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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实发展:上实发展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1-29

上海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公告

本公司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实发展”或“公司”)于2022年1月28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有关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22】0109号)(以下简称“问询函”),现将问询函内容披露如下:

“上实发展:前期,你公司披露下属控股子公司上海上实龙创智慧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上实龙创”)未经审计的应收类款项合计26.15亿元,其中部分存在融资性贸易,可能存在不可回收风险。就此,我部发出监管工作函,要求你公司自查核实相关具体情况。2022年1月28日,你公司披露回复公告,称相关业务正在核实,具体资金流向、业务实质等均仍未核清。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3.1.1条规定,请公司进一步核实并披露以下事项。

一、根据公告,上实龙创融资性贸易业务供应商为客户指定,且公司向供应商15个工作日内支付全额货款,公司向客户交付并验收合格后才收到货款,一般回款周期为6-12个月。请你公司核实并披露:(1)上实龙创融资性贸易业务上下游企业,包括主要供应商与客户的名称及其关联关系、业务开展期间及发生金额及回款情况、截至目前往来款余额、账龄、坏账计提金额;(2)穿透后前述客户与供应商的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是否与公司、上实龙创及其主要股东、董监高等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相关资金是否流向公司或上实龙创关联方;(3)相关业务是否具备商业实质,包括但不限于货物流是否真实、是否存在

资金空转、虚开发票的情况,进而评估前期业绩及资产情况是否真实、准确。请年审会计师就上述情况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二、根据公告,截止2021年底上实龙创应收类款项合计约26.15亿元,其中部分涉及融资性贸易业务。请公司披露:(1)结合自查掌握的情况,按照业务实质分类列示2015年以来公司各类业务构成情况;(2)2015年以来融资性贸易的开展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历年确认的收入、利润和资金回收情况等;(3)结合融资性贸易业务的本质和会计准则的规定,前期会计处理的合理性。请年审会计师就上述情况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三、根据公告,上实龙创部分业务经营模式可能有导致应收类款项存在不可全部收回的风险。请公司披露:(1)结合上实龙创融资性贸易业务开展的情况、回款、诉讼等,具体说明相关资产出现减值迹象的时点,是否存在前期应计提未计提的情况;(2)公司获知相关风险的最早时点及公司前期信息披露情况,说明公司相关信息披露是否及时、准确、完整。请年审会计师、独立董事、监事会就上述问题发表意见。

四、根据公告,公司向上实龙创派驻了董事、监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参与上实龙创日常经营活动。请公司核实并披露:(1)前述派驻的董事、监事、高管在上实龙创的具体履职情况,如何参与上实龙创日常经营活动,对上实龙创的资金及融资性贸易等业务的具体情况是否充分知晓,是否参与了融资性贸易业务的决策并以适当方式报告上市公司;(2)上实龙创关于融资性贸易的决策程序,上市公司及其他主要股东如何对相关业务进行审批和监督;(3)针对目前的损失,说明公司已采取和拟采取的问责、追偿等措施,及如何加强对上实龙创等控股公司的管理,以确保上市公司对下属企业的管控到位。请独立董事、监事会就该问题发表意见。

五、根据公告,公司向上实龙创提供部分股东借款根据公告,公司向上实龙创提供部分股东借款约4.54亿元。请你公司结合上实龙创货币资金和长短期负债情况,评估并披露融资性贸易业务风险对公司流动性的影响,并充分提示风险。

六、请你公司加快自查进展,全面评估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和业绩等方面的影响,依法依规履行披露义务;全面自查公司内控存在的缺陷,及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勤勉尽责情况。

请你公司收函后立即披露本函件,并尽快以书面形式回复我部,同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上海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二零二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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