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
(调整后)的核实意见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月27日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认真审阅,公司监事会对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调整后)进行了审核,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截至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激励对象为在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任职的核
心技术(业务)骨干,均为与公司建立正式劳动关系的在职员工,激励对象中无公司董事(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外籍员工。
3、列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成就。
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为2022年1月27日,向315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314万股。
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2022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