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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丰电子: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1-28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审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数量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对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及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中相关调整事项的规定,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317人调整为315人,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320万股调整为314万股。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不存在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根据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2年1月27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被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本次激励

计划中规定的作为激励对象的资格和条件,符合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2年1月27日,向315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314万股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次页为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费维栋 先生 张杰 女士 刘秀 女士

2022年1月2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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