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东土科技: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1-27

证券代码:300353 证券简称:东土科技 公告编码:2022–006

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任期即将届满,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按照相关法律程序进行董事会换届选举。

公司于2022年1月25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和《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公司董事会提名李平先生、薛百华先生、曹宏喜先生、杨骁腾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候选人简历详见附件);提名张宏科先生、王小兰女士、黄德汉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候选人简历详见附件),第六届董事会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已对上述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了审核,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独立董事人数未低于董事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独立董事候选人中王小兰女士和黄德汉先生2人均已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张宏科先生尚未取得,但其本人已书面承诺将参加最近一次独立董事培训并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尚需提请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审核无异议后,方可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上述董事候选人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采用累积投票制分别表决选举非独立董事和独立董事。为保证

董事会正常运作,在新一届董事会董事就任前,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仍将继续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董事义务和职责。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王文海先生因任期届满,在公司第六届董事会正式选举生效后,将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公司董事会对王文海先生在任期期间为公司及董事会所作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特此公告。

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2年1月26日

附件:

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简历

一、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1、李平先生,1967年生,中国籍,无境外居留权,本科学历。历任北京核工程研究院工程师;香港联视电子有限公司总裁助理、中国区行政总监;大唐电信集团十维电信公司总经理。现任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第十四届北京市工商联执委、第九届北京市石景山区工商联副主席;北京中关村工业互联网产业联盟理事长;全国工业过程测量控制和自动化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

截至目前,李平先生持有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1,569,517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21.00%,与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不存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3条、第3.2.4条所规定的情形,亦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2、薛百华先生,1969 年生,中国籍,无境外居留权,本科学历,教授级高级工程师。历任邮电部侯马电缆厂技术员;烟台十维电信设备有限公司产品总监;烟台东土电信技术有限公司监事、产品总监。现任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高级副总经理;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全国工业过程测量控制和自动化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

截至目前,薛百华先生持有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6,632,7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3%,与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不存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3条、第3.2.4条所规定的情形,亦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3、曹宏喜先生,1967 年生,中国籍,无境外居留权,1986年12月毕业于湖北省煤炭工业学校,2001年2月起历任大唐电信集团十维电信公司收款专员、销售经理、总经理助理兼北京分公司经理,2004年6月15日起历任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区销售总监、销售总经理、副总经理。2009 年 6月至2017 年 7月,任武汉慧谷时代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2017年7月任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工业BU副总经理、执行总经理,2018年1月起兼任上海东土远景董事长兼总经理,2019年2月至2021年6月任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高级副总经理、执行总经理,2019年2月至今任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截至目前,曹宏喜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不存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3条、第3.2.4条所规定的情形,亦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4、杨骁腾先生,1987年生,中国籍,无境外居留权;毕业于英国格拉斯哥大学国际银行与金融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曾任职于九合建投资有限公司,上海河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等公司。2018年1月至2021年5月,任北京大兴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原北京电子商务中心区投资有限公司)投资部总监;2021年5月至今任北商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截至目前,杨骁腾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不存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3条、第3.2.4条所规定的情形,亦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二、 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1、张宏科先生,男,1957年生,中国籍,无境外居留权,通信与网络技术专家。1993年毕业于电子科技大学(原成都电讯工程学院),获博士学位。现任北京交通大学电子信息工程学院教授、博导、下一代互联网互联设备国家工程实

验室主任、IEEE Fellow,曾任两期国家973计划首席科学家,长期从事专用通信网络理论与工程技术研究,建立了标识网络功能结构及解析映射机制,有效解决了复杂场景下网络高移动支持和高可靠传输难题,主持研制出专用网络设备与系统,为解决国家和行业专网工程急需做出重要贡献。获国家技术发明二等奖2项,省部级一等奖4项;出版专著6部;以第一/通讯作者在中国科学、IEEENetwork等期刊发表论文32篇。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是首批全国高校黄大年式教师团队带头人。2021年当选中国工程院院士。截至目前,张宏科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不存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3条、第3.2.4条所规定的情形,亦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2、王小兰女士,1954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四川财经学院统计学专业学士,高级经济师。1993年至今任职于时代集团公司,2004年至今任时代集团公司总裁。2003年至今,担任中关村社会组织联合会会长。截至目前,王小兰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不存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3条、第3.2.4条所规定的情形,亦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3、黄德汉先生,1965年生,中国籍,无境外居留权,上海财经大学会计学专业本科学位。1991年7月至2008年12月,任职于广东财经职业学校;2009年1月至今,任职广东外语外贸大学会计学副教授。现任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和广州迪森热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截至目前,黄德汉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不存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3条、第3.2.4条所规定的情形,亦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