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加强对远期结售汇业务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远期结售汇业务是指为满足正常经营或业务需要,与境内外具有相关业务经营资质的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的用于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的远期结售汇业务。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下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合称“子公司”)开展的远期结售汇业务。子公司进行远期结售汇业务视同公司进行远期结售汇业务,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公司远期结售汇行为除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外,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规范运作
第五条 公司不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外汇业务,所有远期结售汇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
第六条 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只允许与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具有相关业务经营资质的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七条 公司进行远期结售汇交易必须基于公司外币款项的谨慎预测,远期结售汇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款项的实际需求总额。远期结售汇业务的交割期间需与公司预测的外币款项事宜相匹配。
第八条 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或子公司名义设立远期结售汇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远期结售汇业务。
第九条 公司须具有与远期结售汇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远期结售汇交易,且严格按照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远期结售汇交易额度,控制远期结售汇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十条 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审批权限如下:
1、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须经董事会审批。
2、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须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批。
3、公司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的金额未达董事会审议标准时,由公司管理层审批。
第四章 业务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一条 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及责任人:
1、公司财经管理部是远期结售汇业务的经办部门,负责收集与汇率相关的资讯,参与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可行性与必要性的分析,负责远期结售汇业务资金筹集、业务操作、账务处理及日常联系与管理;
2、销售部等相关部门,是远期结售汇业务基础业务协作部门,负责收集与汇率相关的资讯,参与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可行性与必要性的分析;
3、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远期结售汇业务的监督工作;
4、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
第十二条 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
财经管理部、销售部收集跟汇率相关的资讯,财务、销售相关人员结合外汇汇率的走势等影响汇率波动的因素进行研究和判断,根据交易金额权限交由公司管理层、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后,由财务操作人员实施。
第五章 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三条 参与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的所有人员及合作的金融机构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远期结售汇业务交易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远期结售汇有关的信息。
第十四条 远期结售汇业务交易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不得由单人负责业务操作的全部流程,并由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监督。
第六章 内部风险管理
第十五条 公司须审慎选择合作的金融机构,在远期结售汇业务操作过程中,财经管理部应根据与金融机构签署的远期结售汇合约中约定的外汇金额、汇率及交割期间,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第十六条 当汇率发生剧烈波动时,财经管理部应及时组织会议召集相关人员进行分析,作出对策,并将有关信息及时上报。
第十七条 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的,财务负责人应及时提交分析报告及解决方案,并随时跟踪业务进展情况;内部审计部门认真履行监督职能,发现违规情况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并及时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七章 信息披露和档案管理第十八条 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运作规范》等相关监管规则的规定进行披露。
第十九条 远期结售汇交易资料、交割资料等业务档案及业务交易协议、授权文件等原始档案由财经管理部负责保管,保存至少十年。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一致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