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075 证券简称:安旭生物 公告编号:2022-014
杭州安旭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开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
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1年9月28日出具的《关于同意杭州安旭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138号),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5,333,400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78.28元,募集资金总额为120,029.86万元;扣除承销及保荐费用、发行登记费以及其他交易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105,584.63万元,上述资金已全部到位,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2021年11月12日出具了“XYZH/2021HZAA10537”《验资报告》。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公司已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11月1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安旭生物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公司分别于2022年1月12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2022年1月28日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投资建设新项目的议案》,公司拟投资建设体外诊断试剂以及诊断仪器研发生产项目,由全资子公司浙江旭民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实施,预计总投资金额50,786.26万元(最终项目投资总额以实际投资为准)。公司超募资金总额59,686.04万元,拟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投入该项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1月1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安旭生物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投资建设新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4)。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2022年1月28日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旭民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保荐机构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高新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具体账户开立情况如下:
开户主体 | 开户银行 | 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 | 募投项目名称 | 拟存放募集资金金额(万元) |
浙江旭民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浙江旭民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 10463000000794997 | 体外诊断试剂以及诊断仪器研发生产项目 | 50,786.26 |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1:浙江旭民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1”)
甲方2:杭州安旭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2”)
乙方: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甲方”包括甲方1、甲方2,以下同)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甲方1、甲方2、乙方、丙方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1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0463000000794997 ,截至2022年1月27日,专户余额为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2“体外诊断试剂以及诊断仪器研发生产项目”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承诺如有存单,在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方1、甲方2、乙方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定期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 孙闽 、 朱仙掌 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二十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方1、甲方2、乙方、丙方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11、本协议一式 柒 份,甲方1、甲方2、乙方、丙方四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 浙江 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1备用。
特此公告。
杭州安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