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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2011年9月)
公告日期:2011-09-23
                   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2011 年 9 月 21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为明确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审
计委员会在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和披露过程中的职责和工作程序,保证公司年度报
告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审
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规定,特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工作规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年报的真
实、准确、完整和及时。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认真学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关于年
报编制和披露的工作要求,积极参加其组织的培训。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与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
作的时间安排。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
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在年审会计师事务所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
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在年审会计师进场后,审计委员会应当加强与其沟通,
在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年审会计师提交定稿的年度财务报告后,审计委员会对此进行表决,形成决
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年审会计师
完成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达成肯定性意见后,
提交董事会决议通过并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
务所。
    审计委员会在改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通过见面沟通的方式对
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了解和恰当评价,形成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决
议通过,并召开股东大会审议。
    上述审计委员会的沟通情况、评估意见及建议需形成书面记录并由相关当事
人签字,在股东大会决议披露后三个工作日内报告河北证监局。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形成的上述文件主要内容均应在年报中予以披露。
    第八条 公司原则上在年度报告审计期间不得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如确
需改聘,审计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合理评价双方执业质量,
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并表示意见。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召开股
东大会做出决议。并通知被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在股东大会上陈述自己的
意见。公司应充分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及被改聘会计师事务所陈述的意见。
    第九条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审计委员会委员负有保密义务。在年度
报告披露前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十条 公司应为审计委员会在年报编制过程中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十一条本工作规程未尽事宜,遵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本工作规程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并解释。
    第十三条本工作规程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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