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陵药业”或“公司”)2020年10月15日、2021年7月30日、2021年8月14日先后披露了湖州国信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物资”)、陈国强以合同纠纷为案由向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起诉公司、一审判决以及上诉情况。前述事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10月15日、2021年7月30日、2021年8月14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以及巨潮资讯网披露的《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47)、《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39)、《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42)。现将相关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湖州中院”)作出的(2021)浙05民终1401号《民事判决书》,湖州中院作出判决如下:驳回国信物资、陈国强上诉,维持原判决;二审案件受理费111,800元,由国信物资、陈国强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一)截至本公告披露前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除公司已披露诉讼案件外,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下同)不存在累计达到披露标准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二)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及仲裁事项。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判决结果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较大影响,但会对公司于2021年3月30日向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起诉国信物资、陈国强的股权转让纠纷案产生积极影响(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3月31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以及巨潮资讯网披露的《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业绩承诺补偿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25)。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