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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信股份: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自查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1-29

北京腾信创新网络营销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自查的公告

2021年12月21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以下简称“北京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北京腾信创新网络营销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徐炜、田炳信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2021]220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以下简称“《决定书》”),详见公司于2021年12月22日披露的《关于收到北京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63)。公司在收到《决定书》后,公司董事会高度重视,对《决定书》涉及的事项进行了全面梳理和深入分析,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对相关事项进行全面自查,追究责任,并认真制定整改措施,并于2022年1月18日,发布了《关于整改报告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2)。现将具体情况报告如下:

一、担保情况概况

2020年2月27日,公司青岛分公司与华夏银行天津河北支行签订《质押合同》,以9,300万元定期存单作质押,为天津九洲鸿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该银行签订的《银行承兑协议》下的9,300万元债务提供担保,担保期限为2020年2月27日至8月27日。2020年8月28日,公司青岛分公司再次与华夏银行天津河北支行签订《质押合同》,以9,300万元定期存单作质押,为天津明远科技有限公司与该银行签订的《银行承兑协议》下的9,300万元债务提供担保。

2020年2月和8月,公司负责银行对接业务的出纳从实际控制人处取得相关对外质押的资料,并按照实际控制人的交待配合银行人员进行了相关操作。出纳分别于2020年2月27日和2020年8月28日,因办理青岛分公司定额存单业务,提交外出银行开户用印申请,经过法务部负责人、财务部负责人及总经理审批后由出纳借出公司公章。因出纳在银行办理相关手续时,并未对用印的相关文

件仔细审阅及核对,也未意识到其中的《质押合同》其实属于需要单独报批并进行披露的对外担保事项,只是像以往处理其他银行业务一样在银行工作人员引导下进行了用印工作。在办理完上述质押手续后,出纳将反馈的相关文件交回实际控制人。经查实,此两项大额存单质押均系公司为天津九洲鸿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和天津明远科技有限公司办理的质押担保业务,质押担保金额9300万元。上述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仅公司实际控制人和时任公司总经理知晓。2020年12月,青岛分公司已经解除了质押担保并收回了上述担保资金,上述对外担保事项未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

二、主要责任人

公司对上述2笔对外担保事项未履行审议程序,未履行临时报告及定期报告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7年)第二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7年)第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公司实际控制人徐炜、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田炳信对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上述违规事项暴露出公司在制度执行方面尚存在一些缺陷,同时也暴露出公司实际控制人和部分董事高管人员对相关法规学习、认识不到位,以及在切实履行职责方面确实存在问题。上述违规对外提供担保情况,给上市公司带来了潜在风险。公司治理层深刻认识到上述行为的错误,对产生的不良影响深表歉疚。

公司今后将严格按照《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加强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专业培训,同时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加大审核力度,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及时、准确、完整。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北京腾信创新网络营销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2年1月2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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