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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段秀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2〕14号
公告日期:2022-01-27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2〕14号
关于对段秀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段秀峰:
经查,你作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力电器或公司)监事,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1年12月27日,你通过集中竞价方式累计减持格力电器股份149,17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025%。但你未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八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十四条等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相关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规范股份交易行为,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2年1月25日
抄送:会上市部,法律部;深圳证券交易所。
广东证监局办公室             2022年1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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