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珠海汇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事前已认真审阅了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及相关事宜,并听取了公司的相关说明,现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公司符合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各项规定,具备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有关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证券法》及《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创业板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方案合理、切实可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本次调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数量、募集资金金额和用途,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所规定的现阶段所需要履行的决策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情形。
三、公司本次修订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有关方案、预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方案合理、切实可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情形。
四、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和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综合考虑了公司发展战略、相关行业发展趋势、财务状况以及资金需求等情况,充分论证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必要性,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
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以及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等事项,符合公司及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公司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填补回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以及《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持续性发展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将以上事项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于风政、杨大贺、田联房2022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