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州高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1年—2023年)
为完善和健全神州高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投资者,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制订了《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1年—2023年)》(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应符合《公司章程》有关利润分配的相关条款,公司应积极实施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二、公司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本公司综合考虑将来的行业状况、可持续发展、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及外部融资环境及成本等因素,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情况下,公司制定分红方案时将注意股东回报和公司的长远发展资金需求的平衡。
三、公司未来三年(2021年—2023年)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一)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1、利润分配方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许可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在利润分配方式中,现金分红优先于股票股利。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2、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
公司实施现金分红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当年度实现盈利且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未来12个月内没有重大投资或重大现金支出计划(募集资金项目
除外)。重大投资或重大现金支出计划是指:公司未来12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等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超过5000万元或者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3、现金分红的比例
在符合利润分配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在满足实施现金分红条件时,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且任意三个连续会计年度内,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同时公司实施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董事会每年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根据上述原则提出当年的利润分配方案。
4、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在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基于回报投资者和分享企业价值的考虑,从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公司股本规模和公司股票价格的匹配性等真实合理因素出发,当公司股票估值处于合理范围内,公司可以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方案。
(二)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
1、2021年—2023年,在符合利润分配的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在满足实施现金分红条件时,公司将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且任何三个连续年度内,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2、在保证上述最低现金分红比例和公司股本规模合理的前提下,未来三年(2021年—2023年)公司可以从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公司股本规模和
公司股票价格的匹配性等真实合理因素出发,采用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四、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机制
(一)公司管理层、董事会应以保护股东权益为出发点,结合公司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等,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提出合理的分红建议和预案,并由董事会制订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和中期利润分配方案,利润分配方案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发表明确意见,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审核同意。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股东大会应依法依规对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方案进行表决,应采取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应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权利,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现金股利分配方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需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涉及股票股利分配方案的,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需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的派发事项。
(四)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分红政策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制订的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发表审核意见,并经全体监事过半数通过;如公司有外部监事(不在公司任职的监事),则外部监事应对监事会审核意见无异议。
五、股东回报规划的调整及决策机制
公司至少每三年对已实施的《未来三年分红规划》的执行情况进行一次评估,根据公司经营状况、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及独立董事的意见,对公司实施中的利润分配政策作出适当且必要的修改,并制定新的《未来三年分红规划》,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表决。独立董事应对未来三年利润分配规划发表独立意见。
六、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七、本规划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神州高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