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基于客观事实和独立判断的原则,我们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2022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我们认为,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的备案资质,能够满足公司财务报告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要求。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独立董事同意聘任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签名:
颜远志 胡斌 沈艳秋
2022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