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部监管函〔2021〕第 226 号
李志聪、李炳兴、陆杏珍:
你们通过苏州华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源控股”或“公司”)于2021年11月30日和12月11日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及其补充公告显示,你们作为华源控股实际控制人,对公司的持股比例自2015年12月31日华源控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至2021年11月30日,从60.8798%变动为49.2374%,累计权益变动比例达到11.6424%。其中,主动权益变动股数为15,895,430股,占华源控股目前总股本比例为5.0192%;因非公发、公司回购注销股份、可转债转股被动权益变动比例6.5678%,对应股份数为0。你们的历次持股变动情况上市公司已公告,但你们未在持股比例变动5%时按《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及时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
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你们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
1.4条、第11.8.1条的规定。本所希望你们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同时,提醒你们:上市公司股东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诚实守信,规范运作,认真、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2022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