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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力特: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有关事项的议独立董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1-28

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

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有关事项发表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预计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关于预计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提前取得了我们的认可,我们同意将该事项提交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我们查阅了公司近年来日常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合同签订、履行情况,听取了管理层专项报告,基于独立判断立场,我们对公司预计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发表以下意见:1.公司与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是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的需要,有利于提高公司效益,对公司的经营和发展是有利的。

2.公司关联交易价格按照市场价格执行,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影响公司独立性。3.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关联交易议案时,表决程序合法,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综上,我们同意将公司《关于预计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预计2022年与国家能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关联存贷款等金融业务的独立意见

《关于预计2022年与国家能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关联存贷款等金融业务的的议案》,提前取得了我们的认可,我们同意将该事项提交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我们查阅了公司与国家能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署的《金融服务协议》,核实了国家能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的相关资质、经营状况以及公司与国电财务有限公司发生存款业务,结合会计师事务所的专项说明,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意见:1.国家能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业务范围、业务内容和流程、内部的风险控制制度等措施都受到监管机构的严格监管;2.未发现国家能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的风险管理存在重大缺陷,未发现公司与国家能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之间发生的关联存、贷款等金融服务业务存在风险问题;3.公司在国家能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的存款利率等同于商业银行同期存款基准利率,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我们同意《关于预计2022年与国家能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关联存贷款等金融业务的议案》,并将该议案提交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聘任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关于聘任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的议案》,提前取得了我们的认可,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信”)持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具备作为上市公司审计机构的业务资质和专业人员,能够满足公司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聘任大信为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同意将关于聘任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议案提交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聘任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关于聘任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提前取得了我们的认可,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上会”)持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具备作为上市公司审计机构的业务资质和专业人员,能够满足公司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聘任上会为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同意将关于聘任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议案提交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本页以下部分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独立董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2022年1月27日

王 斌

王 斌卢万明王建军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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