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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光科技:春光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1-28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提交至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阅与核查,基于独立判断,就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的拟定、审议流程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激励计划(草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有关主体资格的规定;同时,激励对象亦不存在《管理办法》所规定的禁止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解除限售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条件、授予价格、限售期、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的情形。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以及其他任何形式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6、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优化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建立、健全激励机制,完善公司薪酬考核体系,有助于提升公司整体凝聚力;亦有利于充分调动公司经营管理团队和核心员工的主动性和创造性,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为股东带来高效的回报。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在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上,公司为本激励计划设定了以2021年度的营业收入为基础,分别考核2022-2024年营业收入增长率,营业收入增长率能够直观的反映公司市场价值的成长性。公司所设定的业绩考核目标充分考虑了公司的历史业绩、经营环境、行业状况,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战略等因素的综合影响,设定的考核指标具有一定的挑战性,有助于提升公司竞争能力以及调动员工的积极性,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回报。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层面还设置了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提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董事会提名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被提名人符合担任公司董事的任职条件,具备相

应的任职资格,未发现有《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制度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提名吕敬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聘任副总经理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和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程序合法有效。经审阅相关人员的教育背景、个人履历,吴剑凯先生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所规定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作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能够胜任公司相应岗位的职责要求,有利于公司的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聘任吴剑凯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

独立董事:胡春荣、赵鹏飞、汪建萍2022年1月2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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