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康泰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深圳康泰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深圳康泰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原则,基于独立、客观、公正的判断立场,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可行权的独立意见
1、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等法律法规及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行权的情形;
2、本次可行权的激励对象已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行权条件(包括公司整体业绩条件与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条件),其作为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可行权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对激励对象股票期权的行权安排(包括行权期、行权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行权事项履行了规定的决策程序,董事会审议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本次行权有利于调动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的积极性,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有效地将股东、公司和核心团队等各方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
全体独立董事同意符合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在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内自主行权。
二、关于注销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的部分股票期权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注销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且已获得股东大会的授权,决策程序合法合规。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不会影响公司的持续发展,也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公司注销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的部分股票期权的相关事项。
三、关于2022年度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及担保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及全资子公司2022年度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及担保事项,有助于满足公司经营发展的资金需求,有利于公司业务的持续发展。本次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相互担保,其担保的风险可控,不存在侵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申请授信和担保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规定。
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公司及全资子公司2022年度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及担保的相关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康泰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署:
李皎予________________
罗智泉________________
胡克平________________
深圳康泰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