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浙江震元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公告日期:2011-09-2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ALLBRIGHT LAW OFFICES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震元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上锦律(2011)第 40913 号
致:浙江震元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称“锦天城”)接受浙江震元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1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
称本次股东大会),锦天城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
律文件以及《浙江震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
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
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
作任何其他目的。锦天城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
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锦天城律师对本
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锦天城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于 2011 年 9 月 8 日在巨潮资讯网发布了关
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并公告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以及需审议的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1 年 9 月 23 日下午 2:00 在浙江省绍兴市解放
北路 289 号浙江震元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宋逸婷女士主
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采取
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ALLBRIGHT LAW OFFICES
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的时间和方式与公告内容一致。
    锦天城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根据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人,持有公司股份数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取得的网络表决结果显
示,参加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人,持有公司股份数        股,占公
司股份总数的   %。据此,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持有公司股份数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以上
股东均为截止 2011 年 9 月 16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
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锦天城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验证,锦天城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内容
    1、审议《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2、审议《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2.01 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2.02 发行方式
      2.03 发行数量
      2.04 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2.05 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
      2.06 限售期安排
      2.07 上市地点
      2.08 募集资金数额及用途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ALLBRIGHT LAW OFFICES
      2.09 本次发行完成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2.10 本次发行决议的有效期
    3、审议《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
    4、审议《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5、审议《关于与绍兴市旅游集团有限公司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
同〉的议案》
    6、审议《关于与绍兴市旅游集团有限公司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资产转让合
同〉的议案》
    7、审议《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重大关联交易的议案》
    8、审议《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
    9、审议《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发行工作相关事宜的
议案》
    10、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有关条款的议案》
     上述议案不采用累积投票制。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临时提案。
    锦天城律师认为,上述议案与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相符,符合《公司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对
议案进行了逐项表决。现场投票按《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规则》规定的程序
进行并予以计票、监票;网络投票按《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规则》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规定进行了表决并通过网络投
票系统获得了网络投票结果。主持人在会议现场宣布了表决结果。所有议案在本
次股东大会上均获通过。
    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监事签名,会议决议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
事、监事签名。
    锦天城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ALLBRIGHT LAW OFFICES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锦天城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
议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ALLBRIGHT LAW OFFICES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震元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
书的签字页)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为 2011 年 9 月 23 日。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公章)
负责人: 吴明德
经办律师:梁   瑾
          卢胜强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