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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2011年9月)
公告日期:2011-09-23
                       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2011 年 9 月 21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机制,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年度报告编制工
作中的作用,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及《公司章程》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和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应在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切实履行独立董事
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
    第三条 独立董事应认真学习中国证监会、河北证监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
其他主管部门关于年度报告的要求,积极参加其组织的培训。
    第四条 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 30 日内,公司管理层应向独立董事全面汇报
公司本年度的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同时,公司应安排独立董事对重
大事项进行实地考察。
    独立董事应及时听取公司管理层对公司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投、融资活
动等重大事项的情况汇报,并要求公司安排对有关重大问题的实地考察。
    上述事项应有书面记录,必要的文件应有当事人签字。
    第五条 在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
进场审计前,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向每位独立董事书面提交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
其他相关材料,独立董事认为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
    独立董事应在年审会计师事务所进场审计前,与年审注册会计师沟通审计工
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本年
度审计重点;独立董事还应听取公司财务总监对公司本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的汇报。
    第六条 公司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和召开董事会审议年
报前,至少安排一次每位独立董事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审计过程中
发现的问题,独立董事应履行见面的职责。 见面会应有书面记录及当事人签字。
    第七条 独立董事应审查董事会召开的程序、必备文件以及能够做出合理准
确判断的资料信息的充分性,如发现与召开董事会相关规定不符或判断依据不足
的情形,独立董事应提出补充、整改和延期召开董事会的意见,未获采纳时可拒
绝出席董事会,并要求公司披露其未出席董事会的情况及原因。公司应当在董事
会决议公告中披露独立董事未出席董事会的情况及原因。
    独立董事应高度关注公司年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一旦发生
改聘情形,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意见并及时向河北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上述沟通情况、意见及建议均应书面记录并由当事人签字。
    第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在年度报告中就年度内公司对外担保、关联交易等重
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第九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年报具体事项存在异议的,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后
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相关费
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公司管理层的沟通工作,为独
立董事在年报编制过程中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十一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独立董事负有保密义务。在年度报
告披露前,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十二条 本工作制度未尽事宜,公司独立董事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和《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工作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自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通
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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