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阅了董事会提供的《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等资料,现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的备案资质,能够满足公司2021年度审计工作要求。公司聘任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会影响公司会计报表的审计质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独立董事同意聘任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2022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并在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
颜远志 胡斌 沈艳秋
2022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