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 关于《关于全资子公司张掖丰乐收购金岭种业100%股权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审议《关于全资子公司张掖丰乐收购金岭种业100%股权的议案》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则、通知、指引等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交易以具有证券从业资质的评估机构安徽中联国信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张掖市丰乐种业有限公司拟收购内蒙古金岭青贮玉米种业有限公司股权而涉及的内蒙古金岭青贮玉米种业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皖中联国信评报字(2021)第330号)为定价依据,由公司与内蒙古金岭青贮玉米种业有限公司(简称“金岭种业”)及其原股东商谈确定,交易价格公允、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全资子公司张掖丰乐收购金岭种业可填补公司没有青贮玉米种子产业空白,推动公司玉米种子产业整体快速发展。我们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全资子公司张掖丰乐收购金岭种业100%股权的估值和
交易价格的独立意见我们认为,本次交易聘请的评估机构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评估资格的安徽中联国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对象系截至评估基准日金岭种业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方法选用恰当,评估结论合理,资产评估价值公允。本次交易标的资产以评估值作为定价的参考依据,交易价格公允、公平、合理,本次评估为本次交易提供合理的作价依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亦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综上,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张掖丰乐现金收购金岭种业的估值和交易价格等事项。
三、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等并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独立意见
公司根据《公司法》、新《证券法》、《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及《国有企业公司章程制定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9〕10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实际情况变更经营范围等并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审议变更经营范围等并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董事会议召开、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变更经营范围等并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同意将有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此页为合肥丰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意见的签字页,本页无正文)
刘有鹏: 丁克坚: 朱 丹:
陈结淼:
2022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