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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电股份: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1-28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独立董事,在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召开之前,收到了公司参与设立电投氢能基金暨关联交易事项的相关材料,并听取了公司有关人员的专项汇报,经审阅相关材料,现发表事前书面意见如下:

一、交易事项内容及性质

公司拟参与设立电投碳中和产业链氢能一期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暂定名,最终以工商注册名称为准,以下简称“电投氢能基金”)。电投氢能基金整体规模不超过5亿元,其中:公司拟以自有资金作为有限合伙人出资不超过1.5亿元,吉林省吉电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拟作为有限合伙人出资不超过2.8亿元,江苏新途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拟作为有限合伙人出资不超过0.65亿元,国家电投集团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家电投产业基金”)拟作为普通合伙人出资不超过

0.05亿元,具体出资额以最终签订的《电投氢能基金合伙协议》为准。

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国家电投集团”)所属国家电投集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电投融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分别持有国家电投

产业基金45%、30%的股份,为国家电投产业基金的实际控制人。公司与国家电投产业基金同受国家电投集团控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二、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意见

通过对公司参与设立电投氢能基金暨关联交易有关材料的审核,独立董事认为:

公司参与设立基金有利于整合各方优势资源,最大程度发挥资金使用效率,布局氢能及新兴产业,加快公司转型发展步伐,落实公司发展战略。本次投资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日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本次关联交易需要经过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并在关联董事回避情况下审议通过后方能实施。基于上述情况,我们同意将《公司参与设立电投氢能基金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

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韩景利 于 莹 王义军

签字:

二○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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