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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湖股份:大湖水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1-29

大湖水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公司董事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状况及相关事项进行了逐项核查,认为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有关规定,具体如下:

一、公司符合《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

1、公司2022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对象为不超过35名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特定投资者,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法人以及其他合格投资者。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2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2、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格不低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期首日(即“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3、发行对象通过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

4、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募集资金的数额和使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投资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或

实际控制人产生同业竞争或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募集资金的存放将按照《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

5、本次非公开发行不会导致公司的控制权发生变化。

二、公司不存在《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不得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形

1、本次非公开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上市公司的权益被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严重损害且尚未消除;

3、上市公司及其附属公司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且尚未解除;

4、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5、上市公司或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6、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报表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所涉及事项的重大影响已经消除或者本次发行涉及重大重组的除外;

7、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综上所述,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具备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格。

特此公告。

大湖水殖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2年01月2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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