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广东监管局警示函的公告
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长、总裁吴丰礼先生、董事张朋先生于2022年1月30日分别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吴丰礼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2】19号)、《关于对张朋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2】20号),现将该警示函措施决定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内容
吴丰礼∶
经查,你于2014年2月起至今任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拓斯达)董事长、总裁。2021年3月19日, 你以100元/张的成交价格买入“拓斯转债”224.35万张,成交金额为22,434.67万元。9月14日,你以118.007元/张的成交价格卖出“拓斯转债”
10.35万张,成交金额为1,221.37万元, 获益185.15万元。截止11月3日,你已将此获益款全数上缴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你作为拓斯达董事长、总裁,将持有的拓斯达可转债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有关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应认真吸取教训,认真学习证券法律法规,严格规范证券交易行为,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张朋∶
经查,你于2019年2月起至今任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拓斯达)董事。2021年3月19日, 你以100元/张的成交价格买入“拓斯转债” 4531张,成交金额为45.31万元。9月14日,你以118.3元/张的成交价格卖出“拓斯转债” 4531张,成交金额为
53.6万元, 获益8.24万元。截止11月3日,你已将此获益款全数上缴公司。
你作为拓斯达的董事,将持有的拓斯达可转债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有关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应认真吸取教训,认真学习证券法律法规,严格规范证券交易行为,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指出的问题,董事长、总裁吴丰礼、董事张朋也将以此为戒,认真吸取经验教训。公司将切实加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部门人员对《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强化规范运作意识,杜绝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切实保障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
特此公告
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