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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1-28

关于对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公司部关注函〔2022〕第75号

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月27日,你公司披露《2021年年度业绩预告》。公告显示,你公司预计2021年度实现营业收入20,000万元–21,000万元,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或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4,000万元–5,000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3,000万元–4,500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900万元–1,350万元。报告期内,你公司因与吴海萌、王沛雁达成执行和解转回信用减值损失约4000万元。我部对此表示关注,请你公司核实并说明下列问题:

1.前期,你公司因练卫飞冒用公司名义对外借款面临大额涉诉损失,练卫飞承诺对此予以补偿。2021年12月6日,你公司公告称,公司、练卫飞分别与原告吴海萌、王沛雁签署了《执行和解协议》,就SHEN DX20170235号仲裁案、SHEN DX20170236号仲裁案、(2020)粤03民初3211号诉讼案所主张的执行款项合计1.6亿元达成和解,约定在2022年12月30日前,由你公司分期支付1.2亿元,由练卫飞承担剩余支付义务。此次和解后,你公司在前述案件中承担金额减少约4000万元,相应转回已计提信用减值损失金额并确认为当期非经常性损益。你公司前期对我所关注函的回复公告及相关律师核查意见显示,你公司不确定练卫飞的资金实力及财务状况,无法确认其是

否具备承担剩余支付义务的能力;你公司支付完成1.2亿执行款后,练卫飞出现违约或逾期支付的情形,吴海萌、王沛雁无权按照原金额申请对你公司恢复执行。请你公司:

(1)结合该和解协议截至目前实际执行进展、你公司及练卫飞的履约能力、意愿等说明相关协议实际可执行性,后续执行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2)说明如练卫飞出现违约,吴海萌、王沛雁是否仍可另行向你公司主张债权,你公司后续是否仍面临较大涉诉补偿风险,你公司与吴海萌、王沛雁、练卫飞等相关方是否存在其他协议或潜在安排。请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结合前述情况,说明你公司在2021年转回相关坏账损失是否审慎合理,是否存在利用该和解协议规避终止上市的情形。请年审会计师结合最新情况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2019年12月24日,你公司与北京泓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泓钧”)签订《回购协议》,将公司持有宁波保税港区佳杉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并购基金的8.15%合伙份额以1.2亿的价格全部转让给北京泓钧,并于2020年8月将该项持有待售资产以成本价1.08亿元转入其他应收款。2021年4月,北京泓钧支付你公司200万元价款,并函告剩余款项延期至2021年12月31日前支付完成。截至2020年末,你公司按照北京泓钧拥有股权、债权的估值及假设的信用度等测算出对前述其他应收款减值约548万元,但年审会计师无法就此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并对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2021年底,你公司与北京鸿钧签订《关于履行<股票质押合同>相关安排的协议》,对北京鸿钧

所持股票质押权的价值分配进行了约定。截至目前,北京鸿钧仍未支付剩余回购款。请你公司:

(1)结合北京泓钧目前履约能力与意愿、回购标的权属受限情况(如有)等,分析说明其逾期至今未支付剩余回购款项的原因,该回购事项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2)结合北京鸿钧资产负债状况,分析说明你公司在本报告期末判断北京鸿钧其他应收款可收回金额的具体过程,包括所使用的关键假设、依据及其合理性等。

(3)结合前述情况,说明你公司在本报告期末对北京鸿钧其他应收款的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审慎合理。请年审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业绩预告显示,你公司2021年营业收入扣除约为1.6亿元,主要为本年新增的下属公司盐城新城福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城福德”)、江门市都合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都合商贸”)收入。新城福德自2021年5月起承接其股东盐城新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在当地汽车经销业务,都合商贸从事进出口贸易业务。你公司前期对我所半年报问询函的回复公告称,“新城福德公司不存在偶发性、临时性、无商业实质等特征,也不存在与正常经营业务无关的关联交易产生的收入。因此新城福德公司的收入与其主营业务紧密相关”。请详细列示你公司2021年度营业收入扣除项目,包括涉及的业务主体、主要业务情况及预计扣除金额等,说明判断相关收入与主营业务无关或不具备商业实质的依据,开展相关业务的主要考虑及合理性,对新城福德相关业务收入性质及是否需要扣除的判断前后不一致的原因,前期相关信息披露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2年 2月11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派出机构。同时,提醒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2022年1月2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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