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作为山东未名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所赋予的职责,出席了2022年1月26日召开的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经认真审阅相关材料,核查相关内容,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我们认为本次拟聘任高级管理人员诚实信用,勤勉务实,具有较高的管理和业务理论知识以及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具备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具备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与能力,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本次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我们一致同意聘任SHUHONG HAN(韩树宏)先生为公司总经理;同意聘任施雪忠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并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同意聘任李頵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
独立董事(签字):
饶永 倪健 涂勇
黎元
2022年1月26日