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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饮食: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1-29

西安饮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西安饮食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808号)文核准,西安饮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74,858,388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4.06元/股, 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03,925,055.28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99,459,268.28元。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验证,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希会验字(2022)0001号)。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署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和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甲方:西安饮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

为611301056013001461958,截至2022年1月25日,专户余额为29,936.62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老字号振兴拓展项目、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张一鸣、田卓玲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账户信息、交易明细等相关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监管账户按月对账,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1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

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监管协议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23年12月31日解除。

三、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西安饮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2年1月2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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