类型,服装业务收入1.02亿元。
(1)请你公司按照本所《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之
4.2“营业收入扣除相关事项”的有关规定逐项核查你公司是否存在应当予以扣除的营业收入,扣除项是否已经包括2021年度以及2020年度新增贸易业务所产生的收入。如是,请说明具体收入类型及扣除
金额;如否,请具体说明未扣除原因。
(2)结合你公司服装业务的商业模式、销售合同主要条款等情况,说明报告期内服装业务收入确认政策、确认时点、具体依据和相关金额,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3)综合上述情况,自查你公司2021年度扣除后的营业收入具体金额,是否存在扣除后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的情形。
2、根据回函,你公司因与中兴华所在营业收入扣除事项上存在重大意见分歧,拟改聘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喜所”)。
(1)请你公司说明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是否是由审计委员会形成审议意见后向董事会提出的建议。如是,请审计委员会说明就更换外部审计机构事项所履行的核查和审议程序,具体的更换建议和原因、审议意见,并说明提出更换外部审计机构建议是否受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如否,请你公司说明就更换外部审计机构所履行的内部动议和审议程序,并自查是否违反本所《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2.2.9条、第2.2.10条等相关规定。
(2)请中喜所核查公司营业收入扣除事项,并说明就该事项与公司、中兴华所是否存在意见分歧的情况。如是,请具体说明。
(3)请你公司结合前述情况,自查是否存在购买审计机构专项核查意见以规避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情形,并请独立董事发表明确意见。
3、根据业绩预告,你公司2021年预计所持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区间为-6亿元至-4.8亿元。请你公司逐项列示投资性房地
产的名称、来源、取得时间、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情况,并结合同类或者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变化等,说明估算结果的公允性以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确认的合规性。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2年2月14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派出机构。同时,提醒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2022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