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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告日期:2011-09-23
              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人作为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于 2011 年 9 月 21 日召开的第
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的
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根据董事会说明,由于公司主营业务为中药生产销售,公司在销售回款
中收取一部分银行承兑汇票,中药原材料采购主要用银行存款通过电汇、银行支
票转账支付,公司收到的银行承兑汇票仅能用于支付包装材料等较少部分业务;
公司结余的银行承兑汇票需要通过银行贴现、持有到期才能转换为银行存款,以
用于支付公司日常成本、费用,这样势必会增加公司的财务费用支出。并且,公
司上市后,各募投项目一直按照计划实施,公司需要支付的各募投项目在建工程、
设备采购款金额较大,按照商业惯例供应商可以接受银行承兑汇票结算方式。
    公司拟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其具体安排如下:
    1、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期间,公司用收到的银行承兑汇票(应收票据)
支付募投项目中的应付工程款、设备采购款项;募投项目中除应付工程款、设备
采购款项以外的资金支出仍然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支付;
    2、财务部建立专项明细账,按月汇总通过银行承兑汇票支付的各募投项目资
金支出合计数,次月 10 日前从该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转出等额资金到公司一般结
算账户,用于公司日常经营资金支付;
    3、在未来募集资金使用时,通过建立相应内控制度,严格履行相关申请和审
批手续,严格把控各个环节,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合法合规。为便于第三方监管,
在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与专户银行和保荐机构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
补充协议》,将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事宜纳入监管范畴。
    二、本人认为: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可以降
低银行承兑汇票的贴现利息,减少公司财务费用,有助于提高公司盈利水平、更
好地保障公司及股东利益,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影响。该议案的审议程序
符合《公司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人同意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同时希望公司财务部门定期向董事会汇报具体实施情况。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
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王永炎
                                             二零一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本页无正文,为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
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张玉卿
                                             二零一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本页无正文,为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
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张维
                                             二零一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本页无正文,为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
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叶祖光
                                             二零一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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