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在一致行动人之间协议转让公司股份的
提示性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重要内容提示:
1. 本次协议转让股份是宁波鹏渤投资有限公司(原持有公司5.65%股份)、宁波慧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原持有公司2.00%股份)、宁波鹏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原持有公司1.89%股份),上述三个主体将其持有的本公司全部股份转让给张江波先生(原持有公司0.55%股份),此次转让为一致行动人之间的股份转让,不触及要约收购。
2. 本次协议转让股份不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亦未导致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3. 本次协议转让股份事项尚需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合规性确认,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股份转让过户登记手续。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张江波先生、张江平先生、宁波鹏渤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渤投资”)、宁波慧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慧力贸易”)、宁波鹏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源资管”)、宁波泛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泛美投资”)系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股份24,892,49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1.10%。
2022年1月27日,公司收到股东鹏渤投资、慧力贸易、鹏源资管共同出具的《告知函》,上述主体于2022年1月26日与他们的一致行动人张江波先生(原持有本公司无限售流通股1,241,40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0.55%)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书》,鹏渤投资所持有的12,671,491股、慧力贸易所持有的
4,484,909股、鹏源资管所持有的4,230,069股本公司股份全部转让给张江波先生,转让股份数量合计21,386,469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9.53%。
上述股份转让实施完成后,张江波先生成为本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与其一致行动人张江平先生、泛美投资合计持有本公司股份24,892,490股,仍占本公司总股本的11.10%,其中:张江波先生持有本公司股份22,627,869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10.09%;张江平先生持有本公司股份1,045,523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0.47%,泛美投资持有本公司股份1,219,098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
0.54%。
二、协议转让前后各方持股比例变化情况
股东名称 | 本次转让前持有股份 | 本次转让后持有股份 | 变动方向 | ||
股数 (股) | 占总股本比例(%) | 股数 (股) | 占总股本比例(%) | ||
张江波 | 1,241,400 | 0.55 | 22,627,869 | 10.09 | 增加 |
鹏渤投资 | 12,671,491 | 5.65 | 0 | 0 | 减少 |
慧力贸易 | 4,484,909 | 2.00 | 0 | 0 | 减少 |
鹏源资管 | 4,230,069 | 1.89 | 0 | 0 | 减少 |
合计 | 22,627,869 | 10.09 | 22,627,869 | 10.09 | 不变 |
协议转让后,张江波先生持有本公司股数将增加至22,672,869股,占本公司总股本10.09%;鹏渤投资、慧力贸易、鹏源资管持有本公司股数将减少至0股,均不再持有本公司股份。
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股份均享有表决权,不存在表决权委托或者受限等任何权利限制或被限制转让的情况。
三、其他相关说明
1. 本次协议转让股份是一致行动人张江波先生与鹏渤投资、慧力贸易、鹏源资管之间的股份转让,不触及要约收购。
2. 本次协议转让股份不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亦未导致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综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
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及有关指引等规定和要求,鹏渤投资、慧力贸易、鹏源资管本次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在其一致行动人之间转让本公司股份,符合相关规定。
四、本次股份转让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协议转让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时,本次协议转让对公司的人员、资产、财务、业务、机构等方面的独立性不产生影响,对公司日常的经营管理不会产生影响。
五、所涉及后续事项
本次协议转让股份事项需上海证券交易所合规性审查确认后,方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协议转让过户相关手续。本次协议转让股份事项能否最终完成实施尚存在不确定性。
本次权益变动均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转让方信息披露义务人鹏渤投资及其一致行动人、受让方信息披露义务人张江波先生已履行权益变动报告义务,详见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请投资者予以关注。
六、备查文件
1. 《告知函》
2. 《股份转让协议书》
特此公告。
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