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青岛天能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青岛天能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青岛天能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聘任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
经公司副董事长郑旭先生提名,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通过,公司董事会聘任张兴红先生为公司总经理,任职期限自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提名程序合法有效,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经审阅张兴红先生的简历资料,未发现有《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张兴红先生具备担任公司总经理的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条件,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聘任张兴红先生为公司总经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因此,我们同意聘任张兴红先生为公司总经理。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有关事项独立意见的签署页)
李 涛 陈 凯 郭年华
2022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