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事前意见如下:
我们认为公司终止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是基于审慎判断,经多方沟通综合权衡后做出的决定,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的行为,不会对公司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同意公司终止本次重大资产出售事项,并提交公司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
(下页无正文,为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意见的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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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桂华 聂织锦 刘力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