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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湖股份:大湖水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1-29

大湖水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要求,作为大湖水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核,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修订版)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我们对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事项进行逐项核查,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各项条件,具备实施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格。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事前认可意见我们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态度,审阅了董事会提供的相关资料,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发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行方案切实可行,综合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阶段、实际经营情况、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等因素,有助于优化公司资本结构,提高竞争力,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态度,审阅了董事会提供的相关资料,公司本次发行预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发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行方案切实可行,综合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阶段、实际经营情况、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等因素,有助于优化公司资本结构,提高竞争力,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阶段、公司的融资规划、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等情况,充分论证了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必要性及可行性,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和股东利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保证公司业务持续健康发展。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合理、可行,符合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编制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公司关于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的相关规定,已披露的募集资金使用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了《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要求的情形,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六、关于设立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设立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七、关于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风险提示、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填补回报措施,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相关承诺,符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以及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持续性发展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或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八、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2-2024年)股东回报规划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未来三年(2022-2024年)股东回报规划符合《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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