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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力特: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有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1-28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拟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发表以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关于预计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是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的需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预计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事项提交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

二、关于预计2022年与国家能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关联存贷款等金融业务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与国家能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签署了《金融服务协议》,财务公司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业务范围、业务内容和流程、内部的风险控制制度等措施都受到监管机构的严格监管。公司与财务公司的关联存贷款等金融业务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预计2022年与国家能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关联存贷款等金融业务的事项提交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

三、关于聘任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信”)持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具备作为上市公司审计机构的业务资质,能够满足公司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要求。我们同意将聘任大信为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的事项提交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

四、关于聘任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上会”)持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具备作为上市公司审计机构的业务资质,能够满足公司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要求。我们同意将聘任上会为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事项提交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

(本页以下部分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有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2022年1月21日

王 斌

王 斌卢万明王建军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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