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骏成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1-27

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Jiangsu Smartwin Electronics Technology Co.,Ltd.(句容经济开发区西环路西侧01幢1-3层)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上海市广东路689号)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特别提示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骏成科技”、“发行人”、“本公司”或“公司”)股票将于2022年1月2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本上市公告书“报告期”指: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和2021年1-6月。

本上市公告书数值通常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二、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2022年1月2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本公司特别提示投资者,充分了解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投资风险具体如下:

(一)涨跌幅限制放宽带来的股票交易风险

创业板股票竞价交易设置较宽的涨跌幅限制,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股票,上市后的前5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20%。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新股上市首日涨幅限制44%,跌幅限制36%,次交易日开始涨跌幅限制为10%,创业板进一步放宽了对股票上市初期的涨跌幅限制,提高了交易风险。

(二)流通股数量较少的风险

本公司发行后总股本为7,258.6668万股,其中本次新股上市初期的无限售流通股数量为1,814.6667万股,占本次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25.00%。公司上市初期流通股数量较少,存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三)市盈率与同行业平均水平存在差异

根据中国证监会2012年10月发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的行业目录及分类原则,目前公司所处行业属于C39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截至2022年1月13日(T-3日),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行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为49.39倍,最近一个月的平均滚动市盈率为

35.23倍。

主营业务与发行人相近的上市公司市盈率水平情况如下:

股票代码证券简称2022年1月13日前20个交易日均价(含1月13日)(元/股)2020年扣非前EPS(元/股)2020年扣非后EPS(元/股)对应静态市盈率(倍)2021年动态市盈率(倍)滚动市盈率(倍)
扣非前扣非后扣非前扣非后扣非前扣非后
300120.SZ经纬辉开9.650.17140.079856.30120.8668.8081.0788.54173.05
000823.SZ超声电子13.230.57730.509222.9125.9718.0318.4117.9818.56
002952.SZ亚世光电18.060.52490.320434.4156.3659.46106.8360.13108.75
300939.SZ秋田微56.501.04180.796154.2370.9741.8652.1143.9854.97
算数平均市盈率41.9668.5447.0464.6052.6688.83
算数平均市盈率(剔除经纬辉开)37.1851.1039.7859.1240.6960.76
市值加权平均市盈率35.1446.0431.8635.3732.8737.93
市值加权平均市盈率(剔除经纬辉开)32.0439.4227.8530.7128.0831.22
301106.SZ骏成科技37.75(发行价)0.88600.943742.6140.0034.2836.3535.4837.73

数据来源:WIND,数据截至2022年1月13日(T-3日)注1:可比公司前20个交易日(含当日)均价和对应市盈率为2022年1月13日(T-3日)数据;注2:市盈率计算可能存在尾数差异,为四舍五入造成;注3: 2020年扣非前/后EPS=2020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母净利润/总股本(2022年1月13日(T-3日));注4:2021年扣非前/后动态市盈率=前20个交易日均价/((2021年三季度扣非前/后每股收益)*4/3);注5:扣非前/后滚动市盈率=前20个交易日均价/(2020年10-12月和2021年1-9月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母净利润/总股本(2022年1月13日(T-3日)));

注6:市值加权平均市盈率=∑2022年1月13日(T-3日)可比公司市值÷∑归母净利润;注7:经纬辉开产品主要为液晶显示器件及触控模组、电磁线、电抗器等,受全球疫情、原材料价格上涨、中美贸易摩擦、汇率波动等因素影响,经纬辉开2020年净利润同比下降42.11%,扣非净利润同比下降71.11%,2021年半年度净利润同比下降37.70%。受此经营情况变化影响,其市盈率尤其扣非后市盈率相比其他同行业可比公司明显偏高。

本次发行价格37.75元/股对应发行人2020年扣非前后孰低归母净利润摊薄后市盈率为42.61倍,低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行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截至2022年1月13日);低于招股说明书中所选可比公司近20日扣非后算术平均静态市盈率(截至2022年1月13日),高于招股说明书中所选可比公司近20日扣非前算术平均静态市盈率(截至2022年1月13日),存在未来发行人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提请

投资者关注投资风险,审慎研判发行定价的合理性,理性做出投资决策。

(四)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的风险

创业板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有可能会产生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市场风险、保证金追加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指,融资融券会加剧标的股票的价格波动;市场风险是指,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资时,不仅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还得承担新投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保证金追加风险是指,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需要全程监控担保比率水平,以保证其不低于融资融券要求的维持保证金比例;流动性风险是指,标的股票发生剧烈价格波动时,融资购券或卖券还款、融券卖出或买券还券可能会受阻,产生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五)募集资金导致净资产收益率下降的风险

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特别是本次发行存在超募资金的情形,公司的净资产规模将有较大幅度的提高,但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存在一定建设期,投资效益的体现需要一定的时间和过程。而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将在实施并达产后方可产生经济效益。同时,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系为提高公司整体研发能力、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而实施的项目,本身并不直接产生经济效益。因此,本次发行完成后,短期内,公司的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等指标将有一定程度下降的风险。

三、特别风险提示

(一)成长性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单色液晶显示产品收入占比较高,分别为100.00%、94.70%、

96.46%和99.31%。公司单色液晶显示产品的优势领域包括以智能电表为主的工业控制领域、以VA车载仪表用全液晶显示产品为主的汽车电子领域以及以计算器显示屏为主的消费电子领域。公司以工业控制领域为主要业务支撑点,以汽车电子领域为未来业务增长点。单色液晶显示产品各应用领域的竞争对手众多,不同的市场参与者均有各自的业务优势和市场定位。自20世纪60年代,LCD产品首次面世以来,液晶在显示领域的应用已经超过半个世纪,经历不断的技术升级以及工艺改进后,目前单色液晶显示技术已经发展至相对成熟的阶段,单色液

晶显示产品的下游市场也较为成熟、稳定。如果公司未来不能紧跟行业发展趋势、在细分应用领域的开拓上保持竞争力,则将面临一定的成长性风险。

(二)显示技术迭代导致单色液晶显示产品被替代的风险

公司产品应用的是液晶显示技术,目前,在显示领域中液晶显示技术处于主流地位。除液晶显示技术外,市场上正在研发或不断规模化应用的显示技术有OLED、AMOLED、Mini LED、Micro LED、QD-OLED等。目前能实现规模化量产的仅OLED显示技术(包括AMOLED),而Mini LED、Micro LED、QD-OLED等新型显示技术的技术攻克均尚处于持续研发阶段,仅Mini LED已进入初步规模量产,新型显示技术产品应用场景尚在不断拓展中。未来随着OLED显示技术的不断普及,其市场份额将会有所提升,这对应用于智能家电、消费电子领域的单色液晶显示产品存在一定的替代效应。液晶显示产品更新换代速度快,不同的显示技术解决方案的比较优势是动态变化的,一旦出现性能更优、成本更低、生产过程更为高效的解决方案,或某个解决方案突破了原来的性能指标,现有技术方案就将面临被替代的风险。如果公司在显示技术持续研发过程中未能提前布局或随之转变,则公司可能面临显示技术迭代带来的在部分应用领域单色液晶显示产品被替代的风险。

(三)毛利率下降的风险

2018年至2021年1-6月,公司毛利率分别为30.56%、31.26%、31.14%和

28.50%。相比2020年,2021年上半年毛利率下降了2.64%。一方面,自2020年第三季度以来,IC、偏光片等主要原材料价格上涨较快,使得公司的生产成本随之提高,若公司未能将原材料涨价的风险及时传导至下游客户,公司将面临毛利率进一步下降的风险;另一方面,随着泛在电力物联网的建设带来的智能电表持续迭代,国内汽车产业的快速发展,智能家电产品不断迭代升级,未来市场竞争将会加剧,若公司不能在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提高竞争力,将面临毛利率进一步下降的风险;此外,由于未来开拓市场情况具有不确定性,若公司本次募投项目投产后市场开拓情况不及预期,募投项目产能不能及时消化,公司也将存在毛利率进一步降低的风险。

(四)境外销售占比较高的风险

外销产品收入在公司整个收入构成中占有重要的地位,且在未来一段时间内境外市场依然是公司积极开拓的市场。报告期各期,公司主营业务收入中境外销售收入占比分别为48.67%、47.49%、42.26%和40.27%。目前公司的境外销售主要分布于日本、欧美、东南亚等多个国家和地区,公司与境外客户建立了稳固的合作关系。如果未来公司境外销售所在国家、地区的政治、经济环境、贸易政策、与我国合作关系等出现重大不利变化,国际市场当地需求发生重大变化,有可能对公司境外销售业务造成一定程度的不利影响,进而可能影响到公司经营业绩。

(五)新冠疫情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风险

2020年,新冠疫情在全球爆发蔓延,致使全球多数国家和地区遭受了不同程度的影响。公司外销比例较高,受疫情影响,海外业务的开拓难度增加,国内业务中部分客户项目的招投标或协商谈判进度有所延后。

目前,虽然国内新冠疫情已经得到基本控制,但是如全球疫情不能及时缓解,不能排除后续疫情变化及相关产业传导等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六)实际控制人不当控制风险

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应发祥、薄玉娟夫妇。应发祥、薄玉娟夫妇直接和间接控制公司的股份占公司发行前总股本的95.04%。本次发行后,应发祥和薄玉娟仍将处于绝对控股地位。公司实际控制人可能利用其控制地位,通过行使表决权对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决策、人事安排、关联交易和利润分配等重大事宜实施影响,从而影响公司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利益的风险。

(七)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产能无法消化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发行人的产能利用率分别为85.22%、92.74%、88.93%和92.13%,产能利用率存在尚未完全饱和的情况。公司本次募投项目中车载液晶显示模组生产项目和TN、HTN产品生产项目投产后,将在汽车电子、工业控制等领域新增较多产能,且较公司现有产能增长幅度较大。

公司目前在工业控制领域国内电表市场的市场占有率相对较高,未来能否持续扩大市场份额存在不确定性;同时,公司汽车电子领域业务起步相对较晚,市场占有率相对较低,未来能否持续开拓市场、应用于更多车型亦存在不确定性。

如公司本次募投项目投产后市场开拓情况不及预期,募投项目将使得公司存在产能不能及时消化的风险,进而可能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与持续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八)部分应用领域、销售区域收入存在下滑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液晶显示产品所处的消费电子等部分应用领域、日本等主要销售地区因终端产品销量受新冠疫情影响较大,导致公司2020年度该领域或该地区收入存在一定下滑。若未来全球新冠疫情持续恶化且无法得到有效控制,或公司无法在上述应用领域、其他销售地区持续开拓新业务并形成新的收入增长点,可能面临在部分应用领域、日本等主要销售地区收入下降的风险。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注册及上市审核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而编制,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4030号),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内容如下:

1、同意骏成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2、骏成科技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行承销方案实施。

3、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4、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骏成科技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2] 106号),同意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股票简称为“骏成科技”,股票代码为“301106”,本次公开发行1,814.6667万股股票,将于2022年1月28日起上市交易。

二、股票上市概况

(一)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二)上市时间:2022年1月28日

(三)股票简称:骏成科技

(四)股票代码:301106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7,258.6668万股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1,814.6667万股,全部为公开发行的新股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1,814.6667万股

(八)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5,444.0001万股

(九)战略投资者在本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和锁定安排:本次公开发行全部采用网上按市值申购向公众投资者直接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的方式进行,未采用战略投资者配售的方式进行。

(十)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参见本上市公告书“第三节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之“ 五、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化情况”

(十一)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参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关于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及“二、关于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十二)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除上述(十)、(十一)外,本次上市股份无其他限售安排

(十三)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日期

项目股东名称本次发行后可上市交易日期(非交易日顺延)
持股数量(万股)占比(%)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骏成合伙2,044.179428.162025年1月28日
薄玉娟1,665.807222.952025年1月28日
应发祥1,464.013520.172025年1月28日
云晖六号270.00003.722023年1月28日
小计5,444.000175.00--
首次公开发网下询价发行------
行股份网上定价发行1,814.666725.002022年1月28日
小计1,814.666725.00--
合计7,258.6668100.00--

(十四)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十五)上市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或“主承销商”)

三、上市标准

(一)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发行人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为《上市规则》2.1.2条中“(一)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

(二)公司公开发行后达到所选定的上市标准情况及其说明

根据中天运会计师出具的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审计报告》(中天运[2021]审字第90528号),发行人最近两年归属于发行人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为14,806.43万元,符合《上市规则》第2.1.2条中规定的第(一)项要求。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公司基本情况

发行人: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Jiangsu Smartwin Electronics Technology Co., Ltd.
本次发行前注册资本:人民币5,444.0001万元
法定代表人:应发祥
成立日期:2009年7月16日
整体变更日期:2015年10月29日
住所:句容经济开发区西环路西侧01幢1-3层
邮政编码:212400
互联网网址:www.smartwinlcd.com
经营范围:液晶显示器及相关电子产品生产、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液晶显示器及相关电子产品的研发和信息技术咨询服务;财务管理咨询服务、有形市场调查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营业务:公司主营业务为定制化液晶专显产品的研发、设计、生产和销售。
所处行业:根据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公司所属行业为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C39)。
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的负责部门:董事会秘书办
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的负责人:孙昌玲
董事会秘书:孙昌玲
对外咨询电话:0511-87289898
传真:0511-87189080
电子信箱:scl@smartwinlcd.com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股票、债券情况本次发行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份情况如下:

序号姓名职务任职起止日期直接持股数量(万股)间接持股数量(万股)合计持股数量(万股)占发行前总股本持股比例(%)持有债券情况
1应发祥董事长、总经理2021.11-2024.111,464.0135537.8236(通过骏成合伙持股537.8236万股)2,001.837136.77-
2许发军董事、副总经理2021.11-2024.11-228.7437(通过骏成合伙持股228.7437万股)228.74374.20-
3孙昌玲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2021.11-2024.11-95.8720(通过骏成合伙持股95.8720万股)95.87201.76-
4吴军董事2021.11-2024.11-180.0922(通过骏成合伙持股180.0922万股)180.09223.31-
5郭汉泉董事2021.11-2024.11-44.9719(通过骏成合伙持股44.9719万股)44.97190.83-
6魏洪宝董事2021.11-2024.11-53.9663(通过骏成合伙持股53.9663万股)53.96630.99-
7许苏明独立董事2021.11-2024.11-----
8王兴华独立董事2021.11-2024.11-----
9殷晓星独立董事2021.11-2024.11-----
10张成军监事会主席2021.11-2024.11-----
11王晓慧职工代表监事2021.11-2024.11-----
12张伟丽监事2021.11-2024.11-2.4530(通过骏成合伙持股2.4530万股)2.45300.05-
13薄玉娟副总经理2021.11-2024.111,665.8072-1,665.807230.60
合计----3,129.82071,143.92284,273.743478.50-

注1:间接持股数量系本次发行前间接持股数量;注2:上表部分数字在尾数上可能存在差异,这些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造成的。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日,公司无发行在外的债券。

三、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截至本次发行前,应发祥先生直接持有公司1,464.01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26.89%,薄玉娟女士直接持有公司1,665.81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30.60%。此外,应发祥先生担任公司持股平台骏成合伙的执行事务合伙人,通过骏成合伙间接控制公司37.55%的股份。应发祥先生、薄玉娟女士系夫妻关系,

二人合计控制公司本次发行前95.04%的股份,为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发祥先生、薄玉娟女士的基本情况如下:

应发祥先生,1971年11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为33040219711120****,1993年毕业于南京大学应用化学专业,本科学历。1993年8月至1997年8月,任深圳天马微电子有限公司部门主管;1997年9月至2012年12月,历任句容骏升副总经理、总经理;2013年1月至2015年10月,历任骏成有限副总经理、总经理;2015年10月至今,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薄玉娟女士,1972年2月出生,中国国籍,拥有澳大利亚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为44030119720201****,1993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工业经济专业,本科学历。1993年8月至1997年8月,任深圳天马微电子有限公司技术员;1997年9月至2012年12月,任句容骏升副总经理;2013年1月至2015年10月,任骏成有限副总经理、财务总监;2015年10月至2019年7月,任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2019年7月至今,任公司副总经理。

本次发行后,公司与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如下:

四、股权激励计划及员工持股计划

骏成有限设立之初,初始股东均直接持有公司股权。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确保公司股权结构清晰稳定,应发祥等15名公司核心团队成员于2015年6月设立骏成合伙,并将其持有的骏成有限股权平移至骏成合伙。自此骏成合伙成

为公司核心团队的持股平台,除实际控制人外的自然人股东均通过骏成合伙间接持有公司股权。

此后,为进一步增强公司骨干员工积极性,扩大员工持股范围,公司决定授予骨干员工等相关人员股份,并将骏成合伙作为持股平台。激励对象均通过骏成合伙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不存在未行权的情况。

除骏成合伙外,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日,公司不存在已经制定、尚未实施的员工持股计划,或已经制定、尚未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及其他制度安排。

1、股权激励基本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日,公司员工持股平台为骏成合伙,骏成合伙持有公司2,044.1794万股股份,占公司发行后股份总数的28.16%。骏成合伙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句容骏成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3346213986Q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成立时间2015年6月12日
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发祥
认缴出资总额1,353万元
实缴出资总额1,353万元
主要经营场所句容市经济开发区西环路西侧02幢1-2层
经营范围

投资与资产管理;投资咨询服务;企业管理服务;经济与商务咨询服务;财务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日,骏成合伙合伙人的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合伙人合伙人性质出资金额出资比例职务情况
1应发祥普通合伙人355.925526.31%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核心技术人员
2汤小斌有限合伙人215.110715.90%发行人销售总监
3许发军有限合伙人151.457811.19%发行人董事、副总经理、核心技术人员
4吴军有限合伙人119.13838.81%发行人董事、销售总监
5柯栢匡有限合伙人66.18794.89%柯瑞斌之子,未担任职务
6孙昌玲有限合伙人63.42794.69%发行人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序号合伙人合伙人性质出资金额出资比例职务情况
7唐政荣有限合伙人59.56914.40%发行人销售部经理
8解建浩有限合伙人59.56914.40%发行人开发部副经理
9宋秀萍有限合伙人36.99912.73%发行人财务部经理
10魏洪宝有限合伙人35.74152.64%发行人董事、计划部经理
11郭汉泉有限合伙人29.78462.20%发行人董事、开发总监、核心技术人员
12罗潇有限合伙人24.70761.83%发行人车载事业部负责人、质量总监、运营总监、核心技术人员
13柯纪而有限合伙人19.85641.47%柯瑞斌之女,未担任职务
14常平有限合伙人17.87071.32%句容骏升生产部经理
15周世杯有限合伙人13.40310.99%发行人工艺部副经理
16赵国旗有限合伙人11.91380.88%发行人设备部经理
17粘美芬有限合伙人6.61880.49%香港骏成财务经理
18张蓉有限合伙人4.96410.37%发行人销售总监三品友和之妻,未担任职务
19黄红有限合伙人4.46770.33%发行人生产部经理
20王树松有限合伙人3.97130.29%发行人工艺部副经理
21陈海燕有限合伙人3.30940.24%发行人质量总监
22闫伟有限合伙人2.97850.22%发行人开发部副经理
23严义军有限合伙人2.64750.20%发行人开发部副经理、核心技术人员
24张磊有限合伙人2.64750.20%发行人设备部副经理
25陈萍有限合伙人2.44890.18%发行人财务部副经理
26杨莉敏有限合伙人2.31660.17%发行人采购部经理
27张俊民有限合伙人2.31660.17%句容骏升销售部副经理
28陆坚有限合伙人2.31660.17%句容骏升销售部经理
29杨莹有限合伙人2.31660.17%句容骏升销售部副经理
30郭芳杰有限合伙人2.31660.17%香港骏成销售经理
31高胜有限合伙人1.98560.15%发行人质量部副经理
32朱国江有限合伙人1.98560.15%发行人生产部经理助理
33陈明德有限合伙人1.65470.12%香港骏成销售市场经理
34刘国俊有限合伙人1.65470.12%发行人工艺部副经理
35杨枭有限合伙人1.65470.12%发行人生产部经理
36陈龙有限合伙人1.65470.12%发行人生产部主管
37涂远萍有限合伙人1.65470.12%发行人质量部副经理
38时吉有限合伙人1.65470.12%发行人质量部副经理
序号合伙人合伙人性质出资金额出资比例职务情况
39张伟丽有限合伙人1.65470.12%发行人计划部副经理
40苏治国有限合伙人1.54880.11%发行人开发部经理
41朱建平有限合伙人1.32380.10%句容骏升生产部经理助理
42苏安春有限合伙人1.32380.10%句容骏升设备部经理助理
43徐庆华有限合伙人1.32380.10%发行人质量部副经理
44马少锋有限合伙人0.99280.07%发行人工艺部副经理
45黄小龙有限合伙人0.99280.07%发行人质量部副经理
46陆丽静有限合伙人0.99280.07%发行人生产部副经理
47刘睿华有限合伙人0.99280.07%发行人开发部主管
48杨海锋有限合伙人0.99280.07%发行人销售部副经理
49胡东方有限合伙人0.66190.05%发行人工艺部副经理
合计1,353.00100.00%-

骏成合伙系公司员工持股平台,合伙人均为公司骨干员工及其直系亲属等相关人员。上述合伙人具备《合伙企业法》及合伙协议规定的合伙人资格,且均以自有资金缴付合伙企业出资款,公司或第三方不存在为员工提供奖励、资助、补贴等安排的情形。

骏成合伙由普通合伙人应发祥执行合伙事务,其对外代表企业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但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同时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需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合伙人通过并经普通合伙人书面同意:(1)改变合伙企业名称;(2)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3)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4)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自设立以来,骏成合伙均按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及合伙协议的约定合法、规范运营。由于骏成合伙系公司员工持股平台,合伙人均为自然人且主要为公司骨干员工,不属于《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无需办理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手续。

2、关于离职员工股份处理的约定

骏成合伙全体合伙人已根据《合伙企业法》的相关规定,在《合伙协议》第十一条、第二十八条对合伙人退出安排进行约定,具体如下:

(1)《合伙协议》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合伙人出资转让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合伙人出资转让应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和要求;

(二)合伙人可以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普通合伙人;

(三)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四)转让出资后的企业合伙人必须符合《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法定人数。”

(2)《合伙协议》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有限合伙人自公司离职的,可选择根据本协议约定的程序转让其所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合伙份额,并参考合伙企业在该合伙人转让其合伙份额时最近一个完整会计年度的净资产,具体由相关方协商确定转让价格;亦可选择保留全部或部分合伙份额。”

根据上述约定,合伙人可根据《合伙协议》约定的程序通过份额转让等方式实现退出。骏成合伙的合伙人均为在公司服务一定年限的员工或其直系亲属,为公司过往的经营发展作出过较大贡献,作为对其过往工作贡献的肯定,骏成合伙持股平台设立时已经将相应的权益授予给合伙人,合伙人已取得授予份额的完整权利。骏成合伙系为对公司员工持股进行统一管理而设立的持股平台,接受激励的员工自公司离职的,可根据相关约定自由选择是否保留合伙份额,亦可以自由选择转让价格,因此《合伙协议》等相关约定未对前述人员设置离职相关的限制性条款。

3、股份锁定安排

骏成合伙已出具《关于股份限售安排、自愿锁定及延长锁定期的承诺》及《关于股份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本合伙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

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本合伙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五、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化情况

公司本次发行前总股本为5,444.0001万股,本次发行新股1,814.6667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25.00%。本次发行不涉及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具体情况如下:

股东 名称本次发行前本次发行后 (未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限售 期限备注
数量 (股)占比 (%)数量 (股)占比 (%)
一、限售流通股
骏成合伙20,441,79437.5520,441,79428.16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薄玉娟16,658,07230.6016,658,07222.95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应发祥14,640,13526.8914,640,13520.17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云晖六号2,700,0004.962,700,0003.72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小计54,440,001100.0054,440,00175.00--
二、无限售流通股
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18,146,66725.00无限售流通股-
小计--18,146,66725.00--
三、境外上市股份(如有)
-------
小计------
合计54,440,001100.0072,586,668100.00--

注1:公司无表决权差异安排;注2:公司本次发行全部为新股发行,原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注3:公司本次发行不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注4:发行人不存在战略配售情况。

六、本次发行后上市前的股东情况

本次发行结束后上市前,公司共有股东36,258人,其中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限售期限
1骏成合伙20,441,79428.16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2薄玉娟16,658,07222.95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3应发祥14,640,13520.17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4云晖六号2,700,0003.72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5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07,5350.15无限售流通股
6刘志凡5000.00无限售流通股
7王小丹5000.00无限售流通股
8钟锦粦5000.00无限售流通股
9徐莺曼5000.00无限售流通股
10曾顺珍5000.00无限售流通股
合计54,550,03675.15-

七、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情况

公司不存在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情形。

八、其他战略配售情况

本次发行中,发行人、主承销商不存在向其他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的情形。发行人的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不存在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情形。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本次发行股份数量1,814.6667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25.00%。本次发行不涉及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发行价格人民币37.75元/股
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发行市盈率42.61倍(发行价格除以每股收益,每股收益按2020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发行市净率2.68倍(按照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
发行方式本次发行采用网上按市值申购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公众投资者直接定价发行的方式进行,不进行网下询价和配售
认购情况本次发行规模为1,814.6667万股,其中,网上发行1,814.65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99.9991%。剩余未达深市新股网上申购单元500股的余股167股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负责包销。有效申购股数为149,019,304,500股,本次网上定价发行的中签率为0.0121772814%,有效申购倍数为8,212.01358倍,具体情况详见本公司2022年1月19日披露的《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网上定价发行申购情况及中签率公告》。根据《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网上发行结果公告》,本次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为18,039,132股,认购金额为680,977,233.00元,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数量为107,368股。网上中签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及未达深市新股网上申购单元500股的余股全部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最终包销股份的数量为107,535股,包销金额为4,059,446.25元,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比例为0.59%。
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本次募集资金合计68,503.67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61,413.08万元。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出具了中天运[2022]验字第90005号《验资报告》。
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每股发行费用本次发行费用(不含税)合计7,090.59万元,明细如下: (1)保荐及承销费:保荐费300.00万元,承销费5,137.78万元; (2)审计及验资费用:700.00万元; (3)律师费用:500.00万元; (4)与本次发行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396.23万元; (5)发行手续费等其他费用:56.59万元。 注:发行费用均为不含增值税金额。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存在微小差异,为四舍五入造成。 本次每股发行费用为3.91元(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总额/本次发行股数)。
募集资金净额61,413.08万元
发行后每股净资产14.06元(按2021年6月30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加上本次发行筹资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发行后每股收益0.89元/股(以2020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摊薄计算)
超额配售选择权本次发行不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公司已聘请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其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及2021年1-6月的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中天运[2021]审字第90528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上述财务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中详细披露。公司已聘请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其2021年1-9月的财务报表进行了审阅,并出具了中天运[2021]阅字第90034号审阅报告,2021年1-9月财务信息情况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 四、审计报告基准日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之间的相关财务信息”、“重大事项提示 二、期后主要财务信息和经营状况及2021年度业绩预计情况”中披露。

2021年度,公司营业收入预计为53,747.70~55,997.70万元,相较2020年度增长18.49%~23.45%;净利润预计为7,806.16~8,180.38万元,相较2020年度增长21.38%~27.20%;扣非后归母净利润预计为7,350.62~7,724.83万元,相较2020年度增长7.31%~12.77%。2021年度,公司营业收入、净利润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均保持平稳增长。上述2021年度业绩预计情况系发行人根据当前公司经营情况初步预计数据,未经会计师审计或审阅,不构成公司的盈利预测或业绩承诺。

投资者欲了解公司详细财务情况,请阅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招股说明书。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及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的要求,公司将于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尽快与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银行名称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1中国工商银行句容支行1104030329000406816
2招商银行镇江分部营业部612900995410209
3中国农业银行句容支行10329001040239578
4中国银行句容支行营业部543077141868
5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王府大街支行72120122000187629

二、其他重要事项

本公司自2022年1月14日招股说明书披露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未发生《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规定的重大事件,具体如下:

1、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经营状况正常,主要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正常。

2、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所处行业或市场均未发生重大变化。

3、除正常经营活动所签订的商务合同外,本公司未订立其他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4、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资金未被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

5、本公司未发生重大投资行为。

6、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行为。

7、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8、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9、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0、本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11、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12、公司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

13、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事项未发生重大变化。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保荐机构推荐意见

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认为,发行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相关要求,本次发行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管理良好,业务运行规范,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已具备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基本条件。因此,本保荐机构同意推荐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并承担相关的保荐责任。

二、保荐机构有关情况

名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杰

住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保荐代表人:何立、吴俊

联系人:何立、吴俊

联系电话:021-2321 9000

传真:021-6341 1627

三、提供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发行人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保荐机构将对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当年剩余时间以及其后3个完整会计年度进行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指定何立、吴俊担任骏成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

何立先生:海通证券投资银行部高级副总裁,保荐代表人,2017年起从事投资银行业务,曾负责或参与汇成股份IPO、之江生物IPO、肇民科技IPO、安

图生物可转债、蓝天燃气IPO、天海电子IPO、湖南华菱钢铁集团可交换债券等项目,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保荐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吴俊先生:海通证券投资银行部董事总经理,保荐代表人、注册会计师,2011年起从事投资银行业务,2011年起从事投资银行业务,主要负责或参与了汇成股份IPO、鹏辉能源IPO、立昂技术IPO、上海雅仕IPO、嘉泽新能IPO、金力永磁IPO、金博股份IPO、凯因科技IPO、肇民科技IPO,以及金风科技(A+H)配股、鹏辉能源可转债、泰瑞机器非公开发行股票、立昂技术重大资产重组等项目,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保荐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关于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发祥、薄玉娟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自发行人上市至本人减持期间,发行人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将相应进行调整,下同),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22年7月28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

(3)自上述锁定期届满之日起24个月内,若本人拟通过任何途径或手段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的股份,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价格。

(4)除前述锁定期外,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8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7个月至第12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5)本人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关于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相应义务。如本人违反承诺减持的,自愿将减持所得收益上交发行人所有,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从应付本人现金分红/薪酬中扣除与本人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等额的现金分红/薪酬,并收归发行

人所有。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6)本人违反前述承诺将承担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

(二)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承诺

1、公司股东骏成合伙承诺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骏成合伙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本合伙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本合伙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自发行人上市至本合伙企业减持期间,发行人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将相应进行调整,下同),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22年7月28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合伙企业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

(3)自上述锁定期届满之日起24个月内,若本合伙企业拟通过任何途径或手段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的股份,则本合伙企业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价格。

(4)本合伙企业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相应义务。如本合伙企业违反承诺减持的,自愿将减持所得收益上交发行人所有,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本合伙企业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从应付本合伙企业现金分红中扣除与本合伙企业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等额的现金分红,并收归发行人所有。

(5)本合伙企业违反前述承诺将承担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

2、公司间接股东汤小斌承诺

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汤小斌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自发行人上市至本人减持期间,发行人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将相应进行调整,下同),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22年7月28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

(3)自上述锁定期届满之日起24个月内,若本人拟通过任何途径或手段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的股份,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价格。

(4)本人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相应义务。如本人违反承诺减持的,自愿将减持所得收益上交发行人所有,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从应付本人现金分红/薪酬中扣除与本人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等额的现金分红/薪酬,并收归发行人所有。

(5)本人违反前述承诺将承担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

(三)公司其他股东承诺

公司股东云晖六号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合伙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合伙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本合伙企业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相应义务。如本合伙企业违反承诺减持的,自愿将减持所得收益上交发行人所有,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本合伙企业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从应付本合伙企业现金分红中扣

除与本合伙企业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等额的现金分红,并收归发行人所有。

(四)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自发行人上市至本人减持期间,发行人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将相应进行调整,下同),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22年7月28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

(3)自上述锁定期届满之日起24个月内,若本人拟通过任何途径或手段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的股份,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价格。

(4)除前述锁定期外,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8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7个月至第12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5)本人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关于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相应义务。如本人违反承诺减持的,自愿将减持所得收益上交发行人所有,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从应付本人现金分红/薪酬中扣除与本人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等额的现金分红/薪酬,并收归发行人所有。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6)本人违反前述承诺将承担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

二、关于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发祥、薄玉娟承诺如下:

(1)本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拟长期持有发行人股票。在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满后,本人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发行人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

本人减持发行人股票应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在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承诺锁定期届满后12个月内,减持股份总数将不超过本人持股数量的20%;锁定期届满后的24个月内,减持股份总数将不超过本人持股数量的40%。减持价格不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的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变化的,本人相应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相应调整。

本人减持发行人股票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2)若本人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本人将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在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或者减持期间届满后2个交易日内,再次公告减持的具体情况。前述减持计划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

本人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六个月,本人在减持时间区间内拟减持发行人股份,本人将在减持前5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公告披露减持进展情况。

(3)本人减持通过集中竞价交易买入的发行人股份,不适用上述第(2)条

之承诺。本人减持通过集中竞价交易买入的发行人股份完毕后,继续减持本人通过其他方式获得的发行人股份的,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4)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就股份减持出台了新的规定或措施,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相关规定出具补充承诺或重新出具新的承诺。

(5)本人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关于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相应义务。如本人违反承诺减持的,自愿将减持所得收益上交发行人所有,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从应付本人现金分红/薪酬中扣除与本人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等额的现金分红/薪酬,并收归发行人所有。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上述承诺不因本人不再作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而终止。

(二)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承诺

1、公司股东骏成合伙承诺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骏成合伙承诺如下:

(1)本合伙企业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拟长期持有发行人股票。

在本合伙企业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满后,本合伙企业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发行人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

本合伙企业减持发行人股票应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在本合伙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承诺锁定期届满后12个月内,减持股份总数

将不超过本合伙企业持股数量的20%;锁定期届满后的24个月内,减持股份总数将不超过本合伙企业持股数量的40%。减持价格不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的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本合伙企业所持发行人股票变化的,本合伙企业相应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相应调整。本合伙企业减持发行人股票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2)若本合伙企业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本合伙企业将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在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或者减持期间届满后2个交易日内,再次公告减持的具体情况。前述减持计划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本合伙企业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六个月,本合伙企业在减持时间区间内拟减持发行人股份,本合伙企业将在减持前5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公告披露减持进展情况。

(3)本合伙企业减持通过集中竞价交易买入的发行人股份,不适用上述第

②条之承诺。本合伙企业减持通过集中竞价交易买入的发行人股份完毕后,继续减持本合伙企业通过其他方式获得的发行人股份的,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4)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就股份减持出台了新的规定或措施,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时,本合伙企业承诺届时将按照相关规定出具补充承诺或重新出具新的承诺。

(5)本合伙企业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相应义务。如本合伙企业违反承诺减持的,自愿将减持所得收益上交发行人所有,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本合伙企业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从应付本合伙企业现金分红中扣除与本合伙企业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等额的现金分红,并收归发行人所有。上述承诺不因本合伙企业不再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而终止。

2、公司间接股东汤小斌承诺

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汤小斌承诺如下:

(1)本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拟长期持有发行人股票。在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满后,本人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发行人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

本人减持发行人股票应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在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承诺锁定期届满后12个月内,减持股份总数将不超过本人持股数量的20%;锁定期届满后的24个月内,减持股份总数将不超过本人持股数量的40%。减持价格不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的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变化的,本人相应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相应调整。

本人减持发行人股票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2)若本人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本人将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在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或者减持期间届满后2个交易日内,再次公告减持的具体情况。前述减持计划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

本人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六个月,本人在减持时间区间内拟减持发行人股份,本人将在减持前5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公告披露减持进展情况。

(3)本人减持通过集中竞价交易买入的发行人股份,不适用上述第②条之承诺。本人减持通过集中竞价交易买入的发行人股份完毕后,继续减持本人通过其他方式获得的发行人股份的,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4)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就股份减持出台了新的规定或措施,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相关规定出具补充承诺或重新出具新的承诺。

(5)本人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相应义务。如本人违反承诺减持的,自愿将减持所得收益上交发行人所有,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从应付本人现金分红/薪酬中扣除与本人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等额的现金分红/薪酬,并收归发行人所有。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上述承诺不因本人不再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而终止。

(三)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1)本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拟长期持有发行人股票。

在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满后,本人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发行人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

本人减持发行人股票应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在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承诺锁定期届满后12个月内,减持股份总数将不超过本人持股数量的20%;锁定期届满后的24个月内,减持股份总数将不超过本人持股数量的40%。减持价格不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的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变化的,本人相应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相应调整。

本人减持发行人股票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2)若本人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本人将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在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或者减持期间届满后2个交易日内,再次公告减持的具体情况。前述减持计划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本人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六个月,本人在减持时间区间内拟减持发行人股份,本人将在减持前5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公告披露减持进展情况。

(3)本人减持通过集中竞价交易买入的发行人股份,不适用上述第(2)条之承诺。本人减持通过集中竞价交易买入的发行人股份完毕后,继续减持本人通过其他方式获得的发行人股份的,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4)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就股份减持出台了新的规定或措施,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相关规定出具补充承诺或重新出具新的承诺。

(5)本人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关于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相应义务。如本人违反承诺减持的,自愿将减持所得收益上交发行人所有,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从应付本人现金分红/薪酬中扣除与本人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等额的现金分红/薪酬,并收归发行人所有。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三、关于稳定股价的预案及承诺

(一)稳定股价的预案

1、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如果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三年内,若非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公司股票出现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

÷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为避免歧义,于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如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的,且公司情况同时满足《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中国证监会以及深交所对于回购、增持公司股份等行为的规定,保证回购、增持结果不会导致本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公司将启动股价稳定方案,公司将采取如下一种或多种股价稳定的措施:

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

②在发行人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③发行人回购公司股票;

④其他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方式。

自股价稳定方案的启动条件触发后,公司董事会应在上述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根据本预案制订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方案,并在履行完毕相关内部决策程序和外部审批/备案程序(如需)后实施,并且公司应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则及要求及时予以公告。

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多次触发启动条件的,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将继续按照股价稳定方案履行相关义务。

2、股价稳定方案的责任主体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发行人领取薪酬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下同)和高级管理人员为稳定股价的责任主体,负有稳定公司股价的责任和义务。

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既包括在公司上市时任职且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也包括公司上市后三年内新任职且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相关责任主体离职的,不影响本预案及其承诺的执行;如公司拟新聘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拟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作出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作关于履行稳定公司股价承诺一致的书面承诺。

3、股价稳定方案的终止条件

自上述启动条件触发之时起至股价稳定方案尚未实施前或股价稳定方案实施后,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当次稳定股价方案已实施完毕且相关承诺已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①公司股票连续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

②继续实施股价稳定方案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4、具体的股价稳定措施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以自有资金在二级市场增持公司流通股份,增持股票的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增持股票的数量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增持计划实施完毕后的六个月内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同时保证增持结果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实施增持公司股票提供资金支持。

(2)在发行人领取薪酬的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在发行人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以自有资金在二级市场增持公司流通股份,增持股票的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单次用以增持的金额不低于其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总额的15%,单一会计年度累计用以增持的金额不高于其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总额的50%。增持计划实施完毕后的六个月内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同时保证增持结果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公司不得为在发行人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增持公司股票提供资金支持。

(3)发行人回购公司股票

发行人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以自有资金在二级市场回购公司流通股份,回购股票的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并以不低于公司上一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10%的资金回购公司股份,单一会

计年度公司累计回购公司股份的比例不超过回购前公司股份总数的2%,同时保证回购结果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5、股价稳定措施的实施顺序

触发股价稳定方案的启动条件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为第一顺位的股价稳定措施,在发行人领取薪酬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为第二顺位的股价稳定措施,发行人回购公司股份为第三顺位的股价稳定措施。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增持的股份数量达到承诺上限后,公司股价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的,则由在发行人领取薪酬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

在发行人领取薪酬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的股份数量达到承诺上限后,公司股价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的,则由发行人回购公司股份。

6、未能履行增持义务的约束措施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能履行增持公司股票的承诺,公司应将当年及以后年度应付未履行增持义务实际控制人的现金分红收归公司所有,直至该金额累计达到自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该次应当履行增持义务所对应的公司股票价值为止,并向投资者公开道歉。

(2)在发行人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履行增持公司股票的承诺,公司应将当年及以后年度应付未履行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现金分红(如有)以及薪酬收归公司所有,直至该金额累计达到自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该次应当履行增持义务所对应的公司股票价值为止,并向投资者公开道歉。

(3)发行人未能履行回购公司股票的承诺,则发行人应向投资者公开道歉,且以其承诺的最大回购金额为限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对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发行人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本预案项下增持公司股票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的,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发行人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

定。

(二)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1、公司承诺

公司承诺如下:

①如在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若非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公司股票出现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为避免歧义,于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如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的,且公司情况同时满足《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中国证监会以及深交所对于回购、增持公司股份等行为的规定,保证回购、增持结果不会导致本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公司承诺按照《稳定股价预案》启动股价稳定方案。

②公司承诺根据公司董事会届时制定的股价稳定方案执行稳定股价的具体实施措施。公司承诺将极力敦促其他相关方严格按照《稳定股价预案》之规定全面且有效地履行、承诺其在《稳定股价预案》项下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公司承诺切实履行所作出的上述承诺事项,遵守和执行《稳定股价预案》的内容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公司违反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的,公司愿意:

①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致歉;

②根据《稳定股价预案》承担赔偿责任;

③接受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按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公司作出的相关处罚或采取的监管措施。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发祥、薄玉娟承诺如下:

①本人已经知悉并理解《稳定股价预案》的全部内容,承诺遵守和执行《稳定股价预案》的内容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②如在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若非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公司股票出现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为避免歧义,于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如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的,且公司情况同时满足《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中国证监会以及深交所对于回购、增持公司股份等行为的规定,保证回购、增持结果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本人承诺按照《稳定股价预案》启动股价稳定方案。

③本人承诺根据公司董事会届时制定的股价稳定方案执行稳定股价的具体实施措施。公司承诺将极力敦促其他相关方严格按照《稳定股价预案》之规定全面且有效地履行、承诺其在《稳定股价预案》项下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本人承诺切实履行所作出的上述承诺事项,遵守和执行《稳定股价预案》的内容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公司违反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的,公司愿意:

①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致歉;

②同意发行人将当年及以后年度应付本人的现金分红收归发行人所有,直到该金额累计达到自本人该次应当履行增持义务所对应的发行人股票价值为止;

③接受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按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的相关处罚或采取的监管措施。

④本人违反前述承诺将承担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①本人已经知悉并理解《稳定股价预案》的全部内容,承诺遵守和执行《稳定股价预案》的内容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②如在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若非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公司股票出现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

财务报表中的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为避免歧义,于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如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的,且公司情况同时满足《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中国证监会以及深交所对于回购、增持公司股份等行为的规定,保证回购、增持结果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本人承诺按照《稳定股价预案》启动股价稳定方案。

③本人承诺根据公司董事会届时制定的股价稳定方案执行稳定股价的具体实施措施。公司承诺将极力敦促其他相关方严格按照《稳定股价预案》之规定全面且有效地履行、承诺其在《稳定股价预案》项下的各项义务和责任。本人承诺切实履行所作出的上述承诺事项,遵守和执行《稳定股价预案》的内容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公司违反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的,公司愿意:

①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致歉;

②同意发行人将当年及以后年度应付本人的现金分红和薪酬收归发行人所有,直到该金额累计达到自本人该次应当履行增持义务所对应的发行人股票价值为止;

③接受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按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的相关处罚或采取的监管措施。

④本人违反前述承诺将承担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

四、关于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买回承诺

(一)公司承诺

公司承诺如下:

本公司承诺并保证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如本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等有权部门确认后10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

购回程序,购回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发祥、薄玉娟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发祥、薄玉娟承诺如下:

本人承诺并保证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如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等有权部门确认后10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承诺

(一)公司承诺

公司承诺如下:

本公司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如本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在有权主管部门及司法机关作出上述认定之日起十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并作出决议,通过回购首次公开发行所有新股的具体方案的议案,并进行公告。本公司将以不低于公司股票发行价加算股票发行后至回购时相关期间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价格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在发行人上市后至上述期间内,发行人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上述发行价格亦将作相应调整。

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发祥、薄玉娟承诺如下: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在有权主管部门及司法机关作出上述认定时,利用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地位促成发行人于十个交易日内启动购回程序,购回价格为公司股票发行价加算股票发行后至回购时相关期间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如公司上市后有利润分配或送配股份等除权、除息行为,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本人作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将督促发行人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及其派生股份。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四)公司聘请的中介机构承诺

(1)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如下:

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承诺

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承诺如下:

如因本所律师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工作期间未勤勉尽责,导致本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实际损失的,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认定后,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

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如下:

如因本所会计师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工作期间未勤勉尽责,导致本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实际损失的,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认定后,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天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承诺

天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承诺如下:

本公司针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出具的“天源评报字〔2015〕第0231号《资产评估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天源评报字〔2015〕第0231号《资产评估报告》”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关于未履行约束措施的承诺

(一)公司承诺

公司承诺如下:

发行人保证将严格履行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承诺事项。

1、如发行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发行人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不得进行公开再融资;

(3)对发行人该等未履行承诺的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4)不得批准未履行承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主动离职申请,但可以进行职务变更;

(5)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发行人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如发行人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如果发行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发行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尽可能地保护发行人投资者利益。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发祥、薄玉娟承诺如下:

本人作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将严格履行本人就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1、如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上述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不转让发行人股份,因继承、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3)暂不领取发行人分配利润中归属于本人的部分;

(4)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

(5)本人未履行发行人招股说明书的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6)发行人未履行发行人招股说明书的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如本人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3、本人违反前述承诺将承担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本人作为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将严格履行本人就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1、如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上述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不转让发行人股份,因继承、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3)暂不领取发行人分配利润中归属于本人的部分(如涉及);

(4)主动申请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5)可以职务变更但不得主动要求离职;

(6)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

(7)本人未履行发行人招股说明书的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8)发行人未履行发行人招股说明书的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如本人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3、本人违反前述承诺将承担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

七、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一)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

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人的总股本和净资产都将有较大幅度的增加,但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需要一定的建设周期,且产生效益尚需一定的运行时间,无法在当年即产生预期收益。因此本次发行完成后当年度公司每股收益或稀释每股收益将低于上年度,导致公司即期回报被摊薄。

为降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对公司即期回报摊薄的风险,增强公司持续回报能力,公司拟采取以下措施以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

1、强化公司研发体系,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

公司主营业务专注于液晶专显领域,主要从事定制化液晶专显产品的研发、设计、生产和销售,产品具有非标准化的特征,因此将客户的产品要求快速转化为设计方案和相应产品是公司从行业竞争中胜出的关键。为应对激烈的行业竞争,公司将进一步强化自身的研发能力:一方面,依托较为成熟的人才引进机制和激励制度实施人才扩充计划,进一步丰富人才储备;另一方面,继续深入了解下游客户的需求,以客户需求为出发点进行技术研发和产品设计,争取尽快实现研发成果的产业化应用,以充分发挥自身的设计研发能力优势。

2、加强募集资金管理,确保募集资金使用规范、高效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确保公司能够规范、安全、高效地运用募集资金,公司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公司将根据相关法规和《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的要求,严格管理募集资金使用,并积极配合监管银行和保荐机构对募集资金使用的检查和监督,以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合理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

公司将通过有效运用本次募集资金,改善融资结构,提升盈利水平,进一步加快既有项目效益的释放,增厚未来收益,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以填补股东即期回报下降的影响。

3、巩固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能力,增强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

随着公司经营规模的不断扩大,完善的经营管理及内部控制体系愈发重要,公司未来几年将进一步提高经营和管理水平,提升公司的整体盈利能力。具体而言,公司将努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完善并强化投资决策程序,节省公司的财务费用支出;公司也将加强企业内部控制,发挥企业管控效能,推进全面预算管理,优化预算管理流程,加强成本管理,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经营和管控风险。

4、进一步优化利润分配制度,强化投资回报机制

公司已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修订了《公司章程》(草案),并决议通过了《公司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等相关议案,建立了健全有效的股东回报机制。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章程》(草案)、《公司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约定,在符合利润分配条件的情况下,积极推动对股东的利润分配,有效维护和增加对股东的回报。

(二)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承诺

1、公司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应发祥、薄玉娟承诺如下:

(1)承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会侵占发行人利益。

(2)承诺不以无偿或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发行人利益。

(3)若发行人拟实施股权激励的,承诺拟公布的发行人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等安排与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4)承诺本人将根据未来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等监管机构出台的相关规定,积极采取一切必要、合理措施,促使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有效的实施,且当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本人承诺切实履行所作出的上述承诺事项,确保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若本人违反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而给发行人、股东和公众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致歉;

(2)依法承担对发行人、股东和公众投资者的赔偿责任;

(3)无条件接受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按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的相关处罚或采取的监管措施。

(4)本人违反前述承诺将承担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1)承诺不以无偿或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发行人利益。

(2)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承诺不动用发行人资产从事与履行本人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承诺由董事会或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或修订的薪酬制度与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若发行人拟实施股权激励的,承诺拟公布的发行人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等安排与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承诺本人将根据未来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等监管机构出台的相关规定,积极采取一切必要、合理措施,促使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有效的实施,

且当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本人承诺切实履行所作出的上述承诺事项,确保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若本人违反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而给发行人、股东和公众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致歉;

(2)依法承担对发行人、股东和公众投资者的赔偿责任;

(3)无条件接受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按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的相关处罚或采取的监管措施。

(4)本人违反前述承诺将承担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

八、其他承诺事项

(一)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1、关于本次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公司关于本次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详见本招股说明书“第十节 投资者保护”之“二、股利分配政策”之“(二)发行后的股利分配政策”部分。

2、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了《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关于本次发行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如下:

(1)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制定考虑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综合考虑了企业实际情况、远期战略发展目标,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2)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制定原则

公司发行上市后三年内将坚持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前提下,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坚持现金分红为主这一基本原则。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重大资金支出发生,

公司单一年度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每连续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3)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

公司董事会根据利润分配政策及公司实际情况,结合独立董事、监事及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制定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议一次股东分红回报规划;若公司经营情况没有发生较大变化,可以参照最近一次制定或修订的分红回报规划执行,不另行制定三年分红回报规划。公司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外部经营环境变化、战争及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等,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由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监事会,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通过,公司同时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

(4)公司上市后前三年股东分红回报具体规划

①利润分配方式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的前提下,应优先采用现金方式分配利润。

②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公司当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剩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同时公司现金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且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12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

③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公司可以根据累计可分配利润、公积金及现金流状况,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和公司股本规模合理的前提下,保持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相适应,采取股票股利等方式分配股利。

④利润分配方案的制定及执行

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由公司董事会提出利润分配预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应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并由独立董事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接受所有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对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的建议和监督。

在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做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3、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1)公司承诺

公司承诺如下:

本公司承诺在上市后将将严格执行《公司章程(草案)》、《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中规定的利润分配决策程序、实施利润分配,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应发祥、薄玉娟承诺如下:

本人承诺在发行人上市后将严格执行《公司章程(草案)》、《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中规定的利润分配决策程序。

本人承诺在发行人上市后将根据《公司章程(草案)》、《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在相关股东大会/董事会中就利润分配有关议案进行表决,并督促发行人根据相关决议实施利润分配,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本人违反前述承诺将承担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

(3)董事承诺

公司董事承诺如下:

本人承诺在发行人上市后将严格执行《公司章程(草案)》、《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中规定的利润分配决策程序。

本人承诺在发行人上市后将根据《公司章程(草案)》、《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在相关董事会中就利润分配有关议案进行表决,并督促发行人根据相关决议实施利润分配,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本人违反前述承诺将承担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

(4)监事承诺

公司监事承诺如下:

本人承诺在发行人上市后将严格执行《公司章程(草案)》、《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中规定的利润分配决策程序。

本人承诺在发行人上市后将根据《公司章程(草案)》、《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在相关监事会中就利润分配有关议案进行表

决,并督促发行人根据相关决议实施利润分配,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本人违反前述承诺将承担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

(5)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本人承诺在发行人上市后将严格执行《公司章程(草案)》、《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中规定的利润分配决策程序,并督促发行人根据相关决议实施利润分配,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本人违反前述承诺将承担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

(二)关于避免和处理同业竞争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发祥、薄玉娟承诺如下:

(1)承诺人在此声明,承诺人目前没有在中国境内外直接或间接从事任何在生产经营上对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目前未拥有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分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任何经济组织的权益,亦未以其他任何形式取得该等经济组织的控制权,亦未以任何方式为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分公司竞争的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组织提供任何资金、业务和管理等方面的帮助或提供任何技术信息、业务运营、销售渠道等信息、资料和文件。

(2)承诺人承诺,在今后的业务中,承诺人及承诺人未来可能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分公司业务产生同业竞争,即承诺人及承诺人未来可能控制的其他企业(包括承诺人及承诺人未来可能控制的其他企业的全资、控股子公司,或承诺人及承诺人未来可能控制的其他企业对其具有实际控制权的公司)不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地从事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分公司业务相同或相似的业务,也不会以任何方式为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分公司竞争的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组织提供任何资金、业务和管理等方面的帮助或提供任何技术信息、业务运营、销售渠道等信息、资料和文件。

(3)承诺人确认,承诺人目前没有、将来也不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分公司现有及将来从事的业务构成同业竞争的任何活动,并愿意对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发行人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4)承诺人承诺,对于承诺人未来可能直接和间接控股的其他企业,承诺人将通过派出机构和人员(包括但不限于董事、总经理等)以及承诺人在该等企业中的控股地位,保证该等企业履行上述承诺函中与承诺人相同的义务,保证该等企业不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分公司进行同业竞争,承诺人愿意对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发行人造成的全部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5)承诺人承诺,如未来发行人或其子公司认定承诺人及承诺人未来可能控制的其他企业的业务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分公司业务存在同业竞争,则承诺人及承诺人未来可能控制的其他企业将在发行人或其子公司提出异议后及时转让或终止该业务。

(6)承诺人承诺,在发行人或其子公司认定是否与承诺人及承诺人未来可能控制的其他企业存在同业竞争的董事会和/或股东大会上,承诺人及承诺人未来可能控制的其他企业有关的董事、股东代表将按发行人公司章程规定回避,不参与相关表决。

(7)承诺人保证严格遵守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与其他股东一样平等地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不利用承诺人的地位谋求不当利益,不损害发行人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8)承诺人承诺,如承诺人在上述承诺函中所述任何内容与事实不一致,或者承诺人违反上述承诺函中任何一项保证或承诺,承诺人自愿承担由此给发行人及相关利益方造成的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赔偿责任及与此相关的全部费用支出,承诺人因此而所取得的收益全部归发行人所有。

(9)以上承诺事项如有变化,承诺人保证立即通知发行人和中介机构。因上述承诺事项发生变化而需要重新签署承诺函的,承诺人承诺将重新签署承诺函以替换上述承诺函;如承诺人在以上承诺事项发生变化时未履行通知义务、或者未重新签署承诺函的,承诺人自愿承担由此给发行人及相关利益方造成的直接或

间接经济损失,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赔偿责任及与此相关的全部费用支出,承诺人因此而所取得的收益全部归发行人所有。

(10)前述声明、确认及承诺均系真实、准确、有效,均为无条件且不可撤销的,均系承诺人真实且自愿的意思表示。上述承诺函自承诺人签署之日起即刻生效,生效后上述承诺函构成对承诺人及承诺人未来可能控制的其他企业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法律文件。上述承诺函自生效后持续有效,直至承诺人不再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或承诺人持有发行人的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低于5%时为止。

2、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承诺

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骏成合伙、汤小斌承诺如下:

(1)承诺人在此声明,承诺人目前没有在中国境内外直接或间接从事任何在生产经营上对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目前未拥有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分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任何经济组织的权益,亦未以其他任何形式取得该等经济组织的控制权,亦未以任何方式为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分公司竞争的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组织提供任何资金、业务和管理等方面的帮助或提供任何技术信息、业务运营、销售渠道等信息、资料和文件。

(2)承诺人承诺,在今后的业务中,承诺人及承诺人未来可能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分公司业务产生同业竞争,即承诺人及承诺人未来可能控制的其他企业(包括承诺人及承诺人未来可能控制的其他企业的全资、控股子公司,或承诺人及承诺人未来可能控制的其他企业对其具有实际控制权的公司)不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地从事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分公司业务相同或相似的业务,也不会以任何方式为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分公司竞争的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组织提供任何资金、业务和管理等方面的帮助或提供任何技术信息、业务运营、销售渠道等信息、资料和文件。

(3)承诺人确认,承诺人目前没有、将来也不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分公司现有及将来从事的业务构成同业竞争的任何活动,并愿意对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发行人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4)承诺人承诺,对于承诺人未来可能直接和间接控股的其他企业,承诺人将通过派出机构和人员(包括但不限于董事、总经理等)以及承诺人在该等企

业中的控股地位,保证该等企业履行上述承诺函中与承诺人相同的义务,保证该等企业不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分公司进行同业竞争,承诺人愿意对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发行人造成的全部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5)承诺人承诺,如未来发行人或其子公司认定承诺人及承诺人未来可能控制的其他企业的业务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分公司业务存在同业竞争,则承诺人及承诺人未来可能控制的其他企业将在发行人或其子公司提出异议后及时转让或终止该业务。

(6)承诺人承诺,在发行人或其子公司认定是否与承诺人及承诺人未来可能控制的其他企业存在同业竞争的董事会和/或股东大会上,承诺人及承诺人未来可能控制的其他企业有关的董事、股东代表将按发行人公司章程规定回避,不参与相关表决。

(7)承诺人保证严格遵守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与其他股东一样平等地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不利用承诺人的地位谋求不当利益,不损害发行人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8)承诺人承诺,如承诺人在上述承诺函中所述任何内容与事实不一致,或者承诺人违反上述承诺函中任何一项保证或承诺,承诺人自愿承担由此给发行人及相关利益方造成的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赔偿责任及与此相关的全部费用支出,承诺人因此而所取得的收益全部归发行人所有。

(9)以上承诺事项如有变化,承诺人保证立即通知发行人和中介机构。因上述承诺事项发生变化而需要重新签署承诺函的,承诺人承诺将重新签署承诺函以替换上述承诺函;如承诺人在以上承诺事项发生变化时未履行通知义务、或者未重新签署承诺函的,承诺人自愿承担由此给发行人及相关利益方造成的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赔偿责任及与此相关的全部费用支出,承诺人因此而所取得的收益全部归发行人所有。

(10)前述声明、确认及承诺均系真实、准确、有效,均为无条件且不可撤销的,均系承诺人真实且自愿的意思表示。上述承诺函自承诺人签署之日起即刻生效,生效后上述承诺函构成对承诺人及承诺人未来可能控制的其他企业具有法

律约束力的法律文件。上述承诺函自生效后持续有效,直至承诺人不再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或承诺人持有发行人的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低于5%时为止。

(三)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发祥、薄玉娟承诺如下:

(1)承诺人声明,承诺人已被告知、并知悉关联方、关联交易的认定标准。

(2)承诺人声明,承诺人已向发行人及其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而聘请的保荐机构、律师及会计师(以下简称“中介机构”)提供了自2017年1月1日起截至上述承诺函出具之日承诺人、与承诺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承诺人控制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以外的其他企业以及与承诺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以外的其他企业(以下统称为“关联企业”)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分公司之间已经发生的全部关联交易情况(如涉及),且承诺人所提供的与该等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相关的资料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的,不存在虚假陈述、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

(3)承诺人承诺,承诺人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行使股东权利并承担股东义务/行使董事职权并承担董事职责/行使监事职权并承担监事职责;在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审议与承诺人有关联关系的关联交易时,承诺人将切实履行回避表决的义务。

(4)承诺人声明,承诺人、与承诺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关联企业与发行人和/或其子公司、分公司之间现时不存在任何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和发行人公司章程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

(5)承诺人保证,承诺人、与承诺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关联企业不会利用承诺人作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董事/监事的身份操纵、指示发行人和/或其子公司、分公司或者发行人和/或其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或发行人分公司的负责人,使得发行人和/或其子公司、分公司以不公平的条

件或条款,提供或者接受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资源;承诺人、与承诺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关联企业亦不会利用承诺人作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董事/监事的身份从事任何损害发行人和/或其子公司、分公司利益的行为。

(6)承诺人承诺,承诺人不会利用承诺人作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董事/监事的地位和影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发行人和/或发行人其他股东和/或发行人子公司、分公司的合法权益,亦不会通过关联交易为发行人和/或其子公司、分公司输送利益。承诺人保证不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等)直接或间接占用或转移发行人和/或其子公司、分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或者要求发行人和/或其子公司、分公司违规为承诺人、与承诺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和/或关联企业提供担保。

(7)承诺人承诺,承诺人、与承诺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关联企业将尽量减少与发行人和/或其子公司、分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承诺人保证,对于无法回避或者基于合理原因而发生的任何业务往来或交易均将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一般商业原则,与发行人和/或其子公司、分公司签订关联交易协议,并确保关联交易的交易公平公正、定价公允合理,维护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分公司的合法权益,并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和发行人公司章程,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并及时予以披露。

(8)承诺人承诺,如承诺人在上述承诺函中所述任何内容与事实不一致,或者承诺人违反上述承诺函中任何一项保证或承诺,承诺人自愿承担由此给发行人及相关利益方造成的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赔偿责任及与此相关的全部费用支出,承诺人因此而所取得的收益全部归发行人所有。

(9)以上承诺事项如有变化,承诺人保证立即通知发行人和中介机构。因上述承诺事项发生变化而需要重新签署承诺函的,承诺人承诺将重新签署承诺函以替换上述承诺函;如承诺人在以上承诺事项发生变化时未履行通知义务、或者未重新签署承诺函的,承诺人自愿承担由此给发行人及相关利益方造成的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赔偿责任及与此相关的全部费用支出,承诺人因此而所取得的收益全部归发行人所有。

(10)前述声明、保证及承诺均系真实、准确、有效,均为无条件且不可撤销的,均系承诺人真实且自愿的意思表示。上述承诺函自相应承诺人签署之日即刻生效,并在发行人存续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承诺人、与承诺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关联企业被认定为发行人的关联方的期间内持续有效,直至承诺人、与承诺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关联企业与发行人之间无任何关联关系之日起届满十二个月之日止。

2、持股5%以上股东承诺

(1)持股5%以上股东汤小斌承诺

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汤小斌承诺如下:

①承诺人声明,承诺人已被告知、并知悉关联方、关联交易的认定标准。

②承诺人声明,承诺人已向发行人及其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而聘请的保荐机构、律师及会计师(以下简称“中介机构”)提供了自2017年1月1日起截至上述承诺函出具之日承诺人、与承诺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承诺人控制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以外的其他企业以及与承诺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以外的其他企业(以下统称为“关联企业”)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分公司之间已经发生的全部关联交易情况(如涉及),且承诺人所提供的与该等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相关的资料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的,不存在虚假陈述、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

③承诺人承诺,承诺人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行使股东权利并承担股东义务/行使董事职权并承担董事职责/行使监事职权并承担监事职责;在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审议与承诺人有关联关系的关联交易时,承诺人将切实履行回避表决的义务。

④承诺人声明,承诺人、与承诺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关联企业与发行人和/或其子公司、分公司之间现时不存在任何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和发行人公司章程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

⑤承诺人保证,承诺人、与承诺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关联企业不会利用承诺人作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董事/监事的身份操纵、指示发行人和/或其子公司、分公司或者发行人和/或其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或发行人分公司的负责人,使得发行人和/或其子公司、分公司以不公平的条件或条款,提供或者接受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资源;承诺人、与承诺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关联企业亦不会利用承诺人作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董事/监事的身份从事任何损害发行人和/或其子公司、分公司利益的行为。

⑥承诺人承诺,承诺人不会利用承诺人作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董事/监事的地位和影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发行人和/或发行人其他股东和/或发行人子公司、分公司的合法权益,亦不会通过关联交易为发行人和/或其子公司、分公司输送利益。承诺人保证不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等)直接或间接占用或转移发行人和/或其子公司、分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或者要求发行人和/或其子公司、分公司违规为承诺人、与承诺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和/或关联企业提供担保。

⑦承诺人承诺,承诺人、与承诺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关联企业将尽量减少与发行人和/或其子公司、分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承诺人保证,对于无法回避或者基于合理原因而发生的任何业务往来或交易均将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一般商业原则,与发行人和/或其子公司、分公司签订关联交易协议,并确保关联交易的交易公平公正、定价公允合理,维护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分公司的合法权益,并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和发行人公司章程,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并及时予以披露。

⑧承诺人承诺,如承诺人在上述承诺函中所述任何内容与事实不一致,或者承诺人违反上述承诺函中任何一项保证或承诺,承诺人自愿承担由此给发行人及相关利益方造成的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赔偿责任及与此相关的全部费用支出,承诺人因此而所取得的收益全部归发行人所有。

⑨以上承诺事项如有变化,承诺人保证立即通知发行人和中介机构。因上述承诺事项发生变化而需要重新签署承诺函的,承诺人承诺将重新签署承诺函以替换上述承诺函;如承诺人在以上承诺事项发生变化时未履行通知义务、或者未重新签署承诺函的,承诺人自愿承担由此给发行人及相关利益方造成的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赔偿责任及与此相关的全部费用支出,承诺人因此而所取得的收益全部归发行人所有。⑩前述声明、保证及承诺均系真实、准确、有效,均为无条件且不可撤销的,均系承诺人真实且自愿的意思表示。上述承诺函自相应承诺人签署之日即刻生效,并在发行人存续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承诺人、与承诺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关联企业被认定为发行人的关联方的期间内持续有效,直至承诺人、与承诺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关联企业与发行人之间无任何关联关系之日起届满十二个月之日止。

(2)持股5%以上股东骏成合伙承诺

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骏成合伙承诺如下:

①承诺人声明,承诺人已被告知、并知悉关联方、关联交易的认定标准。

②承诺人声明,承诺人已向发行人及其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而聘请的保荐机构、律师及会计师(以下简称“中介机构”)提供了自2017年1月1日起截至上述承诺函出具之日承诺人、与承诺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承诺人控制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以外的其他企业以及与承诺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以外的其他企业(以下统称为“关联企业”)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分公司之间已经发生的全部关联交易情况(如涉及),且承诺人所提供的与该等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相关的资料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的,不存在虚假陈述、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

③承诺人承诺,承诺人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行使股东权利并承担股东义务/行使董事职权并承担董

事职责/行使监事职权并承担监事职责;在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审议与承诺人有关联关系的关联交易时,承诺人将切实履行回避表决的义务。

④承诺人声明,承诺人、与承诺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关联企业与发行人和/或其子公司、分公司之间现时不存在任何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和发行人公司章程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

⑤承诺人保证,承诺人、与承诺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关联企业不会利用承诺人作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董事/监事的身份操纵、指示发行人和/或其子公司、分公司或者发行人和/或其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或发行人分公司的负责人,使得发行人和/或其子公司、分公司以不公平的条件或条款,提供或者接受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资源;承诺人、与承诺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关联企业亦不会利用承诺人作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董事/监事的身份从事任何损害发行人和/或其子公司、分公司利益的行为。

⑥承诺人承诺,承诺人不会利用承诺人作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董事/监事的地位和影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发行人和/或发行人其他股东和/或发行人子公司、分公司的合法权益,亦不会通过关联交易为发行人和/或其子公司、分公司输送利益。承诺人保证不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等)直接或间接占用或转移发行人和/或其子公司、分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或者要求发行人和/或其子公司、分公司违规为承诺人、与承诺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和/或关联企业提供担保。

⑦承诺人承诺,承诺人、与承诺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关联企业将尽量减少与发行人和/或其子公司、分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承诺人保证,对于无法回避或者基于合理原因而发生的任何业务往来或交易均将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一般商业原则,与发行人和/或其子公司、分公司签订关联交易协议,并确保关联交易的交易公平公正、定价公允合理,维护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分公司的合法权益,并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和发行人公司章程,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并及时予以披露。

⑧承诺人承诺,如承诺人在上述承诺函中所述任何内容与事实不一致,或者承诺人违反上述承诺函中任何一项保证或承诺,承诺人自愿承担由此给发行人及相关利益方造成的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赔偿责任及与此相关的全部费用支出,承诺人因此而所取得的收益全部归发行人所有。

⑨以上承诺事项如有变化,承诺人保证立即通知发行人和中介机构。因上述承诺事项发生变化而需要重新签署承诺函的,承诺人承诺将重新签署承诺函以替换上述承诺函;如承诺人在以上承诺事项发生变化时未履行通知义务、或者未重新签署承诺函的,承诺人自愿承担由此给发行人及相关利益方造成的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赔偿责任及与此相关的全部费用支出,承诺人因此而所取得的收益全部归发行人所有。

⑩前述声明、保证及承诺均系真实、准确、有效,均为无条件且不可撤销的,均系承诺人真实且自愿的意思表示。上述承诺函自相应承诺人签署之日即刻生效,并在发行人存续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承诺人、与承诺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关联企业被认定为发行人的关联方的期间内持续有效,直至承诺人、与承诺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关联企业与发行人之间无任何关联关系之日起届满十二个月之日止。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1)承诺人声明,承诺人已被告知、并知悉关联方、关联交易的认定标准。

(2)承诺人声明,承诺人已向发行人及其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而聘请的保荐机构、律师及会计师(以下简称“中介机构”)提供了自2017年1月1日起截至上述承诺函出具之日承诺人、与承诺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承诺人控制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以外的其他企业以及与承诺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以外的其他企业(以下统称为“关联企业”)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分公司之间已经发生的全部关联交易情况(如涉及),且承诺人所提供的与该等关联

方及关联交易相关的资料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的,不存在虚假陈述、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

(3)承诺人承诺,承诺人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行使股东权利并承担股东义务/行使董事职权并承担董事职责/行使监事职权并承担监事职责;在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审议与承诺人有关联关系的关联交易时,承诺人将切实履行回避表决的义务。

(4)承诺人声明,承诺人、与承诺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关联企业与发行人和/或其子公司、分公司之间现时不存在任何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和发行人公司章程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

(5)承诺人保证,承诺人、与承诺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关联企业不会利用承诺人作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董事/监事的身份操纵、指示发行人和/或其子公司、分公司或者发行人和/或其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或发行人分公司的负责人,使得发行人和/或其子公司、分公司以不公平的条件或条款,提供或者接受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资源;承诺人、与承诺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关联企业亦不会利用承诺人作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董事/监事的身份从事任何损害发行人和/或其子公司、分公司利益的行为。

(6)承诺人承诺,承诺人不会利用承诺人作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董事/监事的地位和影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发行人和/或发行人其他股东和/或发行人子公司、分公司的合法权益,亦不会通过关联交易为发行人和/或其子公司、分公司输送利益。承诺人保证不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等)直接或间接占用或转移发行人和/或其子公司、分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或者要求发行人和/或其子公司、分公司违规为承诺人、与承诺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和/或关联企业提供担保。

(7)承诺人承诺,承诺人、与承诺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关联企业将尽量减少与发行人和/或其子公司、分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承诺人保证,对于无

法回避或者基于合理原因而发生的任何业务往来或交易均将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一般商业原则,与发行人和/或其子公司、分公司签订关联交易协议,并确保关联交易的交易公平公正、定价公允合理,维护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分公司的合法权益,并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和发行人公司章程,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并及时予以披露。

(8)承诺人承诺,如承诺人在上述承诺函中所述任何内容与事实不一致,或者承诺人违反上述承诺函中任何一项保证或承诺,承诺人自愿承担由此给发行人及相关利益方造成的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赔偿责任及与此相关的全部费用支出,承诺人因此而所取得的收益全部归发行人所有。

(9)以上承诺事项如有变化,承诺人保证立即通知发行人和中介机构。因上述承诺事项发生变化而需要重新签署承诺函的,承诺人承诺将重新签署承诺函以替换上述承诺函;如承诺人在以上承诺事项发生变化时未履行通知义务、或者未重新签署承诺函的,承诺人自愿承担由此给发行人及相关利益方造成的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赔偿责任及与此相关的全部费用支出,承诺人因此而所取得的收益全部归发行人所有。

(10)前述声明、保证及承诺均系真实、准确、有效,均为无条件且不可撤销的,均系承诺人真实且自愿的意思表示。上述承诺函自相应承诺人签署之日即刻生效,并在发行人存续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承诺人、与承诺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关联企业被认定为发行人的关联方的期间内持续有效,直至承诺人、与承诺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关联企业与发行人之间无任何关联关系之日起届满十二个月之日止。

(四)关于股东信息披露的承诺

公司承诺如下:

1、本公司股东为应发祥、薄玉娟、句容骏成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云晖六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述主体均具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主体资格,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

的情形。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或其他权益的情形。本公司股东不存在以本公司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的情形。

2、本公司及本公司股东已及时向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提供了真实、准确、完整的资料,积极和全面配合了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依法在本次发行的申报文件中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股东信息,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五)其他承诺

发行人、保荐机构承诺,除招股说明书等已披露的申请文件外,公司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九、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公开承诺内容以及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相关人员及企业等已分别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业务规则的相关要求做出了股份限售与减持的承诺,发行人及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已按照《上市规则》等相关要求出具了关于稳定股价、不存在欺诈发行、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等承诺,并提出违反承诺时可采取的约束措施。相关责任主体的上述公开承诺内容及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合法、合理、有效。

发行人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就本次上市作出的相关承诺及未履行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已经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签署,相关主体作出的承诺内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的要求,相关承诺主体提出的违反承诺时可采取的约束措施合法。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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