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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电股份:独立董事对有关事项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1-28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吉电股份”)的独立董事,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有关事项,发表如下专项意见:

一、聘任纪连举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的事项

公司独立董事在审阅公司提供的拟任公司副总经理候选人简介的基础上,对照有关法律法规,就有关问题询问了公司有关人员。基于独立判断,我们认为:

纪连举先生具备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同意聘任纪连举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

二、公司参与设立电投氢能基金暨关联交易的事项

公司拟参与设立电投碳中和产业链氢能一期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暂定名,最终以工商注册名称为准,以下简称“电投氢能基金”)。电投氢能基金整体规模不超过5亿元,其中:公司拟以自有资金作为有限合伙人出资不超过1.5亿元,吉林省吉电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拟作为有限合伙人出资不超过2.8亿元,江苏新途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拟作为有限合伙人出资不超过0.65亿元,国家电投集团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家电投产业基金”)拟作为普通

合伙人出资不超过0.05亿元,具体出资额以最终签订的《电投氢能基金合伙协议》为准。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国家电投集团”)所属国家电投集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电投融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分别持有国家电投产业基金45%、30%的股份,为国家电投产业基金的实际控制人。公司与国家电投产业基金同受国家电投集团控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经审阅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公司独立董事一致认为:

(1)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了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董事在表决该议案时履行了回避义务,参与表决的非关联董事一致通过该项议案。本次董事会召开符合法律程序,董事审议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交易发生的必要性

公司参与设立电投氢能基金可以有效利用现有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与其他投资方设立基金布局氢能及新兴产业,加快公司转型发展步伐。

(3)该关联交易客观公允,并经各方协商确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行为,也不会对本公司财务状况、日常经营及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影响。

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有关事项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韩景利 于 莹 王义军

签字:

二○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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