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润欣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1-26

上海润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上海润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基于独立判断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关于公司2020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竞价结果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照公司提供的相关材料,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发行的竞价过程合法合规,竞价结果真实有效。

因此,我们对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竞价结果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2、《关于与特定对象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按照《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确认竞价结果后及时与5名特定对象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对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的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3、《关于<公司创业板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说明书>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上海润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以简易

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符合《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6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募集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募集说明书》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因此,我们对公司编制的《募集说明书》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4、《关于更新<公司2020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经审阅,我们认为:更新后的《上海润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因此,我们对更新后的《上海润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5、《关于更新<公司2020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公司更新后的《上海润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以下简称“《论证分析报告》”)进行了认真审阅,一致认为:《论证分析报告》综合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阶段、融资规划、财务状况等情况,充分论证了本次发行实施的背景和必要性,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本次发行方式的可行性,本次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以及本次发行对于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以及填补的具体措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综上,我们对更新后的《上海润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6、《关于更新<公司2020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经审阅,我们认为:更新后的《上海润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报告》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综上,我们对更新后的《上海润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报告》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7、《关于更新<关于公司2020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结合实际情况对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填补措施进行了相应修订,符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以及《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的相关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对更新后的《关于公司2020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8、《关于更新<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和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上海润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安永华明(2022)专字第60462749_B01号),我们认为公司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关于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的相关规定,已披露的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违规的情形。

综上,我们对《上海润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和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上海润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安永华明(2022)专字第60462749_B01号)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9、《关于<公司非经常性损益和净资产收益率的专项说明>的议案》的独立意见经审阅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上海润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经常性损益和净资产收益率的专项说明》(安永华明(2022)专字第60462749_B02号),我们认为《上海润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经常性损益和净资产收益率的专项说明》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严格遵守了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单位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因此,我们对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上海润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经常性损益和净资产收益率的专项说明》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10、《关于<公司内部控制审核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经审阅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编制的《上海润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审核报告》(安永华明(2022)专字第60462749_B03号),我们认为公司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并且能够有效执行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报告期内,公司按照各项制度规定规范运作,内部控制体系总体上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求。

因此,我们对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编制的《上海润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审核报告》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以下无正文,后附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徐逸星(签字):

秦扬文(签字):

李艇(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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